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 T 12-2023 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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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 CCS C50 DB31 上海市地方标准 DB 31/T 122023 代替 DB31/121998 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valuation of cosmetic skin diseasess 2023-06-05 发布 2023-09-01 实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1/T 122023 I 目 次 前 言.IV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评判要点.2 6 实验室检查.2 7 评判项目和分值.3 8 结果判定.3 附录 A(规范性)各种
2、类型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要点.5 附录 B(规范性)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7 附录 C(规范性)皮肤开放型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13 附录 D(规范性)皮肤光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15 附录 E(资料性)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17 参 考 文 献.20 DB31/T 12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31/121998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的评判,与DB31/121998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更改了“基本要求”章标题(见第 4 章,1998 年版的第 4
3、章);-增加了“评判要点”一章(见第 5 章);-增加了“实验室检查”一章(见第 6 章);-更改了评判项目(见表 1,1998 年版的表 1);-增加了“待评价”和“无法评价”两类判定结果(见 8.4、8.5);-增加了“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非法添加违规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两类化妆品皮肤病亚型的诊断要点要求(见 A.8、A.9);-更改了化妆品中常见致敏原相关化学名称,增加了对应的 CAS 号,更改了斑贴试验推荐浓度(见表 B.2,1998 年版的表 B.2);-删除了附录“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见 1998 年版的附录 E);-增加了化妆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见附录 E)。请注意本文件的
4、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上海市皮肤病医院、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袁超、陈田、钱伊弘、范玉兰、刘富强、陆泽安、乐嘉豫。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1/121998;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31/T 122023 1 化妆品皮肤病评判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基本要求、评判要点、实验室检查、评判项目和分值、结果判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化妆品接触性皮
5、炎、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的评判。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化妆品皮肤病 cosmetic skin disease 化妆品引起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损害。注:化妆品皮肤病根据其临床表现、发病机制主要可分为以下九种类型: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化妆品痤疮、化妆品毛发病、化妆品甲病、化妆品唇炎、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和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3.2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cosmetic c
