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1332-2023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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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35.240.20 CCS L 70 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33/T 13322023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2023-11-05 发布2023-12-05 实施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T 133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1 安全可靠.1 4.1 资源共享.2 4.2 开放扩展.2 4.3 5 系统架构.2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关联与要求.2 5.1 公共信用信息
2、系统总体架构.2 5.2 6 业务功能.3 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3 6.1 面向政府部门服务的功能.4 6.2 7 技术要求.4 运行环境要求.4 7.1 数据共享要求.4 7.2 性能要求.4 7.3 8 安全要求.5 安全管理机制.5 8.1 安全管理制度.5 8.2 认证授权与访问控制.5 8.3 数据安全要求.5 8.4 9 接口要求.6 基本要求.6 9.1 接口类型及设计要求.6 9.2 10 运维要求.7 附录 A(规范性)接口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8 附录 B(资料性)部分接口输入参数示例和返回结果示例.14 DB33/T 13322023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
3、.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信用中心、中标数智标准技术研究院(浙江)有限公司、浙江省智能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义乌市信用中心、浙江有数数智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计量大学、浙江省信用协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自若、章转轮、朱磊、郭远锋、李鹏、李南阳、阎进、李国迎、方世世、茅海军、梁协君、王吉、吴斌。DB33/T 13322023 1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4、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原则、系统架构、业务功能、技术要求、安全要求、接口要求、运维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设计、建设和改造,也适用于业务系统信用模块的接口对接。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5000.51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 GB/T 250
5、58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 GB/T 28827.1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8827.2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 GB/T 28827.3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 GB/T 3978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DB33/T 2235 信用信息库数据规范 DB33/T 2487 公共数据安全体系建设指南 DB33/T 2488 公共数据安全体系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公共信用信息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依法行使公共
6、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注: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来源:GB/T 221172018,2.24 3.2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public credit information system 用以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处理、共享,支撑公共信用体系建设的信息化系统。4 总体要求 安全可靠 4.1 DB33/T 13322023 2 具有完善的安全管控机制和可靠的技术。资源共享 4.2 系统结构满足资源共享需要。开放扩展 4.3 系统支持技术发展和系统扩展提升需要。5 系统架构 公共信用
7、信息系统关联与要求 5.1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获取各类业务系统产生的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和应用结果数据,处理加工后,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利用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和应用结果数据生成公共信用产品数据和服务,通过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提供给各类业务系统使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外部系统关联关系见图1。各类业务系统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和应用结果数据公共信用产品和服务处理后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公共信用产品和服务 图1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外部系统关联关系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架构 5.2 5.2.1 概述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架构应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
8、人工智能等现代数字技术进行设计,包括基础设施层、数据资源层、业务支撑层、业务应用层、应用展现层以及政策制度体系、标准规范体系、组织保障体系、网络安全体系。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架构见图2。图2 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图 5.2.2 基础设施层 应依托政务云平台、政务外网、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DB33/T 13322023 3 5.2.3 数据资源层 应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及其所产生的公共基础库,建设公共信用库和信用产品库,应符合DB33/T 2235的规定。5.2.4 业务支撑层 应具备统一身份认证、日志管理、消息服务、安全监控、算法支撑、组件支撑等功能。5.2.5 业务应用层 应建设
9、信用数据、信用产品、信用应用、信用服务等内容。5.2.6 应用展现层 应提供信用网站、信用移动端应用、信用大屏展示应用入口。宜向第三方应用商提供接口服务。5.2.7 政策制度体系 应建立相关的信用配套制度,修正不匹配和不适应的相关文件。5.2.8 标准规范体系 应建立完善的标准化体系,包括数据标准、目录标准、评价标准、应用标准、信息安全规范、信息发布规范等,形成公共信用建设的标准化体系。5.2.9 组织保障体系 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保障体系,培养自身信息化人才和建立高素质团队,宜引进技术单位进行数字化建设支撑。5.2.10 系统安全体系 系统安全防护应符合GB/T 22239、GB/T 25058
