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362-2021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服务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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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3 6 2 2 0 2 1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服 务 管 理 规 范2 0 2 1-1 2-0 1 发 布 2 0 2 2-0 3-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CS 03.080CCS A 2014D B 1 4/T 2 3 6 2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体 原 则.15 基 本 要 求.26 采 购.47 贮 存.58 菜 单 设 计.79 加 工.71 0 供 餐.91 1 收 餐.1 01
2、2 安 全 与 应 急.1 01 3 监 督 管 理.1 2附 录 A(规 范 性)设 施 设 备 管 理 要 求.1 3附 录 B(资 料 性)服 务 满 意 度 调 查 问 卷.1 5D B 1 4/T 2 3 6 2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机 关 运 行 保 障 管 理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3、X/T C 3 4)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省 级 机 关 服 务 中 心、山 西 省 检 验 检 测 中 心(山 西 省 标 准 计 量 技 术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赵 红 梅、寇 永 安、石 胜 利、郁 鸣 钢、张 志 刚、孟 晓 俊、郝 俊 琪、梁 凤 萍、常 俊红、李 俊 峰。D B 1 4/T 2 3 6 2 2 0 2 11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服 务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服 务 管 理 的 总 体 原 则、基 本 要 求、采 购、贮 存、菜 品
4、设 计、加工、供 餐、收 餐、安 全 与 应 急 及 监 督 管 理 的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服 务 管 理,市、县 两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 食 堂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2
5、 7 6 0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添 加 剂 使 用 标 准G B 2 8 9 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7 7 1 8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预 包 装 食 品 标 签 通 则G B 1 3 4 9 5.1 安 全 消 防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 1 4 9 3 0.1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洗 涤 剂G B 1 4 9 3 0.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剂G B 1 4 9 3 4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消 毒 餐(饮)具G B 1 8 4 8 3-2 0 0 1 饮 食 业 油 烟
6、排 放 标 准G B/T 1 9 5 3 8 危 害 分 析 与 关 键 控 制 点(H A C C P)体 系 及 其 应 用 指 南G A 6 5 4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D B 1 4/T 1 9 8 4.2 新 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消 毒 技 术 指 南 第 2 部 分:公 共 场 所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安 全 操 作 规 范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 2 0 1 8 年 第 1 2 号 公 告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省 级 机 关 事 业 单 位党 的 机 关、人 大
