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 T 79-2021 信访代办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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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1.0 4 0.0 3C C S A 9 0DB3310浙 江 省 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1 0/T 7 9 2 0 2 1信 访 代 办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l e t t e r s a n d v i s i t s a g e n c y2 0 2 1-0 9-0 7 发 布 2 0 2 1-1 0-0 1 实 施台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1 0/T 7 9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2、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原 则.25 组 织 管 理.26 场 所 设 置.47 制 度 建 设.48 服 务 内 容 及 要 求.49 服 务 流 程.51 0 服 务 监 督 与 评 价.6附 录 A(规 范 性)信 访 代 办 工 作 流 程 图.7附 录 B(资 料 性)信 访 代 办 事 项 登 记 表.1 0附 录 C(资 料 性)信 访 事 项 代 办 授 权 委 托 书.1 1D B 3 3 1 0/T 7 9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3、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信 访 局 提 出。本 文 件 由 台 州 市 信 访 局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台 州 市 椒 江 区 信 访 局、台 州 市 椒 江 区 社 会 矛 盾 纠 纷 调 处 化 解 中 心、浙 江 省 方 大 标准 信 息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罗 文 荣、丁 景 杨、安 然、蔡 海 峰、魏 春 梅、王 波、洪 毓 廷。D B 3 3 1 0/T 7 9 2 0 2 11信 访 代 办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的 术 语
4、 和 定 义、基 本 原 则、组 织 管 理、场 所 设 置、制 度 建 设、服 务 内 容及 要 求、服 务 流 程、服 务 评 价 与 监 督。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台 州 市 信 访 代 办 机 构 的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无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信 访 代 办对 群 众 通 过 信、访、网、电 等 渠 道 反 映 的 各 类 初 次 信 访 问 题,按 照“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的 原 则,由 各 级 专(兼)职 代 办 员 代 为
5、到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和 诉 求,提 出 解 决 意 见 和 建 议,帮 助 信 访 人 促 成 信 访事 项 得 到 妥 善 解 决 的 服 务。3.2信 访 代 办 服 务 中 心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设 备 和 专(兼)职 人 员,承 担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县(市、区)开 展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工 作职 责,为 群 众 提 供“一 站 式”服 务 的 信 访 代 办 机 构。3.3信 访 代 办 服 务 站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设 备 和 专(兼)职 人 员,承 担 组 织 和 领 导 本 乡 镇(街 道)开 展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工 作职 责