6、ontact dermatitis 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和/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刺激性或变态反应性皮炎。来源:GB/T 17149.11997,3.1,有修改 3.3 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 cosmetic photocontact dermatitis 因化妆品和紫外线特定波段的共同作用,在接触部位引起的光毒性或光变态反应性皮炎。3.4 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 cosmetic dyschromia of skin disease 因接触化妆品后,在接触部位或其邻近部位发生的慢性色素异常改变;或在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光接触性皮炎的炎症消退后局部遗留的皮肤色素沉着性或色素减退性改变。DB31/T
7、 122023 2 3.5 化妆品痤疮 cosmetic acne 因连续接触化妆品一段时间后,在接触部位出现痤疮样皮疹。来源:GB/T 17149.11997,3.4,有修改 3.6 化妆品毛发病 cosmetic hair diseases 因接触化妆品后,出现的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变形、失去光泽和脱落等病变。3.7 化妆品甲病 cosmetic nail diseases 因接触化妆品后引起的甲部色泽变化、甲板粗糙、变形、软化、脆裂、剥离、增厚或甲周皮炎等病变。3.8 化妆品唇炎 cosmetic cheilitis 唇红部位接触化妆品后产生的刺激性、变态反应性、光毒性或光变态反
8、应性唇炎。3.9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 cosmetic contact urticaria 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数小时内发生、并在24h内可消退的皮肤黏膜水肿性红斑及风团。3.10 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 cosmetic corticosteroid-addictive dermatitis 连续使用非法添加糖皮质激素的化妆品6周以上,出现面部红斑、丘疹、脓疱、毛细血管扩张等症状,并有不同程度的灼热、瘙痒或干燥。4 基本要求 4.1 应收集、掌握化妆品接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和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等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4.2 应按评判技术要求,结合所有化妆品接触史、发病规律、皮疹分
9、布、基本皮疹、相关检查等项目进行综合分析。4.3 应由不少于两名皮肤科专业医生共同评价确认相关检测结果,必要时,与其他皮肤科医生共同会诊确认。5 评判要点 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要点应符合附录A的要求。DB31/T 122023 3 6 实验室检查 根据化妆品皮肤病类型选择相应的实验室检查方法,皮肤封闭型斑贴、皮肤开放型斑贴、皮肤光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应符合附录B、附录C和附录D的要求。7 评判项目和分值 应按表1给出的项目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计算其总分。皮肤科医生应传报可疑患者的不良反应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告格式参见附录E。表1 化妆品与皮肤病因果关系评分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是 否 无信息 1
10、 有明确的化妆品接触史+2-1-a 2 如再次使用该化妆品有相同皮肤状况出现+2-2 0 3 皮肤病主要发生在化妆品的接触部位,可延至其他部位+2-1-a 4 当停止使用该化妆品后皮肤病减轻甚至消退+2-1-a 5 除接触化妆品外其他原因可以单独引起该皮肤病-1+2-a 6 皮肤病的严重程度同化妆品的使用量和频率有关+1-1 0 7 过去使用相同的化妆品有类似的皮肤病产生+1-1 0 8 愈后如使用其他不同类型化妆品有类似的皮肤病产生-1+1 0 9 化妆品的产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是否提示相关安全性风险+1 0-a 10 得到相关诊断试验的支持+2-1 0 a 表示“无信息”的情形不会发生,故不赋
11、值。8 结果判定 8.1 肯定 皮肤病的发生与使用化妆品有合理的时间顺序和损害部位关系,不能用其他疾病或药物以及化学品等因素的影响来解释;停用化妆品后反应和转归合理,并得到临床试验和其它有关信息的确定;按表1逐项评分,总分不低于10分者。8.2 很可能和可能 皮肤病的发生与使用化妆品存在着某种联系,但缺乏足够依据,还需更多信息才能进行适当的评判,或者其他相关的信息尚在检验之中,按表1逐项评分。总分在79分。其中大于8分为很可能,不大于8分为可能。8.3 可能无关 DB31/T 122023 4 皮肤病的发生与化妆品的接触时间、接触部位之间,皮肤病的转归与停止接触化妆品之间可能没有明显关系;其他
