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2086-2023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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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20 CCS DB11C 50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20862023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health service of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2023-03-30 发布 2023-07-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T 2086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服务原则.2 5 基本要求.2 6 服务内容.3 7 服务流程.5 8 服务要求.5 9 评价及改进.7 附录 A(规范性)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专业技术
2、人员基本要求.8 附录 B(资料性)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业务用房及设备.9 附录 C(资料性)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养育指导建议.10 参考文献.14 DB11/T 2086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首都儿科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邰隽、关宏岩、赵春霞、许梦雪、李荣萍、穆立娟、张彤、李辉、王琳、王晓燕、张延峰、刘俊英、陈靖宇。DB11/T 20862023 1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
3、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的服务原则,规定了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基本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要求、评价及改进。本文件适用于医疗机构开展儿童早期发展的健康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6675 (所有部分)玩具安全 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 24613 玩具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50763
4、无障碍设计规范 MZ/T 156 低视力康复服务规范 WS/T 423 7岁以下儿童生长标准 WS/T 424 人群健康监测人体测量方法 WS/T 479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技术规范 WS/T 579 0岁5岁儿童睡眠卫生指南 WS/T 608 口腔颌面部X射线检查操作规范 WS/T 678 婴幼儿辅食添加营养指南 WS/T 800 不同胎龄新生儿出生时生长评价标准 ZY/T 001.4 中医儿科病证诊断疗效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儿童早期发展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06岁儿童在体格、运动、认知、语言、情感及社会能力等方面的全
5、面发展。3.2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al health care DB11/T 20862023 2 为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提供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干预及康复等全面的、连续的活动。4 服务原则 4.1 儿童友好 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符合儿童生理、心理特点,过程中为儿童提供有情感、有温度、有人文的医疗保健服务。4.2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建立以健康为中心的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体系,为儿童提供连续的生长发育监测与评价,开展早期干预适宜技术,进行全面的养育指导。4.3 综合发展 尊重儿童身心发育规律,促进儿童体格、运动、认知、语言、情感及社会能力等综
6、合发展。5 基本要求 5.1 医疗机构 5.1.1 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的医疗机构(简称“机构”)应组建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管理小组和技术小组,负责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及工作规划制定。5.1.2 机构应至少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a)岗位职责制度;b)技术常规和操作规范;c)转会诊工作制度;d)质量管理制度;e)人才培养制度;f)信息管理制度;g)应急管理制度;h)安全管理制度。5.1.3 机构应配置与业务技术相适应的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信息系统,对服务进行实时动态管理。5.1.4 机构内应建立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相关科室之间的横向协作机制。5.1.5 机构应依托区域内不同级别
