DB41 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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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20.40 CCS Z 60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24692023 河 南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023-09-15 发布2024-04-01 实施DB41/246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监控要求.7 6 达标判定.9 7 实施与监督.10 DB41/246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和HJ 945.32020流域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洁、苏嫚丽、赵祺平、曾凤连、刘驰、兖少锋、王婧、李哲、李志豪、孙健、谭伟、张建国、吴梦杰、郝松泽、方冀、刘盛世、裴杰、王琳。本文件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23年9月15日批准。本文件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DB41/24692023 1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和医疗机构外的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监
3、控要求、达标判定及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 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4、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9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03 水质 色
5、度的测定 GB/T 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195 高氯高氨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离子校正法 HJ/T 51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 HJ/T 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氯气校正法 HJ 84 水质 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6、 HJ/T 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DB41/24692023 2 HJ/T 342 水质 硫酸盐的测定 铬酸钡分光光度法(试行)HJ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
7、法和分光光度法 HJ 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 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493 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 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 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 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
8、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59 水质 氰化物等的测定 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 66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 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9、 HJ 670 水质 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 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94 水质 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 水质 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57 水质 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776 水质 32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3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 824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5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
10、光度法 HJ 826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 908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流动注射-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 HJ 1182 水质 色度的测定 稀释倍数法 HJ 122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1月24日 DB41/24692023 3 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9月19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11、2007年7月25日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21号.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2022年7月19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南四湖流域(河南区域)开封市兰考县、商丘市梁园区、宁陵县、民权县及虞城县行政区域内汇入南四湖的黄蔡河、贺李河、黄河故道等的汇水区域。3.2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3.3 排污单位 本文件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水进入南四湖流域的排污单位。3.4 现有排污单位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审核或备案的排污单位。3.5 新建排污单位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12、审核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3.6 城镇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3.7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外,专门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内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并作为工业集聚区配套设施的污水处理厂。3.8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3.9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3.10 排水量 排污单位向其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3.11 DB41/24692023 4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13、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排污单位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 2 年后(即 2026 年 4月 1 日)执行。4.2 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 500 m3/d 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中 A标准执行;b)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 3000 m3/d 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表 1 中 A 标准执行,设计处理规模 500 m3/d3000 m3/d 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按表 1 中 B 标准执行;c)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余基本控制项目排
14、放浓度限值按 GB 18918 一级标准的 A 标准执行,选择控制项目和其他规定按 GB 18918 执行。4.3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中A标准执行,其他控制项目排放浓度限值按国家、地方有关要求执行。表1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A 标准 B 标准 1 化学需氧量 50 50 污水总排口 2 氨氮 4(6)b 5(8)b 3 总氮 12(15)b 15 4 总磷(以 P 计)0.5 0.5 5 氟化物(以 F-计)2 2 6 全盐量c 2500 2500 7 硫酸盐c(以 SO42-计)650 650
15、 a 城镇污水处理厂以日均值计。b 每年 11 月 1 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c 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比例30%),对全盐量、硫酸盐不做限定。4.4 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排水资源化利用,回用于其他用途时按相应要求执行。4.5 直接排放下列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按表 2 规定执行。表2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0.003(不得检
16、出)a 其他排污单位 0.005 2 总镉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01 电池工业(铅蓄电池企业)、锡、锑、汞工业 0.02 其他排污单位 0.05 DB41/24692023 5 表2 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为毫克每升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3 总铬 陶瓷工业 0.1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油墨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钢铁工业、无机化学工业(涉锰、镍、钼、铜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氯酸盐工业、涉铬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1 其他排污单位 1.5 4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0.5 钢铁
17、工业(钢铁联合企业和轧钢非联合企业)0.05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稀土工业、无机化学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锡、锑、汞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5 5 总砷 稀土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1 钒工业 0.2 其他排污单位 0.3 6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再生铜、铝、铅、锌工业、锡、锑、汞工业 0.2 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7 总镍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烧碱企业)0.05 陶瓷工业、再生铜、铝、铅、锌工业 0.1 电池工业(镉镍/氢镍电池企业)、铜、钴、镍工业、铅、锌工业、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无
18、机化学工业(涉铬、锌、锰、镍、铜、镉、钴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0.5 其他排污单位 1 a 自 2017 年 8 月 16 日起,新建烧碱、聚氯乙烯工业(乙炔法聚氯乙烯企业)执行括号内排放限值。4.6 直接排放下列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按表 3 规定执行。4.7 具体行业的重点监控因子按照排污许可证、国家和地方行业标准有关要求执行。4.8 具体行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有关要求执行。表3 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色度除外)序号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1 色度(稀释倍数)30 污水总排口 2 悬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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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1 2469-2023 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2469 2023 南四湖 流域 水污染 综合 排放 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