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5 T 2059-2022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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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6 35 福建省地方标准 DB35/T 20592022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 Requirements for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in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2022-08-08 发布 2022-11-08 实施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35/T 2059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原则.1 5 工作机构.2 6 协商主体.2 7 协商内容.2 8 协商形式.2 9 工作程序.3 10 工作细则.3 11 成果落
2、实和监督.4 12 工作保障.5 附录 A(资料性)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事项指导目录.6 附录 B(资料性)协商工作程序.8 附录 C(资料性)协商会议记录样式.9 附录 D(资料性)协商案例.10 参考文献.13 DB35/T 2059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莆田市民政局提出。本文件由福建省民政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莆田市民政局、福建省标准化研究院、福建省标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吕正山、张宗贤、张元真、
3、林喜燕、吴旭东、林振、张玲、梁静、王彬彬、董婷婷。DB35/T 20592022 1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机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细则、成果落实和监督、工作保障。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乡社区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乡、民族乡、镇、街道所辖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居住在乡、民族乡、镇、街道所辖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组成多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群体,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功能,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所
4、构成的相对完整的地域社会共同体。城乡社区民主协商 democratic consult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communities 基层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及居民群众等相关利益主体,围绕涉及城乡社区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存在显著分歧和冲突的重大事项以及反映强烈且迫切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通过议事、评议、恳谈、听证、咨询、约谈、线上协商等方式进行民主协商并最终达成共识的一种社区居民议事机制。4 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群众自治,完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促进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
5、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制度下有序开展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全过程民主,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识理念,实现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DB35/T 20592022 2 5 工作机构 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民主协商工作的领导、指导、推进和落实,宜成立民主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小组成员和职责,建立辖区内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的相关制度,包括培训、资金支持、监督和评价等。城乡社区宜建立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制定章程,明确成员、职责、协商清单、协商规则等,并在乡镇(街道)民主协商工作领导小组、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
6、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民主协商工作。6 协商主体 协商主体应是协商议题涉及的所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体:基层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组织,村(居)民小组;基层群团组织、社会组织、驻村(社区)组织;村(居)民、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党员、乡贤能人、外来人员;其他涉利益的个体、群体或组织。应将村(社区)党组织代表、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村(居)民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代表、网格员代表、社会工作者、乡贤能人作为固定的协商主体,参与协商工作。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邀请法律、经济、建筑、教
7、育、医疗、司法调解、心理咨询等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机构)参与协商。可邀请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离退休老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等参与协商。7 协商内容 协商内容分为五类:制度建设类、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类、公共事务类、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类及其他,具体见附录 A。协商内容有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要求的规范程序的,应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8 协商形式 以民主议事厅(邻里会客厅)、新时代文明实践基地(站)、村(居)民文化中心、妇女儿童之家、调解评理室、社交网络等综合服务场所为平台,可结合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务联席会议,选择适宜的协商形式。协
8、商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民主议事:通过召开议事会的形式,就村(居)民普遍关心、与城乡社区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事务、城乡社区建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社会环境等问题进行讨论,形成协商结果并推动结果落实;宜每季度召开 1 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DB35/T 20592022 3 民主评议:通过召开评议会的形式,就上级部门交办城乡社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部门履职情况、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等情况开展综合或专项评议,形成评议结果并当场或及时公布结果;每年至少召开 1 次,宜于年底前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项评议;民主恳谈:通过召开恳谈会的形式,收集
9、社情民意、了解居民群众需求和呼声、辖区单位服务需求、征求各方对加强和改进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意见建议等,会后及时反馈、协调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宜每季度召开 1 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民主听证: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就重点民生工程建设、重要公共事务、重要公共政策,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听证决议并及时公布、报送;召开时间根据工作需求确定;民主咨询:通过召开咨询会或通过网络、电话、书面等形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公共决策事项及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征求相关专家的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咨询结果;走访约谈:通过走访座谈、约请面谈等形式,就某一特定事项或个别问题同辖区内有关单位、组织和代表
