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5 T 79—2022 出租住房消防安全管理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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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 3.2 2 0.0 1CCS P 1 6四 川 省(宜 宾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5/T 7 9 2 0 2 2出 租 住 房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求M a n a g e m e n t r e q u i r e m e n t s f o r f i r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r e n t a l h o u s i n g2 0 2 2-0 3-1 5 发 布 2 0 2 2-0 4-0 1 实 施宜 宾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5115D B 5 1 1 5/T 7 9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2、I I引 言.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原 则.25 基 本 要 求.26 消 防 器 材 设 施 设 置.37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38 消 防 工 作 档 案.5附 录 A(资 料 性)出 租 住 房 管 理 台 账.6参 考 文 献.7D B 5 1 1 5/T 7 9 2 0 2 2I 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3、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宜 宾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宜 宾 市 消 防 救 援 支 队、四 川 万 豪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任 壮、何 富 伟、顾 乡、路 欣 欣、王 少 波、邱 远 强、王 晓、万 麟 志、陈 江 波、靳 西 彪、万 春 美、王 强、张 银、李 堰 军、郑 鑫 源。本 文 件 首 次 制 定 发 布。D B 5 1 1 5/T 7 9 2 0 2 2V引 言随 着 我 国 市 场
4、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大 量 的 流 动 人 口 往 城 市 聚 集,带 来 了 巨 大 的 住 房 需 求。受 高 额 利润 驱 动,部 分 房 屋 拥 有 者 和“二 房 东”将 住 宅 分 隔 成 多 个 独 立 的 小 空 间,分 别 出 租 或 按 床 位 出 租,以获 取 利 益 最 大 化。由 于 人 口 密 度 大、易 燃 装 修 材 料 多、私 拉 电 线、滥 用 电 器、管 理“缺 位”等 现 象 普遍,出 租 住 房 消 防 安 全 隐 患 较 多,演 化 成 为 了 火 灾 高 发 的“重 风 险 区”和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的 潜 在 威 胁。出 租 住
5、房 的 大 量 出 现,是 我 们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发 展 过 程 中 的 一 个 必 然 衍 生 物。同 时,也 给 我 们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提 出 了 考 验。目 前,出 租 住 房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存 在 认 识 不 清、重 视 不 够、监 管 力度 不 足、法 律 法 规 不 健 全 等 问 题。在 尚 无 相 关 标 准 的 前 提 下,亟 需 制 定 针 对 性 强 的 标 准 对 出 租 住 房 消防 安 全 管 理 进 行 有 效 规 范。D B 5 1 1 5/T 7 9 2 0 2 21出 租 住 房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要
6、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出 租 住 房 的 总 体 原 则、基 本 要 求、消 防 器 材 设 施 设 置、消 防 安 全 管 理 职 责、消 防 工作 档 案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宜 宾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出 租 住 房 的 消 防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7、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8 6 2 4 建 筑 材 料 及 制 品 燃 烧 性 能 分 级G B 1 3 4 9 5.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0 3 9 农 村 防 火 规 范G B 5 0 2 2 2 建 筑 内 部 装 修 设 计 防 火 规 范X F 1 2 8 3 住 宅 物 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户 h o u s e h o l d s以 家
8、 庭 关 系 为 主 的 公 民 居 住 一 处 共 同 生 活 的 或 单 身 居 住 独 立 生 活 的 家 庭 单 元。3.2出 租 住 房 r e n t a l h o u s i n g除 宾 馆、旅 店、公 寓、招 待 所 外,通 过 租 赁 方 式 为 他 人 居 住 使 用 的 住 宅。3.3物 业 服 务 企 业 p r o p e r t y s e r v i c e e n t e r p r i s e具 有 独 立 企 业 法 人 地 位,依 据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从 事 物 业 管 理 服 务 活 动 的 组 织。3.4封 闭 楼 梯 间 e n c l
9、o s e d s t a i r c a s e在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设 置 门,以 防 止 火 灾 的 烟 和 热 气 进 入 的 楼 梯 间。3.5防 烟 楼 梯 间 s m o k e-p r o o f s t a i r c a s e在 楼 梯 间 入 口 处 设 置 防 烟 的 前 室、开 敞 式 阳 台 或 凹 廊(统 称 前 室)等 设 施,且 通 向 前 室 和 楼 梯 间的 门 均 为 防 火 门,以 防 止 火 灾 的 烟 和 热 气 进 入 的 楼 梯 间。3.6D B 5 1 1 5/T 7 9 2 0 2 22出 租 方 l e s s o r按 租 赁
