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2 T 1129-2022 破产管理人服务质量基本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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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 CCS A 00 3302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1129 2022 破产管理 人服务质 量基本规 范 Specifiction for service quality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2022-03-01 发布 2022-04-01 实施 宁波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302/T 1129 2022 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宁 波市 中级 人民 法院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
2、位:宁波 市 中级人 民法 院清 算与 破产 审判庭、宁波 市中 级人 民 法院司 法鉴 定处、宁波市奉化 区人 民法 院江 口人 民法庭、宁 波大 学法 律职 业标准 研究 中心。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蔡惠 娜、张 鑫、张颖 璐、陈俊、钭晓 东、张民 元、卢晓 春、金 晶、车金 梦、陈斌。DB3302/T 1129 2022 1 破 产管理 人服务质 量基本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破 产管 理人 服务的 服务 启动、服 务内 容、服 务要 求、服务 保障、评价 和改 进。本文件 适用 于破 产管 理人 的服务 质量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文件 没有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3、。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破产管 理人 破产案 件受 理时 指定 的,接管债 务人 企业 并开 展调 查、保管、清理、估价、处 理和分 配债 务人 财产,决定债 务人 内部 管理、日 常开支,代 表债 务人 参加 诉讼、仲裁,提 议召 开债 权人会 议等 活动 的 机 构 及 个人。注:指定方式包括竞争、随机、轮候等。4 服务启 动 自收到 指定 破产 管理 人决 定书 后 3 个 工作 日内,破 产管理 人应:4.1 组建破 产管 理人 专业 团队,成员 名单、负 责人、联 系方式 等书 面告 知破 产受 理法院;接收破 产申 请的 相关 材料 或执行
4、 案件 移送 破产 审查 的相关 材料。自收到 指定 破产 管理 人决 定书 后 5 个 工作 日内,破 产管理 人应:4.2 自查是 否存 在以 下情 形,包括但 不限 于:因故意 犯罪 受过 刑事 处罚;曾被吊 销相 关专 业执 业证 书;与本案 有利 害关 系。出具 消极 任职 资格 审查 报告;刻制破 产管 理人 公章、财 务专用 章及 负责 人名 章等 印章。注: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印章必须交破产受理法院封样备案后才能启用。自收到 指定 破产 管理 人决 定书 后 10 个工 作日 内,破 产管理 人应:4.3 申请开 立破 产管 理人 账户(如无
5、 财产 可不 设立);通知有 关机 关解 除对 债务 人的财 产保 全措 施、中止 对债务 人财 产的 执行、中 止对债 务人 的民事诉讼、仲 裁;将债务 人存 款划 转至 破产 管理人 账户;DB3302/T 1129 2022 2 接收债 务人 的财 产和 事务;告知债 务人 相关 人员 应尽 法律义 务。5 服务内 容 接管破 产企 业 5.1 接管债 务人 财产、印 章、账簿、文书 等资 料,包括 但不限 于:债务人 占有 或管 理的 现金、银行 存款、有 价证 券、存货等 流动 资产,固 定资 产,在 建工 程,对外投 资,无形 资产 等财 产及相 关凭 证;公章、财务 专用 章、合
