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2 T 3582-2023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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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20 CCS P 50 DB22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5822023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Guideline for county-level spatial general planning 2023-09-28 发布2023-11-16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582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与定义.1 4 总体原则.1 5 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1 6 编制主体.2 7 专题研究.2 8 评估评价.2 9 规划内容.2 10 规划成果.7 附录 A(资料性)专题列表.9
2、附录 B(资料性)规划分区.10 附录 C(资料性)规划文本附表.12 附录 D(资料性)图纸目录.18 DB22/T 3582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提出。本文件由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长春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吉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研究院、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吉林省吉规城市建设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3、张博、闫士忠、刘聪、栾立欣、刘延松、邹丽姝、刘彤起、关威、余娜、徐春涛、姬冬梅、范文洋、荣雪、刘继斌、申市兴、徐文彩、徐浩洋、高国刚、赵要伟、邓丽君、宋云婷、邓永旺、王银、田甜、赵岩、陈忠朋、李彪铭、李宝山、罗凤龙、刘雷。DB22/T 35822023 1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指导建议,规定了规划内容和成果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县和县级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注:市辖区的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原则上纳入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一编制,确需单独编制的区,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
4、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9972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TD/T 1062 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county-level spatial general planning 对县级国土空间的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总体部署与统筹安排。3.2 双评价 double evaluation 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3.3 三区三线 three land
5、 spaces and three control lines 三区是指农业空间、生态空间和城镇空间,三线是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4 总体原则 应遵循问题导向、底线约束,战略引领、绿色发展,以人民为中心、高效治理,因地制宜、彰显特色的原则。5 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 5.1 县级行政辖区内全部国土空间。DB22/T 35822023 2 5.2 规划期限为 15 年,近期为 5 年。5.3 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县域和中心城区两个空间层次。6 编制主体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工作,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具体编制工作。7 专题研究 结合主体功能区定
6、位和规划编制需求,开展专题研究,分为必备专题和可选专题。专题研究目录参见附录 A。8 评估评价 8.1 双评价 落实省、市级“双评价”内容,可结合地方实际采用更高精度数据进行边界校核和局部修正,明确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的承载规模和适宜空间及需要严格保护的生态空间,提出国土空间优化导向。8.2 双评估 8.2.1 开展现行空间类规划的实施评估。8.2.2 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风险评估。9 规划内容 9.1 战略目标与协同发展 9.1.1 战略定位 提出区域发展定位和城市性质。9.1.2 规划目标 提出近期目标年、规划目标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9.1.3 主要指标 落实上级规划要求,结合当地经济
7、社会发展实际,明确空间底线、空间结构与效率、空间品质等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9.1.4 空间策略 强化规划的战略引领和底线管控作用,提出全域国土空间的开发保护策略。9.1.5 区域协同 与周边行政区域做好自然资源保护利用、生态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连通、公共服务配置、产业发展布局、城镇协同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协调。DB22/T 35822023 3 9.2 国土空间格局 9.2.1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 落实省、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确定的主体功能区类型。强化主体功能差异化引导,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引导措施。9.2.2 开发保护格局 科学划定“三区三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等保护
