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2173-2023 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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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220 CCS B 4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1732023 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Safety technolog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veterinary 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ies 2023-12-25 发布 2024-04-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T 21732023 I 目 次 前 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人员.1 5 仪器和设备.3 6 材料.7 7 检测.8 8 设施和环境条件.1
2、1 附录 A(资料性)生物安全柜安装位置示例.13 附录 B(规范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计量溯源结果确认要求.14 附录 C(资料性)兽医实验室酶标仪计量溯源结果确认示例.16 附录 D(规范性)兽医实验室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操作技术要求.18 附录 E(资料性)兽医实验室移液器期间核查示例.20 附录 F(资料性)马传染性贫血病 ELISA 检测方法确认方案.24 附录 G(资料性)常用兽医诊断试剂标准物质.27 附录 H(资料性)PCR 实验室的布局.28 DB11/T 2173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3、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诗华动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基因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惠明、吴迪、张跃、杜鹃、周德刚、赵浩军、王斌、郑雪莹、王培、张佳艳、罗伏兵、李刚、苗燕、刘晓冬、张硕、李志军、张淼洁、沈光年、李静、史记、申宏旺、范君文。DB11/T 21732023 1 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人员、仪器和设备、材料、检测、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的安全技术管理。2
4、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48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GB/T 2702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GB/T 35823 实验动物 动物实验通用要求 GB/T 35892 实验动物 福利伦理审查指南 JJG 646 移液器检定规程 JJG 861 酶标分析仪检定规程 NY/T 1948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要求通则 RB/T 04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管理指南 RB/T 199 实验室设备
5、生物安全性能评价技术规范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DB11/T 1717 动物实验管理与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 veterinary bio-safety level 2 laboratories 生物安全防护水平为二级,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教学、研究与使用,以及兽医临床诊疗和疫病检疫监测的实验室。注: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包括仅从事体外操作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BSL-2实验室)和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ABSL-2实验室)。4 人员 4.1 基本要求 4.1.1 应有足够的人力资源承担实
6、验室所提供服务范围内的检测及相关管理工作。4.1.2 应有人事政策和安排(包括人员配置等文件),并向实验室人员传达其职责和权限。4.1.3 应建立人员管理程序并对实验室人员能力要求的确定、选择、培训、监督、授权和能力监控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4.1.4 应制定人员准入制度,并主动告知所有员工、来访者、合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4.1.5 应建立人员健康监护程序,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免疫计划、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医疗保障。4.1.6 应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要求的适用防护用品(器材)及实验用品(器材)。4.1.7 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时间安排不应影响实验室活动的质量和员工的健康。4.1.8 不应安排员工从
7、事风险不可控的工作。4.2 配置 DB11/T 21732023 2 4.2.1 应设置实验室负责人、生物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安全监督员、内审员、设备管理员等岗位,并设置关键岗位的代理人。4.2.2 应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咨询、指导、评估、监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相关事宜。实验室负责人应至少是所在机构生物安全委员会有职权的成员。4.2.3 需要时,应设立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负责实验动物从业机构的实验动物相关的福利伦理审查和监管,受理相关的举报和投诉。伦理委员会应由不少于 5 人的单数人数组成,至少应由实验动物专家、兽医、实验
8、动物管理人员、使用实验动物的检测人员、公众代表等不同方面的人员组成。4.2.4 应设立安全管理部门承担实验室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a)具备专业教育背景;b)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标准;c)熟悉所负责的工作,有相关的工作经历或专业培训;d)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e)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或继续教育。4.2.5 任用人员时,考虑以下条件:a)实验室人员应具有兽医或相关专业背景,并应提供相关专业背景人员具有从事兽医实验室检测活动能力的证据;b)有颜色视觉障碍的人员不应操作涉及到辨色的实验;c)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检测结果意见解释人员应具有兽医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