12、临床和实验室信息表明该皮肤病与化妆品可能没有因果关系,按表1逐项评分,总分小于7分者。8.4 待评价 皮肤病的发生和化妆品相关性之间还缺乏重要的实验数据或支持,如产品的安全性信息不全、相关诊断试验尚未开展等。需要进一步收集数据才能做准确的评价。8.5 无法评价 不适合本文件评判的相关情况。DB31/T 122023 5 A A 附 录 A(规范性)化妆品皮肤病的评判要点 A.1 化妆品接触性皮炎 A.1.1 有明确的可疑致病化妆品接触史。A.1.2 自接触到发病呈现一定规律:a)由刺激物所致者有剂量-反应关系:强刺激物一次接触即可致病,弱刺激物连续反复接触一段时间才致病;b)由致敏物所致者有一
13、定的潜伏期:初次接触经 4 d20 d 或更长时间发病,致敏后再次接触常在 1 d2d 内发病。A.1.3 皮损多限于直接接触部位,个别敏感性高者可波及邻近部位甚至泛发全身,成为系统性接触性皮炎。A.1.4 基本损害为红斑、丘疹、疱疹,大疱罕见。急性期轻者表现为红斑、丘疹、丘疱疹;重者为疱疹或大疱;特重者可致坏死,溃疡;慢性期呈现不同程度的浸润、增厚。由刺激物所致者皮损界限明显,由致敏物所致者边缘常不鲜明。A.1.5 自觉不同程度瘙痒,由刺激物所致者常可伴灼热、灼痛或刺痛。A.1.6 使用可疑致病化妆品做皮肤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A.2 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 A.2.1 有明确的可疑致病化妆品接
14、触史和曝露于日光或者其他光源史。A.2.2 皮损主要发生于曾使用该化妆品并同时接受光照辐射的部位。A.2.3 皮损以水肿性红斑、丘疹为主,偶有丘疱疹或疱疹。病程长且反复发作者常有色素沉着。A.2.4 自觉不同程度瘙痒或灼热感。A.2.5 使用可疑致病化妆品做光斑贴试验常获阳性结果。A.3 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 A.3.1 有明确的可疑致病化妆品接触史。A.3.2 皮损发生在接触该化妆品的部位,或曾发生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和光接触性皮炎的部位。A.3.3 皮损主要表现为色素沉着或色素减退性斑片,边界不鲜明,皮损往往比黄褐斑、白癜风等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容易消退。A.3.4 有些患者起病隐匿,随着化妆品
15、使用时间延长,皮损逐渐加重;有些患者是在原化妆品接触性皮炎、化妆品光接触性皮炎消退时渐渐出现。A.3.5 使用可疑致病化妆品作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有时可获阳性结果。A.4 化妆品痤疮 A.4.1 有明确的较长时间可疑致病化妆品接触史。DB31/T 122023 6 A.4.2 皮损限于接触该化妆品的面颈部。A.4.3 皮损以白头粉刺、炎性毛囊性丘疹为主。A.4.4 必要时对可疑致病化妆品进行致痤疮性的安全性评价。A.5 化妆品毛发病 A.5.1 有明确毛发类化妆品(洗发剂、护发素、发胶、染发剂、烫发剂、眉笔、睫毛膏等)接触使用史。A.5.2 损害表现为毛发脱色、变脆、分叉、断裂、失去光泽
16、及脱落等。A.5.3 必要时可对可疑致病化妆品及受损毛发进行分析检查以协助确定病因。A.6 化妆品甲病 A.6.1 有明确的甲用化妆品(如甲油、甲清洁剂等)接触使用史。A.6.2 损害表现为甲板粗糙、失去光泽、变形、软化、脆裂、剥离或增厚等,有时可伴有甲周皮炎表现。A.6.3 伴甲周皮炎者,必要时对可疑化妆品进行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以明确病因。A.7 化妆品唇炎 A.7.1 有明确的唇用化妆品(如唇膏、唇线笔、唇彩等)接触使用史。A.7.2 损害限于唇红部位,也可波及唇红邻近皮肤。A.7.3 损害形态为水肿性红斑和疱疹;反复发作后局部干燥、脱屑、增厚,可伴有皲裂。A.7.4 自觉瘙痒,或干
17、绷、灼痛。A.7.5 使用可疑致病化妆品做皮肤斑贴试验或光斑贴试验常可获阳性结果。A.8 化妆品接触性荨麻疹 A.8.1 有明确的可疑致病化妆品接触史。A.8.2 接触化妆品后数分钟至1 h内发生并在24 h内可消退。A.8.3 典型皮疹为皮肤、黏膜一过性红斑及风团。A.8.4 可有不同程度的瘙痒或不适。A.8.5 必要时以可疑化妆品做皮肤开放斑贴试验或其他皮肤试验以明确。A.9 化妆品激素依赖性皮炎 A.9.1 有明确的可疑致病化妆品接触史,并且连续使用时间一般大于六周以上。A.9.2 面部出现玫瑰痤疮样皮疹,主要是持久不退的毛细血管扩张性红斑,炎症明显时候可以有毛囊性丘疹和脓疱。A.9.3
18、 可有不同程度灼热、瘙痒或干燥。A.9.4 皮肤症状在戒断使用产品后加重,复用产品后可获短暂改善。A.9.5 必要时对可以致病化妆品成分检测,以明确是否含有相关糖皮质激素。DB31/T 122023 7 B B 附 录 B(规范性)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操作程序和方法 B.1 试验目的 试验适用于怀疑与化妆品有关的变态反应性接触性皮炎、化妆品色素异常性皮肤病、化妆品甲病和变应性接触性唇炎等,明确患者的皮肤病是否与化妆品引起的迟发型变态反应有关,试验物及其成分是否为引起患者皮肤病的原因。B.2 试验材料 试验材料包括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试验物、赋形剂、斑试器、低敏胶布、抗水记号笔、斑试标尺、放大镜和皮