10、合 同 规 定 拥 有 住 宅 合 法 使 用 权 的 房 主 或 承 租 人。3.7承 租 方 l e s s e e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后 拥 有 出 租 方 住 宅 合 法 使 用 权 的 单 位 和 自 然 人/实 际 使 用 人。4 总 体 原 则社 会 治 理、群 众 监 督、依 法 维 权。在 住 宅 租 赁 过 程 中 如 有 严 重 违 反 有 关 治 安、环 保、消 防 等 法 律法 规 或 将 住 宅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时,相 关 方 应 及 时 采 取 合 理 措 施 制 止,并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5 基 本 要 求5.1 出 租 住
11、 房 所 在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0 3 9 的 规 定。5.2 出 租 住 房 内 部 装 修 防 火 设 计 应 符 合 G B 5 0 2 2 2 的 规 定。5.3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1 的 规 定。5.4 物 业 消 防 管 理 应 符 合 X F 1 2 8 3 的 规 定。5.5 下 列 房 屋 不 应 作 为 居 住、休 息 或 类 似 用 途 进 行 出 租:a)经 鉴 定 为 危 房,已 不 满 足 居 住 安 全 条 件 的;b)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易 燃 易
12、 爆 危 险 品 的 场 所 设 置 在 同 一 建 筑 物 内,或 与 生 产、储 存、经 营 易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场 所 的 防 火 间 距 小 于 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规 定 值 的;c)原 设 计 为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地 下 室 或 半 地 下 室 的;d)木 结 构 建 筑 3 层 或 3 层 以 上 的;e)用 彩 钢 夹 芯 板 搭 建,且 彩 钢 夹 芯 板 芯 材 的 燃 烧 性 能 等 级 低 于 G B 8 6 2 4 规 定 的 A 级 的;f)不 满 足 第 6 章 条 件 的;g)法 定 其 他 情 形。5.6 消 防
13、车 道 不 应 设 置 隔 离 桩、栏 杆 等 障 碍 设 施 和 影 响 消 防 车 通 行 的 障 碍 物。确 需 临 时 设 置 时,应 安排 专 人 看 管,确 保 发 生 火 灾 时 能 够 及 时 清 除。5.7 电 动 自 行 车 应 设 置 集 中 停 放 或 充 电 的 区 域,且 与 疏 散 通 道 之 间 的 隔 墙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5.8 房 间 隔 墙 和 吊 顶 应 采 用 不 燃 材 料,房 间 隔 墙 应 从 楼 地 面 基 层 隔 断 至 梁、楼 板 或 屋 面 板 的 底 面 基 层,房 间 隔 墙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 h,屋
14、面 板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0.5 h。5.9 卧 室、厨 房 等 房 间 宜 设 置 开 向 户 外 的 窗 户,确 有 困 难 时,应 采 取 相 应 的 排 烟 措 施;不 宜 设 置 开 放 式厨 房,厨 房 与 建 筑 内 的 其 他 部 位 之 间 应 采 取 防 火 分 隔 措 施;厨 房 内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报 警 装 置。5.1 0 供 电 线 路 应 穿 管 保 护,并 宜 设 置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和 空 气 开 关;每 个 房 间 的 供 电 线 路 宜 设 置 独 立 回路。额 定 功 率 不 小 于 6 0 W 的 白 炽 灯、卤
15、钨 灯、高 压 钠 灯、金 属 卤 化 物 灯、荧 光 高 压 汞 灯(包 括 电 感 镇流 器)等,不 应 直 接 安 装 在 可 燃 物 体 上,应 采 取 有 效 防 火 措 施。5.1 1 与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建 筑 相 邻 时,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h 且 不 开 设 门、窗、洞 口 的 防 火 隔 墙 或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1.5 h 的 不 燃 性 楼 板 与 非 住 宅 用 途 的 建 筑 进 行 完 全 分 隔。当 为 高 层 建 筑 时,应 采用 无 门、窗、洞 口 的 防 火 墙 或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2 h 的 不
16、 燃 性 楼 板 进 行 完 全 分 隔。与 非 住 宅 部 分 的 安 全出 口 和 疏 散 楼 梯 应 分 别 独 立 设 置。5.1 2 疏 散 走 道 和 疏 散 楼 梯 的 净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1 m,且 应 保 持 畅 通。5.1 3 封 闭 楼 梯 间、防 烟 楼 梯 间 及 其 前 室 内 禁 止 穿 过 或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管 道。敞 开 楼 梯 间 内 不 应 设 置 可燃 气 体 管 道;确 需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管 道 和 可 燃 气 体 计 量 表 时,应 采 用 金 属 管 和 设 置 切 断 气 源 的 阀 门。D B 5 1 1 5/T
17、 7 9 2 0 2 235.1 4 套 内 任 一 点 至 直 通 疏 散 走 道 的 户 门 的 直 线 距 离 不 应 大 于 1 5 m;为 跃 层 式 住 宅 的,套 内 楼 梯 的 距离 可 按 其 梯 段 水 平 投 影 长 度 的 1.5 倍 计 算。5.1 5 所 在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5 4 m 的,应 有 一 间 房 间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应 靠 外 墙 设 置,并 应 设 置 可 开 启 外 窗;b)内、外 墙 体 的 耐 火 极 限 不 应 低 于 1 h,该 房 间 的 门 宜 采 用 乙 级 防 火 门,外 窗 的 耐 火 完 整 性 不宜 低 于
18、 1 h。5.1 6 不 应 改 变 原 有 房 屋 整 体 设 计。应 以 原 设 计 的 房 间 为 最 小 出 租 单 位,人 均 租 住 建 筑 面 积 不 应 低 于1 0 m2,每 间 卧 室 居 住 的 人 数 不 应 超 过 2 人(有 法 定 赡 养、抚 养、扶 养 义 务 关 系 的 除 外);1 间 卧 室 不应 出 租 给 2 户 及 以 上 住 户 居 住。不 应 将 厨 房、卫 生 间、阳 台 和 地 下 储 藏 室 等 不 具 备 居 住 功 能 空 间 改 装 为 卧室 进 行 出 租 或 直 接 出 租 供 人 员 居 住。5.1 7 阳 台 或 门 窗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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