7、 机 关、行 政 机 关、政 协 机 关、监 察 机 关、审 判 机 关、检 察 机 关,民 主 党 派 机 关、工商 联 机 关 和 人 民 团 体 机 关,党 政 机 关 办 事 机 构、派 出 机 构 和 参 照 公 务 员 法 管 理 的 事 业 单 位。4 总 体 原 则4.1 坚 持 厉 行 节 约、反 对 浪 费 的 服 务 保 障 原 则。4.2 坚 持 总 量 控 制、预 约 管 理 的 日 常 管 理 原 则。4.3 坚 持 安 全 环 保、实 用 节 能 的 厨 房 设 计 原 则。4.4 坚 持 公 开 透 明、经 济 高 效 的 运 营 管 理 原 则。D B 1 4
8、/T 2 3 6 2 2 0 2 124.5 坚 持 卫 生 健 康、营 养 可 口 的 菜 品 保 障 原 则。5 基 本 要 求5.1 组 织 要 求5.1.1 鼓 励 采 用 社 会 化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向 机 关 职 工 提 供 餐 饮 服 务,采 用 社 会 化 购 买 中 标 服 务 商 应 具 有 独立 的 法 人 资 格,取 得 食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及 卫 生 许 可 证。5.1.2 配 备 满 足 开 展 服 务 需 要 的 工 作 人 员 类 别 和 数 量,且 资 质、能 力 满 足 要 求。5.1.3 食 堂 运 营 应 按 照 餐 饮 服 务 食 品
9、安 全 操 作 规 范 的 要 求,制 定 食 品 采 购、储 存、加 工 等 各 个 环节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5.1.4 鼓 励 将 膳 食 文 化 融 入 食 堂 文 化 中,体 现 机 关 文 化 建 设。5.1.5 结 合 实 际,建 立 健 全 事 故 风 险 危 害 分 析、事 故 应 急 处 置 预 案 及 防 投 毒 管 理 机 制。定 期 组 织 从 业人 员 进 行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的 演 练,熟 练 掌 握 应 急 处 置 程 序,并 按 应 急 预 案 协 助 救 援。5.1.6 应 制 定 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各 自 的
10、消 防 安 全 责 任。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应 符 合 G A 6 5 4 的 规 定。5.2 场 所 选 择 与 布 局 要 求5.2.1 场 所 选 择5.2.1.1 应 选 择 与 就 餐 人 数 相 匹 配 的 运 营 场 所,宜 设 置 在 1 楼(层)。5.2.1.2 场 所 不 得 选 择 易 受 污 染 的 区 域。应 距 离 污 水 池、垃 圾 场、非 水 冲 式 厕 所 等 污 染 源 2 5 m 以 上,并 位 于 粉 尘、有 害 气 体、放 射 性 物 质 和 其 他 扩 散 性 污 染 源 的 影 响 范 围 外。5.2.2 布 局5.2.2.1 食 堂 实 行
11、分 区 管 理,应 设 置 食 品 处 理 区、就 餐 区、辅 助 区。5.2.2.2 食 品 处 理 区 应 设 置 在 室 内,包 括 洗 菜 间、粗 加 工 间、热 菜 间、主 食 间、冷 菜 间、配 餐 间、洗消 间 等 专 间,冷 食、生 食、裱 花 蛋 糕 制 作 应 设 置 预 净 间。各 不 同 区 域 宜 有 明 显 的 区 分 标 识,不 得 设 置 卫生 间。如 无 法 设 置 食 品 处 理 区 的 可 采 用 中 央 厨 房 统 一 配 餐 运 营 模 式。5.2.2.3 就 餐 区 中 就 餐 座 位 数 不 应 少 于 进 餐 人 数 的 1/2,餐 桌 桌 面
12、应 采 用 环 保、便 于 清 洁 的 材 料。5.2.2.4 辅 助 区 的 更 衣 室、清 洗 清 洁 工 具 存 放 场 所 应 独 立 设 置。5.2.2.5 应 分 开 设 置 原 料 通 道 及 入 口、成 品 通 道 及 出 口、使 用 后 餐 饮 具 和 餐 厨 垃 圾 回 收 通 道 及 入 口,各 通 道 应 无 交 叉,并 用 不 同 颜 色 的 箭 头 标 识 区 分。无 法 分 设 时,应 在 不 同 时 段 分 别 运 送 原 料、成 品、使用 后 的 餐 饮 具,或 者 使 用 无 污 染 的 方 式 覆 盖 运 送 成 品。5.2.2.6 机 关 食 堂 面 积
