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640-202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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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T 2640202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2023-01-18 发布2023-04-18 实施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14/T 2640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1 5 工作流程.1 6 工作内容与质量.2 公布清单.2 6.1 告知.2 6.2 承诺.3 6.3 出件.3 6.4 核查.3 6.5 7 监管与风险防范.3 信用监管.3 7.1 风险防范.4 7.2 8 评价改进.4 附录 A(资料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
2、书.5 附录 B(资料性)证明事项内部核验单.8 附录 C(资料性)证明事项现场核验记录单.9 附录 D(资料性)申请行政协助函.10 参考文献.12 DB 14/T 2640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提出,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本文件由山西省政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XS/TC 12)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麦斯达夫标准化服务(山西)有限公司、阳泉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高平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曼、魏海文、牛建东、魏京军、朱建芳、郝增、郑波、王超、王
3、冬冬、牛海清、郭健。DB 14/T 26402023 1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基本要求、工作流程、工作内容与质量、监管与风险防范及评价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4、本文件。3.1 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3.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4 基本要求 应遵循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的原则。4.1 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申请企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4.2
5、 在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查询申请人是否列入失信名单。窗口服务规范应符合 GB/T 32169.1 的要求,按证明事项清单提供办事服务。4.3 5 工作流程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包含公布清单、告知、承诺、出件及核查,见图1。DB 14/T 26402023 2 图1 工作流程图 6 工作内容与质量 公布清单 6.1 6.1.1 行政机关应依法依规梳理、拟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6.1.2 应在政务大厅、官方网站和官方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清单,及时按程序进行动态调整。告知 6.2 6.2.1 行政机关应告知申请人可选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及承诺内容将依法核查核验
6、。6.2.2 采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下列内容:a)证明事项名称;b)证明事项法定条件;DB 14/T 26402023 3 c)证明用途;d)设定证明的依据;e)证明的内容;f)承诺的方式;g)承诺的效力;h)不实承诺的责任;i)承诺书公开。承诺 6.3 6.3.1 申请人自愿承诺且符合办理条件,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见附录 A),并指导填写。6.3.2 承诺内容如下:a)已经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b)自身已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c)自愿授权公开信用承诺书的内容,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d)申请人对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
7、共利益造成的损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e)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f)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g)自愿配合对承诺内容的调查、核查核验。6.3.3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签章后生效,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电子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电子签章)。出件 6.4 行政机关应在申请人签署承诺书后准予办结、出件,按时送达结果。核查 6.5 6.5.1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 3 个月内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6.5.2 核查方式包含如下:a)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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