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462-2022 政务信息化应用软件验收测试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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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4 6 2 2 0 2 2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验 收 测 试 规 范2 0 2 2-0 5-1 8 发 布 2 0 2 2-0 8-1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I C S 3 5.2 4 0.0 1C C S L 7 71 4D B 1 4/T 2 4 6 2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测 试 内 容.36 测 试 流 程.97 测 试 方 法.1 28 结 果 判 定.1 2附 录 A(
2、资 料 性)测 试 人 员 确 认 单.1 4附 录 B(资 料 性)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测 试 报 告 格 式.1 5参 考 文 献.2 1D B 1 4/T 2 4 6 2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定 起 草。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行 政 审 批 服 务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政 务 服 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1 2)归 口。本 文
3、 件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数 字 政 府 服 务 中 心、山 西 数 字 政 府 建 设 运 营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科 准 工 程检 测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立 领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省 大 众 科 技 评 估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阎 彩 英、郑 亮、郭 利 生、贾 岷 峰、王 可 强、张 一 梅、任 一 飞、刘 桂 楠、靳 连 增、吕 云 云、于 娟 娟、温 建 京、孟 建 军、罗 少 飞、王 统 军、司 文、郭 瑞 鹏、赵 伟 伟、李 娟。D B 1 4/T 2 4 6 2 2 0 2 21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4、件 验 收 测 试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测 试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测 试 内 容、测 试 流 程、测 试 方 法和 结 果 判 定。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验 收 测 试 工 作,其 他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生命 周 期 的 测 试 活 动 也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5、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T 8 5 6 7 计 算 机 软 件 文 档 编 制 规 范G B/T 2 5 0 0 0.5 1 系 统 与 软 件 工 程 系 统 与 软 件 质 量 要 求 和 评 价(S Q u a R E)第 5 1 部 分:就 绪 可 用 软件 产 品(R U S P)的 质 量 要 求 和 测 试 细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政 务 信
6、 息 化 应 用 软 件借 助 于 计 算 机 技 术、通 信 技 术、数 据 库 技 术 和 相 关 软 件 技 术 为 主 要 手 段 建 立 的,处 理 与 政 务 有 关 的公 开 事 务 及 内 部 事 务 的 综 合 应 用 系 统,一 般 包 括 政 府 对 企 业(G 2 B)、政 府 对 公 众(G 2 C)、政 府 对 公 务 员(G 2 E)及 政 府 对 政 府(G 2 G)等 模 式。3.2验 收 测 试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建 设 完 成 后,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技 术 标 准、设 计 文 件 及 合 同 约 定,在 规 定 的条 件 下
7、执 行 软 件 或 其 组 件、对 结 果 进 行 观 察 和 记 录,并 就 该 软 件 或 其 组 件 的 某 些 方 面 作 出 评 价,为 软 件质 量 特 性 是 否 达 到 建 设 要 求 提 供 认 定。3.3委 托 方测 试 过 程 中 委 托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实 施 测 试 的 一 方,可 以 为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实 施 单 位、建 设 单位、开 发 单 位 或 其 他 相 关 单 位。3.4D B 1 4/T 2 4 6 2 2 0 2 22开 发 方实 施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开 发、集 成 的 企 事 业 单 位。3.
