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03 T 246.3-2022 行政复议服务保障规范 第3部分:案件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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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6 0C C S A 1 4DB4403深 圳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理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s e r v i c e a s s u r a n c e f o r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r e c o n s i d e r a t i o n P a r t 3:C a s e s m a n a g e m e n t2 0 2 2-0 7-2 2 发 布 2 0 2 2-
2、0 8-0 1 实 施深 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要 求.15 案 号 管 理.16 案 由 管 理.27 案 卷 管 理.2附 录 A(规 范 性)各 行 政 区 简 称.8附 录 B(资 料 性)案 卷 封 面.9附 录 C(规 范 性)各 类 案 件 卷 内 材 料 要 求.1 0附 录 D(资 料 性)卷 内 目 录 模 板.1 6附 录 E(资 料 性)证 物 袋 模 板.1 7附 录 F(资 料 性)
3、案 卷 封 底(模 板).1 8参 考 文 献.1 9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是 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的 第 3 部 分。D B 4 4 0 3/T 2 4 6 2 0 2 2已 经 发 布 了 以 下 部 分: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第 2 部 分:文 书 撰 写 制 作;第 3
4、部 分:案 件 管 理;第 4 部 分:人 员 管 理 及 硬 件 设 施。本 文 件 由 深 圳 市 司 法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司 法 局、深 圳 市 标 准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曾 碧 静、黄 晓 莉、李 睿、杨 文 君、吴 恋、蔡 叶 菁、张 文 静、黄 飞 燕、黄 振凯、冯 艳 玲。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1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3 部 分:案 件 管 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管 理 的 总 体 要 求 以 及 案 号
5、 管 理、案 由 管 理、案 卷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深 圳 市、区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机 构 开 展 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4 4 0 3/T 2 4 6.1 2 0
6、 2 2 行 政 复 议 服 务 保 障 规 范 第 1 部 分:案 件 办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D B 4 4 0 3/T 2 4 6.1 2 0 2 2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4 总 体 要 求案 件 管 理 遵 循“一 案 一 号”的 原 则,每 个 案 件 的 资 料 整 理 形 成 一 个 独 立 的 案 卷,并 赋 予 唯 一 的案 号。行 政 复 议 机 构(以 下 简 称“复 议 机 构”)应 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进 行 案 件 登 记,建 立 案 件卷 宗;结 案 后 1 个 月 内 完 成 案 卷 资 料 整 理
7、,结 案 后 2 个 月 内 完 成 案 卷 制 作 和 归 档。复 议 机 构 应 建 立 案 卷 安 全 保 密 制 度。宜 结 合 案 号、案 由 类 型 等 要 素 对 案 件 进 行 归 档 和 保 存。5 案 号 管 理行 政 复 议 案 件 的 案 号 组 成 要 素 包 括:地 域 代 字:深 圳 市 政 府 的 案 件,统 一 为“深 府”;深 圳 市 各 行 政 区 政 府 的 案 件,统 一 为“深+行 政 区 简 称+府”,各 行 政 区 的 简 称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案 件 类 别 简 称:统 一 为“行 复”,表 示 案 件 属 于 行 政 复 议
8、 案 件;收 案 年 度:为 收 案 的 公 历 自 然 年,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置 于 内;案 件 次 序 号:为 收 案 的 次 序 号,用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案 号 各 组 成 要 素 的 编 排 规 则 为:地 域 代 字+“行 复”+收 案 年 度+收 案 次 序 号+“号”。示例 1:案件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收案年度为 2 0 2 1 年,收案顺序是 1 的,该案号为:深府行复 2 0 2 1 1 号。示例 2:案件为 深圳市龙 华区人民政 府行政复议 案件,收 案年度为 2 0 2 1 年,收 案顺序是 1 的,该 案号为:深龙华府行复2 0 2
9、1 1 号。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26 案 由 管 理复 议 机 构 收 到 申 请 后,应 根 据 申 请 人 复 议 请 求 确 定 案 件 的 案 由。案 由 可 分 为 以 下 类 别:行 政 处 罚;行 政 强 制;行 政 征 收;行 政 许 可;行 政 确 权;政 府 信 息 公 开;行 政 不 作 为;行 政 确 认;举 报 投 诉 处 理;其 他。7 案 卷 管 理案 卷 组 成复 议 案 件 卷 宗 由 以 下 三 部 分 组 成:封 面;卷 内 材 料;封 底。案 卷 制 作7.2.1 纸 质 案 卷7.2.1.1 封 面7.2.1.1.
