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181-2021 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及评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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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1 2021 行政执法 案卷制作 及评查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production and eval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iles 2021 - 12 - 31 发布 2022 - 01 - 3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4181-202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1 3 术语 和定 义 .1 4 案卷 制作 .1 5 案卷 评
2、查 .5 附录A ( 规范 性) 行政 许 可案卷 评查 标准 .8 附录B ( 规范 性) 行政 处 罚(普 通程 序) 案卷 评查 标准 .13 附录C ( 规范 性) 行政 强 制执行 案卷 评查 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DB32/T 4181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2020 标 准化 工作导 则 第1 部 分: 标准 化文件 的结 构和 起草规 则 的规 定起 草。 本文件 由江 苏省 司法 厅提 出并归 口。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江 苏省 司法厅 、 江 苏省 交通 运输 厅、 南 京市 司法 局、 无锡 市司法 局、 江苏 省 质 量 和标
3、准 化研 究院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周敏 、朱孔 彬、 高瑶 、邹 兰青 、仲天 荐、 王加 倩、 刘晓 倩、梁 彦芳 、黄 洁。DB32/T 4181-2021 1 行 政执法 案卷制作 及评查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 行 政执 法机 关行政 执法 案卷 制作 及评 查的工 作要 求。 本文件 适用 于 行 政执 法机 关已办 结的 行政 许可 案件 、 行政处 罚案 件 以 及行 政强 制案件 等在 行政 执 法 过程中 形成 的, 依法 必须 归档的 行政 执法 案卷 的制 作及评 查工 作。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4、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T 9705 文书 档案 案卷 格式 GB/T 18894 电 子文件 归 档与电 子档 案管 理规 范 GB/T 39784 电 子档案 管 理系统 通用 功能 要求 DA/T 22 归 档文 件整 理规 则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行政执 法机 关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
5、an 各级行 政机 关和 法律 、 法 规 授权的 具有 公共 事务 管理 职能的 组织 以及 受行 政机 关委 托 实施 行政 执 法 权的组 织。 3.2 行政执 法案 卷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file 行政执 法机 关在 依法 实施 行政许 可 、 行 政处 罚 、 行 政 强制执 行 等 直接 影响 公民 、 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 权利和 义务 的行 政执 法行 为过程 中形 成或 者收 集的 行政执 法文 书、 证据 及其 他相关 文书 材料 , 按 照 一 定 顺序排 列归 档的 案件 档案 。 以下 简称 “案 卷” 。 4 案卷制
