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7-2023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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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CCS Z 60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12272023代替 DB11/12272015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2023-04-24 发布 2024-01-01 实施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11/12272023 I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含 VOCs 原辅材料要求.4 5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4 6 无
2、组织排放控制要求.7 7 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9 8 台账要求.9 9 监测要求.9 10 实施与监督.11 附录 A(规范性)低 VOCs 含量产品.12 附录 B(规范性)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核算.13 参考文献.17 DB11/12272023 II 前言 本文件全文强制。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11/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72015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废止。与DB11/12272015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3、:a)更改了文件的范围(见第 1 章,2015 年版的第 1 章);b)根据产品功能,更改了涂料 VOCs 含量限值要求,增加了“胶粘剂”“清洗剂”VOCs 含量限值要求(见第 4 章,2015 年版的第 4 章);c)增加了汽车整车制造、发动机制造“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增加了“焊接”“其他”“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等工序或环节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根据行业类别增加了“改装车制造”各工序大气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见第 5 章表 1,2015 年版的第 4 章);d)增加了“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见第 5章表 2);
4、e)增加了 VOCs 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及其他有组织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见第 5 章);f)增加了“零部件中保险杠、车架”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要求(见第 5 章表 3);g)删除了车间工位无组织排放限值(见 2015 年版的第 4 章);h)增加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见第 6 章);i)增加了企业边界污染监控要求(见第 7 章);j)增加了台账要求(见第 8 章);k)更改了监测要求(见第 9 章);l)更改了实施与监督(见第 10 章);m)增加了规范性附录 A“低 VOCs 含量产品”(见附录 A);n)更改了规范性附录“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
5、放量核算方法”(见附录 B,2015 年版的附录 A);o)删除了规范性附录 B“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见 2015 年版附录 B)。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14日批准。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霞、刘晓宇、何万清、聂磊、高美平、韩兵、杨候剑、王敏燕、李亚坤、熊娅、肖晓峰。本文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5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DB11/12272023 III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6、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防治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汽车制造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文件。DB11/12272023 1 汽车制造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制造企业含VOCs原辅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监测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汽车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
7、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 24409 车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3372 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8508 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 GB/T 38597 低挥发性有机物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
8、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
9、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11/12272023 2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
10、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7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汽车制造业 HJ 108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2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污染物(SO2、NO、NO2、CO、CO2)的测定 便携式傅立叶变换红外光谱法 HJ 1261 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1286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WS/T 757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
11、范 DB11/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T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DB11/T 1484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 DB11/T 1566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苯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汽车制造业 automotive manufacturing industry 从事GB/T 47542017中规定的汽车制造业(C36),包括汽柴油车整车制造(C3611)、新能源整车制造(
12、C3612)、汽车用发动机制造(C3620)、改装汽车制造(C3630)、电车制造(C3650)、汽车车身、挂车制造(C3660)、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C3670)等生产活动的工业。不包括电池、汽车用仪器仪表、新能源汽车电动机等制造工业。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本文件采用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VOCs综合控制项目。来源:GB 378222019,3.1,有修改 3.3 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s(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
13、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来源:GB 378222019,3.3 3.4 处理效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DB11/12272023 3 污染物经污染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排放量削减百分比,根据同步检测污染处理设施进口和出口污染物单位时间(1 h)排放量进行计算。来源:GB 416162022,3.4 3.5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来源:GB 378222019,3.4 3.6 密闭 c
14、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来源:GB 378222019,3.5 3.7 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源:GB 378222019,3.6 3.8 施工状态 application condition 在施工方式和施工条件满足相应产品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时,产品所有组分混合后,可以进行施工的状