6、,为 群 众 提 供“一 站 式”服 务 的 信 访 代 办 机 构。3.4信 访 代 办 联 络 点行 政 村 委 会、社 区 居 委 会 为 基 层 群 众 提 供 信 访 代 办 联 络 服 务 的 站 点。3.5D B 3 3 1 0/T 7 9 2 0 2 12信 访 代 办 员由 县(市、区)、乡 镇(街 道)信 访 代 办 机 构 确 定 或 聘 用 的,无 偿 为 信 访 群 众 提 供 各 类 信 访 事 项 代办 服 务 的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3.6信 访 联 络 员由 村(社 区)信 访 代 办 联 络 点 确 定 或 聘 用 的,无 偿 为 信 访 群 众 提
7、 供 各 类 信 访 事 项 联 络 服 务 的 专(兼)职 工 作 人 员。3.7信 访 代 办 专 家 团由 热 心 信 访 工 作、熟 悉 国 家 政 策、懂 得 法 律 知 识、善 做 群 众 工 作、在 群 众 中 有 较 高 威 信,具 有 一 定专 业 特 长 的 社 会 各 界 人 士 组 成,参 与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工 作,对 重 大 复 杂、疑 难 的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能 提 出 解 决意 见 和 建 议 的 兼 职 代 办 员 团 队。4 基 本 原 则4.1 合 规 性按 照 国 家 和 浙 江 省 相 关 规 定 开 展 信 访 代 办 工 作,保 障
8、 信 访 人 合 法 权 益,维 护 正 常 信 访 秩 序,引 导 群众 依 法 信 访。4.2 保 密 性遵 守 保 密 制 度,妥 善 处 理 信 息 公 开 与 保 护 国 家 秘 密、商 业 秘 密 和 个 人 隐 私 的 关 系,提 供 安 全、稳 定的 代 办 服 务。4.3 自 愿 性以 群 众 需 求 为 导 向,在 信 访 人 自 愿 的 情 况 下,为 信 访 人 无 偿 提 供 信 访 代 办 服 务。4.4 公 开 性向 社 会 公 布 信 访 代 办 制 度、代 办 流 程、代 办 人 员 等 信 息,并 依 托 线 上 平 台 实 现 信 访 信 息 互 联 共
9、享 和信 访 事 项 办 理 公 开。4.5 时 效 性应 简 化 信 访 代 办 流 程,承 诺 办 结 时 限,为 信 访 人 提 供 优 质 高 效 的 全 程 代 办 服 务。5 组 织 管 理5.1 机 构 设 置D B 3 3 1 0/T 7 9 2 0 2 135.1.1 县(市、区)应 设 立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中 心 对 信 访 代 办 工 作 进 行 归 口 管 理,并 建 立 信 访 代 办 工 作 领导 小 组,由 县(市、区)分 管 领 导 任 组 长,统 筹 落 实 信 访 代 办 工 作,成 员 由 信 访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负 责 人
10、兼 任。5.1.2 乡 镇(街 道)应 设 立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站,负 责 本 辖 区 内 信 访 代 办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5.1.3 村(社 区)应 设 立 信 访 代 办 联 络 点,负 责 本 村(社 区)信 访 代 办 工 作 的 联 络 实 施。5.1.4 乡 镇(街 道)信 访 代 办 服 务 站、村(社 区)信 访 代 办 联 络 点 应 接 受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中 心 的 业 务 指导 和 工 作 协 调。5.2 人 员 要 求5.2.1 人 员 组 成5.2.1.1 县(市、区)信 访 代 办 服 务 中 心 应 设 有 不 少 于 5 名 专 职
11、 信 访 代 办 员 和 若 干 名 兼 职 信 访 代 办 员,并 组 建 信 访 代 办 专 家 团。5.2.1.2 乡 镇(街 道)信 访 代 办 服 务 站 应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设 有 不 少 于 3 名 专 职 信 访 代 办 员 和 若 干 名兼 职 信 访 代 办 员,并 组 建 调 解 团 队。5.2.1.3 村(社 区)信 访 代 办 联 络 点 应 设 有 不 少 于 3 名 信 访 联 络 员,由 村 干 部、网 格 员、乡 贤、基 层骨 干 等 组 成。5.2.2 人 员 资 质5.2.2.1 信 访 代 办 员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熟 悉
12、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文 件、工 作 制 度 和 基 本 业 务 知 识;b)熟 练 掌 握 代 办 事 项 和 代 办 流 程,严 格 执 行 工 作 规 定;c)具 备 一 定 的 沟 通、协 调、管 理 能 力,并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和 道 德 素 养;d)熟 练 使 用 普 通 话,文 明 接 待 来 访 群 众。5.2.2.2 信 访 联 络 员 应 公 道 正 派、较 为 熟 悉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且 热 心 为 民 办 事。5.2.3 工 作 职 责5.2.3.1 信 访 代 办 员 工 作 职 责 应 包 括:a)向 群 众 进 行 党 和 国 家