9、d)实验室人员应熟知生物安全操作知识和消毒要求,并具备实际操作技能;e)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注: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部分实验室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属于特种设备。f)临时聘用工作人员应了解并遵守实验室管理体系的要求;g)从事实验动物操作的人员应取得实验动物从业人员上岗资格;h)从事实验动物操作的人员应确认没有传染病和其他影响工作的疾病;i)从事实验室动物操作的人员应了解操作对象的习性,并熟悉动物实验操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危害及预防措施。4.3 个人责任 4.3.1 人员,包括委员会委员、签约人员、外部机构人员或代表实验室的个人,应对在实施实验室活动过
10、程中获得或产生的所有信息保密。4.3.2 应充分认识和理解所从事工作的风险,自觉遵守实验室的管理规定和要求。4.3.3 在身体状态许可的情况下,应同意接受实验室的免疫计划并按照实验室健康管理要求开展工作。4.3.4 应按规定正确使用设施、设备和个体防护装备。4.3.5 应主动报告可能不适于从事特定任务的个人状态。4.3.6 如果怀疑个人受到感染,应立即报告。4.3.7 应主动识别任何危险和不符合规定的工作,并立即报告。4.3.8 应避免因个人原因造成生物安全事件或事故。4.3.9 不应因人事、经济等任何压力而违反管理规定。4.4 人员背景调查及心理评估 4.4.1 可收集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相
11、关信息,进行背景调查。4.4.2 可进行心理健康管理。需要时,由专业人员对工作人员开展心理评估和心理疏导。经心理评估后不建议进入的,不应进入实验室工作。4.4.3 在进行人员背景调查及心理评估时,应保护个人隐私。4.5 培训 4.5.1 应针对所有人员开展培训,包括运输和清洁员工等工作人员。4.5.2 实验室应识别各岗位的培训需求,并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a)上岗培训,包括对较长期离岗(6 个月及以上)或下岗人员的再上岗培训;DB11/T 21732023 3 b)定期培训与继续教育;c)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培训;d)检测技术培训,包括理论与实操培训;e)
12、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f)实验室设施设备(包括个体防护装备)的安全使用及维护;g)应急措施与现场救治(应急演练和消防演练等);h)法律法规培训;i)人畜共患病病原、致病机理、流行病学、诊断与防治等知识;j)培训效果评价方法。4.5.3 人员应经上岗考核确认具备相应能力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4.5.4 上岗考核应考虑但不限于:a)人员具备其负责的实验室活动的能力,以及评估偏离影响程度的能力;b)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4.5.5 应根据活动范围内常发或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演练培训。4.6 能力确认和授权 4.6.1 应定期评价员工可以胜任其工作任务的能力,应至少每 12 个月评价
13、一次。4.6.2 实验室应授权人员从事特定的实验室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a)开发、修改、验证和确认方法;b)分析结果,包括符合性声明或意见和解释;c)报告、审查和批准结果。4.7 监督与监控 4.7.1 质量监督员应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宜采用观察现场试验、核查检测记录和报告、评审参加质量控制的结果和面谈等方式进行质量监督。4.7.2 安全监督员应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对实验室人员出入、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实验安全操作、内务工作、关键防护设备维护检测、废弃物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监控,保证实验室安全计划、安全措施得到落实。注:当人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质量监督员和安全监督员可由一人兼任,合并制定质量监
14、督计划和安全监督计划。4.7.3 安全监督员对内务工作的监控应包括定期评价内务工作的质量。4.8 离岗离职 4.8.1 人员离职后,应交回相关文件和物品,包括实验室门禁卡等。4.8.2 离岗、离职人员应遵守实验室保密要求。4.8.3 应妥善保管离职人员档案,应依据实验室记录保存期限处置离职人员档案。4.9 档案 实验室或其所在机构应维护每个员工的人事资料,并进行可靠保存,同时保护隐私权。人事档案应包括但不限于:a)员工的岗位职责说明;b)岗位风险说明及员工的知情同意证明;c)教育背景和专业资格证明;d)培训记录,应有员工与培训者的签字及日期;e)员工的免疫、健康检查、职业禁忌症等资料;f)内部
15、和外部的继续教育记录及成绩;g)与工作安全相关的意外事件、事故报告;h)有关确认员工能力的证据,应有能力评价的日期和承认该员工能力的日期或期限;i)员工表现评价。5 仪器和设备 DB11/T 21732023 4 5.1 配置 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实验仪器和设备、辅助设备。5.2 采购 5.2.1 采购前应根据预定用途明确仪器和设备的技术参数及要求。5.2.2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的要求制定采购方案,包括招标类采购方案和非招标类采购方案。5.2.3 应按照仪器和设备功能指标、运行指标,供应商的管理体系,供应商提供安装、服务和培训的能力等要素选择供应商或生产厂家。5.2.4 应依据
16、采购方案进行仪器和设备的采购。如采购的设备为特种设备时,应采购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5.3 安装验收 5.3.1 资料确认 5.3.1.1 安装前,应确认仪器和设备与其资料的对应性。5.3.1.2 仪器设备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a)基本文件资料,包括装箱单、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b)技术资料,包括操作规程、维护说明、安装及基础图、备件明细表等;c)质量资料,包括关键性能测试报告、质量证明文件等。5.3.1.3 特种设备的出厂资料应至少包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5.3.2 安装条件确认 5.3.2.1 安装地点的环境条件
17、应满足仪器和设备的使用要求,其安装位置和空间应满足仪器操作、维护的需要。5.3.2.2 生物安全柜的安装条件应满足其设计要求。若生物安全柜的排风在室内循环,室内应具备通风换气的条件。5.3.2.3 生物安全柜应置于远离人员、物品流动以及可能会扰乱生物安全柜定向气流的地方。生物安全柜不应置于通道处,不应置于流通空气入口。5.3.2.4 在有气流控制的房间里,生物安全柜应安装于空气气流方向的下游,宜安装在排风口附近。生物安全柜前窗操作口、局部排风装置气流应与房间气流方向一致,避免房间气流对其产生横向干扰。生物安全柜的安装位置示例见附录 A。5.3.2.5 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安装在实验室或其所在的建筑