15、态。来源:GB 244092020,3.25 3.9 VOCs 物料 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包括但不限于汽车制造企业生产过程使用的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涂料、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腔体蜡、清洗(洁)剂、发泡剂、脱模剂等原辅材料和产生的废料(渣、液)。来源:GB 378222019,3.7,有修改 3.10 单位涂装面积 VOCs 排放量 VOCs emission per coating area 汽车制造企业涂装生产线(包括电泳或底涂,密封胶以及阻尼胶等、中涂、面涂、罩光、修补、注蜡等)所有工艺阶段的VOCs排放量,以及利用溶剂进行工艺设备(喷漆室、
16、其他固定设备)清洗(既包括在线清洗也包括停机清洗)的VOCs排放量总和与底涂总面积或涂装设计数模面积之比。3.11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注:已建成投产指已依法履行环评相关手续后建成投产,或者不需办理环评手续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12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对于不需办理环评手续的工业建设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建成投产的属于新建企业。DB11/12272023 4 3.13 标准状态
17、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来源:GB 378232019,3.30,有修改 3.14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来源:GB 378222019,3.19,有修改 3.15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来源:GB 378222019,3.20 3.16 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 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根据管
18、理需求,可以年、季、月、周等作为核算时段。来源:HJ 10972020,3.10,有修改 4 含 VOCs 原辅材料要求 4.1 涂料 VOCs 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 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原厂清漆、本色面漆应满足GB/T 38597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其他原厂涂料应满足相应功能类别的水性涂料限值要求,GB/T 38597中未做规定的涂料品种执行相应涂料产品要求。整车制造企业使用的修补漆和其他汽车制造行业使用的各类涂料应分别满足GB 24409规定的相应功能类别的涂料限值要求。涂料测试方法应分别符合GB/T 38597、GB 24409等规定的要求。4.2 胶粘剂 VOCs 含量限值及
19、测试要求 企业使用的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应满足GB 33372规定的水基型和本体型胶粘剂中交通运输类、溶剂型胶粘剂中其他类要求,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3372的要求。4.3 清洗剂 VOCs 含量限值及测试要求 企业使用的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和测试方法应符合GB 38508规定的要求。5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1 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11/12272023 5 表1 汽车整车、汽车用发动机、改装汽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项目 适用工序或装置 监控位置 焊接 涂装(含电泳)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
20、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 其他a 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b苯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他有组织排气筒 苯系物c 10 10 NMHC 25 25 25 颗粒物 10 10d 10 氮氧化物e 100f 100 100 100 二氧化硫g 20 20 20 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a 包括涂装车间各排气筒以外的其他生产车间或设施 VOCs 排气筒,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总装转毂、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
21、理设施的排气筒等。其中,总装转毂、发动机和整车出厂检测、产品研发、发动机热态试验车间或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涂装产品研发试验室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调漆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b 烤箱加热设施主要是指对喷件涂层加热烘干,或用于给生产设施加热的燃烧设施,其单独排气筒(含“四元体”燃烧装置排气筒)的氮氧化物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9%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c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d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强冷和闪干单独
22、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e 仅以电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f 以天然气为燃料对涂装、涂胶废气进行治理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应监控该项目。g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加热设施、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5.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应执行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表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项目 适用工序或装置 监控位置 机加工/注塑、挤塑、等a/焊接 涂装(含电泳)、涂胶及VOCs 治理设施排放口 烘干及烘
23、干治理设施排放口 其他b 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c 苯 0.5 0.5 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 苯系物d 10 10 10 NMHC 20e 30 30 30 DB11/12272023 6 表2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汽车车身、挂车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续)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污染物项目 适用工序或装置 监控位置 机加工/注塑、挤塑、等a/焊接 涂装(含电泳)、涂胶及VOCs 治理设施排放口 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 其他b 烤箱加热设施单独排放口c 颗粒物 10 10f 10 车间或生产设施及其它有组织排气筒 氮氧化物g 100h 100 100 二氧化硫i 2
24、0 20 20流平或闪干废气与烘干废气合并进入烘干废气治理设施时,执行烘干及烘干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其他情况执行涂装及涂装治理设施排放口限值要求。汽车制造企业的密炼、硫化工序执行GB 27632的相关要求。a 注塑、挤塑等树脂加工工序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行本表限值,其他特征污染物项目执行 DB11/501 相关要求。b 包括但不限于调漆间、非线上修补、涂胶、产品研发试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以及污水储存、处理设施的排气筒。其中,修补工序、涂胶、产品研发试验室、涂装研发试验室等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调漆间、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监控的污染物项目为非甲烷总烃。c
25、 烤箱加热设施主要是指对喷件涂层加热烘干,或用于给生产设施加热用的燃烧设施,其单独排气筒(含“四元体”燃烧装置排气筒)的氮氧化物应按式(1)换算为基准含氧量为 9%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d 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e 焊接以及不需要使用切削液或乳化液的机加工等颗粒物排放工序可不监控该项目。f 仅以电或天然气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强冷和闪干单独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g 仅以电为能源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可不监控该项目。h 以天然气为燃料对涂装、涂胶废气进行治理的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应监控该项目。i 仅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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