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902-2021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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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DB 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902 2021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and management of government service center 2021-12-28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902 2021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设置要求 . 2 5 功能划分与配置要求 . 2 6 进驻要求 . 4 7 服务要求 . 5 8 管理要求 . 7
2、 9 监督评价要求 . 8 附录 A(规范性) 北京政务服务标识设计与使用 . 11 参考文献 . 18 DB11/T 1902 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由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北京正河山标准化咨询事务所(有 限合伙)、北京市西城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密云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北京市通 州 区政务服务管理 局、北京市 房 山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本文件 主 要起草 人 : 刘强 、 于思洋 、 胡伟 、 张胜勇 、 郭斌 、 赵磊 、 马浩淞
3、、文 宇 、 郑巧英 、 张小霞 、 宋庆婷 、 王瑛 、 安磊 、 王寅 、 刘磊 。 DB11/T 1902 2021 1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 政务服务 中心 设置要求、功能划分 及 配置要求、进驻要求、服务 内容 与要求、管理要 求 以及 监督评价要求 等内容 。 本文件 适 用 于 市、区、 乡镇 ( 街道 ) 各类 政务服务 中心 服务与管理 工作, 市 场 监管所、 派 出所和 村 ( 社 区)政务服务 站点可 参照 执行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中 的 内容 通 过 文 中 的规范性引用 而构成 本文件 必不可少 的 条款 。 其中,
4、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 仅该日期对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文件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 标 志及其 使用 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 息图形符号 第 1部 分:通用 符号 GB/T 10001.9 公共信 息图形符号 第 9部 分: 无障碍 设施 符号 GB 13495.1 消防 安全 标 志 第 1部 分:标 志 GB/T 15566.1 公共信 息 导 向系统 设置 原 则 与要求 第 1部 分: 总 则 GB 15630 消防 安全 标 志 设置要求 GB/T 19095 生活垃圾