7、医疗机构之间的纵向协作机制,建立转介通道。5.1.6 机构宜建立与区域内托育机构、幼儿园、社区及社会团体的合作机制。5.2 从业人员 5.2.1 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的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应包括医师、护士、营养师。5.2.2 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从业资质以及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符合附录A。5.2.3 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区级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相关的技能培训。5.2.4 从业人员应热爱儿童事业,有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和保护儿童及其照护者隐私。5.2.5 从业人员应统一着装,服饰应卫生、整洁,不佩戴任何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饰物。5.2.6 从业人员应行为举
8、止得体,言语规范,态度亲切友好,体现专业精神,体现人文关怀。DB11/T 20862023 3 5.3 服务环境 5.3.1 提供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场所(简称“服务场所”)应充分考虑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具有温馨、活泼的特征,体现儿童友好。5.3.2 服务场所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卫生、整洁。地面应平整防滑且无尖锐突出物。5.3.3 服务场所应采光充足,通风良好,远离噪声与电磁干扰,符合 GB 3096 中环境噪声限值的相关标准。5.3.4 服务场所的室内空气温度、湿度、化学性、生物性及放射性物质浓度应符合 GB/T 18883 中室内空气质量的相关要求。5.3.5 服务场所应设置防蚊、虫、蝇、鼠
9、等设备,并放置于儿童无法接触到的地方。5.3.6 服务场所内应提供清晰醒目的就诊标识,以及规范的警示标志、风险提示等风险防范措施。5.4 设施设备 5.4.1 机构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业务用房及设施设备。设施设备的配备参考附录 B。5.4.2 设置哺乳室,面积不少于 10m2。要求空间整洁、安全。提供私密性保护(配备房门、帘子或隔断)。至少提供一把便于哺乳的座椅,配备盥洗池(或免洗洗手液)、婴儿床、带安全扣的尿布台、热水。5.4.3 设置幼儿专用便器、洗手池等卫生设施。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区域内公共卫生间宜按 1:11:2 的比例设置幼儿专用的小便器、坐便器、洗手池等设施。5.4.4 提供母
10、婴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中无障碍设施设计要求的相关规定。5.4.5 与儿童相关的服务设施的高度等应与儿童身高、坐高、手臂相符合。5.4.6 服务设施应光滑、牢固,无尖锐棱角、锋利切面、毛边、倒刺、零件脱落、绳索等安全隐患。5.4.7 服务设施、设备和材料应卫生、无毒、无污染。5.4.8 玩具安全符合 GB 6675 中技术要求和 GB 24613 中有害物质限量的要求规定。6 服务内容 6.1 健康服务分类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包括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干预及康复三方面。6.2 检查评估 6.2.1 体格检查 6.2.1.1 儿童一般状况检查包括测量体温、呼吸次数、心率、头围,检
11、查皮肤、头部、颈部、眼及视力、耳及听力、鼻、口腔、胸部、腹部、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及髋关节状况等。6.2.1.2 儿童体格测量包括 2 岁及以下儿童身长、2 岁以上儿童身高、体重和头围等。6.2.1.3 根据体格检查测量结果对儿童进行体格生长水平、生长速度及匀称程度评价,动态监测儿童体格生长情况,发现生长迟缓、低体重、消瘦、超重、肥胖等体格生长偏离和异常。6.2.2 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及评估 6.2.2.1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包括但不限于儿童运动、认知、语言、情感及社会能力等内容。6.2.2.2 根据心理行为发育筛查结果对儿童进行进一步专项评估,发现运动发育迟缓、智力发育迟缓、语言发育迟
