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79-2022 计量器具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流通领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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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 7.0 2 0CCS A 5 0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7 9 2 0 2 2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范 流 通 领 域2 0 2 2-0 7-2 5 发 布 2 0 2 2-0 8-2 0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3 0 1/T 7 9 2 0 2 2I 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工 作.24.1 计 划 制 定.24.2 计 划 实 施.25 工 作 纪 律.36 抽 样.36.1 抽 样 人 员
2、.36.2 抽 样 依 据.36.3 抽 样 实 施.46.4 抽 样 资 料 的 保 存.56.5 例 外 处 置.57 检 定(检 验)、报 告 出 具 及 结 果 上 报.67.1 检 定(检 验).67.2 报 告 出 具.67.3 结 果 上 报.68 异 议 处 理 及 样 品 处 置.68.1 异 议 处 理.68.2 样 品 处 置.7附 录 A(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检 委 托 书.8附 录 B(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检 任 务 承 诺 书.9附 录 C(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1 0附 录 D(规 范 性)
3、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单.1 2附 录 E(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廉 政 卡.1 3附 录 F(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例 外 处 置 记 录.1 4附 录 G(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异 议 受 理 通 知 书.1 5附 录 H(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复 检 通 知 书.1 6附 录 I(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异 议 处 理 通 知 书.1 7附 录 J(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例 外 处 置 汇 总 表.1 8D B 5 3 0 1/T 7 9 2
4、 0 2 2I I I附 录 K(规 范 性)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汇 总 表.1 9参 考 文 献.2 0D B 5 3 0 1/T 7 9 2 0 2 2I V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云 南
5、 省 计 量 测 试 技 术 研 究 院、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黄 健、晏 冰 冰、刘 棣、郑 舒 月、王 斌。D B 5 3 0 1/T 7 9 2 0 2 21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规 范 流 通 领 域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流 通 领 域 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的 组 织 工 作、工 作 纪 律、抽 样、检 定(检 验)、报 告 出 具、结 果 上 报、异 议 处 理 及 样 品 处 置。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规 范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在 流 通 领 域 依 法 组 织 开 展 的
6、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活 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2 8 2 8 计 数 抽 样 检 验 程 序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计 量 器 具单 独 或 与 一 个 或 多 个 辅 助
7、设 备 组 合,用 于 进 行 测 量 的 装 置。来 源:J J F 1 0 0 1-2 0 1 1,6.1,修 改 3.2计 量 检 定或 检 定,查 明 或 确 认 测 量 仪 器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活 动,它 包 括 检 查、加 标 记 和/或 出 具 检 定 证 书。来 源:J J F 1 0 0 1-2 0 1 1,9.1 7,修 改 3.3计 量 监 督为 检 查 测 量 仪 器 是 否 遵 守 计 量 法 律、法 规 要 求 并 对 测 量 仪 器 的 制 造、进 口、安 装、使 用、维 护 和 维修 所 实 施 的 控 制。来 源:J J F 1 0 0 1-2 0
8、 1 1,9.7,修 改 3.4监 督 抽 查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为 监 督 产 品 质 量,依 法 组 织 对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生 产、销 售 的 产 品 进 行 抽 样、检 验,并 进 行 处 理 的 活 动。来 源: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 8 号),第 三 条 3.5检 验为 确 定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各 特 性 是 否 合 格,测 量、检 查、测 试 或 量 测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一 种 或 多 种 特 性,并且 与 规 定 要 求 进 行 比 较 的 活
