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4395-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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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100 CCS S 9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952023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Urban rail transit operation service specification2023-03-01 发布2023-04-0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395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
2、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勇健、刘明亮、陶治来、廉星、苏先辉、吴忠强、张标、张宁、郑斌、夏华超、郑俊锋、郑浩、谢军平、闫栋、朱东坡、王辉、郭玉龙、吴晓龙、侯建军、孔华、孙醒鸣、汪元媛、赵雪、吴大武、刘强、冯朝晖、李妍、李莉、马迪迪、程敏、杨超、姚瑶、胡继程、范劲松、赵洁雪、赵源、刘蛟、王兆龙、朱雅纯。DB34/T 43952023 1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总体要求、行车组织、客运组织、票务服务、环境服务、服务设施设备、人员服务、安全应急服务、服务质量监督评价的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工作。2 规范性
3、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7928 地铁车辆通用技术条件 GB/T 10001.3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3部分:客运货运符号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4227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台声学要求和测量方法 GB 14892 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
4、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275 城市轨道交通照明 GB/T 18574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 GB/T 38707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技术规范 GB 50157 地铁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轨道结构进行承重和导向的车辆运输系统,依据城市交通总体规划的要求,设置全封闭或部分封闭的专用轨道线路,以列车或单车形式,运送相当规模客运量的公共交通方式。本文件中城市轨道交通主要指代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来源:CJJ/T 1142007,2.0.4,有修改 客运服务 passeng
5、er transportation service 城市客运从业人员为满足公众出行需求,与公众之间产生的一系列活动的过程及其结果。来源:GB/T 32852.12016,5.4.1 DB34/T 43952023 2 行车组织 train operation 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根据列车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的活动。来源:GB/T 300122013,3.4 运营单位 operation company 经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业务的企业。来源:GB/T 300122013,3.2 服务用语 service language 在客运服务中,服务人员所使用的规范语言。来源:GB/T 2248620
6、08,3.7 服务设施 service facilities 在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内设置的,直接为乘客提供服务的设施。来源:GB/T 224862008,3.9 服务标志 service sign 以规范的图形、符号、文字,给乘客必要的指示、提示或警示的设施。来源:GB/T 32852.12016,5.4.5 服务质量 service quality 客运服务优劣程度的表征。来源:GB/T 32852.12016,5.4.2 4 总体要求 运营单位应以安全可靠、高效便利、功能完善为目标,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能根据乘客需求持续进行改进,提升服务质量。运营单位应在车站内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行车、客