18、内,宜与实验室在同一楼层,且在其邻近区域。多个实验室可以共用压力蒸汽灭菌器。5.3.3 安装及组装要求 5.3.3.1 应保证仪器和设备的硬件及软件正常安装,操作系统正常配置。5.3.3.2 通风橱、需要管道排风的生物安全柜,应通过独立于建筑物其他公共通风系统的管道排出。5.3.3.3 应记录并收集其安装文件,安装及组装中观察到的任何不正常的情况都应予以记录。5.3.4 工程验收 5.3.4.1 安装完成后,应核查仪器设备与相关设施的连接是否正确、可靠,防止因供水等接口泄露或电路错误连接损坏实验室设施。应核查安装位置和空间是否满足仪器操作、维护的需要。5.3.4.2 首次通电试机前要进行相关检
19、查,严防因供电、供水、送排风问题或者操作不当而损坏仪器和设备。5.3.5 性能验收 5.3.5.1 性能验收包括固定参数验收、功能验收、数据存储/备份/存档的安全性检查。5.3.5.2 固定参数验收主要核查仪器和设备的固定不变的参数,如仪器设备尺寸、电压输入等。5.3.5.3 功能验收主要验证仪器和设备是否按照预定指标运行:a)关键防护设备生物安全性能应符合 RB/T 199 的要求;DB11/T 21732023 5 b)不具备测量能力、不需要进行校准的仪器如离心机、洗板机等,功能验收应关注其基本功能和运行指标。安装和验收可同步进行,可根据仪器设备的标准操作规程来操作和确认,并形成文件化记录
20、;c)能够提供测量值、需要进行检定或校准的仪器如酶标仪、PCR 仪等,功能验收应制定验证方案,进行功能、运转、控制程序、安全性能、各项运行指标核查及运行可靠性试验。验证方案应符合实验室使用要求和设备制造商对设备的要求;d)配备计算机分析系统的仪器如荧光定量 PCR 仪、细菌鉴定仪等,其数据存储/备份/存档的安全性核查应按程序,在仪器设备实际运行的场地测试数据处理的安全性,如存储、备份、路径和存档。5.4 特种设备的安装与使用 5.4.1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应符合 TSG 21 的要求。5.4.2 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安装前应督促安装单位向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告知
21、,特种设备的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5.4.3 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应先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授予的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使用。5.5 运行维护 5.5.1 校准和检定 5.5.1.1 在下列情况下,测量设备应进行校准或检定:a)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b)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或检定。5.5.1.2 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测量设备校准、检定结果的确认应符合附录 B 的要求。计量溯源结果确认示例见附录 C 和附录 D。经确认不符合使用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维修或调整。5.5.2 检验 5.5.2.1 生物安
22、全柜的检验 生物安全柜应进行安装后检验和年度的维护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高效空气过滤器完整性(包括送风高效过滤器和排风高效过滤器的检漏)、垂直气流平均流速、工作窗口气流平均流速、气流模式、工作区洁净度、报警和联锁功能(适用于安装后检验)。5.5.2.2 生物安全柜检验结果评价 生物安全柜检验结果应符合RB/T 199要求。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生物安全柜,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维修或调整。5.5.2.3 压力蒸汽灭菌器的检验 压力蒸汽灭菌器应进行年度的维护检验,检验项目应至少包括灭菌效果检验、压力表和安全阀检定、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校准(必要时)。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蒸汽灭菌器还应按照TSG
23、21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应继续使用。5.5.2.4 压力蒸汽灭菌器检验结果评价 每次运行应使用压力蒸汽灭菌化学指示卡检验灭菌效果;每12个月至少使用压力蒸汽灭菌生物指示剂进行1次灭菌效果检验;每3个月至少使用B-D测试包或测试卡(适用时)进行1次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RB/T 199的要求。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压力蒸汽灭菌器,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维修或调整。5.5.3 标识 5.5.3.1 应在仪器设备的显著位置标示其唯一性标识。需要检定、校准或具有有效期的仪器设备,应予以标识,以识别标准状态或有效期。移液器等经常使用、擦拭消毒的仪器,应对标识采取保护性
24、措施。5.5.3.2 应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安全标识,标识使用应符合 NY/T 1948 的要求。5.5.3.3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标志应当至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5.5.4 仪器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证 DB11/T 21732023 6 5.5.4.1 当仪器和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要求。5.5.4.2 当仪器和设备验收完后投入使用,仪器设备性能验收即为仪器和设备投入使用前的验证。5.5.4.3 当仪器和设备停用后重新投入使用,使用前应参照仪器设备性能验收要求进行验证,验证可采用仪器校准、检定、检验、期间核查的结果。5.5.5 仪器和设备的运行
25、中检查 5.5.5.1 应建立仪器和设备运行中检查及管理的要求。仪器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功能性能检查,保证仪器和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5.5.5.2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兽医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仪器设备期间核查操作技术要求见附录 E、期间核查方法示例见附录 F 和附录 G。5.5.5.3 仪器和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使用安全性。5.5.5.4 当仪器和设备在运行中检查发现未能达到运行指标或安全要求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对其进行维修或调整。5.5.6 消毒 5.5.6.1 日常消毒 存在被感染性材料污染风险的仪器和设备,每次使用完后,应对其进行日常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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