6、作 4.1 制作主 体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中 行 使 执 法 职 能 的 机 构 或 者 组 织 负 责 及 时 对 行 政 执 法 案 件 办 理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案 件 有关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形式的案件文件、材料 进行收 集、 整理 、立 卷。 DB32/T 4181 2021 2 4.2 案卷组 成和 形式 4.2.1 案卷由 封面 、 卷 内目 录、 文书材 料、 证物 袋、 备考 表等组 成。 以下 材料 不应 放入案 卷: a) 重份材 料( 作为 案件 证据 使用且 必须 入卷 的除 外) ; b) 常用法 律、 法规 、规 章、 司法解 释复 印件
7、; c) 与案件 无关 或者 不具 有查 考利用 价值 的材 料; d) 其他不 需要 入卷 的材 料。 4.2.2 文书材 料可 采用 纸质 介质 和电子 介质 形式 ,应 以纸 质介质 保存 为主 ,电 子介 质保存 为辅 。如 有 纸质材 料, 不宜 以电 子介 质保存 形式 替代 纸质 介质 保存。 4.2.3 纸质文 书材 料应 使用 电脑 打印或 者用 黑色 、蓝 黑色 墨水钢 笔、 签字 笔等 符合 存档要 求的 笔墨 书 写,不 应使 用铅 笔、 圆珠 笔、复 写纸 等不 耐久 材 料 书写。 对不 利于 保存 的纸 质文书 材料 ,应 进 行 复 制 。 4.2.4 电子文
8、书材 料应 定期 进行 异地备 份, 并具 有唯 一、 确定的 纸质 转化 形式 。 4.2.5 重要的 外文 及少 数民 族文 字材料 应附 上汉 语译 文。 4.2.6 卷内目 录应 逐份 文书 列明 。 4.3 案卷内 容 4.3.1 行政许 可案 卷正 卷材 料 行政许 可案 卷正 卷材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宜按照 以下 顺序 排列 : a) 行政许 可 (准 予 、 不 予、 变更 、 不 予变 更 、 准 予延 续、 不予 延续 、 撤回 、 撤 销、 注销 ) 决 定 书 ; b) 申请表 (书 ); c) 申请材 料( 含身 份证 明、 授权委 托书 等)
9、和申 请人 承诺材 料; d) 申请材 料收 件凭 证( 含材 料清单 ); e) 材料补 正通 知书 ; f) 受理( 不予 受理 ) 通 知书 ; g) 现场核 查笔 录; h) 陈述申 辩告 知书 ; i) 陈述申 辩笔 录; j) 听证告 知书 ; k) 听证申 请书 ; l) 听证通 知书 ; m) 听证公 告; n) 听证笔 录; o) 延期决 定通 知书 ; p) 特别程 序所 需时 间通 知书 ; q) 反馈意 见; r) 检验( 检测 、检 疫、 鉴定 、评审 等) 委托 书; s) 检验( 检测 、检 疫) 结果 、专家 评审 (鉴 定) 意见 ; t) 行政许 可收 费凭
10、 据; u) 送达凭 证; v) 颁发的 行政 许可 证件 副本 或复印 件。 4.3.2 行政处 罚案 卷正 卷材 料 4.3.2.1 行政 处罚 简易 程 序案卷 正卷 材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 ,宜 按照 以下顺 序排 列: DB32/T 4181-2021 3 a)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及证 据 ; b) 处罚收 据或 执行 情况 记录 ; c) 其他文 件 材 料。 4.3.2.2 行政 处 罚 普通 程 序案卷 正卷 材料 应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 ,宜 按照 以下顺 序排 列 : a) 行政处 罚决 定书 ; b) 当事人 主体 资格 证明 材料 (含身 份证
11、明、 授权 委托 书等) ; c) 调查( 询问 )笔 录、 证人 证言; d) 现场检 查( 勘验 )笔 录; e) 现场音 像( 图片 ,音 视频 资料、 电子 数据 的文 字说 明、截 图) ; f) 抽样取 证通 知书 ; g) 抽样取 证物 品处 理通 知书 ; h) 先行登 记保 存证 据通 知书 ; i) 先行登 记保 存证 据物 品处 理通知 书; j) 查封、 扣押 等行 政强 制措 施材料 ; k) 鉴定、 检测 、评 估等 机构 出具的 鉴定 意见 ; l) 责令( 限期 )改 正通 知书 ; m) 整改情 况材 料; n) 事先告 知书 ; o) 陈述申 辩笔 录; p