12、缓、情感及社会能力等发育偏离或异常。DB11/T 20862023 4 6.2.3 养育状况评估 6.2.3.1 全面评估儿童的家庭养育环境、照护者养育状况和心理状况,发现家庭养育环境及照护者养育实践方面的优点和不足,以指导其改善家庭养育环境和育儿技能。6.2.3.2 儿童养育状况筛查包括但不限于询问出生史、既往病史、家族史等、儿童营养与喂养问题、身体活动和电子屏幕暴露情况、睡眠问题等内容。6.3 咨询指导 6.3.1 咨询指导包括养育指导和针对性健康教育两方面的内容。6.3.2 对全部 06 岁儿童提供养育指导服务。养育指导包括卫生健康、营养与喂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机会、安全保障五方面。
13、指导建议内容见附录 C。6.3.3 卫生健康指导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定期体检、体格生长监测、心理行为发育检查、眼病、听力障碍与龋病预防及睡眠卫生等。6.3.4 营养与喂养指导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母乳喂养、辅食添加、顺应喂养及饮食习惯培养等。6.3.5 回应性照护指导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依恋、亲子交流、亲子共读、情绪识别及情绪调节等。6.3.6 早期学习机会指导建议包括但不限于环境提供、认知游戏、运动游戏、电子屏幕时间及自理能力培养等。6.3.7 安全保障指导建议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日常照护安全、伤害预防、紧急处置及无暴力管教等。6.3.8 对 6.2.16.2.3 检查评估结果异常的儿童,提供包括但
14、不限于体格生长偏离、心理行为发育偏离等儿童的针对性健康教育服务。6.4 干预及康复 6.4.1 应对 6.2.16.2.3 中检查评估结果异常的儿童提供干预及康复服务。6.4.2 干预及康复服务包括儿童生长发育、营养与喂养、心理保健、眼及视力保健、耳及听力保健、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家庭养育咨询、康复等方面的内容。6.4.3 儿童生长发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体格生长偏离及异常儿童提供营养与喂养、体格锻炼、情绪、睡眠和生活习惯等综合干预。6.4.4 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营养性疾病儿童在营养与喂养评估的基础上,提供营养支持治疗、膳食处方制定、运动处方制定等方面的服务。6.4.5 儿童心
15、理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心理行为发育偏离儿童制定个性化的综合干预方案,提供个体、小组或个体与小组相结合的心理咨询、家庭干预指导等方面的服务。6.4.6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眼病和视觉发育高危因素儿童进行早期干预,为视力异常儿童提供斜视及弱视矫治等服务。6.4.7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听力异常儿童进行早期干预,提供听力及言语康复等服务。6.4.8 儿童口腔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龋病、舌系带过短等儿童进行早期干预,为龋齿患病风险儿童提供窝沟封闭、氟化泡沫防龋等方面的服务。6.4.9 儿童中医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体质辨识阳性的儿童,提供推拿、食疗药膳、中药熏洗
16、等方面服务。6.4.10 家庭养育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存在养育风险的儿童家庭,提供育儿知识技能指导、亲子活动、育儿焦虑及家庭关系指导等方面的服务。6.4.11 儿童康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发育落后及发育异常儿童提供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认知言DB11/T 20862023 5 语治疗、传统康复治疗等服务。7 服务流程 7.1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流程包含咨询、登记、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干预及康复、追踪随访、转介,见图 1。7.2 机构应对所有儿童提供咨询、登记、检查评估、咨询指导。对检查评估结果异常的儿童,提供干预及康复、追踪随访服务。如需进一步医学检查、评估、诊断及干预,应提供转介服务。图
17、1 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流程图 8 服务要求 8.1 咨询 8.1.1 机构应提供人工、自助机等线下咨询服务,宜通过多种媒介提供线上咨询服务。8.1.2 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且接受过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收费标准、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8.1.3 咨询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了解儿童年龄、儿童及照护者健康状况、就医需求,指导照护者根据儿童健康状况和就医需求选择服务内容。DB11/T 20862023 6 8.1.4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时,应取得儿童及其照护者的知情同意。8.2 登记 8.2.1 提供登记服务的人员应询问、记录儿童及其家庭基本信息、儿童既往病史等。8.
