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354-2023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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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40 CCS J 4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3542023 代替 DB11/T 354200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management of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2023-12-25 发布2024-04-01 实施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T 3542023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规定.3 5 投放点.4 6 收集站(点).5 6.1 桶车对
2、接点.5 6.2 密闭式清洁站.5 6.3 可回收物中转站.5 6.4 有害垃圾暂存点.6 6.5 村级收集点.6 6.6 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6 7 收运作业.6 7.1 车辆要求.6 7.2 作业要求.7 8 安全和应急.8 附录 A (资料性)公示牌信息.9 DB11/T 3542023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T 3542006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与DB11/T 354200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术语及其定义(见3.1,2006年版
3、3.1);b)增加了术语及其定义(见3.2、3.2.1、3.2.2、3.2.3、3.2.4、3.2.5、3.3、3.4、3.4.1、3.4.2、3.4.3、3.4.4、3.4.5、3.4.6、3.5、3.6、3.7);c)更改了一般规定(见4,2006年版4);d)增加了投放点管理要求(见5);e)更改了收集站(点)管理要求(见6,2006年版6);f)更改了收运作业要求(见7,2006年版7);g)增加了安全和应急要求(见8)。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城市管理研究院、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事务中心、北京市垃圾分类治理促进
4、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贺洁、马家幸、王晓燕、刘欣艳、胡昌夏、朱远超、谷春山、王洋、王全、羊泉松、庄登鹏、刘慧、刘子豪、尉俊。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06年首次发布为DB11/T 3542006;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T 3542023 1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过程中投放点和收集站(点)以及收运作业的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过程的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5、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 DB11/06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6、 DB11/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1390.1 环卫车辆功能要求 第1部分:生活垃圾运输车辆 DB11/T 1390.3 环卫车辆功能要求 第3部分:餐厨垃圾运输车辆 DB11/T 2130 可回收物体系建设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rting collection container 用于收集生活垃圾的容器,简称“收集容器”。注:通常包括垃圾桶、垃圾箱和其他型式的收集装置。3.2 投放点 drop-off site DB11/T 3542023 2 具有生活垃圾投放
7、功能的场所或设施设备。注:通常包括生活垃圾分类驿站(以下简称“分类驿站”)、固定桶站、流动式收集车、固定交投点、流动交投点、大件垃圾投放点和装修垃圾投放点等。3.2.1 生活垃圾分类驿站 municipal solid waste sorting station 具备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可回收物交投、在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小区承担误时投放收集等功能的场所,是固定交投点的一种形式。3.2.2 固定桶站 fixed bin station 用于存放收集容器供生活垃圾投放的固定场所。注:包括全时投放固定桶站和定时投放固定桶站。3.2.3 流动式收集车 mobile collection vehic
8、les 按一定路线行驶,在行驶路线上的固定点位和相对固定时间段停靠,并用于生活垃圾投放的专用设备。注:通常采用小型收集设备。3.2.4 固定交投点 fixed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可回收物投放、回收、初级分类和暂存功能的,位置相对固定的可回收物交投点。3.2.5 流动交投点 mobile collection station 具备提供定时定点回收服务等功能,采用电话、网络预约回收或车辆流动回收等方式,可供交投常见品类可回收物的可回收物交投点。3.3 小型收集设备 small collection equipments 用于收集作业环节,配备收集容器,并可带有辅助装卸生活垃
9、圾装置的机具或车辆。注:通常包括三轮环卫机具和四轮收集车。3.4 收集站(点)collection station(spot)具有生活垃圾收集功能的建/构筑物或设置桶、箱等容器的敞开/半敞开(有顶无墙)式场地。注:通常包括桶车对接点、密闭式清洁站、可回收物中转站、有害垃圾暂存点、村级收集点、乡镇级生活垃圾中转站等。3.4.1 桶车对接点 bin and vehicle connection spot 将投放点收集容器进行归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收集容器内生活垃圾转接至运输车的场所。3.4.2 密闭式清洁站 confined cleaning station 指将分散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再由生活
