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491-2022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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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1 6 0CCS A 0 0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9 1 2 0 2 2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规 范2 0 2 2-0 7-2 5 发 布 2 0 2 2-0 8-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1 4/T 2 4 9 1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评 查 流 程.26 评 查 内 容.37 持 续 改 进.5附 录 A(规 范 性)市 场 监 管 行 政
2、处 罚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流 程 图.6附 录 B(规 范 性)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细 则.7附 录 C(规 范 性)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评 分 表.1 4D B 1 4/T 2 4 9 1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组 织 实 施 并 监 督 检 查。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3、 行 监 督 检 查。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管 法 治 监 督 标 准 化 技 术 专 家 组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法 规 处。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李 志 强、王 敬、李 悦、马 洁、孙 艳。D B 1 4/T 2 4 9 1 2 0 2 21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管 系 统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评 查 流 程、评 查 内 容 和 结 果
4、 持 续 改 进。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管 领 域 普 通 程 序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案 卷 的 评 查 工 作。简 易 程 序 的 行 政 处 罚 案件 的 质 量 评 查 可 参 照 此 标 准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行 政 处 罚行 政 机 关 依 法 对 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的 公 民、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以 减 损 权 益 或 者 增 加 义 务 的 方 式 予以 惩 戒 的 行 为。行 政
5、处 罚 案 卷按 照 行 政 执 法 过 程 的 关 联 性 进 行 排 列、编 注 页 码、填 写 目 录,并 装 订 成 册 的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组 合,是对 行 政 程 序 本 身 的 记 载 以 及 行 政 行 为 所 根 据 的 一 切 文 献 资 料,具 有 程 序 性、唯 一 性、封 闭 性、客 观 性、整 体 性、相 关 性 和 多 样 性 的 特 点。执 法 监 督上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下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各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对 本 部 门 所 属 机 构、派 出机 构 和 执 法 人 员 的 行 政 执
6、法 行 为 进 行 的 检 查、评 议、督 促、纠 正 等 活 动。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对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进 行 评 议、检 查 的 一 种 执 法 监 督 方 式。4 基 本 要 求D B 1 4/T 2 4 9 1 2 0 2 22应 坚 持 统 一 标 准、严 格 程 序、合 法 公 正、强 化 监 督 的 原 则。应 以 加 强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管 理,规 范 行 政 处 罚 行 为,提 高 行 政 处 罚 办 案 质 量,严 格 依 法 行 政 为 目 的开 展 查 评 工 作。评 查 机 构 宜 通 过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自 行 组 建、市
7、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与 司 法 行 政 部 门 联 合 组 建 或 市 场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购 买 第 三 方 服 务 组 建。评 查 工 作 应 根 据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数 量,采 用 定 期 与 不 定 期 评 查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评 查 人 员 应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 或 法 律 执 业 资 格,对 待 工 作 认 真 负 责、客 观 公 正,不 应 泄 露 案 卷 涉及 的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工 作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等 信 息,如 存 在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评 查 情 形 的,应 当 回 避。5 评 查