8、类要素和城乡、产业、交通等发展类要素布局,强化底线约束,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县域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布局。9.2.3 规划分区与管控 以主体功能定位为基础,将县域划分为二级规划分区(参见附录 B),确定各规划分区功能导向和主要用途,提出用途准入规则和管控要求。9.2.4 用地结构调整 9.2.4.1 落实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指标,明确主要用地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9.2.4.2 提出县域范围内国土空间用途结构调整优化的重点、方向和时序安排。9.3 农业空间布局 9.3.1 耕地保护 9.3.1.1 按照应保尽保、应划尽划的原则,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9.3.1.2 在确
9、保生态安全前提下,合理开发耕地后备资源。9.3.1.3 执行耕地占补平衡,控制建设占用耕地。9.3.1.4 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科学引导农用地结构调整。9.3.1.5 提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升和布局优化的措施。9.3.2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9.3.2.1 落实上位规划确定的保护任务,将纳入耕地保护目标的长期稳定利用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9.3.2.2 将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黑土区耕地、高标准农田、土地综合整治新增加的耕地、蔬菜生产基地等高质量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9.3.2.3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明确储备规模和利用安排。9.3.2.4 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特殊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10、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9.3.3 统筹农业生产布局 9.3.3.1 明确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布局现代农业产业园,明确种植设施、养殖设施、渔业设施等农业设施用地规模和布局。9.3.3.2 优化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结构,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统筹布局。9.3.4 优化村庄布局 9.3.4.1 优化村庄规模、结构和布局,按照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兴边富民类、稳定改善类、搬迁撤并类等确定村庄分类。9.3.4.2 开展乡村建设行动,统筹推进乡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DB22/T 35822023 4 9.3.4.3 鼓励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审慎稳妥有序
11、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9.4 生态空间布局 9.4.1 生态空间保护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明确重要生态屏障、廊道和网络布局,提升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功能,提出保护要求与措施。9.4.2 林草水湿矿等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 明确森林、草地、水、湿地和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目标、管控要求和利用措施。9.4.3 生态价值转换利用 丰富生态产品体系,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提升生态价值转化效率。9.5 城镇空间布局 9.5.1 人口和城镇化 按照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提出与国土空间格局相协调、与资源环境相匹配、与人口变化趋势相适应的城镇
12、化发展战略、目标和路径,明确中心城区以及各乡镇的人口规模。9.5.2 城镇体系 9.5.2.1 按照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乡集镇)确定城镇体系结构。9.5.2.2 因地制宜划分乡镇特色类型,明确发展方向。9.5.3 建设用地控制 明确建设用地、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建设用地等结构调整目标,充分盘活存量和低效用地,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9.5.4 产业空间保障 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合理布局产业空间,提出产业园区等用地规模控制目标和管控要求。合理布局产业配套设施用地,促进产城融合,预留一定比例的战略留白区,保障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空间。9.6 魅力空间塑造 9.6.1 城乡风貌格局与分区 9.6
13、.1.1 确定城乡风貌特色定位,明确县域需要保护的自然山水景观风貌区域,提出空间特色引导和管控要求,构建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和谐共生的城乡风貌格局。9.6.1.2 明确城乡风貌特色分区,提出各分区风貌指引和管控要求。9.6.2 历史文化传承保护 9.6.2.1 提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和格局,梳理并确定保护名录。落实各类、各级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和要求,提出整体保护各类遗产及其依存的历史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措施。9.6.2.2 识别历史文化遗产富集、空间分布集中的地域和廊道,明确整体保护和促进活化利用的空间要求。DB22/T 35822023 5 9.6.3 统筹旅游空间布局 提出旅游空间格局、旅
14、游产品和旅游相关配套设施布局。9.7 重大要素支撑 9.7.1 综合交通体系 9.7.1.1 制定县域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9.7.1.2 强化县域对外交通系统的连通性与可达性,明确县级以上重大交通廊道的走向以及大型交通、物流设施用地。9.7.2 公共服务体系 9.7.2.1 制定县域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目标与策略。9.7.2.2 明确中心城区、重点镇、一般镇及中心村分级公共服务中心体系,提出各级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要求,实现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均等化配置。9.7.3 市政基础设施 9.7.3.1 确定各类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目标,统筹规划城乡全域的