13、 布 局 与 各 区 比 例,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表 1 机 关 食 堂 面 积 布 局 与 各 区 比 例 表分类加工场所经营面积(m2)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凉菜间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间隔的场所小型(4 8,1 5 0)1:2.0食品处理区面积 5 0%且8 m25 m2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中型(1 5 0,5 0 0)1:2.2 食品处理区面积 5 0%食品处理区面积 1 0%D B 1 4/T 2 3 6 2 2 0 2 13表 1 机 关 食 堂 面 积 布 局 与 各 区 比 例 表(续)分类加 工场所经营面积(m2)食品处理
14、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凉菜间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为独立间隔的场所大型(5 0 0,3 0 0 0)1:2.5 食品处理区面积 5 0%食品处理区面积 1 0%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清洁工具存放特大型(3 0 0 0 以上)1:3.0 食品处理区面积 5 0%食品处理区面积 1 0%注:供餐 人数 1 0 0 人以下食品处理区面积不 低于3 0 m2;1 0 0 人以上每增加1 人增加0.3 m2;1 0 0 0 人以上超过部分每人增 加 0.2 m2;切配烹饪场所占食品处 理区面积5 0%以上。5.2.2.7 用 餐 人 数 与 使 用 面 积 配 置 应 符 合
15、 表 2 的 规 定。表 2 用 餐 人 数 与 使 用 面 积 配 置5.3 人 员 要 求5.3.1 从 业 人 员 应 熟 悉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具 备 岗 位 食 品 安 全 规 范 操 作 和 风 险 防 控 的 能 力,自 觉 遵 守相 关 法 规。5.3.2 定 期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本 单 位 的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加 工 制 作 规 程 与 营 养 健 康 等知 识 培 训,经 考 核 合 格 后,方 可 上 岗。并 做 好 培 训 记 录。5.3.3 应 建 立 从 业 人 员 健 康 管 理 档 案。一 线 从
16、 业 人 员 健 康 体 检 合 格 率 1 0 0%,均 应 持 有 效 的 健 康 证。每年 还 需 进 行 健 康 检 查,必 要 时 应 进 行 临 时 健 康 检 查。5.3.4 每 天 上 岗 前,应 对 从 业 人 员 的 健 康 进 行 检 查,并 填 写 从 业 人 员 岗 前 检 查 记 录 表,具 体 见 表3。凡 皮 肤 有 伤 口 或 感 染、发 热 腹 泻 等 症 状 的 人 员,应 暂 停 工 作 并 及 时 报 告,待 查 明 原 因 后 方 可 重 新 上岗。表 3 从 业 人 员 岗 前 检 查 记 录 表序号 日期 姓名个人卫生 身体状况出勤检查人处理办法
17、监督人指甲 着装 洗手消毒 发热 腹泻 咳嗽 外伤感染用餐人数初加工使用面积不少于(m2)烹调加 工使用面积不少 于(m2)备餐间使用面积不少于(设二次更衣设施)(m2)主副食仓等其他辅助面 积按需设定4 0 0 4 0 4 0 1 5在保证总面积的前提下,主副食品仓库、更衣室 及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场地 面积按需配备5 0 0 4 5 4 5 1 86 0 0 5 0 5 0 2 07 0 0 5 5 5 5 2 28 0 0 6 0 6 0 2 59 0 0 6 5 6 5 2 71 0 0 0 7 0 7 0 3 0D B 1 4/T 2 3 6 2 2 0 2 145.3.5 从 业 人
18、员 应 统 一 工 服,佩 戴 工 牌。注 重 仪 容 仪 表,工 服 保 持 干 净 整 洁。5.3.6 加 工 制 作 人 员 应 保 持 良 好 的 个 人 卫 生,操 作 时 应 保 持 手 部 清 洁。加 工 制 作 不 同 食 品 或 离 开 食 品处 理 区 后,应 重 新 洗 手。5.4 设 施 设 备 要 求5.4.1 优 先 选 用 先 进 的 厨 房 设 施 设 备,如 洗 菜 机、配 菜 机、餐 厨 废 弃 物 处 理 与 利 用 设 备 等 设 备。5.4.2 应 制 定 设 施 设 备 管 理、设 施 设 备 操 作 规 程、维 修 保 养 规 程、故 障 处 置