8、 流 程工 作 步 骤评 查 工 作 按 照 评 查 前、评 查、评 查 后 三 个 阶 段,分 为 制 定 年 度 评 查 工 作 计 划、制 定 评 查 方 案、评 查准 备、案 卷 抽 取、评 查 评 分、复 核 反 馈、异 议 处 理、形 成 评 查 报 告、结 果 运 用 9 个 步 骤,具 体 流 程 图 见附 录 A。制 定 年 度 评 查 工 作 计 划各 级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应 每 年 根 据 国 家 市 场 监 管 总 局、省 委 省 政 府、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行 政 处 罚 案卷 评 查 工 作 计 划 制 定 各 级 年 度 评 查 工 作
9、 计 划,计 划 内 容 包 括 组 织 机 构、评 查 重 点 内 容、评 查 机 构 组 建 方式、工 作 要 求 等。制 定 评 查 方 案评 查 机 构 应 根 据 年 度 评 查 工 作 计 划 内 容,在 评 查 工 作 开 展 前 制 定 评 查 方 案,方 案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但 不限 于:评 查 目 的;评 查 具 体 时 间 进 度;评 查 案 卷 范 围;评 查 人 员 数 量 及 组 成;评 查 要 求;评 查 结 果 的 确 定 及 运 用 等。评 查 准 备5.4.1 确 定 具 体 评 查 人 员 及 分 工。5.4.2 进 行 评 查 前 培 训,培 训
10、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评 查 的 工 作 要 点、评 查 方 法、时 间 安 排、工 作 纪 律 等。5.4.3 确 定 抽 取 的 案 卷 类 型、数 量 和 方 式,宜 从 案 件 涉 及 领 域 类 型、案 件 货 值 金 额、案 件 典 型 代 表 性等 方 面 综 合 抽 取 案 卷。案 卷 抽 取评 查 人 员 按 照 评 查 方 案 内 容,并 抽 取 案 卷。评 查 打 分5.6.1 案 卷 评 查 打 分 分 为 基 础 评 查 和 文 书 评 查。D B 1 4/T 2 4 9 1 2 0 2 235.6.2 基 础 评 查 按 照 附 录 B.1 给 出 的
11、内 容 进 行,任 一 评 查 项 目 存 在 问 题,对 该 案 卷 实 行“一 票 否 决”处 理。5.6.3 基 础 评 查 无 问 题 案 卷 的 进 行 文 书 评 查。文 书 评 查 工 作 采 用 扣 分 制,1 0 0 分 起 扣,具 体 打 分 细 则 见附 录 B.2。5.6.4 按 照“一 案 一 评”的 要 求,评 查 机 构 对 抽 查 的 每 份 案 卷 填 写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评 分 表(见 附 录 C),并 载 明 案 卷 存 在 的 瑕 疵 或 者 需 要 改 进 的 问 题。复 核 反 馈评 查 机 构 对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12、 评 查 评 分 表 组 织 复 核,并 将 评 查 结 果 反 馈 给 评 查 对 象。申 诉 处 理5.8.1 评 查 对 象 对 评 查 结 果 有 异 议 的,可 以 在 收 到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评 分 表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向 评 查 机 构 提 出 申 诉。5.8.2 评 查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申 诉 之 日 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进 行 核 查,并 将 处 理 结 果 告 知 评 查 对 象。5.8.3 评 查 机 构 的 核 查 意 见 及 处 理 结 果 为 最 终 结 论。形 成 评 查 报 告评 查 机 构 对 案 卷
13、评 查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和 分 析,编 制 评 查 报 告,并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通 报。结 果 运 用5.1 0.1 评 查 对 象 应 当 在 收 到 评 查 报 告 后 1 5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整 改 情 况 向 评 查 机 构 报 告。5.1 0.2 评 查 机 构 应 对 案 卷 评 查 情 况 进 行 汇 总 和 分 析,并 以 适 当 方 式 进 行 通 报。5.1 0.3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以 评 查 结 果 为 依 据,视 评 查 过 程 中 暴 露 出 的 问 题 严 重 性 采 取 限 期 整 改、下 达执 法 监 督 建 议 书、
14、约 谈、通 报 批 评 等 方 式 方 法 提 高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质 量。6 评 查 内 容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合 法 性行 政 处 罚 主 体 合 法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机 关 或 组 织 是 否 具 有 法 定 行 政 处 罚 主 体 资 格;实 施 行 政 处 罚 的 行 为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职 责 权 限;依 照 法 律、法 规、规 章 规 定 受 委 托 执 法 的 组 织 是 否 以 委 托 机 关 名 义 实 施 行 政 处 罚;承 办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的 人 员 是 否 具 备 行 政 执 法 资 格,是 否