10、人士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后及时反馈、协调并推动相关问题解决;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线上协商:通过 QQ 群、微信群、云会议等网络信息手段,就不便组织见面协商的事项进行沟通交流,协调并推动相关问题的解决;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开展。9 工作程序 城乡社区民主协商工作程序包括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公布协商信息、开展协商、形成协商意见、公示协商结果、协商异议处理七个阶段,具体流程见附录B。10 工作细则 确定协商议题 10.1.1 所有利益相关方均可向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提出协商议题,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应对协商议题进行审核,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答复。10.1.2 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应
11、根据居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确定协商议题,每月至少 1 次。确定协商主体和形式 协商议题确定后,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应根据议题确定协商主体和协商形式,并制定协商方案,协商方案应包含协商时间、地点、主体、形式、规则。公布协商信息 10.3.1 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通过党务或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网站、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公布协商议题、背景、形式、时间、地点等信息。10.3.2 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应提前通过专题民主会、民主听证会、恳谈会等形式公开征集意见,或咨询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人员(机构),汇总后提供给各协商主体。DB35
12、/T 20592022 4 开展协商 10.4.1 宜在协商议题确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开展协商。如未能按时进行,应经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会议讨论,确定延迟时限,并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等形式进行公示。延迟时限不宜超过 10个工作日。10.4.2 根据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组织者及主持人,实行一事一议:涉及城乡社区公共事务和村(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牵头,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及以上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个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民主协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10.4.3 自然村(小区)或村(居)民
13、小组,宜在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指导下,由村(居)民小组组长自行组织协商。10.4.4 由主持人说明协商议题、宣读协商规则和纪律,安排发言次序和时间,组织各协商主体有序进行讨论、沟通、协商。10.4.5 协商过程宜采用书面记录、录音、录像或同步直播等形式记录,协商会议记录样式见附录 C。形成协商意见 10.5.1 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采取现场投票、举手表决、网络投票等方式确认协商结果,并形成书面协商意见,经各协商主体签字确认,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或专业技术人员(机构)进行现场见证。10.5.2 协商案例可参考附录 D。公示协商结果 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应在协商结束3个工作日内,通过村(居)务公
14、开栏、村(居)微信公众号、入户通知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协商异议处理 10.7.1 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协商主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10.7.2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参与,在此基础上继续组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记录协商主体的主要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11 成果落实和监督 落实和反馈 11.1.1 属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范围的事项,由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将协商结果提交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决策。11.1.2 属
15、于需要协商利益相关方实施落实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实施并及时反馈给其他利益相关方,可根据需要与实施方签订协议书、承诺书。11.1.3 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协商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乡镇(街DB35/T 20592022 5 道)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商结果,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对协商结果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形成书面材料及时反馈;对未达成协商结果的议题提交乡镇(街道)牵头组织二次协商。执行情况监督 11.2.1 对需要村(居)民遵守的事项,如城乡社区公共秩序、环境保护、文明礼仪、移风易俗等,宜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执行
16、并相互监督。11.2.2 对需要城乡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两委”班子应及时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接受村(居)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和各利益相关方查询。11.2.3 对因政策调整或遇特殊情况,导致决议无法落实或需要调整的事项,应重新组织协商或经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后,再次公开落实方案或说明受客观因素影响后的终止决定。12 工作保障 加强对民主协商工作委员会及其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组织协商、参与协商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政府购买服务、资助、捐赠、集资等多种渠道,为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DB35
17、/T 20592022 6 A A 附录A (资料性)城乡社区民主协商事项指导目录 A.1 制度建设类 A.1.1 村(居)民自治章程以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业主公约的制定和修改。A.1.2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评议等制度的修订和修改。A.1.3 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改。A.1.4 辖区内重大议事流程、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A.1.5 村(社区)年度工作计划,涉及村(居)民权益事项和公益事业发展计划,重大项目引进、建设计划,与辖区单位共建工作计划等。A.2 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类 A.2.1 村(居)事务公开、财务公开。A.2.2 对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民会议决议、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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