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 T 4055-2021 光荣院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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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12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40552021 光荣院建设指南 Guidelines of construction for glory home 2021-12-28 发布 2022-01-28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34/T 4055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亳州市谯城区光荣院、安徽省退役军人事
2、务厅、亳州市谯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安徽晶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标益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李超、周龙艳、张锋、毕亮、李加兴、江磊、张岩、张结魁、安华娟、徐文环。 DB34/T 40552021 1 光荣院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光荣院建设的建设原则、项目构成、选址与规划、建设数量、设施规模与建筑面积指 标、建筑要求、功能区配置、施工及验收等。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内光荣院新建和改扩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3、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0001.9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T 31015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基于无障碍需求的设计与设置原则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 008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养老机构医务室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养老机构护理站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57号)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 护理院基本标准(卫医政发201121号)
4、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光荣院 glory home 为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4 建设原则 4.1 省级补助、地方配套。以市为重点,整合资源、政府投入、社会参与,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相结合的原则。 4.2 整合资源、 合理布局。 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辖区内孤老和进入老年的优抚对象人数情况, 根据光荣院计划数,合理配置资源,合理选址,统一规划,分期建设。优先安排辖区内孤老优抚对象人 数多的光荣院建设,优先安排当地政府重视、前期工作充分、建设条件成熟的光荣院建
5、设。 DB34/T 40552021 2 4.3 功能适用、经济合理。新建或改扩建的光荣院需配齐基本的生活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设 施设备,能满足孤老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需求。 4.4 独立办院、自主管理。坚持独立办院,光荣院与荣军康复医院、养老中心等其它养老机构结合建 设,共享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服务资源,实现规模效益,提高服务水平,支持光荣院与优抚医院建立 医养联合体。 4.5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按照 MZ 008、JGJ 450 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 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 项目构成 5.1 建设项目构成 光荣院建设项目构成包括:房屋建筑、服务设备、
6、配套、服务及场地等。 5.2 服务对象 5.2.1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 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 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 5.2.2 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下列人员提供优惠服务: a) 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 b) 老年且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 c) 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
7、d) 参战退役人员及其配偶。 5.2.3 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 优惠服务的需求外, 可面向下列人员提供优待服务: a) 符合条件的荣获个人三等功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 b) 其他老年抚恤优待对象。 6 选址与规划 6.1 光荣院的建设用地应位于交通方便、环境优美的城区附近,并预留可持续发展空间。 6.2 选址与规划布局、道路交通、场地设施、绿化景观、室外坡道、台阶等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 7 建设数量、设施规模与建筑面积指标 7.1 建设数量 7.1.1 市级光荣院可新建或在市辖县 (市、 区) 选择现有基础条件较好的光荣院改扩建为市级光荣院。 其中: a) 孤老优抚
8、对象数达 1000人以上的市,建设 3 所光荣院; b) 有 4001000 人的市,建设 2 所光荣院; c) 400 人以下的市,建设 1所光荣院。 7.1.2 孤老对象少于 50 人的县区,可以采取委托市级光荣院或其他社会福利机构集中或分散供养,支DB34/T 40552021 3 付相关费用。 未建光荣院或达不到短期疗养条件的县区应委托有条件的光荣院或社会福利机构开展短期 疗养活动。 7.2 设施规模 7.2.1 结合当地实际,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分年度自行统筹安排本辖区内实施新建或改扩建的床位数。 7.2.2 光荣院床均建设投资不高于 15 万元。 7.2.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
9、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来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不低于 100 张,其中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 60。床位利用率应达到 80以上。 7.2.4 创建区域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康复疗养基地的,每所光荣院床位数不低于 300 张。 7.3 面积指标 7.3.1 光荣院床位面积控制在 30 m 2 50 m 2 之间,室外绿化面积不低于 60 %,室外活动场所不低于 500 m 2 。 7.3.2 服务对象居住用房每间不应低于 15 m 2 。 7.3.3 光荣院按空间布局分自理区、半护理(介助)、全护理(介护)。要设立集中护理中心或介护 专区,用房面积不少于 30 m 2 ,集中开展介助、
10、介护服务。应设有卫生间、有线电视、空调、专业护理 床、应急呼叫装置、担架、轮椅、简易供氧设备、输液设备、吸痰器、康复器械等基本医疗设备。每楼 层应设立护理工作站。 7.3.4 光荣院应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会议室、厨房、餐厅、储藏室、 活动室、荣誉室、保安室等辅助用房,以及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8 建筑要求 8.1 建筑设计 8.1.1 按自理能力等级设计满足自理、半护理(介助)、全护理(介护)需求功能。 8.1.2 服务对象公共建筑需按老龄阶段半护理(介助)孤老优抚对象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 8.1.3 光荣院公共建筑、出入口、所经由
11、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场所, 应为孤老和进入老年的优抚对象提供方便的无障碍设施条件。 8.1.4 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根据老年人、 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 安全需要进行设计, 符合 GB 50763、 GB/T 10001.9、GB/T 31015 的要求。 8.1.5 光荣院二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老年人用房时应电梯,电梯因为无障碍电梯, 且至少 1 台能容纳担架。 8.1.6 光荣院需按功能要求、 服务流程和优抚对象特点要求进行布置, 做到分区合理, 通道安全畅通。 8.1.7 光荣院的教室、食堂、卫生间、睡眠室等功能房间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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