10、1 封 面 为 卷 宗 的 最 外 一 层 或 一 页,采 用 长 宽 为 2 9 7 m m 2 1 0 m m 规 格。7.2.1.1.2 封 面 的 项 目 及 填 写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申 请 人 名 称:填 写 申 请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全 称;被 申 请 人 名 称:填 写 被 申 请 人 单 位 全 称;收 案 时 间: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写 明 收 案 的 年、月、日,不 设 虚 位,如,2 0 2 1 年 1 月 8 日;案 号:符 合 第 5 章 的 要 求;案 由:明 确 案 由 类 型;受 理 情 况,分 为 以 下 几 种:受 理:案 件 受 理;
11、不 受 理:案 件 不 受 理;告 知:告 知 申 请 人 向 其 他 复 议 机 关 提 出 申 请;转 送:转 送 至 其 他 复 议 机 关;未 补 正 视 为 放 弃:申 请 人 逾 期 未 补 正 申 请 材 料 视 为 放 弃;受 理 前 撤 回 申 请:申 请 人 于 案 件 受 理 前 撤 回 申 请。处 理 结 果,分 为 以 下 几 种:维 持:适 用 于 处 理 决 定 为 维 持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案 件;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3 撤 销:适 用 于 处 理 决 定 为 撤 销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12、 行 为 的 案 件;变 更:适 用 于 处 理 决 定 为 变 更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的 案 件;责 令 履 行:适 用 于 处 理 决 定 为 责 令 被 申 请 人 履 行 法 定 职 责 的 案 件;确 认 违 法:适 用 于 处 理 决 定 为 确 认 被 申 请 人 具 体 行 政 行 为 违 法 的 案 件;驳 回:适 用 于 驳 回 申 请 的 案 件;终 止:适 用 于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的 案 件;调 解:适 用 于 申 请 人 和 被 申 请 人 以 调 解 方 式 结 案 的 案 件。保 管 期 限:保 管 时 间 长 度,如 1 0 年。7
13、.2.1.1.3 案 卷 封 面 模 板 参 见 附 录 B。7.2.1.2 卷 内 材 料7.2.1.2.1 材 料 内 容7.2.1.2.1.1 卷 内 材 料 包 括:卷 内 目 录;卷 内 文 书;不 宜 装 订 的 材 料。7.2.1.2.1.2 各 类 案 件 的 卷 内 材 料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要 求。7.2.1.2.2 卷 内 目 录7.2.1.2.2.1 卷 内 目 录 应 排 列 在 卷 内 材 料 的 首 位,无 需 编 写 页 码。7.2.1.2.2.2 卷 内 目 录 包 括 以 下 项 目:顺 序 号;题 名;文 号;页 号;备 注。7.2.1.2.2.
