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 T 3838-2023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卫生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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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CCS C 59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T 38382023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卫生管理规范Hygienic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centralized isolation of medicalobservation sites2023-09-30 发布2023-10-30 实施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21/T 38382023I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选址.25 设计要求.26 卫生管理.47 自查要求.6DB21/T 38382023II前 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辽宁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大连融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标科科技发展中心、攸尔家医疗科技服务(辽宁)有限公司、大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丹东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盘锦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朝阳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锦州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沈阳市铁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章燕、潘杨、罗军、冯智田、吴少慧、窦志勇、李刚、姜雪菲、刘伟、苏畅、李悦、赵洪彬、常春祥、吴浩瑄、佟宜沅、王健、王宏善、刘叶萍、秦红梅、李勇、郭睿琦、曾繁鑫、宁艳华、王晓霞、
3、刘世宜、孟繁利、王晓非、吕红、于淑玲。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归口管理部门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联系电话024-23381009。文件起草单位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0号,联系电话024-81006233。DB21/T 38382023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术语和定义、选址、设计要求、卫生管理、自查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呼吸道传染病爆发、流行期间新建、改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的卫生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
4、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193-2015 疫源地消毒总则WS/T 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WS/T 508-2016 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 696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集中隔离点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人员处置指导原则 国
5、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集中隔离医学观察centralized isolation for medical observation对集中隔离人员按呼吸道传染病的最长潜伏期采取集中隔离、健康监测等医学观察的措施。3.2隔离人员quarantine personnel呼吸道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入境人员、高风险区外溢人员及其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应隔尽隔人员。3.3工作区working areaDB
6、21/T 383820232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工作准备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办公室、值班室、监控室、库房等。3.4缓冲区buffer area工作人员进出隔离区的卫生通过区域,包括通道及配套设施设备。3.5隔离区quarantine area为防止向外界传播疾病而进行封闭隔离管理的区域。3.6预防性消毒preventive disinfection在未明确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环境和物品实施的消毒。3.7随时消毒 concurrent disinfection在有传染源存在时,对其所涉及的一切环境和物品进行的消毒。3.8终末消毒terminal disinfection传染源离开
7、疫源地后对其所涉及的一切环境和物品实施的彻底消毒。4选址4.1应合理利用现有资源,遵循平急两用、影响面小、安全性高的原则。应选择地质条件良好、市政配套设施齐备、交通便利的地段。基础设施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要求。不应在医疗机构设置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4.2新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选址应符合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要求。4.3改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宜选择通风条件良好、独立化粪池、基础设施完善的独立建筑。宜选择低层建筑,窗户、阳台、天井等应加强封闭式安全防护,确保各类设施安全。与人口密集居住和活动区域宜保持 20m 以上绿化隔离卫生距离,不具备绿化条件时
8、,隔离卫生间距宜达 30m 以上。应远离易燃易爆品生产存储区,安全防护距离大于 50m。运行期间应停止经营和办公等活动。5设计要求5.1功能分区5.1.1应合理设置功能分区和通道,即“三区两通道”。“三区”包括工作区、缓冲区和隔离区,“两通道”包括工作人员通道和隔离人员通道。应至少保证“两通道”且不能交叉,宜分布在场所两端。不同区域之间应有严格分界和气密性阻隔,各区域和通道应设置明显标识,其布局和规模应满足安全有序运行、防止交叉感染的要求。DB21/T 3838202335.1.2新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分区和布局应符合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的要求。5.1.3改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应充
9、分利用建筑物原有结构合理设置“三区两通道”,应采用硬隔断上至天花板、下至地面进行封闭处理,并满足各功能区域内安全疏散要求。5.1.4应合理设置缓冲区,包括一脱区、二脱区,宜设置更衣室、淋浴间。5.1.5应合理规划人员、物资及垃圾流线,做到洁污分区、避免交叉感染。宜设置垃圾专用通道和出口。与周边环境之间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5.2设施设备5.2.1给水排水、污水处理、暖通空调、智能化等设施设备应符合集中隔离点设计导则(试行)要求。5.2.2应在下风向设置医疗废物暂存间,地面与墙面应防水、防渗、耐洗涤、耐消毒,有防鼠装置,有明确标识,专人管理。5.2.3宜在下风向设置独立化粪池,采取污废合流,
10、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应消毒处理,消毒后污水符合 GB 18466 要求。5.2.4应在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装置,保证无死角,包括隔离区、缓冲区、医疗废物暂存间、走廊、出入口等公共区域,监控装置宜有自动报警功能。监控应有两个隔离周期以上存储容量并能回放,控制系统应设在工作区。5.2.5隔离区应设有上下水设施的消毒间,供存放消毒设施、配置消毒液。消毒间宜安装监控装置。5.2.6缓冲区的一脱区、二脱区应设置紫外线消毒装置、脚踏式医疗废物桶、喷雾器、置物桌、医疗废物包装袋、脱防护服流程图、全身脱衣镜、独立包装医用外科口罩等。使用悬吊式紫外线灯的,应垂直悬挂离地 1.8m2.2m 处。宜设置流动水洗
11、手设施。5.2.7隔离房间数宜大于 50 间,房间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卫生间、可开启外窗(安装限位器)、洗浴、电视、门磁、紧急呼叫、网络和手机信号等,门口应配备置物架和套医疗废物包装袋的垃圾桶。应预留 2-3 间机动隔离房间。5.2.8应配备四轮双层采样推车、生物样本转运箱,数量满足核酸采样、转运需要。5.2.9应选用耐洗、防腐蚀、防渗漏的材料,不应选用布艺、地毯等织物材料或家具。改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地毯等织物表面应硬化或做疏水层处理,便于清洁消毒。5.2.10在隔离区使用电梯的,宜区分隔离人员电梯和工作人员电梯。5.2.11改建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电梯、卫生间、集中空调等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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