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4367-2023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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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3672023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 Guide to the operation of government purchase services in the field of civil affairs2023-03-01 发布2023-04-01 实施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4/T 4367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徽
2、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徽省民政厅、铜陵市民政局、铜陵市标准化研究中心、铜陵市社会工作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许静静、张勇、毕茂东、高双英、刘昆、舒敏、韩智勇。DB34/T 43672023 1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明确了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基本要求、购买服务内容、采购流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绩效评估以及档案管理。本文件适用于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 civil affairs domain government purchas
3、e of service 民政部门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4 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精准把握人民群众服务需求,有效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有序引导群众参与,建立人民群众全程参与发现群众需求、设计服务项目、监督评价项目实施等机制。坚持问题导向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推动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等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纳入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做到民政领域应购尽购,实现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全覆盖。坚持系统观念 坚持系统观
4、念原则。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以老年人、儿童、妇女等重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拓展民政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坚持守正创新 坚持守正创新原则。创新购买服务模式,建立购买服务与实施责任管理,明确不同民政领域购买服务层级。建立需求、资源、项目“三项清单”,健全购买服务项目的“发布-对接-服务-评价-提升”全周期管理。DB34/T 43672023 2 5 基本要求 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立足民政工作实际需求,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逐步构建起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民政公共服务社会化供给体系。竞争择优,强化绩效。发挥市场机
5、制作用,优先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实现“多中选好、好中选优”。加强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向服务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权责明确,统筹兼顾。省、市民政部门主要实施行业管理和协调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等购买;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实施民政公共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等购买;实施分级管理,省、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民政领域服务工作。公开透明,完善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加强信息公开,确保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探索完善民政领域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工作机制和流程,加强
6、审计和监察等监督,建立规范健全的长效工作机制。6 购买服务内容 各级民政部门应把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等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购买民政领域服务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及社会救助事务性和服务性事项;为老养老服务,重点购买困难群体访视和心理慰藉、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康复护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困境儿童走访核查及监护(收养)评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城乡社区治理与“五社联动”;地名服务;重度残疾人集中照护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婚姻家庭辅导及移风易俗;经营性公墓年检;婚姻历史档案电子化;社区营造及邻里互动。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
7、录,见附录 A。注:“五社联动”五社联动是指创新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工作路径。7 采购流程 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民政领域集中采购流程图,见附录B。分散采购 DB34/T 43672023 3 分散采购在政府采购的范畴内,是指采购人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进行的非集中采购。民政领域分散采购
8、流程图,见附录C(资料性)。未纳入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未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民政领域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图,见附录D(资料性)。8 实施主体 购买主体 民政领域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包括省、市、县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具备独立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以及购买民政领域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9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民政领
9、域纳入到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购买的服务项目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邀请招标 对于服务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或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与磋商 9.3.1 对于符合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等情形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9.3.2 采购人难以事先确定采购需求或者合同条款,需要和服务供应商进行沟通协商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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