10、垃圾运输车运送到生活垃圾处理厂或大型转运站的小型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4.3 可回收物中转站 recyclable transfer station 对可回收物进行集中回收、初级分类、减容、暂存和转运的场所,可兼具有害垃圾、大件垃圾等其他品类生活垃圾暂存功能。DB11/T 3542023 3 3.4.4 有害垃圾暂存点 hazardous waste temporary storage spot 按规定设置用于暂存家庭产生的有害垃圾的场所。3.4.5 村级收集点 village collection spot 在自然村内设置的具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暂存和宣传等功能的场所。3.4.6 乡镇
11、级生活垃圾中转站 rural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 主要建设在农村地区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集中后,再由运输车辆运送到末端处理设施的小型生活垃圾收集设施。3.5 收集作业 collection operation 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集中到收集站(点)的作业过程。3.6 运输作业 transportation operation 将投放点或收集站(点)的生活垃圾通过运输车辆直运或经转运站转运至末端处理设施的作业过程。3.7 运输车辆 transportation vehicles 用于运输作业环节并具有装卸生活垃圾装置的专用机动车辆。4 一般规定
12、 4.1 应按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应单独堆放、分类运输。分类标志应符合 GB/T 19095 的规定。4.2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遵守下列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并签订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合同
13、。4.3 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维护保养、考核评价等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投放点、收集站(点)及收运作业应由专人负责,坚持接诉即办,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4.4 生活垃圾收运设备、工艺和设施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4.5 投放点和收集站(点)的设置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简洁、适用,应便于投放和收集作业。作业人员应保持站点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无臭味,定期对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消杀。4.6 居住小区、自然村的公示牌,投放点和收集站(点)设置的公示牌、宣传栏应完整无损,公示信息应准确并及时更新。公示牌信息内容参见附录 A。4.7 信息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运行管
14、理单位应根据职责建立投放点、收集站(点)、车辆及收运作业台账。设施设备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地点、服务范围、作业单位及负责人信息、设备名称型号、购置时间、主要部件、运行状况和年检及维修保养记录。DB11/T 3542023 4 小型收集设备、车辆台账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车辆型号、购置时间、主要部件、易损件、备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工作情况、保养和维修情况。生产作业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来源、种类、质量、去向、作业人员信息和出勤记录。按要求将相关信息、数据接入政府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数据的收集、汇总和报送应及时、准确、完整,不应虚报、瞒报和迟报,并符合“北京市生活垃圾精细
15、化管理服务平台”要求。鼓励运行管理单位宜采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促进生活垃圾收运智能化水平提升。5 投放点 5.1 居住小区和自然村应在公共区域设置不同类型投放点,满足各品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需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积极与居民/村民协商选择投放点的具体位置。固定桶站应成组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处增设或单独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满足该区域四品类生活垃圾投放需求。5.2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应设投放点,根据需要设置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5.3 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
16、类收集容器。5.4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5.5 收集容器应设置规范的分类标志并易于识别和分类投放,可按照场景特点设计、设置小类分类标志。5.6 收集容器应密闭,摆放整齐有序,宜采取套袋、定期洗桶等方式保持收集容器干净整洁。收集容器完好率应符合 CJJ/T 102 的规定。塑料垃圾桶技术条件应符合 CJ/T 280 的规定。5.7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定期检查评估分类驿站和固定桶站的运行情况,根据生活垃圾投放量和投放需求及时增减投放点数量,调整收集容器数量和种类的配置。收集容器的数量和容量设置应符合CJJ 27 和 CJJ 2
17、05 的要求。5.8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安排作业人员加强分类驿站和固定桶站的运行管理。分类驿站应在公示的开放时间有人员值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加强固定桶站的日常管理,有效管控和制止乱扔生活垃圾及对已分类生活垃圾的翻拣、混合等行为,全时投放固定桶站应保证任意时间投放生活垃圾的便利性,定时投放固定桶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分时段投放生活垃圾;作业人员应及时收运生活垃圾,不应出现生活垃圾散落、收集容器满溢等情况。5.9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合理规划流动式收集车作业路线和时间,确保生活垃圾及时清运。5.10 固定交投点应为密闭式建筑,或为符合安全规范的顶棚和围墙形式。地面应作防水、防渗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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