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3 T 1003.1-2021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诉讼服务大厅.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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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12 3203 徐州市地方标准 DB 3203/T 1003.12021 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 中心运行 规范 第 1 部分:诉讼服 务大厅 Operation specification for litigation service centre of peoples court Part 1: Litigation service hall 2021 - 11 - 10 发布 2022 - 01 - 01 实施 徐州市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 3203/T 1003.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
2、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 . 1 4 服 务场 所 . 1 4.1 基本 要求 . 1 4.2 功能 区 . 2 5 服 务人 员 . 3 5.1 配置 . 3 5.2 礼仪 与素 养 . 3 6 服 务要 求 . 3 6.1 诉讼 引导 . 3 6.2 立案 服务 . 3 6.3 综合 服务 . 4 6.4 便民 服务 . 6 6.5 值班 接待 . 6 7 服 务评 价与 管理 . 6 7.1 评价 内容 . 6 7.2 评价 方式 . 6 7.3 评价 管理 . 6 附录A (资 料性 ) 常用 标准服 务用 语 . 8 A.1 礼貌 称谓 . 8 A.2 礼貌 用语 . 8 A.
3、3 征询 语 . 8 A.4 应答 语 . 8 附录B (资 料性 ) 立案 用语规 范 . 10 附录C (规 范性 ) 人民 法院诉 讼 材 料收 转登 记表 . 11 DB 3203/T 1003.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 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 起草。 本文件 是DB3203/T 1003 人民法 院诉讼 服务中 心运 行规范 的第1 部分 。DB3203/T 1003 已 经发 布 了以下 部分: 第1部 分: 诉讼 服务 大 厅。 本文件 由徐 州市 中级 人民 法院提 出并 归口 。
4、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徐 州市 中级人 民法 院。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王牧 、刘树 华、 周媛 、张 欣、 刘佳、 李世 祥。 DB 3203/T 1003.1 2021 1 人 民法院 诉讼服务 中心运 行规范 第 1 部分 :诉讼服 务大厅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诉 讼服 务大 厅的服 务场 所要 求 、 服 务 人员要 求和 服务 要求 , 给 出了相 关的 信息 , 描述 了对应 的证 实方 法。 本文件 适用 于徐 州市 中级 人民法 院与 徐州 各县 市区 基层人 民法 院诉 讼服 务大 厅 的建 设及 诉讼 服务。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5、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 信息 图形符 号 第1 部分: 通用 符号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诉讼服 务中 心 litigation service centre 人民法 院设 立的 一站 式办 理诉讼 相关
6、事项 的服 务机 构 。 3.2 诉讼服 务大 厅 litigation service hall 大厅 在人民 法院 、人 民法 庭等 地设立 的为 人民 群众 提供 诉讼服 务的 场所 。 3.3 全域诉 服 holistic litigation services 当事人 、 代理 人可 以在 本 市任何 一家 法院 , 办理 应 由本市 范围 内其 他法 院办 理的立 案登 记 、 信 息查 询、卷 宗查 阅等 诉讼 服务 。 4 服务场 所 4.1 基本要 求 4.1.1 大厅应 方便 来访 群众 出入 ,外部 设置 明显 标志 ,并 统一使 用“ 诉讼 服务 中心 ”标识 。 4.
7、1.2 大厅的 建筑 面积 应满 足本 行政区 域人 民群 众的 实际 需求, 中级 人民 法院 应不 少于 450 , 基 层 人民法 院应 不少 于400 。 DB 3203/T 1003.1 2021 2 4.1.3 大厅应 按照诉 讼服 务功能 进行布 局设计 ,做 到布局 合理、 功能完 善、 庄重大 方、宽 敞明亮 、 整 洁卫生 。 4.1.4 大厅应 开通 无线 网络 ,并 在显著 位置 公示 网络 接入 路径 。 4.1.5 大厅应 配备 智能 监控 设备 ,实行 全程 录音 录像 。 4.1.6 大厅应设置无 障碍 出入口 、 无障碍通 道 、无 障 碍 厕所 等 无 障
8、碍 设 施, 其设 计应 符 合 GB 50763 的要求 。 4.1.7 大厅内 使用 的 公 共信 息图 形符号 应符 合 GB 2894 , 安全标 志应 符 合GB/T 10001.1 的要 求。 4.2 功能区 4.2.1 设置要求 4.2.1.1 应设置 诉讼 引导 区、 立案 服务区 、综 合服 务区 和值 班接待 区。 4.2.1.2 各功能 区应 设置 明显 标识 ,并做 适当 区隔 ,保 持空 间相互 独立 。 4.2.1.3 各功能 区可 根据 服务 内容 ,选择 柜台 式服 务或 其他 服务模 式。 4.2.2 分区要 求 4.2.2.1 诉讼引 导区 4.2.2.1.
