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4501-2023 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案件办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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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中 国 标 准 出 版 社出版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案件办理规范Specification for handling enforcement inspection cases of market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2023-07-03 发布2023-08-03 实施CCS A 00DB32/T 45012023ICS 03.160DB32/T 45012023前言 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要求 15 人员与装备 16 管辖 27 核查与立案 38 调查取证 49 行政处罚决定 710 执法
2、文书的送达911 执行 1012 结案 1113 归档 11目 次DB32/T 4501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管旭琳、万学群、陈银龙、唐浩、徐昊玥、郑永飞、刘倩、张秀晨、赵华。DB32/T 45012023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案件办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案件办理的总体要求、人员与装备、管
3、辖、核查与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决定、执法文书的送达、执行、结案和归档。本文件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案件的办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执法稽查enforcement inspection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3.2办案机构case handing agency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职责的执法队伍、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3.3办案人员investigator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工作人员。4总体要求4.1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处
4、罚与教育相结合。4.2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4.3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回避。4.4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及市场监管系统执法稽查案件办理相关制度。4.5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5人员与装备5.1人员资质和素养要求5.1.1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和政策法规,具备综合办案能力,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1DB32/T 450120235.1.2应参加岗前培训并定期参加执法业务、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廉政自律意识培养
5、等学习培训。5.2人员配置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办案人员。5.3装备配置办案时应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配备以下执法装备:a)取证类: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照相机、录音笔、便携式电脑、无线网卡、便携式打印机、移动存储器、无人机、游标卡尺、卷尺、直尺、测厚仪、快检设备(试剂)等;b)防护类:安全头盔、护目镜、防尘毒口罩、防护服装、防护手套、防护鞋、反光背心、强光手电(含防爆功能)等;c)交通类:执法执勤车辆、电动车、公务执法船只等;d)通讯指挥类:手持执法终端、对讲机、执法视频指挥系统、手持卫星定位系统(GPS)等;e)其他类。5.4执法文书配置执法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现场笔录;
6、b)询问笔录;c)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d)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e)场所/设施/财物清单;f)抽样记录;g)封条;h)责令改正通知书;i)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6管辖6.1一般领域管辖6.1.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1.2县级、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从其规定。6.2特殊领域管辖6.2.1网络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住所地县级
7、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2.2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6.2.3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2DB32/T 45012023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6.2.4对于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
8、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进行管辖。6.2.5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3管辖权争议6.3.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2 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3.22 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自发生争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6.4管辖权的转移6.4.1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可直接查处下级
9、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将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案件应由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应将案件交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6.4.2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依法由其管辖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报请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6.5案件移送6.5.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同步移送相关核查文件。受移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应自行移送。6.5.2市场监督管
10、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6.5.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7核查与立案7.1核查7.1.1案件来源包括:a)监督检查发现;b)投诉举报;c)上级交办;d)其他部门移送;e)其他。7.1.2接到案件线索后,应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作出案源处理意见。7.1.3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办案人员应对案件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和核查;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3DB32/T 450120237.1.4案件线索分析研判的内容包括不限于:a)涉嫌违法的行为;b)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c)相关的产
11、品或者服务标准;d)涉嫌违法行为涉及的法律规定;e)涉嫌违法行为查处方法的特殊性;f)涉嫌违法行为可能的处理结果;g)涉事主体及其关联主体登记注册信息;h)经营场所、仓库等场地信息;i)涉事主体是否涉及网络经营。7.2立案7.2.1经核查,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立案:a)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b)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给予行政处罚;c)属于本部门管辖;d)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7.2.2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予立案:a)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b)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c)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7.
12、2.3决定立案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7.2.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7.2.5应在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之日的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实名举报人。7.2.6因不可抗力导致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够完成核查的,应告知实名举报人。8调查取证8.1通则8.1.1办案人员调查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8.1.2在调查取证前,应综合考虑案件性质、违法场所、可疑物品、证据风险、人身安全等因素,有极大风险发生阻挠、抗拒执法情况的,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8.1.3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8.
13、1.4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8.1.5市场监管执法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8.1.6收集、调取证据应采取下列方式:a)查阅、复制保存在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的相关材料;b)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查、采样、监测、录音、拍照、录像、提取或复制原物原件;c)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d)组织技术人员、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e)依法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4DB32/T 45012023f)运用文字、执法记录仪、视频监
14、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g)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相关证据;h)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辅助办案人员对与案件关联的电子数据进行调查取证;i)依法采取的其他措施。8.2确认违法主体8.2.1查看当事人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填写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填写经营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及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居民身份
15、证记载事项填写姓名、住址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如无居民身份证的,填写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8.2.2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现场陪同人员)身份证明。8.2.3对 8.2.1 和 8.2.2 中的资料进行复印,由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8.3现场检查8.3.1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时,应通知当事人到场。8.3.2收集、调取的书证、物证应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也可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和照片、录像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并注明证据出处、出
16、证日期,同时签名或者盖章。8.3.3收集、调取的视听资料应是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证明对象等。复制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始内容一致,同时签名或者盖章。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8.3.4办案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详细载明时间、地点、现场检查过程、收集现场证据等内容,并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8.3.5无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接受检查,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同时
17、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8.3.6笔录应由当事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逐页 签名。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应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向其宣读笔录,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8.4询问调查8.4.1询问被调查人应个别进行。办案人员应制作询问笔录,每份询问笔录对应一次询问的一个被询问人。8.4.2首次询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应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并要求当事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8.4.3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应明确当事人的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送
18、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告知事项等内容。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写明当事人的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或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联系方式。8.4.4首次询问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应要求被询问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当事5DB32/T 45012023人属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照。办案人员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的,应要求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8.4.5笔录应由被询问人逐页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笔录有涂改的,涂改部分要由当事人签名
19、、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向其宣读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8.5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强制措施8.5.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8.5.2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对被登记保存物品状况当场清点,开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8.5.3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20、时,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经营场所、设施、财物进行查封,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进行扣押。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 24 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8.5.4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应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应查封、扣押当事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8.5.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通知当事人到场,出具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和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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