19、规 程 等 相 关 制 度。5.4.3 设 施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操 作 规 程,做 好 防 护 措 施。5.4.4 应 配 备 专 业 人 员 定 期 进 行 维 护 维 修,并 做 好 维 护 保 养 记 录。5.4.5 食 堂 应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配 备 相 应 的 备 用 设 施 设 备,防 止 因 设 施 设 备 损 坏 无 法 修 复 造 成 食 品 安 全 风险 和 其 他 损 失。5.4.6 设 施 设 备 具 体 管 理 要 求 见 附 录 A。6 采 购6.1 供 应 商 选 择6.1.1 应 选 择 有 营 业 执 照、许 可 证 等 相 关 合
20、 法 资 质 的 供 应 商。6.1.2 应 建 立 供 货 商 评 价 和 退 出 机 制,对 供 货 商 的 食 品 安 全 状 况 等 进 行 评 价,要 及 时 更 换 不 符 合 要 求的 供 货 商。6.1.3 采 购 食 品 原 料 时,长 期 或 大 量 使 用 的 产 品 宜 建 立 相 对 固 定 的 供 货 渠 道。应 与 供 应 商 签 订 含 食 品安 全 内 容 的 合 同(或 供 货 协 议),明 确 各 自 的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和 义 务。6.2 采 购 管 理6.2.1 食 堂 采 购 前 应 制 定 采 购 计 划,明 确 所 需 采 购 产 品 名
21、 称、规 格、型 号、数 量、供 货 期 限、采 购 物品 的 最 高、最 低 备 量 等 信 息。6.2.2 采 购 应 做 到 质 量 可 靠,价 格 合 理,数 量 适 当,购 货 及 时。6.2.3 鼓 励 采 购 符 合 国 家 乡 村 振 兴 战 略 的 农 副 产 品,积 极 履 行 社 会 责 任。6.2.4 为 保 证 食 品 卫 生 和 清 洁 质 量,食 品、餐 厨 具 洗 涤 液、消 毒 液 等 采 购 宜 由 相 对 固 定 供 应 商 供 应。6.2.5 不 应 采 购 无 法 溯 源 生 产 销 售 的 食 品、食 品 添 加 剂、食 品 相 关 产 品 和 农
22、产 品。6.2.6 可 定 时 不 定 时 询 价 检 查,执 行 食 材 采 供 的 周 期 报 价。负 责 采 供 的 相 关 部 门 和 人 员 要 做 好 各 项 采购 的 价 格 记 录 存 档。6.2.7 可 采 用 比 价、调 价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对 价 格 进 行 总 体 把 控。6.2.8 大 宗 采 购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程 序。6.3 原 料 验 收6.3.1 原 料 验 收 人 员 不 少 于 3 人,现 场 验 收,并 签 字 确 认。6.3.2 验 收 时 应 查 验 保 留 相 关 证 明、票 据 和 凭 证。索 取 的 复 印 件 均 需 加 盖
23、供 应 商 的 公 章。6.3.3 预 包 装 食 品 应 符 合 G B 7 7 1 8 和 有 关 食 品 标 签 法 规 的 规 定。6.3.4 验 收 期 间 应 尽 可 能 减 少 食 品 的 温 度 变 化。冷 藏 食 品 表 面 温 度 与 标 签 标 识 的 温 度 要 求 不 应 超 过+3,冷 冻 食 品 表 面 温 度 不 宜 高 于-9。冷 冻 食 品 无 解 冻 后 再 次 冷 冻 的 情 况。6.3.5 验 收 时,发 现 有 质 量 问 题 可 拒 收,并 要 求 供 应 商 进 行 退 换 货 处 理;如 发 现 重 量 和 数 量 与 订 单 不一 致,应 要
24、 求 供 应 商 补 齐 不 足 部 分。退 换 货 记 录 表 见 表 4。D B 1 4/T 2 3 6 2 2 0 2 15表 4 退 换 货 记 录 表序号发起退货时间货品名称退货原因退货人 退货量收货单位收货人处理意见及措施实际退货时间6.3.6 验 收 完 成 后 应 按 照 采 购 品 种、进 货 时 间 完 成 收 货 记 录 登 记,以 备 检 查。收 货 记 录 表 见 表 5。表 5 收 货 记 录 表7 贮 存7.1 库 房 管 理7.1.1 食 堂 应 具 有 与 食 品 品 种 和 数 量 相 适 应 的 食 品 贮 存 库 房。库 房 宜 分 开 设 置,分 食
25、品 与 非 食 品 区,生 食 和 熟 食、原 料、半 成 品 和 成 品 分 开 贮 存,宜 设 置 冷 藏、冷 冻 库。7.1.2 库 房 应 有 良 好 的 通 风,并 配 备 足 够 数 量 的 存 放 架、冷 冻(藏)设 施、垫 板、防 火 防 潮 等 设 备。同 一 库 房 内 贮 存 不 同 类 别 食 品 和 物 品 时,应 设 置 不 同 的 存 放 区 域,且 不 同 区 域 间 应 有 明 显 标 识。7.1.3 库 房 应 由 专 人 管 理,其 他 人 员 不 应 私 自 进 入 或 动 用 库 房 内 的 物 品。食 品 库 房 或 食 品 存 放 区 不 应存 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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