18、2.2 登记时,对所有儿童进行身长(高)、体重和头围测量和记录。8.2.3 告知照护者服务内容及相关流程,引导儿童及照护者有序就诊,减少院内等候时间,预约诊疗等候就诊时间应不超过 30min。8.2.4 登记后,应提供符合儿童年龄特点的健康教育材料,内容应涉及卫生健康、营养与喂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机会、安全保障等方面,供照护者自行阅读。8.3 检查评估 8.3.1 机构应按照 6.2.16.2.3 检查评估内容提供服务。各项检查评估应符合以下要求:8.3.2 儿童身高(长)、体重、头围测量,应符合 WS/T 424 中身长(高)、体重和头围测量方法的要求。8.3.3 儿童一般状况检查和评估
19、,应符合 WS/T 479 体格检查和处理中有关一般状况、皮肤等检查和处理的相关要求。8.3.4 足月儿的生长监测与评价应使用 WS/T 423 或世界卫生组织儿童生长标准,不同胎龄新生儿的生长评价应符合 WS/T 800 要求。8.3.5 儿童眼及视力评估使用的视力检查表应符合 GBT 11533 的规定。儿童耳及听力评估应运用便携式听觉评估仪和(或)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性脑干反应仪进行听力筛查。口腔颌面部X 射线检查应符合 WS/T 608 中 X 射线摄影的相关规定。8.3.6 儿童心理行为发育筛查及评估,应使用经过信效度检验的神经心理发育评估量表。8.3.7 儿童养育状况评估
20、,应采用问卷访谈、量表评估相结合的方法,筛查家庭养育风险。睡眠评估应符合 WS/T 579 中睡眠评估的要求。8.3.8 检查评估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应注意检查用品、工具和手部的清洁卫生,预防交叉感染。动作应轻柔,注意医疗安全,避免伤害隐患。8.3.9 检查评估过程中,专业技术人员应与儿童和(或)照护者建立友好和信任关系,要根据儿童、照护者的年龄、性别及疾病特征采用不同的沟通方式。8.3.10 对检查评估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儿童和(或)照护者,专业技术人员应给予耐心解释、鼓励和支持,增强其完成检查评估的信心。8.4 咨询指导 8.4.1 机构应按照 6.3.26.3.8 的内容要求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21、。8.4.2 服务人员应为接受培训,且直接从事儿童早期发展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8.4.3 应利用门诊、家长课堂、托育机构、幼儿园及其他社区机构等向儿童照护者提供咨询指导服务。8.4.4 应对新生儿提供入户指导服务。入户指导时应介绍自己及来访的目的,观察和询问儿童和照护者情况,为照护者提供反馈的机会,并给予肯定和表扬。8.4.5 宜通过营养教学厨房、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等为儿童照护者提供营养膳食制作及家庭养育等咨询指导服务。8.4.6 宜对残疾儿童、困境儿童等家庭提供人文关怀、康复救助、公共资源等信息的咨询指导服务。8.4.7 咨询指导时语言应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医疗专业术语。8.4.8 咨询指导
22、时宜使用与指导内容相一致的视听材料、实物材料、印刷材料等辅助开展。DB11/T 20862023 7 8.4.9 咨询指导服务应运用询问、倾听、示范、反馈、确认等咨询方法,单次咨询指导时间宜不低于10min。8.5 干预及康复 8.5.1 机构应按照 6.4.36.4.11 的干预及康复内容提供服务。8.5.2 儿童营养与喂养服务应在儿童营养状况、喂养及膳食评估的基础上开展。应具有年龄、地域等适宜性,从膳食营养、运动锻炼、饮食习惯等方面进行干预。8.5.3 儿童视力康复服务应符合 MZ/T 156 中的康复训练的要求。8.5.4 儿童口腔保健服务,应在询问儿童喂养及饮食史、口腔护理情况、不良习
23、惯史以及口腔检查的基础上开展。8.5.5 儿童中医保健服务,应符合 ZY/T 001.4 中的诊断依据、证候分类、疗效评定的相关要求。8.5.6 儿童康复服务应采取定期门诊随访、短期住院治疗与长期家庭干预相结合的方式,制定专业化、个性化的综合干预方案。8.5.7 应指导家长进行家庭干预及康复,鼓励儿童在日常生活的自然场景下促进功能恢复。8.5.8 干预及康复服务宜选择有明确循证依据的科学有效方法。8.6 追踪随访 8.6.1 应通过门诊、电话等方式对 06 岁儿童提供追踪随访服务。随访儿童包括但不限于早产儿等高危新生儿、体格生长偏离、心理行为发育偏离儿童、疾病儿童或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等。8.6.
24、2 应定期监测儿童健康情况、生长发育情况及疾病转归情况,对干预效果进行评价,对后续随访提供建议。8.7 转介 服务过程中,对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评估、诊断和干预的儿童,应及时转介。9 评价及改进 9.1 应通过信息监测、效果评估、满意度调查等方式开展质量管理和评价。9.2 机构人员每年参加一次及以上儿童早期发展相关技能培训率应达 95%以上,每年考核合格率应达95%以上。9.3 机构单次就诊时的咨询指导率应达到 85%以上。9.4 机构内接受咨询指导的照护者儿童早期发展相关知识知晓率应不低于 80%。9.5 机构应定期开展服务满意度调查,单次照护者满意度应达到 90%以上。9.6 机构应定期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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