9、1 应提供 人工 导诉 和电 子导 诉等服 务。 4.2.2.1.2 人工导 诉应配 备导 诉台 、 台式电 脑 和电 话等 设 备; 电子导 诉 应配 备具 有区域 引导、 诉讼 风 险评估 、电 子叫 号等 功能 的自助 服务 终端 。 4.2.2.2 立案服 务区 4.2.2.2.1 应提供 立案 登记 、立案 分 流等服 务。 4.2.2.2.2 应设置 窗口标 识、 桌牌标 识,并 配备 台 式电 脑 、电 话、 身 份证读 卡器 、电子 签名终 端、 服 务满意 度评 价器 、POS 机 等。 4.2.2.3 综合服 务区 4.2.2.3.1 应提供 法律咨 询、 案件 查 询、联
10、 系法官 、文 书送达 、判后 答疑、 费用 缴退 、 打印复 印等 服 务。 4.2.2.3.2 应配备 具有书 写功 能的桌 台、座 椅、笔 墨纸 张;具 有自助 立案、 自助 查询、 材料收 转、 自 助送达 、打印 复印 等相应 功能的 服务终 端; 具有自 助立案 、电子 阅卷 、自助 查询软 件系统 的 台 式电 脑 , 不少 于2 套 ;扫 描仪 、高 拍仪, 不少 于 2 套。 4.2.2.4 便民服 务区 4.2.2.4.1 应提供 司法 公开 、法 治宣 传、资 料查 询等 服务 。 4.2.2.4.2 应配备 触摸屏 、LED 电子 屏或投 影机等 图文 影音播 放设备
11、,并提 供老 花镜、 医药箱 、除颤 仪、雨 伞、 饮水 机、 消毒 柜、充 电宝 、休 息座 椅等 便民工 具。 4.2.2.5 值班接 待区 4.2.2.5.1 应提供 庭长 值班 和律 师值 班 等服 务。 4.2.2.5.2 应公示 值班 庭长 、值 班律 师的姓 名、 职务 等信 息, 并配备 台式 电脑 、电话 等 设备。 DB 3203/T 1003.1 2021 3 5 服务人 员 5.1 配置 5.1.1 大厅应 结合 人民 群众 的实 际需求 , 根据 岗位 职能 合理 配置一 定数 量的 法官 、 法官 助理和 书 记 员 。 5.1.2 大厅应 每日安 排审 判业务 部
12、门领 导和律 师各 一名, 分别担 任值班 庭长 和值班 律师, 负责接 待 来 访群众 。 5.2 礼仪与 素养 5.2.1 工作人 员 应 着统 一的 制式 服装, 保持 良好 的精 神状 态,态度 和 蔼礼 貌 、 举止 文明得体 。 5.2.2 工作人 员 应 具有 较强 的沟 通协调 能力 ,熟 练使 用普 通话, 服务 用语 使用 见附 录 A 和附录 B。 5.2.3 工作人 员 应 熟练 使用 计算 机办公 软件 以及 相关 业务 信息系 统。 5.2.4 工作人 员 应 熟悉 诉讼 服务 事项办 理流 程, 运用 专业 知识解 答来 访 群 众提 出的 诉求。 6 服务要求
13、6.1 诉讼引 导 6.1.1 人工导 诉 6.1.1.1 导诉人 员应由 法 官助 理或 书记员 担任 ,在 诉讼 服务 中心入 口处 对来 访群 众进 行引导 和分 流。 6.1.1.2 导诉人 员应 根据 当事 人、 代理人 提出 的申 请, 进行 诉讼风 险评 估并 提供 相关 意见 和 咨询 。 6.1.1.3 导诉人 员应指导 当 事人、 代理人 明确诉 讼请 求、起 草诉讼 文书 , 引导 提交诉 讼材料 的电 子 文 本及选 择电 子送 达方 式接 收相关 诉讼 材料 。 6.1.1.4 对适宜 诉前化 解的 矛盾纠 纷,导诉 人员 应释 明诉讼 风险, 引导当 事人 、代理
14、人通过 非诉 讼 方 式解决 纠纷 。 6.1.1.5 导诉人 员应 辅 导、 帮助 办 理业务 的当事 人、 代理人 登陆诉 讼服务 网络 平台 系 统、提 交材 料 、 录入信 息及 打印 复印 等。 6.1.2 电子导 诉 6.1.2.1 当事人 、代理 人可 通过诉 讼引导 区的自 助服 务终端 查询大 厅布局 示意 图、各 功能区 示意 图 , 并根据 提示 前往 相应 功能 区办理 相关 诉讼 服务 事项 。 6.1.2.2 当事人 、代理 人可 通过综 合服务 区的自 助服 务终端 进行取 号排队 、 诉 讼风险 评估、 诉讼 费 计 算、智 能查 询和 类案 检索 等。 6.2
15、 立案服务 6.2.1 立案登记 6.2.1.1 窗口立 案 6.2.1.1.1 当事人 、代 理人 提出 的 应 由本院 管辖 案件 的立 案申 请,宜到 立 案窗 口办 理相 关登记 手续 。 6.2.1.1.2 当事人 、代理 人提 出的应 由本市 范围内 其他 法院管 辖案件 的跨域 立案 申请, 宜到全 域诉 服 窗口办 理 相 关登 记手 续 。 6.2.1.1.3 企业, 老弱病 残、 军人等 特殊群 体提出 的本 院管辖 案件的 立案申 请, 可通过 绿色通 道快 速DB 3203/T 1003.1 2021 4 办理登 记手 续。 6.2.1.1.4 对当事 人、代 理人 提
16、交的 诉状或 申请书 , 窗 口工作 人员 应 出具书 面凭 证并注 明收到 日期 。 对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当场 予以登 记立 案; 对不 符合 法律规 定的 ,予 以释 明。 6.2.1.1.5 当事人 、 代理 人提 交的诉 讼材料 欠缺或 有错 误 时, 能够当 场补正 的, 窗口工 作人员 应指 导 补正; 无法 当场 补正 的, 窗口工 作人 员 应 制发 补 正材料 通知 书 , 一 次性 告知所 需补 正的 全 部 材 料 和 内容。 6.2.1.1.6 当场立 案的 , 窗 口工 作人 员 应办 理下 列手 续: 出具 材料 收据 和 立 案受理 通知 书 ; 告知查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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