6、同 专用章、发 票专 用章、海 关报关 章、职能 部门 章、各分支 机构 章、电子印 章、法定 代表 人名 章等印 章;总账、明细 账、日记 账等 账簿及 全部 会计 凭证、重 要空白 凭证;批准设 立文 件、营 业执 照、税 务登 记证 书,各 类资 质证书、章程、合同、协 议以及 各类 决议、会议记 录、人事 档案、管 理系统 授权 密码 等资 料;有关债 务人 的诉 讼、仲裁、执行 案件 的材 料。债务人 状况 调查 5.2 完成债 务人 状况 调查,调 查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股东出 资、对外 投资、股 权质押 查封 情况;开户情 况、存款 余额;各类不 动产 的产 权、抵押、查封、
7、预 登记 或购 房合 同备案 情况;车辆所 有权、抵 押、查封 及年检、强 制报 废情 况;机器设 备及 库存 产品,查 清抵、质押 情况;商标、专利、版 权及 商业 秘密情 况;技术、各类 资质 及相 应期 限、租 赁权、应 收账 款情 况;税款缴 纳及 欠税 情况;社保缴 纳情 况;公积金 缴纳 情况。通知债 权人 申报 债权 并审 查 5.3 通知已 知债 权人 申报 债权,并对 申报 的债 权进 行审 查。决定债 务人 是否 继续 营业 5.4 根据债 务人 状况 调查 情况,决定 债务 人是 否继 续营 业。决定合 同是 否继 续履 行 5.5 根据债 务人 状况 调查 情况,决定
8、债务 人和 对方 当事 人均未 履行 完毕 的合 同是 否继续 履行。组织召 开债 权人 会议 5.6 组织召 开债 权人 会议,开 展会议 前、中、后各 阶段 的工作。审查债 权人 行使 抵销 权 5.7 DB3302/T 1129 2022 3 对与债 务人 互负 债务 的债 权人提 出的 债务 抵销 申请 进行审 查,并出 具审 查意 见。审查合 同相 对方 行使 留置 权、质 权 5.8 对合同 相对 方提 出的 留置 权、质 权申 请进 行审 查,并出具 审查 意见。破产宣 告申 请 5.9 根据调 查结 论,决定 是否 提出宣 告破 产申 请。清理、估价、处 理和 分配 债务人 财
9、产 5.10 对财产 进行 清理、评 估、处理和 分配,提 出破 产财 产分配 方案。破产和 解 5.11 征求债 权人 和债 务人 的和 解意向,制 作或 协助 制作 和解协 议草 案,给出 破产 和解申 请建 议。破产重 整 5.12 寻找适 格的 重整 方,制作 或协助 制作 重整 计划 草案,给出 破产 重整 申请 建议。破产程 序终 结 5.13 提请法 院裁 定终 结破 产程 序。6 服务要 求 接管破 产企 业 6.1 6.1.1 破产管 理人应 对接 管资料 登记造 册,制 作财 产移交 清单、印章移 交清 单、账 簿移交 清单、法 律文书移 交清 单。6.1.2 移交清 单应
10、 一式 三份,由 移送人、交 接人 签字 并加 盖破产 管理 人印 章后 各持 一份留 存。6.1.3 破产管 理人应 设置 专门的 财产、印章、账簿、文书 保管设 施设备,专 人管理 接管。不能移 动 或移动会 导致 受损 的,可经 扫描、拍照、封 签等 措施 后原地 保存。债务人 状况 调查 6.2 6.2.1 债务人 状况 调查 应在 第一 次债权 人会 议 前5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6.2.2 债务人 有以 下情 形的,破 产管理 人应 依法 追回 债务 人的相 关财 产或 撤销 个别 清偿行 为:法院受 理破 产申 请前 一年 内:无偿转 让财 产;以明显 不合 理的 价格 进行
11、交易;对没有 财产 担保 的债 务提 供财产 担保;对未到 期债 务提 前清 偿;放弃债 权 等。法院受 理破 产申 请前 六个 月,存 在 破 产情 形的,对 个别债 权人 进行 清偿,但 个别清 偿使 债务人财产 受益 的除 外;为逃避 债务 而隐 匿、转移 财产;虚构债 务或 者承 认不 真实 的债务;DB3302/T 1129 2022 4 董事、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 员利用 职权 从企 业获 取非 正常收 入和 侵占 企业 财产 等。6.2.3 股东未 完全 履行 出资 义务 的,破 产管 理人 应予 以追 缴。6.2.4 债务人 存有 留置 于 债 权人 处的质 物、留置 物,破
12、产 管理人 应取 回相 关质 物、留置物 等财 产。6.2.5 债务人 存在 下列 情形 的,破产管 理人 应审 查权 利人 或出卖 人的 取回 权:占有不 属于 债务 人的 财产;债务人 作为 买受 人未 付清 全部价 款但 是已 经在 途运 输的标 的物。通知债 权人 申报 债权 并审 查 6.3 6.3.1 自法院 裁定 受理 破产 申请 之日起 二十 五日 内,破产 管 理人应 协助 法院 通知 已知 债权人 申报 债权,公布破 产案 件受 理公 告或 者债权 申报 公告。6.3.2 破产管 理人 应 采取 直接送 达、邮 寄送达、电 子送达 或者债 权人确 认的 其他方 式送达 债权