12、) 听证告 知书 ; q) 听证申 请书 ; r) 听证通 知书 ; s) 听证笔 录; t) 案件移 送函 ; u) 移送案 件涉 案物 品清 单; v) 罚没物 品处 理记 录; w) 行政强 制执 行通 知书 ; x) 行政强 制执 行申 请书 ; y) 执行情 况相 关凭 证; z) 送达凭 证。 4.3.3 行政强 制执 行案 卷正 卷材 料 行政强 制执 行案 卷正 卷材 料 主要 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 宜按 照以 下顺 序排 列 : a) 行政强 制执 行决 定书 ; b) 履行义 务催 告书 ; c) 陈述申 辩材 料 ; d) 复核材 料; e) 中止( 终结 )执
13、 行决 定书 ; f) 执行协 议; g) 查封、 扣押 物品 依法 拍卖 材料; h) 委托第 三人 代履 行的 相关 协议; i) 申请法 院强 制执 行的 相关 材料; j) 其他强 制执 行情 况的 相关 材料; DB32/T 4181 2021 4 k) 送达凭 证。 4.3.4 副卷材 料 行政执 法案 卷副 卷材 料 应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 宜按照 以下 顺序 排列 : a) 案源材 料; b) 立案( 受理 )审 批表 ; c) 审查审 批表 ; d) 法制审 核意 见 e) 集体讨 论笔 录; f) 签发文 书底 稿; g) 有关负 责人 批示 意见 ; h) 结
14、案审 批表 (报 告) ; i) 其他不 宜公 开的 材料 。 4.4 装订 4.4.1 案卷宜 用无 酸软 卷皮 装订 。永久 保存 的案 卷宜 使用 “三孔 一线 ”装 订。 4.4.2 正、副 卷可 分别 装订 ,内 容较少 、不 具有 保密 性的 副卷也 可附 在正 卷后 装订 。 4.4.3 行政执 法决 定作出 以 后, 当事人 提起 行政 复议 和 行 政诉讼 形成 的档 案, 可合 并入原 案卷 保管 , 或另立 附卷 保管 。 4.4.4 案卷封 面应 包含 归档 章、 案卷类 别、 案卷 号、 案由 (事项 名称 )、 当事 人姓 名或者 名称 、承 办 机关、 承办 人员
15、 、收 案( 受理) 日期 、结 案( 决定 )日期 、归 档日 期、 保管 期限等 信息 。 4.4.5 纸质文 书材 料应 使 用 A4 规 格纸张 。 纸张 过大 的应 折 叠; 纸张 过小 、 订口 过窄 或 者有字 迹的 应粘 贴衬纸 ;纸 张破 损的 应进 行修补 。纸 张上 不应 有订 书钉、 回形 针等 异物 。 若 文件材 料纸 张规 格小 于 A4 纸的1/3 , 应将 原件 粘贴 于 A4 幅面 的规格 进 行装 订 ,并加 盖骑 缝章 。若 原件 模糊、 褪色 或为 不符 合要 求的字 迹材 料, 应予 复制 ,复制 件与 原件 一并 组卷 。 4.4.6 纸质文 书材
16、 料宜 统一 用打 码机打 印页 码, 要求 如下 : a) 卷内文 书材 料除 空白 页外 ,凡载 有文 字、 图表 的页 面均一 页编 一页 码; b) 页码标 注在 每页 材料 正面 的右上 角、 背面 的左 上角 ; c) 照片、 图表 正面 难以 编印 面码的 ,可 编印 在背 面左 上角。 4.4.7 以光盘 、U 盘、 移动 硬盘 等作为 载体 的文 书材 料, 应保证 载体 的有 效性 、可 读性; 组卷 时应 在 相应的 装具 上注 明案 号、 当事人 姓名 或者 名称 、入 卷日期 等信 息。 4.4.8 每份案 卷都 应填 写规 范准 确的卷 内文 件目 录和 备考 表。
17、卷 内如 有需 要说 明的 问题, 应填 写在 备 考表上 ,并 签上 立卷 人、 检查人 姓名 。 4.4.9 案卷标 题应 完整 揭示 卷内 文件内 容, 简明 确切 。标 题一般 由当 事人 (全 称) 、案由 等组 成。 案 卷封面 、卷 内目 录、 备考 表、封底 不编 页码 。 4.4.10 与行政 处罚 相关 的行 政强 制措施 材料 应并 入该 行政 处罚文 书材 料一 并装 订成 卷, 与 行政 处 罚 相 关的行 政强 制执 行文 书材 料可一 并装 订成 卷也 可单 独成卷 。 4.5 归档 4.5.1 纸质档 案 4.5.1.1 制作完 成的 案卷 ,经 行政 执法机