5、 分 类 标 志 GB/T 20501.1 公共信 息 导 向系统 导 向 要 素 的设计 原 则 与要求 第 1部 分: 总 则 GB/T 32168 政务服务 中心 网上 服务规范 GB/T 32169(所有 部 分) 政务服务 中心 运 行 规范 GB/T 36112 政务服务 中心 服务 现 场 管理规范 GB/T 36113 政务服务 中心 服务 投诉处 置规范 GB/T 39734 政务服务 “一次一 评 ”“一 事 一 评 ” 工作 规范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 工作 指南 GB 50763 无障碍 设计规范 DB11/T 334 公共场 所 中 文标识 英 文 译写
6、 规范 通 则 DB11/T 1901 政务服务事 项编码 及 要 素 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 术语和定义 适 用 于 本文件。 政务服务中心 government service center 集 中 为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织提 供 政务服务事 项受 理、 办 理、 反馈 等 服务的实 体平台 。 “一窗”服务 general services DB11/T 1902 2021 2 在 政务服务 中心 设置 综 合 窗 口 , 按照 “ 前 台综 合 受 理、 后台 分 类 审批 、 综 合 窗 口出件 ” 的 工作 模式 提 供 政务服务。 4 设置要求 政务服务中心要
7、求 4.1.1 政务服务 中心 按 层级 划分 为 市 级 政务服务 中心 、区 级 政务服务 中心 、 乡镇 ( 街道 )政务服务 中 心 。 4.1.2 政务服务 中心 按 业 务 类 型 划分 为综 合性政务服务 中心 和 专业 分 中心 。 4.1.3 各 级 各类 政务服务 中心 命名 应 统一 规范 , 名称统一为 : a) 市政务服务 中心 命名为“ 北京市政务服务 中心 ” , 市 级部门 单 独 设 立 的 专业 分 中心 命名为“ 北 京市政务服务 中心 分 中心 ” ; b) 区政务服务 中心 命名为“ 区政务服务 中心 ” , 区 级部门 单 独 设 立 的 专业 分
8、中心 命名为“ 区政务服务 中心 分 中心 ” ; c) 乡镇 (街道 )政务服务 中心 命名为“ 区 乡镇 (街道 )政务服务 中心 ” 。 4.1.4 各 级 各类 政务服务 中心 命名 英 文 译法 应 符 合 DB11/T 334的要求。 4.1.5 市、区、 乡镇 ( 街道 ) 应 设 立 本 级综 合性政务服务 中心 。 地域面积大 、 人 口 多 的区 ,可 根据 服 务 对 象需 求 增 设 综 合性政务服务 中心 或专业 分 中心 。 “一窗”服务要求 4.2.1 政务服务 中心应 按照 “一窗” 服务要求设置 综 合 窗 口。 其中, 综 合 窗 口 包括 综 合 受 理
9、窗 口、 综 合出件 窗 口和 综 合咨询 窗 口。服务 场 地面积受 限的 ,可 合并设置 综 合 窗 口。 4.2.2 综 合 窗 口 具体负责 内容 如 下 : a) 综 合 受 理 窗 口 负责 提 供接 件服务、 审批部门授权窗 口 作 出 受 理 决 定范围 内 的 受 理服务、 审批部 门授权窗 口 作 出 受 理 决 定范围 内 的 受 理 决 定文 书 ( 含受 理通 知 书 、 不 予 受 理通 知 书 、 补齐补 正 通 知 书 )和 审批部门网上 预 审 事 项 的 受 理 决 定文 书 的 送达 服务 等; b) 综 合出件 窗 口 负责 提 供 承诺 件和 即 办
10、件 业 务 办 理 批 准文件的 送达 服务、 审批部门 未 对 受 理 窗 口 予 以 受 理 授权 的 受 理 决 定文 书 的 送达 服务 等; c) 综 合咨询 窗 口 负责 提 供 咨询服务 等 。 4.2.3 不 宜纳入 综 合 窗 口的事 项 可 集 中 设置政务服务 窗 口。 4.2.4 政务服务 中心应 按照 全 市 一体 化 在 线 政务服务 平台 建 设要求 , 为综 合 窗 口服务提 供 信 息 化 支撑 , 实 现 数 据 互联互 通和 共 享利 用。 5 功能划分与配置要求 基本要求 5.1.1 政务服务 中心 空间 划分 应 符 合功能 集 中 、 内 外 部 适