13、 有 关 方 针、政 策、法 律、法 规 宣 传 教 育,引 导 群 众 通 过 正 常 渠 道 依 法 信 访;b)负 责 记 录、整 理、转 送 信 访 人 提 出 的 信 访 事 项,为 群 众 信 访 事 项 代 办;c)负 责 做 好 对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的 分 析、甄 别 工 作,提 出 处 理 意 见,或 交 由 调 解 团 队、代 办 专 家 团、相 关 领 导 进 行 会 商 解 决;d)负 责 参 与 协 调 处 理 代 办 的 信 访 事 项,督 促 有 关 部 门 对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及 时 办 理 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工 作 意 见 或 建
14、议;e)及 时 转 达 有 关 部 门 对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的 处 理 意 见,配 合 做 好 信 访 人 的 疏 导 教 育 工 作;f)密 切 关 注 并 及 时 报 告 所 代 办 信 访 事 项 信 访 人 的 动 态,防 止 发 生 越 级 访 和 群 体 性 事 项;g)完 成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5.2.3.2 信 访 联 络 员 工 作 职 责 应 包 括:a)负 责 本 村(社 区)信 访 交 办、转 办 件 的 督 办 落 实、回 告 等 工 作;b)负 责 信 访 信 息 的 搜 集、报 送、接 收 工 作;c)参
15、与 集 体 访 及 异 常 访 的 协 调 处 置 工 作;d)协 调 做 好 信 访 代 办 服 务 机 构 交 办 的 其 它 信 访 相 关 事 务。5.2.3.3 信 访 代 办 专 家 团 工 作 职 责 应 包 括:D B 3 3 1 0/T 7 9 2 0 2 14a)负 责 来 访 群 众 的 接 待、疏 导 教 育;b)负 责 对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进 行 调 查 取 证、研 判 分 析;c)负 责 向 事 权 单 位 提 出 合 理 意 见、建 议 和 解 决 方 案;d)全 流 程 跟 踪 信 访 代 办 事 项 的 办 理 进 展 情 况、处 理 依 据、处 理
16、结 果 和 反 馈;e)对 不 依 法 办 理 信 访 代 理 事 项 的 事 权 单 位 及 其 工 作 人 员,提 出 督 导 问 责 建 议。6 场 所 设 置6.1 县(市、区)、乡 镇(街 道)、村(社 区)信 访 代 办 服 务 机 构 应 有 固 定 办 公 场 所,合 理 设 置 代 办服 务 窗 口,敞 开 式 办 公,受 理 代 办 工 作。6.2 县(市、区)、乡 镇(街 道)信 访 代 办 服 务 机 构 应 配 有 电 脑、打 印 机、桌 椅 等 必 要 办 公 设 备 和 便民 设 施,定 期 进 行 检 查 和 维 护,确 保 正 常 使 用。6.3 县(市、区)
17、、乡 镇(街 道)信 访 代 办 服 务 机 构 应 在 醒 目 位 置 合 理 设 置 标 识 标 牌,并 公 示 电 话、网 址、电 子 信 箱、工 作 制 度、代 办 事 项、代 办 流 程、代 办 人 员 等 相 关 信 息。7 制 度 建 设7.1 应 建 立 宣 传 制 度,采 取 多 种 形 式 让 群 众 了 解 和 接 受 信 访 代 办,营 造 信 访 人 主 动 选 择 信 访 代 办 的 良好 社 会 氛 围。7.2 应 建 立 教 育 培 训 制 度,定 期 组 织 开 展 信 访 代 办 员 教 育 培 训,提 升 信 访 代 办 员 法 律 法 规、政 策 水 平
18、和 代 办 工 作 能 力。7.3 应 建 立 考 核 奖 惩 制 度,制 定 考 核 实 施 细 则,每 半 年 对 信 访 代 办 员 开 展 一 次 考 评,考 评 结 果 作 为 年终 奖 惩 依 据。7.4 应 建 立 责 任 追 究 制 度,对 不 按 规 定 代 办、激 化 矛 盾、导 致 越 级 上 访、甚 至 造 成 影 响 社 会 稳 定 事 件的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和 责 任 人 进 行 责 任 追 究。7.5 应 建 立“党 建+信 访”工 作 体 系,开 展 红 色 代 办,畅 通 和 拓 宽 信 访 渠 道,服 务 基 层 群 众。7.6 应 构 建 领 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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