18、构负 责人 审核 后, 应按年 度定 期移 交本 单位 档案管 理机 构集 中统一 保管 。 档 号由 本单 位 档案 管理 机构 统一 编制 填写。 4.5.1.2 归档文 件整 理应 按 DA/T 22 的要 求执 行。 DB32/T 4181-2021 5 4.5.1.3 普通程 序案 件 ( 包括 听证 程序案 件) 案卷 应根 据行 政执法 行为 种类 ,按 年度 、机构 和一 案一 号等要 求予 以单 独立 卷, 材料多 的可 一案 多卷 ,每 卷单独 编卷 号。 4.5.1.4 适用简 易程 序或 者文 书材 料较少 的执 法行 为, 可按 照类别 、事 由、 时间 等分 类,分
19、 别合 并立 卷,可 多案 一卷 。 4.5.1.5 案卷按 照保 密、 方便 利用 的原则 分立 正卷 和副 卷。 无不宜 对外 公开 材料 的, 可不立 副卷 。 4.5.1.6 案卷中 的行 政执 法文 书材 料应保 留原 件。 原件 确实 无法入 卷的 ,可 保存 复印 件、影 印件 、抄 录本, 但应 告知 提供 人与 原件进 行核 对, 确认 无误 后由提 供人 、核 对人 共同 签名或 者盖 章。 4.5.1.7 同一次 序文 件材 料 宜 按照 以下要 求排 列: a) 结论性 材料 在前 ,办 案客 观进程 形成 的材 料在 后 ; b) 文件材 料在 前, 证据 材料 在后
20、; c) 正文在 前, 附件 在后 ; d) 原件在 前, 复制 件在 后; e) 批复在 前, 请示 在后 。 4.5.1.8 证物 入卷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 : a) 能附卷 保存 的证 物均 应入 卷, 无 法装 订的 可装 入卷 底 证物袋 内, 并在 证物 袋上 表 明证物 的名 称、 数量、 特征 和来 源; b) 不能附 卷的 证物 ,应 另行 存放, 并与 案卷 互相 标注 相关档 案信 息; c) 不宜保 存的 证物 ,应 拍照 附卷, 实物 按有 关规 定处 理,并 在备 考表 中注 明。 4.5.1.9 案件文 件材 料 宜 由案 件承 办人员 结案 报告 签署 后 3
21、0 日内立 卷完 毕 。 4.5.1.10 移交前 应 由 行政 执法 机构 负责人 对案 件文 件材 料的 真实性 、完 整性 进行 审核 。 4.5.1.11 本单位 档案 管理 机构 对档 案管理 的质 量进 行检 查 。 4.5.1.12 案件承 办人 员移 交时 应编 制移交 清册 , 办 理移 交手 续。 有 电子 文件 目录 及归 档的电 子 文 件 应 当随纸 质案 卷一 并移 交。 4.5.1.13 档案案 卷格 式应 按 GB/T 9705 的 要求 执行 。 4.5.2 电子档 案 4.5.2.1 电子文 件归 档与 电子 档案 管理应 符 合 GB/T 18894 的
22、要求。 4.5.2.2 行政执 法系 统中 生成 的电 子文件 需要 形成 电子 案卷 的,该 行政 执法 系统 应符 合 GB/T 39784 的要求 。 4.5.2.3 电子文件 由 本机 关信 息机 构承办 的应 由信 息机 构负 责及时 移交 。 4.6 保管年 限 4.6.1 应根据 案件 的重 要程 度划 分案件 档案 保管 期限 。 4.6.2 行政处 罚简 易程 序案 件归 档保管 期限 可由 本级 行政 执法机 关定 为 5 年 或 10 年 , 一个 单位 的保 管 期限应 统一 。 行政 许可 档 案无有 效期 的为 永久 保存 , 有 有效 期的 , 由本 级行 政 执
23、法机 关定 为 有 效期 结束 后10 年、20 年 、或 者永 久保管 。 4.6.3 普通程 序案 件 档 案可 定 为30 年 ;本 级人 民政 府规 定 的重大 处罚 案件 档案 可定 为永久 保管 。 5 案卷评 查 5.1 评查主 体 5.1.1 省司法 行政 主管 部门 负责 组织实 施本 省范 围内 的案 卷评查 工作 。 DB32/T 4181 2021 6 5.1.2 设区市 、县 (市 、区 )司 法行政 主管 部门 组织 实施 本地区 的案 卷评 查工 作。 5.1.3 行政执 法机 关 具 体组 织实 施本部 门( 系统 )的 案卷 评查工 作。 5.2 评查要 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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