8、5软 件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独 立 于 委 托 方 及 开 发 方,具 有 软 件 检 测 能 力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且 具 有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颁 发 的 检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 证 书。3.6用 户 文 档 集随 软 件 提 供 的、在 使 用 该 软 件 时 帮 助 用 户 的 信 息。3.7响 应 时 间指 应 用 软 件 执 行 一 个 操 作 所 需 的 时 间,包 括 从 发 出 请 求 开 始 到 最 后 收 到 响 应 所 需 要 的 时 间。3.8并 发 虚 拟 用 户 数测 试 工 具 模 拟 的,同 时 与 系 统 进
9、 行 交 互 在 线 用 户 量。3.9测 试 点在 软 件 测 试 的 执 行 过 程 中,能 够 单 独 完 成 的 某 个 测 试 项 目 的 流 程,每 个 测 试 点 通 常 包 含 一 个 或 以 上的 测 试 用 例。4 基 本 要 求4.1 被 测 软 件 文 档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文 档 编 制 应 符 合 G B/T 8 5 6 7 的 相 关 规 定。4.2 测 试 工 具测 试 工 具 应 为 正 式 软 件 或 与 委 托 方 约 定 的 软 件。正 式 软 件 指 按 照 程 序 得 到 验 证、通 过 批 准 的 货 架 软件 或 经 同 行
10、专 家 技 术 鉴 定 的 非 货 架 软 件。4.3 测 试 人 员4.3.1 从 事 软 件 测 试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计 算 机 及 相 关 专 业 的 大 专(含)以 上 学 历、并 获 得 国 家 或 行 业 承 认的 软 件 测 试 技 术 专 业 培 训 合 格 资 质 或 计 算 机 软 件 相 关 专 业 的 高 级 工 程 师。4.3.2 测 试 工 作 开 始 前 应 明 确 参 与 软 件 测 试 的 人 员 名 单;测 试 工 作 开 始 后 如 需 人 员 变 更 的,应 保 证 新测 试 人 员 不 低 于 原 有 测 试 人 员 的 能 力 和 资 质,测
11、 试 人 员 变 更 须 经 委 托 方 确 认。4.3.3 现 场 测 试 时,委 托 方 应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现 场 测 试 人 员 进 行 书 面 确 认。测 试 人 员 确 认 单 见 附 录 A。D B 1 4/T 2 4 6 2 2 0 2 234.4 测 试 环 境测 试 环 境 应 确 保 测 试 数 据 和 测 试 设 备 的 完 好、安 全、稳 定,测 试 场 地 一 般 应 具 备 防 静 电、电 源 故 障保 护 措 施;现 场 测 试 时,应 有 措 施 控 制 测 试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满 足 测 试 任 务 要 求,确 保 其 测 试 记 录
12、 及 数 据的 完 整 和 安 全,防 止 非 授 权 实 体 的 进 入。4.5 测 试 工 作 相 关 方4.5.1 委 托 方委 托 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涉 及 信 息 安 全 性、性 能 效 率 等 为 达 到 测 试 目 的 所 必 要 的 操 作,但 可 能 被 认 为 不 合 法 或 违 反 委 托方 保 密 要 求 的 情 况,委 托 方 应 给 予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相 关 授 权 或 说 明;b)需 在 生 产 环 境 测 试 的,测 试 前 通 知 系 统 用 户 给 予 配 合,协 调 开 发 方 提 供 系 统 备 份、系 统 恢 复 等
13、措 施。4.5.2 软 件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软 件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第 三 方 机 构 应 为 能 够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实 体;b)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第 三 方 地 位;c)有 固 定 的 检 测 场 所 和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施;d)有 严 格 的 措 施 保 证 检 测 的 公 平 公 正;e)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须 通 过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f)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具 备 独 立 完 成 检 测 任 务 的 能 力。4.5.3 开 发 方开