13、申 报 通知,同 时 应 提供 债权 申报 材料,形成 资料 清单(见 附录 A),包括 债权 申报 登 记表、授权 委托 书、法 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 份证 明书、证据 清单 以及 其他 便于债 权人 申报 债权 的说 明性文 件。6.3.3 根据债 务人 的财 务资 料、人 事资料、考 勤记 录等 证据 材 料,破 产管 理人 应调 查职 工 的劳动 债权。职工对 劳动 债权 清单 记载 有异议 并要 求更 正的,破 产管理 人应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 职 工。管理人复 核后 不予 更正 的,应告知 职工 可以 依法 提起 诉讼。6.3.4 破产管 理人应 对债 权申
14、报 材料登 记造册,对 申报的 债权进 行审查,审 查结论 书面通 知债权 申 报人。6.3.5 在第一 次债 权人 会议 召开 之前,破产 管理 人应 完成 债权审 查和 债权 表的 编制。6.3.6 债务人、债权 人对 债权表 记载的 债权有 异议 的,破 产管理 人应予 以解 释或调 整。破 产管理 人 不予调整 的,应告 知异 议人 应 在债 权人 会议 核查 结束 后 十五 日内 向法 院提 起债 权确认 的诉 讼或 申请 仲裁。6.3.7 破产管 理人 应保 存债 权表 和债权 申报 材料,供 利害 关系人 查阅。决定债 务人 是否 继续 营业 6.4 6.4.1 决定债 务人 继
15、续 营业 时,破产管 理人 应考 虑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因素:是否增 加债 务人 的偿 债能 力;是否可 以避 免损 失扩 大;是否会 导致 债务 增加;是否影 响债 务人 员工 利益 和社会 公共 利益。6.4.2 决定债 务人 继续 营业 的,破产管 理人 应形 成以 下材 料:决定继 续营 业申 请书;继续营 业预 期利 益及 财务 分析报 告;债权人 会议 同意 债务 人继 续营业 的表 决结 果。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的规定,在第一 次债权 人会议召 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必须经破产受理法院许可。决定合 同是 否继 续履 行 6.5 6.5
16、.1 决定债 务人 继续 履行 未履 行完毕 合同 时,破产 管理 人应考 虑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因素:是否增 加债 务人 的偿 债能 力;是否影 响债 务人 员工 及社 会公共 利益;是否影 响债 务人 偿债 的公 平性。6.5.2 决定继 续履行 合同 的,破 产管理 人应在 破产 申请受 理之日 起二个 月内 通知对 方当事 人,或 者 自收到对 方当 事人 催告 之日 起三十 日内 答复。DB3302/T 1129 2022 5 组织召 开债 权人 会议 6.6 6.6.1 第一次 债权 人会 议召 开 前 5 个工 作日,破 产管 理人 应根据 案件 实际 情况,完 成 包括 但
17、不 限于 以下工作:提出债 权人 会议 主席 人选;选定债 权人 委员 会候 选人;拟定破 产管 理人 报酬 方案;拟定债 务人 财产 状况 报告;拟定破 产管 理人 执行 职务 情况的 报告;拟定债 务人 财产 管理 方案 及财产 变价 方案;拟定财 产分 配方 案。形成会 议 资 料目 录 清 单,清单 样 式见 附录B。6.6.2 债权人 会议 召开 当日,破 产管理 人应:组织参 会代 表签 到、引导 参会代 表进 入会 场、发放 债权人 会议 资料;若 线上 召开会 议,应提前创建 线上 会议 链接 并通 知全体 债权 人,组织 参会 代表线 上签 到;报告债 权申 报及 债权 确认
18、 情况、破产 管理 人履 职情 况、会 议需 要表 决事 项;若 线上召 开会 议,应采用 线上 形 式 进行 投票 表决;发放并 收回 表决 票,统计 和汇报 表决 结果;若 召开 线上会 议,线上 统计 并汇 报表决 结果。6.6.3 债权人 会议结 束后 三日内,破产 管理人 应形 成债权 人会议 的到会 情况、表决 情况及 会议决 议 的书面报 告。6.6.4 根据破 产案 件的 进展 情况,破产管 理人 可决 定是 否再 次召开 债权 人会 议,并负 责 相应筹 备工 作。6.6.5 债权人 会议 会务 档案 资料 及债权 人会 议表 决票 签封 后,应 由破 产管 理人 保存 并存