11、 度 分 离 、 方便 服务的要求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咨 询服务区、 窗 口服务区、政务 公 开 区、 自助 服务区、 休 息 等 候 区、 审批 服务区和 其 他 功能区。 其中,其 他 功能区 包括 但 不 限 于 档案室 、 会议室 、 母婴室 、 卫 生 间 。 5.1.2 政务服务 中心可 根据 场 所 空间 条 件 及 服务和管理 需 要合并设置功能区。 5.1.3 政务服务 中心应 因 地 制宜 提 供 可 满足 办 事 需 求和 日 常 办 公 需 要的服务设施、 无障碍 设施、 绿 化 设施 以及 服务设 备 、 办 公 设 备 、 保 障 设 备 和 应 急 设 备
12、等 ,无障碍 设施配置 应 符 合 GB 50763要求。 DB11/T 1902 2021 3 咨询服务区 5.2.1 咨询服务区 应 具 备 咨询、引 导 、 帮 办 、 投诉 、 便 民 等 服务功能。 5.2.2 咨询服务区 应 设置 在 政务服务 中心主 要 入 口 显著 位置。有 多 个入 口的 ,可 在 每个入 口 处 设置咨 询服务区 , 或在次 要 入 口设置规范的标识 及导 向系统 。 5.2.3 咨询服务区配置 符 合 下列 要求: a) 应 按照 业 务 办 理 需 求配置咨询服务 台 、服务 电话 、 取 号 机 、 楼 层指 引、政务 公 开资料 等 设施设 备 及
13、 用 品 ; b) 应 在 明显 位置 公 示 咨询服务 电话 、 投诉 监督 电话 ; c) 应 提 供 最新版 本的 办 事 指南 。 窗口服务区 5.3.1 窗 口服务区 应 具 备 接 件、 受 理、出件、咨询 等 服务功能。 5.3.2 窗 口服务区的设置位置和 窗 口 数量 应 能 满足 业 务 需 求。 5.3.3 窗 口 应 为 开放 式 低 位 窗 口 , 配置 符 合 下列 要求: a) 应 配有 业 务 柜 台 、 座椅 , 放 置 工作 牌 、 签字笔 、评价 器 等 服务用 品 ,其中, 业 务 柜 台台面 距 地 面 高度宜 为 700mm 850mm,其下 部 宜
14、至 少 留 出 宽 750mm、 高 650mm、 深 450mm空间 ; b) 应 配有 工作 柜 台 , 按照 业 务 需 要配置计 算机 、 叫 号 机 、 电话 、 打印机 、 复印机 、 扫描仪 、 高拍 仪 、 身份证读 取器 等 办 公 设 备 ; c) 应 在 明显 位置 公 示 服务 人 员 信 息 ,内容包括 服务 人 员姓 名 、照 片 、 工作 岗 位、 工作 职 责 、服务 承诺 、 联 系 方 式 等; d) 应 在 明显 位置 公 示 咨询服务 电话 、 投诉 监督 电话 ; e) 应 提 供 最新版 本的 办 事 指南 。 政务公开区 5.4.1 政务 公 开
15、区 应 具 备 政 府 信 息 查阅 和 索 取 等 服务功能。 5.4.2 政务 公 开 区 应 设置 在 政务服务 中心 显著 位置 , 宜 配有 告 知 /宣传陈 列 架 、 自助 查 询 机 、 宣传栏 、 电 子 信 息 屏 等 设 备 及 用 品 , 提 供 方便 服务 对 象 查阅 和 索 取 的政 府 信 息 资料 。 5.4.3 政务服务 中心应 在 政务 公 开 区 主 动 公 开 政务服务 相关 政 策 信 息 ,包括 政 府 公 报 以及 优 化 营商环 境 、 惠 民 利 民 等 政 策 信 息 。 5.4.4 具 备 条 件的政务服务 中心可 将 政 府 信 息 依
16、申请 公 开 受 理 等工作 纳入 政务 公 开 区提 供 服务。 自助服务区 5.5.1 自助 服务区 应 具 备 网上 注 册 、 网上 登陆 、 网上 预 约 、 网上 申请 、 网上 查 询 等 智 能服务功能。 5.5.2 自助 服务区 可 按照 需 求配置 自助 功能设施 ,包括 但 不 限 于 自助 服务 终端 、 自助柜 、 智 能 交 互 辅 助 设 备 、 多 媒 体 展 示 、 电 脑 、范 例展 示 等 设施。 5.5.3 具 备 条 件的政务服务 中心可 设置 24小 时 自助 服务区。 休息等候区 5.6.1 休 息 等 候 区 应 按照 需 求设置 休 息 等 候
17、座椅 、 填 单 台 、 告 知 /宣传陈 列 架 、 饮水 机 等 。 5.6.2 休 息 等 候 区 不 宜 设置 在 人 流 密 集 的 过道 和出 入 口区 域 。 审批服务区 5.7.1 审批 服务区 为 进驻 部门集 中 办 公 、 履 行 审批 职 能的区 域 。 DB11/T 1902 2021 4 5.7.2 审批 服务区 应 相 对 封闭 独立 。 标识要求 5.8.1 基本要求 5.8.1.1 标识 及导 向系统图形符号 标 志及 使用要求 如 下 : a) 公共信 息 标识 应 符 合 GB/T 10001.1、 GB/T 19095的要求 ; b) 安全 标识 应 符