9、 动。来 源:G B/T 2 8 2 8.1-2 0 1 2,3.1.1 D B 5 3 0 1/T 7 9 2 0 2 223.6双 随 机 一 公 开在 监 管 过 程 中 随 机 抽 取 检 查 对 象,随 机 选 派 执 法 检 查 人 员,抽 查 情 况 及 查 处 结 果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开。来 源: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 国 办 发 2 0 1 5 5 8 号 3.7流 通 领 域指 计 量 器 具 销 售 和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两 个 环 节。注:经营活动中使用系指水表、电表和燃气
10、表等用于经营企业与其客户间进行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4 组 织 工 作4.1 计 划 制 定4.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计 量 法 实 施 细 则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理 总 局 令 第 1 8 号),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制 定 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年 度 计 划,并 抄 报 上 级 计 量 行 政 管 理部 门。4.1.2 列 入 监 督 抽 查 年 度 计 划 的 计 量 器 具 主 要 为 流 通 领 域 中:a)国 家 重 点 管 理 的 计 量 器 具;b)消 费 者、有
11、关 组 织 反 映 的 有 问 题 的 计 量 器 具(包 括 质 量 性 能 或 计 量 性 能)。4.2 计 划 实 施4.2.1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根 据 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年 度 计 划 制 定 监 督 抽 查 方 案(以 下 简 称“方 案”),并 在 监 督 抽 查 开 始 前 向 社 会 公 开。a)根 据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推 广 随 机 抽 查 规 范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的 通 知(国 办 发 2 0 1 5 5 8 号)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抽 查 管 理 暂 行 办 法(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12、1 8 号),方 案 应 符 合:1)“双 随 机 一 公 开”原 则;2)抽 检 分 离 原 则;3)不 重 复 抽 样 原 则。b)方 案 应 包 括:1)监 督 抽 查 工 作 目 标;2)监 督 抽 查 对 象、所 在 区 域;3)监 督 抽 查 时 间 安 排,包 括 抽 样、检 定(检 验)、结 果 公 示 等 时 间 节 点;4)监 督 抽 查 的 计 量 器 具 名 称、规 格、产 品 标 准、计 量 检 定 规 程 等;5)监 督 抽 查 工 作 要 求;6)其 他 需 要 明 确 的 内 容。4.2.2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委 托 具
13、 备 条 件 的 法 定 检 定(检 验)机 构 承 担 监 督 抽 查 抽 样、检 定(检 验)、样 品 处 置 等 工 作,并 签 订 委 托 协 议,明 确 委 托 事 项、权 利、义 务、违 约 责 任 等 内 容。4.2.3 受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委 托 承 担 监 督 抽 查 任 务 的 检 定(检 验)机 构,应:a)根 据 委 托 协 议 及 相 关 收 费 依 据,向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交 开 展 监 督 抽 查 所 需 的 经 费 预 算,需 分项 列 明:抽 样、样 品 购 买、运 输、检 定(检 验)以 及 处 置 等 费 用;b)与 计
14、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签 订:D B 5 3 0 1/T 7 9 2 0 2 231)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检 委 托 书(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A 相 符);2)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检 任 务 承 诺 书(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B 相 符)。c)根 据 方 案 制 定 监 督 抽 查 细 则,报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批 准。监 督 抽 查 细 则 应 包 括:1)抽 样 方 法;2)抽 样 要 求,包 括 抽 样 型 号 或 规 格、抽 样 基 数、抽 样 数 量 等;3)检 定(检 验)项 目 及 检 验 重 要 程 度 分 类
15、;4)检 定(检 验)方 法 标 准 及 判 定 依 据、判 定 规 则;5)样 品 的 处 置。5 工 作 纪 律5.1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和 抽 检 机 构 应 主 动 接 受 被 抽 查 对 象 和 社 会 的 监 督。5.2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承 担 任 务 的 抽 检 机 构 及 工 作 人 员,应 依 法 开 展 工 作,不 应:a)提 前 向 被 抽 查 对 象 透 露 抽 查 信 息;b)向 被 抽 查 对 象 收 取 费 用;c)利 用 监 督 抽 查 结 果 参 与 有 偿 活 动;d)擅 自 向 企 业 颁 发 监 督 抽 查 合 格 证 书
16、等。5.3 承 担 任 务 的 检 定(检 验)机 构 应 当 如 实 上 报 检 定(检 验)结 果 和 检 定(检 验)结 论,不 应 伪 造、篡 改、瞒 报,并 对 结 果 负 责。5.4 承 担 任 务 的 抽 检 机 构 未 经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同 意,不 应 擅 自 向 外 泄 露 抽 查 结 果 及 有 关 材 料。6 抽 样6.1 抽 样 人 员6.1.1 抽 样 人 员 应 经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产 品 标 准、检 定 规 程、监 督 抽 查 细 则 等 培 训。6.1.2 同 一 对 象 同 一 批 次 抽 样 人 员 不 应 少 于 2 人。6.