19、档。6.6.6 附录C 给出 了 议 案表 决票 及 重要 会议 文书 示例。审查债 权人 行使 抵销 权 6.7 6.7.1 破产管 理人 不应 主动 抵销 债务人 与债 权人 的互 负债 务,但 抵销 使债 务人 财产 受益的 除外。6.7.2 债权人 主张 抵销 的,破产 管理人 应向 债权 人获 取以 下材料:债权人 与债 务人 之间 互负 债务的 证明 文件;主张行 使抵 销权 的申 请报 告。6.7.3 破产管 理人对 抵销 主张有 异议的,应在 约定 的异议 期限内 或者自 收到 主张债 务抵销 的通知 之 日起三个 月内 提起 诉讼。审查合 同相 对方 行使 留置 权、质 权
20、6.8 6.8.1 主张行 使留 置权 的,破产 管理人 应向 合同 相对 方获 取以下 材料:债务人 不履 行到 期债 务;债权人 合法 占有 债务 人的 动产;留置的 动产 是否 与债 权属 于同一 法律 关系(企 业之 间 留置的 除外);提出行 使留 置权 的书 面申 请材料。6.8.2 拟通过 清偿 债务 或者 提供 担保取 回留 置物,或 者与 留 置权人 协议 以留 置物 折价 清偿债 务等 方式,进行对 债权 人利 益有 重大 影响的 财产 处分 行为 的,破产管 理人 应及 时报 告债 权人委 员会。未 设 立 债 权 人委员会 的,破产 管理 人应 及时报 告法 院。破产宣
21、 告申 请 6.9 DB3302/T 1129 2022 6 6.9.1 破产管 理人 应查 明债 务人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状 况:是否存 在破 产原 因;是否有 破产 重整 可能;是否有 破产 和解 可能。6.9.2 破产管 理人 应提 出书 面申 请报告,载 明以 下内 容:申请人 基础 信息,包 括破 产管理 人全 称、法定 代表 人、住 所、负责 人及 联系 方式,申请 人被法院指 定为 破产 管理 人的 司法文 书;债务人 企业 的负 债 情 况及 偿债能 力分 析;债权人 会议 基本 情况,债 权人是 否有 和解、重 整意 向的说 明;没有和 解、重整 可能 的相 关说明;申请
22、人 盖章、签 字、申请 日期。清理、估价、处 理和 分配 债务人 财 产 6.10 6.10.1 债权人 会议 通过 财产 变价 方案 后 1 个 月内,需 要评 估的,破产 管理 人应 聘请 资产评 估机 构 对 破产财产 进行 评估。6.10.2 按照债 权人 会议 通过 的破 产财产 变价 方案,破 产管 理人应 适时 变价 出售 破产 财产。6.10.3 按照破 产财 产分 配方 案实 施多次 分配 的,破产 管理 人应公 告本 次分 配的 财产 额和债 权额。破 产管理人 实施 最后 分配 的,应在公 告中 指明。在最后 分配 公告 日,附生 效条件 或者 解除 条件 的债 权:生效
23、条 件未 成就 或解 除条 件成就 的,应分 配给 其他 债权人;生效条 件成 就或 解除 条件 未成就 的,应交 付给 债权 人。破产和 解 6.11 6.11.1 破产宣 告之 前,破产 管理 人应征 求债 权人、债 务人 是否有 和解 可能。6.11.2 征得债 权人 数二 分之 一并 债权金 额三 分之 二以 上债 权人同 意之 后,破产 管理 人 应起草 或协 助 债务人起 草和 解协 议草 案,并说明 草案 的合 法性 和可 行性,供债 权人 会议 审议。6.11.3 法院裁 定认 可并 终止 和解 程序的,破 产管 理人 应及 时向债 务人 移交 财产 和营 业事务。破产重 整
24、6.12 6.12.1 在破产 受理 法院 作出 破产 宣告前,破 产管 理人 应协 助债 务 人寻 找适格 的 重整 方。6.12.2 债务人 自行 管理 财产 和营 业事务 的,由 债务 人制 作 重整计 划草 案,破 产管 理 人予以 协助。破产管理人 负责 管理 财产 和营 业事务 的,由破 产管 理人 制作重 整计 划草 案。6.12.3 重整计 划应 经债 权人 会议 表决通 过。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计划 必须报破产受理法院批准。6.12.4 在重整 计划 规定 的监 督期 内,破 产管 理人 应监 督重 整计划 的执 行。6.12.5 根据重 整计 划执
25、行的 实际 情况,破产 管理 人应 判断 是否申 请延 长重 整计 划执 行的监 督期 限。6.12.6 监督期 届满 时,破产 管理 人应向 破产 法院 提交 监督 报告。破产程 序终 结 6.13 6.13.1 出现以 下情 形,破产 管理 人应向 破产 受理 法院 提请 破产程 序终 结:第三人 为债 务人 提供 足额 担保或 者为 债 务 人清 偿 全 部到期 债务 的;债务人 已清 偿全 部到 期债 务的;债务人 与全 体债 权人 就债 权债务 的处 理自 行达 成协 议的;DB3302/T 1129 2022 7 破产财 产不 足以 清偿 破产 费用且 无利 害关 系人 垫付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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