14、发 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提 供 被 测 试 软 件 的 操 作 说 明、关 键 技 术 点 相 关 的 培 训 及 支 持;b)对 于 可 能 对 被 测 试 系 统 造 成 数 据 破 坏 的 测 试,提 供 系 统 及 数 据 备 份,恢 复 环 境;c)按 照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提 供 的 缺 陷 列 表 修 复 软 件 缺 陷。5 测 试 内 容5.1 测 试 项 目测 试 项 目 包 括 用 户 文 档 集、功 能 性、性 能 效 率、信 息 安 全 性、可 靠 性、易 用 性、维 护 性、可 移 植 性、兼 容 性。5.2 用 户 文 档 集用 户 文
15、 档 集 应 覆 盖 测 试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要 求,主 要 内 容 见 表 1。D B 1 4/T 2 4 6 2 2 0 2 24表 1 用 户 文 档 集 明 细 表序号 测试内容 要求描述1 可用性 用户文档集对于产品的用户应是可用的。2 内容 用户文档集包括的功能应是可测试的或可验证的。3 标识和表示用户文档集应显示唯一的标识。软件产品应以其产品标识指称。用户文档集应包含开发方的名称和邮政或网络地址。用户文档集应标识该软件能完成的预期工作任务和服务。4 完备性用户文档集应包含使用该软件的信息。用户文档集应说明在产品说明中陈述的所有功能以及最终用户能调用的所有功能。用户文档集应
16、列出己处理处置、会引起应用系统失效或终止的差错和缺陷,特别是列出那些最终导致数据丢失的应用系统终止的情况。用户文档集应给出数据的备份和恢复指南。用户文档集应陈述被测软件数据输入限制。对于所有关键的软件功能(即失效后会对安全产生影响或会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社会损失的软件),用户文档集应提供完备的指导信息和参考信息。用户文档集应陈述安装所要求的最小磁盘空间。对用户要执行的应用管理职能,用户文档集应包括所有相关的信息。如果用户文档集分若干部分提供,在该集合中至少有一处应标识出所有的部分。5 正确性用户文档集中的所有信息对主要的目标用户应是恰当的。用户文档集不应有歧义的信息。6 一致性 用户文档集中的各
17、文档不应自相矛盾、互相矛盾以及与产品说明矛盾。7 易理解性用户文档集应采用该软件特定读者可理解的术语和文体,使其容易被主要针对的最终用户群理解。应通过经编排的文档清单为理解用户文档集提供便利。8 产品质量功能性 用户文档集中应陈述产品说明中所列的所有限制。9 产品质量兼容性用户文档集中应提供相关的信息以标识使用该软件的兼容性要求。用户文档 集应以适当的引 用文档指明软件 在何处依赖于特 定软件和(或)硬件。(注:这种引用可包括:软件和(或)硬件的名称;版本;特定操作系统。)1 0 产品质量易用性 用户文档集应为用户学会如何使用该软件提供相关的信息。D B 1 4/T 2 4 6 2 2 0 2
18、 25表 1 用 户 文 档 集 明 细 表(续)如 果用 户文 档集 不以 印刷 的形 式提 供,则文 档集 应指 明是 否可 以被 打印,如 果可 以打印,那么指出如何获得打印件。卡片和快速参考指南以外的用户文档集,应给出目次(或主题词列表)和索引。用户文档集应对所用到的术语和缩略语加以定义,以使用户可以理解文档中的用词。1 1 产品质量 可靠性 用户文档集应描述可靠性的特征及其操作。1 2 产品质量 信息安全性 用户文档集应对用户管理的每一项数据所对应的软件信息安全级别给出相关的信息。1 3 产品质量 维护性用 户文 档集 应陈 述是 否提 供维 护。如果 提供 维护,则 用户 文档 应
19、陈 述和 软件 发布 计划相应的维护服务。5.3 功 能 性功 能 性 是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重 点 测 试 项 目。功 能 性 应 覆 盖 经 委 托 方 认 可 的 测 试 需 求 中 约 定 的 要求,主 要 内 容 见 表 2。表 2 功 能 要 求 明 细 表序号 测试内容 要求描述1 功能要求系统功能模块应能全部挂接,设计功能应完整齐全,且符合设计文档的要求。系统发生错误时,应有提示,并可恢复到正常状态。系统的窗口、控件、菜单和鼠标的操作应符合所使用操作系统平台的规范。2 业务流程基本要求业务流程能满足政务信息化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需求文档、各个政府部门的业务流