14、3 卷 内 目 录 各 项 目 的 填 写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顺 序 号:按 照 卷 内 文 件 排 列 的 先 后 顺 序 填 写,每 一 份 文 书 材 料 编 写 一 个 顺 序 号,用 阿 拉 伯数 字 编 排,不 设 虚 位,如,“1、2、3”;同 类 文 件 有 多 份 的,按 照 文 书 形 成 时 间 先 后 排 列并 分 别 编 号,如,案 件 存 在 多 份 调 查 笔 录,则 按 笔 录 形 成 时 间 先 后 分 别 排 列、编 号;题 名:填 写 文 书 材 料 的 标 题:文 书 材 料 有 具 体 标 题 的,照 实 抄 录;文 书 材 料 没 有 标
15、题 或 标 题 不 能 说 明 文 件 内 容 的,应 根 据 其 内 容,准 确 概 括 出 主 题 作 为标 题,自 拟 的 标 题 应 外 加 中 括 号。文 号:填 写 文 件 的 发 文 字 号。如 文 件 无 发 文 字 号,则 填 写“/”;页 号:按 照 卷 内 文 件 在 本 卷 宗 内 的 位 置 所 对 应 的 页 码 填 写。一 份 文 件 有 两 页 及 以 上 的,应写 明 起 止 页 号。如,复 议 申 请 书 仅 有 一 页,位 于 本 卷 宗 内 第 5 页,则 页 号 填 写 为“5”;复议 申 请 书 有 两 页 及 以 上,在 本 卷 宗 内 的 页 码
16、 为 第 2 0 页 至 2 5 页,则 页 号 填 写 为“2 0-2 5”;备 注:注 明 文 书 材 料 中 需 特 别 说 明 的 问 题,以 便 查 阅 材 料 时 参 考。如 无 备 注 信 息,则 填 写“/”。7.2.1.2.2.4 卷 内 目 录 模 板 参 见 附 录 D。7.2.1.2.3 卷 内 文 书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47.2.1.2.3.1 卷 内 文 书 宜 根 据 案 件 办 理 进 程 进 行 排 列。7.2.1.2.3.2 文 书 排 列 完 毕 后,应 逐 页 编 写 页 码。页 码 编 写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17、求:从 卷 内 目 录 后 的 第 一 份 文 书 的 首 页 开 始 编 写;以 页 面 为 单 位 编 号,一 个 页 面 编 一 个 号 码,空 白 页 面 不 编 号;注:一份 文书 仅单 面有 内容,另 一面 是空 白,编写 页码 的仅 是有 内容 的页 面。正背 两面 都有 内容,则 编写 页码的包括正面和背面。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从“1”开 始 编 写,不 设 虚 位,即“1、2、3、4”;从 页 码“1”开 始,正 面 的 页 码 标 注 在 页 面 的 右 上 角,反 面 的 页 码 标 注 在 页 面 的 左 上 角;页 码 准 确 编 写,无 漏 编 和 重 复
18、编 号;卷 内 文 书 页 码 编 写 后,如 在 案 卷 移 送 前 发 现 漏 编 或 需 增 添 文 书,在 原 页 码 编 号 基 础 上 采 用“原 页 码-新 增 文 书 页 码”的 方 式 对 漏 编 或 新 增 文 书 补 充 编 号。示例:卷内文书从第 2 0 页后出现漏编材料,则对漏编材料页码编号为“2 0-1、2 0-2、2 0-3、”。7.2.1.2.4 不 宜 装 订 的 材 料7.2.1.2.4.1 不 宜 装 订 的 材 料 主 要 包 括:案 件 相 关 音 像 材 料;不 宜 装 订 的 其 他 材 料。7.2.1.2.4.2 对 于 案 件 相 关 音 像
19、材 料,应 按 7.3.2.3 的 要 求 另 行 保 管。7.2.1.2.4.3 对 于 不 宜 装 订 的 其 他 材 料,应 使 用 证 物 袋 封 装 并 附 卷 归 档。证 物 袋 应 标 明 材 料 所 属 案号、提 交 人、提 交 时 间、数 量、名 称 及 其 主 要 内 容。证 物 接 收 人 应 在 证 物 袋 上 签 字 确 认。证 物 袋 模板 参 见 附 录 E。7.2.1.3 封 底7.2.1.3.1 案 卷 封 底 为 案 卷 备 考 表,包 括 以 下 项 目:本 卷 情 况 说 明;立 卷 人;检 查 人;立 卷 日 期。7.2.1.3.2 封 底 各 项 目