15、两 人 以 上 执 法。违 法 事 实 认 定 清 楚 性违 法 事 实 认 定 清 楚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被 处 罚 对 象 是 否 主 体 适 格;被 查 处 的 违 法 行 为 事 实 是 否 认 定 清 楚;违 法 数 额 是 否 清 晰。违 法 证 据 有 效 性D B 1 4/T 2 4 9 1 2 0 2 24违 法 证 据 有 效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违 法 证 据 是 否 符 合“真 实 性、合 法 性、关 联 性”要 求;证 据 是 否 查 证 属 实、依 法 取 得;认 定 违 法 行 为 事 实 是 否 证 据 确 凿,主 要 证 据 是 否 充 分;
16、证 据 是 否 合 法、有 效,足 以 证 明 法 律 事 件 或 行 为 的 事 实、性 质、情 节 及 后 果;证 据 是 否 充 分,证 据 之 间 能 相 互 印 证,形 成 有 效 的 证 据 链。适 用 法 律 依 据 准 确 性适 用 法 律 依 据 准 确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作 出 行 政 处 罚 的 依 据 是 否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及 有 关 法 律、法 规、规 章 的 要 求;适 用 的 法 律 依 据 是 否 正 确、现 行 有 效,符 合 法 律 适 用 原 则;执 法 文 书 中 引 用 的 法 律、法 规、规 章 名
17、 称 是 否 使 用 全 称,引 用 依 据 条、款、项 内 容 准 确、完 整。程 序 合 法 性程 序 合 法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办 理 行 政 处 罚 案 件,是 否 符 合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程 序 规 定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听证 办 法,案 件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是 否 齐 全;反 映 执 法 活 动 的 内 容、过 程 和 结 果 是 否 有 相 应 的 文 书 记 载。自 由 裁 量 权 运 用 适 当 性自 由 裁 量 权 运 用 适 当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行 政 处 罚 种 类、幅 度 是 否 符 合 中
18、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不 予 处 罚,从 轻、减 轻 处 罚,从重 处 罚 等 规 定;行 政 处 罚 幅 度 是 否 与 违 法 行 为 的 事 实、性 质、情 节 以 及 社 会 危 害 程 度 相 当。涉 嫌 犯 罪 的 案 件 依 法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及 时 性对 涉 嫌 犯 罪 的 案 件 是 否 及 时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并 有 移 送 记 录。案 卷 的 制 作、管 理 完 整 性案 卷 的 制 作、管 理 完 整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行 政 处 罚 案 卷 是 否 一 案 一 卷,可 以 分 正 卷、副 卷;案 卷 卷 皮、封
19、 面 是 否 统 一;卷 内 文 书 是 否 齐 全,手 续 完 备,材 料 装 订 是 否 有 序;是 否 在 行 政 处 罚 结 案 后 按 照 档 案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立 卷 归 档。文 书 规 范 性文 书 规 范 性 包 括 但 不 限 于:办 案 是 否 使 用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文 书 格 式 范 本,并 符 合 市 场 监 管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文 书使 用 手 册 的 要 求;卷 内 文 书 为 手 写 的,是 否 使 用 钢 笔(碳 素、蓝 黑 墨 水)或 签 字 笔,不 能 用 铅 笔、圆 珠 笔 或 红、纯 蓝 墨 水 笔 书 写
20、;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内 容 是 否 齐 全、结 构 是 否 规 范,是 否 说 明 事 理、情 理 和 法 理,说 理 应 简 洁 明 了、用 词 准 确,有 的 放 矢,逻 辑 性 强。D B 1 4/T 2 4 9 1 2 0 2 257 持 续 改 进应 根 据 行 政 执 法 工 作 的 发 展 实 际,适 时 对 本 文 件 进 行 修 订 完 善。在 本 文 件 的 使 用 过 程 中,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予 以 改 进。D B 1 4/T 2 4 9 1 2 0 2 26A A附 录 A(规 范 性)市 场 监 管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工 作
21、 流 程 图评 查 工 作 流 程 如 图 A.1 所 示。图 A.1 评 查 工 作 流 程 图D B 1 4/T 2 4 9 1 2 0 2 27B B附 录 B(规 范 性)行 政 处 罚 案 卷 评 查 细 则B.1 基 础 评 查 项 目基 础 评 查 项 目 见 表 B.1。表 A.1 基 础 评 查 项 目序号 评查项目 项目要求1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合法、适格1.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2.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承办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4.被处罚对象主体是否适格。2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违法事实与情节是否认定清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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