15、供水、污水、供热、供电、燃气、通信、垃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9.7.3.2 确定各类设施建设标准、规模和重大设施布局,科学谋划智慧能源基础设施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与空间预留。9.7.3.3 明确县级以上水利、能源等区域性市政基础设施廊道,推进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协调安排垃圾焚烧厂等邻避设施布局。9.7.4 综合防灾体系 9.7.4.1 明确综合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和防灾分区,提出主要防灾基础设施和应急避难场所布局的原则和要求。9.7.4.2 制定防洪排涝、消防、人防、防疫、抗震、地质灾害防治等规划措施,划定洪涝灾害控制线,明确危险品存储设施安全管控要求,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和韧性应急能力。9.8 国
16、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9.8.1 生态修复 识别生态修复的重点区域,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提出生态修复的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9.8.2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明确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重点方向与重点区域,提出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项目和空间布局。9.9 中心城区规划 9.9.1 范围确定 根据本地实际和规划管理要求确定。9.9.2 规划分区与用地结构 DB22/T 35822023 6 9.9.2.1 提出中心城区空间结构,细化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确定国土空间功能导向和主要用途,制定用途准入规则和管控要求。9.9.2.2 明确中心城区用地结构调整方向
17、,优化中心城区功能组织与用地布局,合理确定主要用地类型的比例结构。中心城区宜按照二级地类确定用地布局。9.9.3 城市空间形态与风貌管控 9.9.3.1 加强总体城市设计,优化与山水自然格局相协调的城镇形态,确定城市总体风貌定位与特色分区管控要求。9.9.3.2 划定城市设计重点控制区范围,明确管控原则和要求。9.9.3.3 明确天际轮廓线、景观视廊等控制范围和总体要求,划定开发强度分区、城市高度分区,按照分区提出容积率、密度、高度等管控要求。9.9.4 城市公共空间与蓝绿网络 9.9.4.1 明确广场、商业街、步行街等重要空间的布局、规模、联系路径,构建公共空间体系。强化公共空间与各级公共设
18、施、交通设施衔接,提出公共空间的管控要求。9.9.4.2 明确绿地空间、绿道空间、滨水空间、郊野公园等蓝绿网络格局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确定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提高公园绿地和广场步行 5 min 覆盖率。维护自然河道、湿地生态系统,明确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9.9.5 城市更新 根据城市发展阶段与目标、用地潜力和空间布局特点,结合城乡社区生活圈构建,划定实施城市更新的空间单元,分类提出城市更新的目标、原则和任务。9.9.6 住房保障与社区生活圈 9.9.6.1 以职住平衡和混合居住为基本原则,提出保障性住房配置标准。9.9.6.2 合理安排城镇居住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化居住用地布局。9.9.6
19、.3 社区生活圈发展目标、建设标准和要求宜按照 TD/T 1062 执行。9.9.7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9.9.7.1 划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确定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总体布局,明确管控要求。9.9.7.2 统筹安排地下公共服务、公共交通、公共安全、防灾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仓储设施等建设项目,提升地下空间建设品质。9.9.8 城市道路交通组织 提出交通发展策略,统筹对外交通、公共交通、客运枢纽、货运枢纽、物流系统等重大交通设施布局,确定道路网密度等指标和主次干路系统、慢行交通、静态交通的规划布局。9.9.9 城市基础设施布局 9.9.9.1 合理预测供水、排水、供电、燃气、
20、供热、垃圾处理和通信需求总量,提出各类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及防护要求,确定重大设施和重要线性工程的布局。9.9.9.2 结合实际需求,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要求以及城市综合管廊的布局要求。DB22/T 35822023 7 9.9.10 城市综合防灾设施布局 确定城市主要灾害类型的防灾减灾目标、设防标准、防灾设施用地布局、防灾减灾具体措施,划定涉及城市安全的重要设施范围和通道。明确危险品生产和仓储用地的布局及防护范围。9.9.11 城市“四线”管控 划定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紫线、城市黄线的管控范围,提出管控要求。9.10 实施保障 9.10.1 对乡镇规划的传导 9.10.1.1 县级国土空间
21、总体规划确定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乡镇,可按需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9.10.1.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外的其余乡镇宜单独编制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9.10.1.3 落实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强制性内容。9.10.2 对详细规划的传导 9.10.2.1 城镇开发边界内 在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划分详细规划编制单元,明确单元主导功能定位以及应落实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各类控制线、开发强度分区等控制传导要求。9.10.2.2 城镇开发边界外 依据村庄分类与布局,在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振兴相关用地、乡村社区生活圈配置标准等方面提出引导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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