20、 填 写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本 卷 情 况 说 明,包 括 但 不 限 于:卷 内 文 书 材 料 缺 损、修 改、补 充、移 出、销 毁 等 情 况;不 能 随 文 书 装 订 入 卷 的 材 料 情 况。立 卷 人:由 负 责 制 作 本 案 卷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检 查 人:由 负 责 案 卷 质 量 检 查 或 审 核 的 人 员 签 名 或 盖 章;立 卷 日 期:用 阿 拉 伯 数 字 填 写 案 卷 制 作 完 毕 的 年、月、日,不 设 虚 位,如,2 0 2 1 年 3 月 5日。7.2.1.3.3 案 卷 装 订 制 作 完 毕 后,如 发 生 新
21、情 况 或 发 现 问 题,由 立 卷 人 或 档 案 管 理 员 在“本 卷 情 况说 明”中 补 充 填 写 相 关 情 况,并 签 名、标 注 时 间。7.2.1.3.4 案 卷 封 底(备 考 表)的 模 板 参 见 附 录 F。7.2.1.4 案 卷 组 装7.2.1.4.1 排 列案 卷 各 组 成 部 分 及 材 料 的 排 列 顺 序 为:D B 4 4 0 3/T 2 4 6.3 2 0 2 25a)案 卷 各 组 成 部 分 依 次 按 下 列 顺 序 排 列:1)案 卷 封 面;2)案 卷 材 料;3)案 卷 封 底。b)卷 内 材 料 各 部 分 内 容 依 次 按 下
22、 列 顺 序 排 列:1)案 卷 目 录;2)卷 内 文 书;3)证 物 袋。7.2.1.4.2 修 缮案 卷 装 订 前 按 以 下 要 求 进 行 修 缮:a)剔 除 文 书 材 料 上 的 金 属 物;b)对 破 损 或 褪 色 的 材 料,应 进 行 修 补 或 复 制;c)装 订 部 位 过 窄 或 有 字 迹 的 材 料,应 用 纸 加 衬 边;d)纸 面 过 小 的 书 写 材 料,应 加 贴 白 色 A 4 纸 衬 纸;纸 张 大 于 卷 面 的 材 料,应 按 卷 宗 大 小 折 叠 整齐;e)需 附 卷 的 信 封 应 打 开 展 平 加 贴 衬 纸,邮 票 不 应 起 掉
23、;f)文 件 制 成 材 料 或 字 迹 材 料 等 不 利 于 保 存 的(如 热 敏 纸 传 真 件、用 铅 笔 或 圆 珠 笔 等 不 耐 久 材料 书 写 的 文 书 等),应 将 原 件 复 制 一 份,放 在 原 件 之 后,另 编 张 次;g)文 书 材 料 中 有 票 据 需 要 加 贴 衬 纸 时,应 平 铺 粘 贴;一 张 纸 上 粘 贴 多 张 票 据 时,应 防 止 重 叠遮 盖,并 在 空 白 处 注 明 此 页 粘 贴 票 据 张 数;h)对 字 迹 难 以 辨 认 的 材 料,应 附 上 抄 件,抄 件 应 载 明 抄 件 制 作 人;i)案 卷 内 的 照 片(
24、包 括 底 片),应 有 文 字 说 明;j)外 文 材 料 应 译 成 中 文 附 在 后 面,少 数 民 族 语 言 文 字 材 料 应 译 成 汉 语 附 在 原 文 后;翻 译 件 应载 明 译 文 制 作 单 位 名 称 或 个 人 姓 名。7.2.1.4.3 装 订案 卷 装 订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装 订 使 用 装 订 档 案 的 专 用 白 线;采 用 右 齐、下 齐、三 孔 双 线、左 侧 装 订 的 装 订 方 法,具 体 操 作 为:将 卷 内 文 书 材 料 右 下 取齐,在 案 卷 左 侧 距 左 页 边 沿 1 0 1 5 m m 处 打 线 孔,用 线
25、绳 三 点 一 线 连 接,每 两 孔 之 间 的 距离 为 1 0 0 m m,长 度 为 1 8 0 m m,位 置 居 中;案 卷 装 订 整 齐、坚 固、不 压 字、不 掉 页、不 倒 页、不 损 坏 文 件、不 妨 碍 阅 读。7.2.1.4.4 封 装案 卷 装 订 后,应 在 卷 底 装 订 线 结 扣 处 粘 贴 封 志,由 立 卷 人 或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加 盖 骑 缝 章。7.2.2 电 子 案 卷7.2.2.1 制 作 方 式7.2.2.1.1 采 用 对 案 卷 材 料 进 行 集 中 数 字 化 的 方 式 制 作 电 子 案 卷。7.2.2.1.2 案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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