7、运、票务等基本服务,应向特殊乘客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运营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客运组织服务标准,为乘客提供符合规范的候车环境和乘车环境。运营单位应为乘客提供规范、有效、及时的信息服务。在非正常运营状态下,应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指导信息。运营单位应在车站按照相应标准为乘客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其功能正常、结构完好,同时应制定醒目、规范的提醒、警示或操作规范、使用说明等。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情况、设备设施布局、乘客需求等合理安排在岗员工数量及班制。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运组织和乘客服务体系、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响应体系,且能够根据运营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不断更新与完善。运营单位
8、应主动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并报备运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来自上级主管部门及社会各方的监督。5 行车组织 DB34/T 43952023 3 基本要求 5.1.1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在地市民出行需求及出行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并严格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组织行车。5.1.2 运营单位应定期分析网络客流分布特征,不断协调优化各线路的列车运行计划,实现各线路运输能力的匹配及线路间停站时间、首末班车、换乘的衔接匹配等。5.1.3 运营单位应制定正常情况、非正常情况和应急情况下的行车组织方案。5.1.4 运营单位应根据线网规模,合理设置一个或多个运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调度人员需按列车运行图开
9、展工作,组织列车安全准时运行。列车运行计划 5.2.1 运营单位应综合考虑客流量、乘客出行需求、满载率等因素,根据网络化运营的需求确定行车间隔,宜在出行高峰时段设置短间隔行车计划,合理调配运力。5.2.2 运营单位应充分利用线路通过能力、车站折返能力、出入场段能力等条件提升高峰时段行车密度。5.2.3 运营单位在运营初期平峰时段最大行车间隔不应大于 10 min,高峰时段列车最小行车间隔不宜大于 5 min,早晚收发车时段不受此限制。5.2.4 运营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乘客出行规律及需求合理设置首末班车时间,全天运营时间不应低于 15h,首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不宜晚于 6:30;末班车始发站发车时间
10、不宜早于 22:00,并可根据节假日、特殊活动等进行适当调整。列车运行 5.3.1 运营单位应对列车运行速度进行规定,并按规定的速度组织列车运行,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允许的最高运行速度。5.3.2 正常情况下,应确认列车在车站停车区域内停止后,才能开启车门;列车启动前,应通过目视或技术手段确认车门和站台门关闭,车门和站台门间无夹人夹物。5.3.3 停站时间应满足乘客上下车需求。列车停站时间应根据车站性质、客流等数据合理确定,最小停站时间不应低于 20 s,最大停站时间不宜超过 60 s。列车车门和站台门的开启、关闭前应有明显的声光提示。5.3.4 运营单位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列车出现较长时
11、间延误时,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调度措施,调整行车组织计划,确保列车尽快恢复正常运行。5.3.5 运营单位应确定合理的列车检修周期,制定列车检修标准流程,完善列车维护保养计划,并能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检修周期。6 客运组织 基本要求 6.1.1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客流情况,做好客流组织并持续优化,保证乘客进出站、上下车顺畅,避免客流拥堵。6.1.2 运营单位在客流高峰时段应视情况增派车站客运服务人员,维持站内秩序,防止因乘客拥挤等造成运营事故。6.1.3 当发生突发客流影响行车安全或乘客人身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乘客安全和运营秩序。DB34/T 43952023 4
12、 6.1.4 发生紧急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6.1.5 运营单位应制定详尽的车站工作细则,车站按工作细则明确岗位分工,合理开展工作。6.1.6 车站站台服务人员应维护站台候车及上下车秩序,查看车门和站台门的开闭状态,防止夹人夹物动车。遇紧急停车按钮触发或消防报警装置启动时要立即查明原因,妥善处置。发生信号故障等突发情况时,车站服务人员应按规定协助行车人员做好接发列车引导。客运组织方案 6.2.1 运营单位应根据车站规模、客流特点、设备设施布局、列车运行计划、初期运营客流预测、人员配备情况等,按“一站一预案”原则制定涵盖工作日、双休日、节假日等在内的正常运营及突发事件下的客运组