17、1.3 抽 样 人 员 不 应 承 担 所 抽 取 计 量 器 具 的 检 定(检 验)工 作。6.2 抽 样 依 据抽 样 依 据 为:a)G B/T 2 8 2 8;b)根 据 方 案 编 制 的 监 督 抽 查 细 则。6.3 抽 样 实 施6.3.1 现 场 抽 样6.3.1.1 抽 样 时 抽 样 人 员 应 向 被 抽 查 对 象:a)出 示 工 作 证 件;b)送 达 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C 相 符);c)告 知 监 督 抽 查 的 范 围、抽 样 方 法、抽 样 要 求 等。6.3.1.2 若 计 量 器 具 检 定(
18、检 验)后 可 能 影 响 质 量 性 能 或 计 量 性 能 的,应 以 购 买 方 式 获 得:D B 5 3 0 1/T 7 9 2 0 2 24a)以 计 量 器 具 的 销 售 标 价 购 买 或 参 考 同 类 计 量 器 具 市 场 价 格 购 买,并 由 被 抽 查 对 象 签 字 确 认;b)抽 样 人 员 向 被 抽 查 对 象 现 场 支 付 购 买 样 品 费 用 时,应 向 被 抽 查 对 象 索 取 发 票 及 所 购 样 品 明 细。6.3.1.3 若 计 量 器 具 检 定(检 验)后 不 会 影 响 质 量 性 能 或 计 量 性 能 的,可 接 受 被 抽
19、查 对 象 无 偿 提 供:a)应 在 抽 样 单 中 注 明,并 由 被 抽 查 对 象 签 字 确 认,必 要 时 进 行 标 记;b)应 于 抽 查 工 作 结 束 后,将 抽 取 的 样 品 归 还 被 抽 查 对 象。6.3.1.4 抽 查 计 量 器 具 备 样,由 被 抽 查 对 象 先 行 无 偿 提 供,但 在 需 要 启 用 备 样 进 行 复 检 时,应 执 行6.3.1.2 规 定。6.3.1.5 对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使 用 的 计 量 器 具 实 施 抽 样 时,应 通 知 运 营 单 位 和 使 用 者 到 达 抽 查 现 场。不 具备 现 场 检 定(检
20、验)条 件 的,运 营 单 位 应 提 供 合 格 的 计 量 器 具 替 代 被 抽 样 的 计 量 器 具,并 按 国 家 有 关 规定 进 行 拆 装。6.3.1.6 抽 样 完 成 后,应 就 地 封 样,封 样 所 使 用 的 封 条 由 组 织 监 督 抽 查 的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供:a)检 定(检 验)计 量 器 具 和 备 用 计 量 器 具 应 分 别 封 样,注 明“检 样”或“备 样”,进 行 顺 序 编 号并 在 抽 样 单 备 注 栏 中 说 明;b)封 条 应 注 明 抽 样 日 期、“检 样”、“备 样”、抽 样 单 编 号、抽 样 人 员 签
21、 名 等 信 息。6.3.1.7 封 存 计 量 器 具 的 处 理:a)需 就 地 封 存 的,抽 样 人 员 应 拍 照 留 证,并 将 在 样 品 保 护 方 面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义 务,告 知 被抽 查 对 象;b)不 需 就 地 封 存 的,按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移 送 至 承 担 任 务 的 检 定(检 验)机 构,并 对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计量 器 具 进 行 防 损 保 护;c)具 备 现 场 检 定(检 验)条 件 的,应 及 时 告 知 承 担 检 定(检 验)任 务 的 机 构。6.3.1.8 现 场 抽 样 时,抽 样 人 员 应 如 实
22、 填 写 本 文 件 附 录 C 附 录 E、附 录 K 所 列 文 书,其 中:计 量 器具 监 督 抽 查 通 知 书(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C 相 符)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抽 样 单(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录 D 相 符)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廉 政 卡(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E 相 符)计 量 器 具 监 督 抽 查 汇 总 表(样 式 及 内 容 应 与 附 录 K 相 符)。a)文 书 填 写 字 迹 应 清 楚,不 应 随 意 更 改。确 需 更 正 或 者 补 充 的,应 由 被 抽 查 对 象 负 责 人 在 更 正
23、或者 补 充 处 以 手 印 或 签 字 确 认。b)抽 样 人 员 应 进 行 影 像 记 录,包 括 但 不 限 于:1)被 抽 查 对 象 的 门 店 或 企 业 招 牌、门 牌;2)被 抽 查 对 象 的 营 业 执 照、身 份 证 等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文 件;3)抽 样、封 样 及 存 样 过 程 的 录 影;4)就 地 封 存 的 计 量 器 外 观 形 态 及 其 摆 放 位 置。6.3.2 网 络 抽 样6.3.2.1 采 用 网 络 抽 样,应 根 据 网 络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3 7 号)进
24、行。抽 样 单 位 应 通 过 匿 名 方 式 购 买 在 昆 明 登 记 注 册 的 网 络 交 易 经 营 者 正 在 销 售 的 计 量 器 具,且 应:a)同 时 购 买 被 抽 查 的 计 量 器 具 及 其 备 样;b)在 实 施 抽 样 前 将 买 样 I D 及 付 款 账 户、收 货 地 址、联 系 方 式 等 信 息 报 计 量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备 案。6.3.2.2 购 买 样 品 时,应 进 行 影 像 或 截(录)屏 记 录,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被 抽 查 对 象 网 址、首 页、营 业 执 照、相 关 资 质 证 书 或 其 它 信 息;b)网 页
25、展 示 的 计 量 器 具 网 址、计 量 器 具 编 号、标 价 等 信 息;D B 5 3 0 1/T 7 9 2 0 2 25c)订 单、支 付 记 录、收 货 人、出 货 清 单、购 买 发 票 等 信 息;d)聊 天 记 录 等 其 他 需 要 采 集 的 信 息。6.3.2.3 抽 样 人 员 收 到 网 络 购 买 的 计 量 器 具 后,应 对 外 包 装 进 行 查 验,不 少 于 2 人 实 施 拆 封,对 购 买样 品 与 购 买 计 划 的 符 合 性 及 其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a)外 观 完 好 的,进 行 封 样,封 条 应 符 合 6.3.1.6 的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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