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3587-2023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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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2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35872023 代替DB37/T 35872019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要求 Requirements of evaluation for the nursing bed in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2023-08-03 发布2023-09-03 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7/T 3587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认定条件.1 基本条件.1 4.1 服务提供.2 4.2 规模与区域.2 4.3 各类用房及配
2、置.2 4.4 符号及标志.3 4.5 人力资源配备.3 4.6 管理规范.3 4.7 5 认定程序.4 申请.4 5.1 备案.4 5.2 结果公示.4 5.3 复核及变更.4 5.4 附录 A(资料性)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备案表.5 参考文献.7 DB37/T 358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7/T 35872019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与DB37/T 35872019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标准名称“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更改为“养老机构护理型床
3、位认定要求”;b)增加了养老机构的基本条件(见4.1.1、4.1.2);c)增加了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合作规定(见4.1.3);d)增加了安全照护服务规定(见4.2.3);e)更改了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量要求(见4.3.2,见2019年版的4.4.1.3);f)删除了对设施设备的明细规定(见2019版4.3.3);g)删除了对养老机构的护理单元的配置要求(见2019版4.4.1.2、4.4.1.4);h)更改了每床之间、床与墙之间的间距要求(见4.4.1.4,见2019年版的4.4.2.3);i)删除了废弃物存放的相关要求(见2019版4.4.5.2);j)增加了洗衣房的相关规定(见4.4.6
4、);k)增加了标志标识的相关要求(见4.5);l)更改了对执业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护理人员、康复师、社会工作者的数量和资质要求(见4.6,见2019年版的4.5);m)更改了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见4.7,见2019年版的4.6);n)更改了护理型床位认定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明细(见5.1,见2019年版的5.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9 年首次发布为 DB37/T 35872019;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7/T 35872023 1 养老机构护理型
5、床位认定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认定工作。从事老年人照料服务的其他类型机构护理型床位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35796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
6、基本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0322012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DB37/T 3584 老年人照护等级划分与评估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 nursing beds in elderly care institutions 养老机构内部具备满足照护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需求,能够提供基本生活照护和与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功能的床位设施。3.2 护理单元 nursing unit 为一定数量护理型床位而设置的生活空间组团,包括居室、护理站、治疗室等基本空间,成套布置且相
7、对独立,并有医师、护士和护理人员等为此区域内的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4 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4.1 4.1.1 养老机构已正常运营且完成机构备案。4.1.2 养老机构已在山东省养老管理平台准确填写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人信息等必填项目,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新。DB37/T 35872023 2 4.1.3 养老机构宜内部设置医疗机构,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满足机构内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基本医疗护理服务需求。合作协议应包括:服务范围、时限、人员派驻情况、服务频次等内容。4.1.4 养老机构建筑设计与设施要求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并取得相应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服务提供 4.2 4.2.1 能
8、够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服务、清洁卫生服务、洗涤服务、膳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委托服务等,并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评估结果,开展分级护理服务。服务要求应按照 GB/T 35796的规定执行,照护等级评估应按照 DB37/T 3584 的规定执行。4.2.2 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护理、康复、安宁疗护服务等。服务要求应按照 GB/T 35796 的规定执行。4.2.3 能够提供防走失、坠床、跌倒、烫伤、误吸(食)、噎食、压疮、感染、他伤和自伤、文娱活动意外等安全照护服务。服务要求应按照 GB 38600 的规定执行。4.2.4 能够提供满足所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需要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药事、营养膳食
9、和消毒供应等保障服务,服务项目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4.2.5 根据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等级和养老机构的实际情况,宜配备可穿戴式应急呼叫装备。4.2.6 养老机构宜制订护理型床位服务规范,并做好服务质量监控。规模与区域 4.3 4.3.1 护理型床位宜相对集中设置,所在区域相对独立。4.3.2 根据老年人的健康状况、自理能力和医疗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划分护理单元;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不宜大于 40 张。失智老年人的护理单元单独设置,每个护理单元的床位数不宜大于 20张。4.3.3 配备提供医疗服务、生活照护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各类用房及配置 4.4 4.4.1 居室 4.4.1.1 室
10、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有自然通风和采光,不应设在地下室。4.4.1.2 每室居住不应超过 6 人,配置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的护理床。4.4.1.3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6 m2,设置单人间时,净使用面积不应少于 10 m2。4.4.1.4 相邻床位的长边间距不应少于 0.8 m,靠通道的床位端部与墙面间距不应少于 1.05 m。4.4.1.5 床与床之间应设有为保护个人隐私的分隔措施。4.4.1.6 室内应有温度调节设备。4.4.2 卫生间、淋浴间 4.4.2.1 卫生间、淋浴间应与居室邻近设置。室内地面平整无高低差,平面布置便于轮椅进出,应留有助洁、助厕、助浴等操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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