13、织方案,并根据车站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保证车站运作顺畅,乘客通行顺利。6.2.2 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应符合车站实际情况,并明确组织机构、岗位定员、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车站设备通过能力、站厅站台容纳能力,明确易发生对冲区域、客流瓶颈部位等安全风险关键点,明确应急情况下车站客流疏散流线、信息发布、换乘安全保障等要求。6.2.3 涉及不同运营单位的共管换乘站,应制定客运组织协同方案。车站巡查要求 6.3.1 车站工作人员应对车站出入口、站厅、站台、通道等公共区域进行巡视,检查应急设施、乘客信息系统、自动售检票设备、标志、照明设施、自动扶梯、电梯、站台门等客运设施设备运行状态,检查出入口、通
14、道等畅通情况,以及乘客不安全行为、车站卫生环境状况等。6.3.2 车站巡视频率不应低于每 3 h 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遇客流高峰、恶劣天气、重大活动等情况,应根据需要增加巡视次数。6.3.3 车站工作人员应在每日运营前,对车站客运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应在首班车到站前完成准备工作,开启所有已投入使用的出入口、换乘通道和自动扶梯、电梯。6.3.4 列车退出运营前,应对客室内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退出运营。车站关闭前,应对车站进行巡视,确认无乘客滞留后关闭车站。6.3.5 车站应每日对楼梯地面、商铺、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处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站内吸烟、违规使用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等
15、问题,车站顶面、墙面、柱面等吊顶、挂件的松动、空鼓、破损等问题,栏杆、扶手等附属设施破损或锈蚀等问题。客流控制 6.4.1 运营单位应建立系统的客流控制机制,根据每一车站特点制定对应的客流控制关键点。6.4.2 客流控制措施包括关停部分自动检票机、关闭自动扶梯、关闭换乘通道、单向开放或关闭出入口等。6.4.3 临时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通过乘客信息系统、广播等形式及时告知乘客。常态化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车站应公布采取客流控制措施的日期、时段等信息,并对客流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持续进行评估,可以取消的,应及时取消。6.4.4 客流控制原则,地下站为“由下至上、由内至外”,地面站、高架站为“由上
16、至下、由内至外”。在车站出入口、进站闸机、站厅与站台的楼梯、自动扶梯等处进行重点控制进站客流;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6.4.5 车站在实施客流控制时,需向调度人员报告。6.4.6 客流控制措施方法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DB34/T 43952023 5 站厅付费区客流控制:当站台出现乘客拥挤时,在站厅付费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口进行客流控制,减缓乘客到站台速度,将自动扶梯开行方向全部设置为向站厅方向,缓解站台乘客候车压力;站厅非付费区客流控制:当站厅付费区出现乘客拥挤时,关闭部分自动售票机、进站闸机,同时在出入口通道、进站闸机处控制进入付费区的乘客;出入口客流控制:当站厅非付费区出现乘客
17、拥挤时,在出入口外采取分批限量进站、只出不进或关闭出入口等措施,控制进入车站的乘客。大客流客运组织 6.5.1 运营单位应建立客流监测机制,明确大客流控制预警值、管控措施启动及解除条件,并进行客流资料的汇总分析工作,保证大客流管控应对有效。6.5.2 运营单位应根据站台设计容纳能力、设施设备配置、客流规律等设置客流预警值,预警值设置应科学合理,明确大客流管控措施启动条件。6.5.3 对于可预见的大客流(如节假日、大型活动等),运营单位应根据预测情况提前采取措施,做好准备工作。6.5.4 运营单位应建立大客流应急预案,遇突发大客流时,运营单位应按应急预案组织行车:发生客流持续增多、超出车站承受能
18、力的情况时,车站应及时采取大客流疏导、限流、封站等临时措施,并向调度人员报告客流情况及应对措施;调度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发布变更行车组织方式的调度命令,可采取加开列车、调整停站时间、越站等行车调整措施,列车驾驶员、车站根据调度命令执行;预判站台客流聚集超过预警值、可能危及安全时,应当实施单站级客流控制;无法缓解客流压力的,应当在本线多个车站实施单线级客流控制;预判断面客流、满载率超过预警值时,应当在本线及与之换乘的线路车站实施线网级客流控制。故障情况下的客运组织 6.6.1 自动扶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自动扶梯出入口规定位置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并安排工作人员引导乘客使用其他自动扶梯