20、程要求。3 程序和数据基本要求程序和数据同产品描述和设计文档保持一致,程序和数据应符合产品描述所引用的需求文档要求。关键数据应能进行有效性检查,程序应能对数据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判定。系统界面中,数据项的数据类型和长度应与数据库字段中的定义保持一致,测试过程中要重点测试数据的边界。4 用户界面基本要求系统界面要求设计美观,系统各界面风格保持一致。光标应能正常定位在输入区域内,输入区域可以正常输入,且输入的内容应有效,并符合用户习惯。界面文字无乱字符和错别字,在不同分辨率下界面不变形。5 中文要求系统界面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简体中文。系统提示信息应使用统一规范的简体中文。6 数据共享要求 有数据关联的
21、不同系统之间应有数据接口,并能正确进行接口调用实现数据共享。D B 1 4/T 2 4 6 2 2 0 2 265.4 性 能 效 率性 能 效 率 是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重 点 测 试 项 目。性 能 效 率 应 覆 盖 经 委 托 方 认 可 的 测 试 需 求 中 约 定的 要 求,主 要 内 容 见 表 3。政 府 对 企 业(G 2 B)及 政 府 对 公 众(G 2 C)类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性 能 效 率 测 试应 重 点 关 注 规 定 负 载 量 下 系 统 的 时 间 特 性,以 及 当 超 出 规 定 负 载 量 时 被 测 试
22、 软 件 相 应 功 能 能 否 正 确 运 行。表 3 性 能 效 率 明 细 表序号 测试内容 要求描述1 并发最大虚拟用户数测试时的并发最大虚拟用户数应满足系统软件的设计需求。当设计需求未规定最大并发用户数(或设计需求不符合实际情况)时,应重新确定最大并发用户数,并经委托方、开发方和第三方测试机构共同确认。2 响应时间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软件的设计需求。当设计需求未规定响应时间时,宜参考 3/5/8原则,即 3 秒之内,比较满意:5 秒之内,可以接受;8 秒之内,可以忍受;大于 8 秒,无法忍受。当响应时间测试结果不满足系统软件的设计需求时,宜根据实际应用协助开发方分析响应时间不满足的具体
23、原因,如对网络传输时间、页面解析渲染时间、接口响应时间、应用服务时间、数据库服务时间等进行分别测试。3 资源利用率资源利用情况应与用户文档集中相应满足系统软件的设计需求(当设计需求未规定时,宜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考虑 C P U 占用率、内存占用率、磁盘 I/O)。4 事务通过率应用软件运行时的事务通过率应保证成功性(当设计需求未规定时,宜根据事务重要性考虑事务通过率,一般不宜小于 9 9%)。5.5 信 息 安 全 性信 息 安 全 性 是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的 重 点 测 试 项 目。信 息 安 全 性 应 覆 盖 经 委 托 方 认 可 的 测 试 需 求 中约 定 的 要
24、 求,并 从 如 下 表 内 容 中 选 取 测 试 项 目,主 要 内 容 见 表 4。表 4 信 息 安 全 性 明 细 表序号 测试内容 要求描述1 安全功能验证软件应按照用户文档集中定义的信息安全性特征来运行。软件应能防止对程序和数据的未授权访问(不管是无意的还是故意的)。软件应能识别出对结构数据库或文件完整性产生损害的事件,且能阻止该事件,并通报给授权用户。软件应能按照信息安全要求,对访问权限进行管理。2 安全漏洞扫描 软件产品应在自身安全漏洞方面为使用者提供相关的屏蔽措施。D B 1 4/T 2 4 6 2 2 0 2 275.6 可 靠 性政 府 对 政 府(G 2 G)、政 府
25、 对 公 务 员(G 2 E)的 政 务 信 息 化 应 用 软 件 以 及 涉 及 重 要 数 据 的 应 用 软 件 宜增 加 可 靠 性 测 试。可 靠 性 应 覆 盖 经 委 托 方 认 可 的 测 试 需 求 中 约 定 的 要 求,并 从 如 下 表 内 容 中 选 取 测 试 项目,主 要 内 容 见 表 5。表 5 可 靠 性 明 细 表序号 测试内容 要求描述1 成熟性软件应按照用户文档集中定义的可靠性特征运行。在用户文档集中陈述的限制范围内使用时,软件不应丢失数据。在用户文档集所描述的运行环境下,软件连续且稳定运行。超过用户文档集中陈述的限制范围内使用时,软件不应丢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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