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 T 3584-2023 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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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3.080CCS A 122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 23/T 35842023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2023-08-28 发布2023-09-27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T 3584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基本要求.24.1供养机构资质要求.24.2人员要求.24.3环境要求.24.4管理要求.25服务提供要求.35.1老年人能力评估.35.2出入院服务.35.3生活照料服务.45.4膳食服务.45.5清洁卫生服务.45.6洗涤服务.55.7医疗护理服务.55.8文化娱乐服务.55.9心理/精神支持服务.55.10
2、安宁服务.65.11丧葬服务.65.12委托服务.65.13康复服务.66评价与改进.6参考文献.7DB 23/T 3584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部分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黑龙江省民政厅提出。本文件由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黑龙江省社会康复医院、黑龙江省民政厅、齐齐哈尔克东县一联医养院、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伊春市中心医院、黑龙江省民政职业技术学校、黑龙江省医养结合协会、哈尔滨市安康社会福利院、哈尔滨市第
3、五医院、哈尔滨市德格藏医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朴严花、孟令杰、刘贤宝、王晓昕、马荣、顾莉莉、关莹、巴智文、郭金荣、孙晓红、张桂香、樊晓红、四朗青佩。DB 23/T 35842023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提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提供要求和评价与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向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养老机构服务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
4、.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9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GB/T 357962017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 37276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 386002019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T 42195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MZ/T 032养老机构安全管理MZ/T 133养老机构顾客满意度测评MZ/T 168养老机构老年人健康档案管理规范MZ/T 171养老机构生活照料服务规范MZ/T 186养老机构膳食服务基本规范MZ/T 189养老机构洗涤服务规范DB23/T 2677养老机构康复辅助器具基本配置服务规范DB23/T 26892
5、020养老机构院内感染预防控制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困人员具有本区域内的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法定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成年人。注1:未满16周岁的成年人由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注2:根据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特困人员分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注3:经地方政府认定,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3.2相关第三方DB 23/T 358420232特困人员监护人以及为特困人员提供资金担保或委托代理的民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委托、认可相关组织。3.3床单元养老机构老年人床位所包含的设备和物品。来源:3860020
6、19,3.24基本要求4.1供养机构资质要求4.1.1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4.1.2必须符合民政、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4.1.3应具有房产证明或房产租赁使用证明。4.1.4内设餐饮服务的应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4.1.5内设的医疗机构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或医疗机构执业备案证明。4.1.6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1.7提供其他须经许可的服务,应具有相应资质。4.2人员要求4.2.1提供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的供养机构(以下简称供养机构)的院长、副院长应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2.2供养
7、机构内养老护理员应经岗位培训合格后上岗。4.2.3提供医疗服务的供养机构,医生应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和医师资格证书,护士应持有护士执业证书,康复师应持有康复治疗师资格证书。4.2.4供养机构内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上岗资质。4.2.5所有提供生活照料、膳食和医疗护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健康证明。4.3环境要求4.3.1特困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人)床单元人均可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6 m2,单人间居室使用面积应不低于 10 m2。4.3.2老年人床单元、居室、卫生间、洗浴空间应设置紧急呼叫装置或为老年人配置可穿戴紧急呼叫设备。4.3.3供养机构出入口、门厅、走廊、居室应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8、适合担架、轮椅通行的需求。4.3.4至少应在供养机构内出入口、就餐空间、活动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系统。4.3.5供养机构公共区域和老年人居室环境整洁,地面干燥,物品摆放有序,空气清新无异味。4.3.6供养机构内设的接待空间,设置明显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符合 GB/T 10001.1 和 GB/T 10001.9的规定。4.4管理要求4.4.1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机构应完善机构内部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特困人员接收制度;DB 23/T 358420233b)行政办公制度;c)人力资源管理制度;d)服务管理制度;e)财务管理制度;f)安全管理制度;g)后勤管理制度;h)档案管理制度;i)培训管理
9、制度;j)评估制度;k)评价与改进制度。4.4.2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符合 MZ/T 032 的要求。4.4.3服务提供与质量要求符合 GB/T 35796-2017 中第 5 章的要求。4.4.4老年人能力评估符合 GB/T 42195 的要求。4.4.5与入住老年人签订送养协议,并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制定照护计划。4.4.6建立老年人入住档案和健康档案。4.4.7定期组织老年人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 1 次。4.4.8入住老年人度及以上压疮新发生率低于 5%。4.4.9宜配置活动室,配置必要的文娱活动设备设施以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每日组织适宜老年人的活动至少 2 次。5服务提供要求5.
10、1老年人能力评估5.1.1供养机构应在相对独立区域设置老年人能力评估室,室内环境整洁,光线充足,温湿度适宜。5.1.2评估室内物品应满足老年人能力评估需要。5.1.3应至少配备 5 名专兼职评估人员。5.1.4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 5 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理解评估指标内容,掌握评估要求。5.1.5开展评估工作时,应通过询问老年人本人及相关第三方,查询相关信息,填写评估表内容。5.1.6评估人员应按照 GB/T 42195 老年人能力评估的要求,对老年人进行逐项评估,并根据评估指标得分,确定老年人能力能级,形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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