19、或楼梯。6.6.2 电梯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放置安全护栏、警示标志等。有乘客被困时,应安抚乘客并及时采取救援措施。6.6.3 自动售检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置故障提示。自动售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增加人工售票窗口;自动检票机大面积故障时,应采取人工检票、免检等方式,引导乘客有序进出站。6.6.4 站台门发生故障无法关闭时,应安排专人值守,做好安全防护;无法打开时,应通过列车广播、标志或其他方式告知乘客,引导乘客从其他站台门下车。站台门发生大面积故障、列车采取越站等应急措施时,车站服务人员应通过广播及时告知候车乘客,司机应通过车载广播通知列车内乘客,维护现场秩序。连接通道及换乘界面管
20、理 6.7.1 运营单位应与出入口属地,连通的物业、商铺,客运枢纽等相关单位明确车站管辖界线和安全管理责任。6.7.2 车站管辖范围一般以出入口建筑垂直投影线、楼梯台阶、进出口闸机围栏等为界。6.7.3 运营单位应保证换乘站管理责任界面清晰,客流流线衔接顺畅,信息联络、突发事件协同处置等机制运转有效。针对换乘站管理接口衔接、客流交织等问题可能影响客流组织的风险,在车站相关岗位职责、换乘站管理制度中制定的风险管控措施应予以落实:DB34/T 43952023 6 换乘站的换乘通道、出入口等区域管理责任界面应划分清晰;共管换乘车站由不同单位管理的,应签订相关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管理界面、客流流线、联
21、络机制等;共管换乘车站不同线路应制定应急处置协同预案和车站协同处置细则,并定期组织会商和演练;换乘站车控室内应配置直通电话,视频监控宜能够互看对方站台、通道内的情况,对换乘通道有管理责任一方的车控室应具备对换乘通道广播功能。客运组织评估要求 6.8.1 车站应根据本站客流流线组织乘客进出站、换乘。6.8.2 车站客流流线设置、设施设备布局等应综合考虑反恐防范、安检、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需要。与火车站、长途客运站、机场等相衔接的车站,提供的安检场地应为安检互认提供便利,以减少重复安检,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水平。6.8.3 因新线开通、车站客流变化、车站设施设备布局改变、枢纽站衔接等,需要对客流流线进
22、行调整的,应对车站整体客流流线、人员疏散进行统筹论证,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风险评估。6.8.4 车站客运组织方案及其实施情况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6.8.5 换乘站客流匹配评估应符合以下规定:换乘站各线路实际运行能力应与客流相匹配。如不匹配,应明确车站设备通过能力、站厅站台容纳能力、易发生对冲区域、客流瓶颈部位等安全风险关键点,岗位定员、各岗位工作内容和操作要求,以及应急情况下车站客流疏散流线、信息发布、换乘安全保障等要求;对 s 线及以上换乘站,应对换乘站能力匹配情况进行专项论证。7 票务服务 基本要求 7.1.1 运营单位应公布和执行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
23、准的票价政策,并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要求,执行票务优惠政策。7.1.2 运营单位有两条以上具有换乘功能的运营线路时,应具备乘客一次购票(卡)连续乘坐不同线路的功能,线网间应具备票卡互通功能。7.1.3 车站应提供补票、退票及异常票卡处理服务,应备有应急情况下的特殊票务服务。若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应为乘客退票或免费更新。7.1.4 自动售检票系统应有醒目、明确、详尽的操作说明。自动售检票设备的数量应满足车站客流需求,布局应满足车站客运组织和客流疏散需求。7.1.5 车站应提供小额兑零服务。7.1.6 车站应按规定为乘客提供纸质或电子发票。7.1.7 车站应设置专门用于票务
24、服务与管理的场所或房间,保持通信畅通,具备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7.1.8 票务系统应具备与城市一卡通系统互通功能。7.1.9 运营单位应定期对轨道交通线网内循环使用的单程票开展清洗消毒工作,清洗频率不应低于一年一次,可根据票卡票面脏污情况适当增加。购票服务 DB34/T 43952023 7 7.2.1 运营单位应提供售卖单程票服务,宜提供多种不同形式票种,车站应提供自动售票及人工售票服务。7.2.2 自动售票机应支持硬币、纸币、移动支付等支付方式,并具备硬币、纸币找零功能。人工售票应做到快速、准确,宜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7.2.3 自动售票机或其附近应醒目、明确地公布票务须知等信息,方便乘客
25、购票。7.2.4 自动售票机应能在离线模式下工作并保存数据,在通信恢复后应能自动上传未传送的数据。检票服务 7.3.1 车站应提供自动检票设备,为乘客提供进出站检票服务。自动检票设备数量应分别满足近、远期不同行车间隔内乘客出站要求,以避免乘客滞留。7.3.2 自动检票机应具备紧急放行、声光区别提示等功能,特殊票种宜设置语音提示,每组进、出站自动检票机群正常使用的通道均不应少于 2 个。7.3.3 自动检票机应能识别运营单位承认的实体票、电子乘车码等车票形式,应具备移动支付检票功能。7.3.4 每个独立付费区宜设置一条无障碍通行专用检票通道,且宜设置在客服中心处。7.3.5 出站检票设备与楼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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