10、、DB33/T 2487对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的相关要求。6 业务功能 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功能 6.1 6.1.1 信息公示 应提供红黑名单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示服务。6.1.2 信用查询 应提供政策法规、公共信用信息、公共信用动态等查询服务。6.1.3 信用异议 应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处理和反馈服务。6.1.4 信用修复 DB33/T 13322023 4 应提供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修复流程公示、修复申请、修复反馈等服务。6.1.5 信用档案(报告)应提供信用档案(报告)的查看和下载服务。6.1.6 信用承诺 应提供信用主体信用承诺的公示和查询等服务。面向政府部门服务
11、的功能 6.2 6.2.1 业务协同 应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异议、信用修复、信用应用、联合奖惩等相关公共信用业务的协同服务。6.2.2 数据共享 应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主体基础信息、红黑名单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6.2.3 信用查询 应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主体基础信息、红黑名单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6.2.4 信用评价 应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信用主体公共信用评价服务。7 技术要求 运行环境要求 7.1 系统运行环境应达到下列要求:服务端应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客户端应支持国产化操作系统、浏览器。数据共享要求 7.2 公共信
12、用信息系统应符合下列数据共享要求:应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横向对接本级政务部门,纵向多级联通,形成纵横联动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体系;应及时获取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相关数据信息;数据共享范围应在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内;应提供共享审批流程;应提供数据脱敏设置功能。性能要求 7.3 系统性能应达到以下要求,检测依据按照GB/T 25000.51执行。系统处理响应时间宜控制在 2 秒内;DB33/T 13322023 5 信用档案(报告)、信用评价、红黑名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数据查询响应时间宜控制在 1秒内;信用应用接口响应时间宜控制在 1 秒内;信用数据分析响应时间宜控制在 8 秒内。8
13、 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机制 8.1 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安全组织机构,明确数据安全职责分工;应通过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纳入等级保护工作及重要信息系统范围;应建立安全审计机制,通过数据审计、用户审计、操作审计、日志审计,保障平台安全。安全管理制度 8.2 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系统运维管理制度、公共信用信息定期备份制度、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应急措施等。认证授权与访问控制 8.3 系统应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认证授权与访问控制:应根据 GB/T 39786 对商用密码进行应用安全性评估;应建立身份认证、授权管理机制,形成集中统一的用户管理和身
14、份认证体系;应采用多因素身份认证保证接入及访问安全;应按信息资源分类控制访问权限,对所有用户和应用系统操作人员进行分类和授权;核心共享资源访问应使用数字证书进行认证、授权和访问控制;对访问数据的主体和访问点应进行全程监视和访问控制。数据安全要求 8.4 8.4.1 数据存储与传输 信用信息数据存储应至少满足5年存储容量,应采取数据加密技术,避免数据在存储和传输中泄密。8.4.2 数据备份 应采用下列措施制定数据备份机制:选择备份策略应统筹考虑备份的总数据量、线路带宽、数据吞吐量、时间窗口以及对恢复时间的要求;应根据不同业务对数据备份的时间窗口和灾难恢复的要求,选择不同的备份方式,包括定期完整备
15、份、增量备份和容灾备份等。8.4.3 数据管理 应对数据进行有效的识别、分类、分级、脱敏、共享和公开管理。通过数据审计和数据溯源等方式,记录数据流转全过程。信用主体信息公开应满足下列要求:企业、社会组织等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应提供对外公开查询功能;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的公共信用信息仅供本人或经本人授权查询。DB33/T 13322023 6 8.4.4 安全评估 系统上线运行前应进行安全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完成安全加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应符合GB/T 22239、GB/T 25058、DB33/T 2488中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安全技术的规定,并按相关标准进行符合性评估。系统在上线运行后,定期对已有的
16、安全措施确认,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加固整改。9 接口要求 基本要求 9.1 9.1.1 接口的使用对象为相关业务系统。9.1.2 接口由接口地址、接口参数、正常返回结果和异常返回结果组成。接口参数及返回结果按照附录 A 执行。附录 B 给出接口参数示例及返回结果示例。9.1.3 接口使用者应向平台建设方申请访问私钥。9.1.4 接口应用采用 https 协议传输,应采用 POST 请求方式调用。9.1.5 接口地址结构为:https:/:/,接口的地址宜保持不变。接口类型及设计要求 9.2 9.2.1 公共服务接口 9.2.1.1 核查接口 用于核查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包含信用主体的信用基本概
17、况和信用档案(信用报告)信息。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1的要求。9.2.1.2 反馈接口 用于反馈核查结果信息。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2的要求。9.2.2 审批服务接口 9.2.2.1 核查接口 用于行政审批中核查主体的信用状况信息,包含信用主体的信用基本概况、信用档案(信用报告)、信用预警信息、办件措施。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3的要求。9.2.2.2 反馈接口 用于反馈审批服务办件处理措施信息。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4的要求。9.2.3 信用档案(报告)查询接口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企业、社会组织的公共
18、信用档案(报告)信息。包含基本信息、激励信息、不良信息、其他信息。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5的要求。附录B.1给出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示例。9.2.4 信用评价查询接口 DB33/T 13322023 7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企业、社会组织的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6的要求。附录B.2给出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示例。9.2.5 失信名单查询接口 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该主体是否在失信名单中。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具体要求应符合附录A中A.7的要求,附录B.3给出输入参数及返回结果示例。10 运维要求 系统运行维护基本要求应符合 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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