19、肤封闭型斑贴试验记录表。B.3 试验物浓度和赋形剂 试验物应是患者所用化妆品或是同一批号化妆品。试验物的试验浓度和赋形剂,应根据实际使用浓度和方法而定,不能直接用化妆品原物来试验的化妆品种类及其推荐试验浓度见表B.1。化妆品中常见致敏原斑贴试验浓度及赋形剂见表B.2。表B.1 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试验物推荐浓度及赋形剂表 种类 试验物推荐浓度(%)赋形剂 护肤类膏霜剂 50 或 100 白凡士林(油包水型化妆品)或蒸馏水(水包油型化妆品)免洗类护发素 50 或 100 蒸馏水 洗面奶 1 蒸馏水 面膜 原物 香波 1 蒸馏水 沐浴液(泡沫浴剂、浴油、浴皂)1 蒸馏水 清洁剂 1 蒸馏水 发胶 原
20、物,自然干 蒸馏水 发蜡 原物,自然干 蒸馏水 清洗类护发素 1 蒸馏水 发用漂白剂 1 蒸馏水 染发剂 2 蒸馏水 剃须膏 1 蒸馏水 剃须皂 1 蒸馏水 须后水 原物,自然干 睫毛膏 原物,自然干 DB31/T 122023 8 表 B.1(续)种类 试验物推荐浓度(%)赋形剂 眼线 原物,自然干 眼部卸妆水 原物,自然干 唇膏 原物,自然干 甲油类 原物,自然干 香水 原物,自然干 除臭剂 原物,自然干 烫发和脱毛类产品不宜进行封闭型斑贴试验 B.4 操作程序 B.4.1 试验前准备 请受试者认真阅读知情同意书,以了解整个试验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让受试者按照要求
21、认真配合,并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试验前,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病史,判定是否有影响其皮肤病的潜在性因素存在:有明确的影响本试验的急、慢性病史;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已参加其他临床研究(包括皮肤斑贴试验,药物临床观察等)者均不能接受本试验;对未成年患者应慎用;其它任何研究者认为不合适进行试验的相关因素。试验开始的时间应该在患者的皮损完全消退二周后;试验前一周及试验期间,患者应停用任何糖皮质激素和抗组胺药物;试验部位应是无任何皮肤损害的正常皮肤。试验一般在一周内完成,在整个试验过程中,患者至少来医院4次。若需要可增加随访次数,具体由医师决定和安排。任何有关的信息都必须详细地记录在皮肤封闭型斑贴试验
22、记录表上。表B.2 化妆品致敏原封闭型斑贴试验浓度及赋形剂 中文名称(INCI 名称/英文名称)(CAS 号)试验浓度(%)赋形剂 季铵盐-15(QUATERNIUM-15)(CAS No.51229-78-8)1 凡士林 甲基二溴戊二腈(METHYLDIBROMO GLUTARONITRILE)(CAS No.35691-65-7)0.3 凡士林 甲酚曲唑(DROMETRIZOLE)(CAS No.2440-22-4)1 凡士林 甲苯-2,5-二胺硫酸盐(TOLUENE-2,5-DIAMINE SULFATE)(CAS No.6369-59-1)1 凡士林 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DIAZO
23、LIDINYL UREA)(CAS No.78491-02-8)2 凡士林 丁羟甲苯(BHT)(CAS No.128-37-0)2 凡士林 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2-BROMO-2-NITROPROPANE-1,3-DIOL)(CAS No.52-51-7)0.25 凡士林 氯乙酰胺(CHLOROACETAMIDE)(CAS No.79-07-2)0.2 凡士林 二苯酮-3(BENZOPHENONE-3)(CAS No.131-57-7)10 凡士林 甲基丙烯酸羟丙酯(HYDROXYPROPYL METHACRYLATE)(CAS No.27813-02-1)2 凡士林 2-硝基
24、对苯二胺(2-NITRO-p-PHENYLENEDIAMINE)(CAS No.5307-14-2)1 凡士林 苯氧乙醇(PHENOXYETHANOL)(CAS No.122-99-6)1 凡士林 3-二甲氨基丙胺(3-DIMETHYLAMINOPROPYLAMINE)(CAS No.109-55-7)1 蒸馏水 间-氨基苯酚(m-AMINOPHENOL)(CAS No.591-27-5)1 凡士林 DB31/T 122023 9 表 B.2(续)中文名称(INCI 名称/英文名称)(CAS 号)试验浓度(%)赋形剂 对-氨基苯酚(p-AMINOPHENOL)(CAS No.123-30-8)
25、1 凡士林 氯二甲酚(CHLOROXYLENOL)(CAS No.88-04-0)0.5 凡士林 对氯间甲酚(p-CHLORO-m-CRESOL)(CAS No.59-50-7)1 凡士林 对苯二胺(p-PHENYLENEDIAMINE)(CAS No.106-50-3)1 凡士林 甲基氯异噻唑啉酮(METHYLCHLOROISOTHIAZOLINONE)(CAS No.26172-55-4)0.02 蒸馏水 氢化枞醇(HYDROABIETYL ALCOHOL)(CAS No.26266-77-3)10 凡士林 过硫酸铵(AMMONIUM PERSULFATE)(CAS No.772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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