18、 合 GB 2894、 GB 13495.1、 GB 15630的要求 ; c) 无障碍 标识 应 符 合 GB/T 10001.9的要求 ; d) 导 向系统 标识设置 应 符 合 GB/T 20501.1、 GB/T 15566.1的要求 ; e) 标识 宜 配有 中英 文 翻 译 ,英 文 译法 应 符 合 DB11/T 334的要求。 5.8.1.2 各类 标识标 牌 设置 应安全 、 醒目 、 清晰 、规范、 相 互 协调 、 易 于 识 别 。 5.8.2 政务服务标识 5.8.2.1 政务服务 中心应 统一 政务服务标识。 5.8.2.2 政务服务标识的设计与使用 应 符 合附录
19、 A的要求。 5.8.2.3 政务服务标识设置 符 合 下列 要求 : a) 政务服务 中心应 加挂户 外 环境 楼 体 标识 牌 ( 门 楣 ) ;不 具 备 条 件 加挂 楼 体 标识 牌 ( 门 楣 )的 , 应 加挂横 版 或 竖 版 户 外 标识 牌 ; b) 政务服务 中心 如 加挂 其 他 机 构 标识 或 与 其 他 机 构 合 署 办 公 的 , 户 外 标识 牌 样 式 可 参照 其 他 机 构 已 有 形象 标识 牌 确 定 , 规 格 不应小于其 他 机 构 的 形象 标识 牌 。 5.8.3 业务标识 5.8.3.1 应 在 政务服务 中心主 入 口 醒目 位置设置服
20、务 时 间牌 ,内容包括 “ 对 外 服务 时 间 ” 、 “ 延时 服 务 时 间 ” 字 样 和 具体 服务 时 间 等信 息 。 5.8.3.2 应 规范设置 “ 军 人 优先 ” 、 “ 爱 心 窗 口 ” 等 标识。 6 进驻要求 进驻事项 6.1.1 进驻政务服务事 项 应 符 合 GB/T 32169.2、 DB11/T 1901的 相关 要求。 6.1.2 进驻政务服务 中心 的政务服务事 项 主 要 包括 依申请 的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和 公共 服务事 项 。 注: 本文件 中行 政 权 力 事 项 主 要 指 行 政 许 可 、 行 政 给付 、 行 政 确认 、 行
21、 政 奖励 、 行 政 裁 决 、 其 他 行 政 权 力 事 项 。 6.1.3 各 级 政务服务事 项 除 因 涉 密和 场 地 限 制 等 特殊 因 素 外 ,应全 部 进驻本 级 政务服务 中心 。 6.1.4 进驻政务服务事 项 应 有 最新版 本的 办 事 指南 。 进驻部门 6.2.1 进驻 部门 应 符 合 GB/T 32169.2的 相关 要求。 6.2.2 进驻 部门 包括 政 府职 能 部门 、 具 备 相 应主 体 资 格且 提 供 政务服务的 法 定组织和 具 有 公共 服务 职 能的 企 业 , 具体 要求 如 下 : a) 行 政区划 内 承 担 行 政 权 力
22、事 项 和 公共 服务事 项 的本 级 政 府职 能 部门 应 进驻政务服务 中心; b) 行 政区划 内 法 律 、 法 规、规 章 授权 的 具 有管理 公共 事务 职 能的组织 应 进驻政务服务 中心; c) 具 有 公共 服务 职 能的 企 业 应 进驻政务服务 中心 。 DB11/T 1902 2021 5 进驻人员 6.3.1 进驻 人 员 应 符 合 GB/T 32169.2的 相关 要求。 6.3.2 进驻 人 员 包括 进驻 窗 口服务 人 员 和进驻 后台审批 人 员 等, 通 过 进驻 部门指 定、政务服务 中心 指 定、政 府 购买 服务、事 业编 制 扩充 、合 同
23、制 聘 用 等 形式 进驻。 应 根据 进驻事 项办 理 需 要和 岗 位设置要求 选 派 窗 口服务 人 员 。 6.3.3 进驻 后台审批 人 员 应 依 法具 备 本 部门 全 部 进驻事 项 的 行 政 审批权 限。 6.3.4 进驻 后台审批 人 员 应 明 确 首席代表 , 首席代表 职 责 和 权 限 包括 但 不 限 于 : a) 依 据授权 , 具 备 本 部门 进驻政务服务事 项 的 受 理 决 定 权 、 协调 催 办权 、 审批决 定 权 、 集体决 策 事 项 的 审批 建议 权 等; b) 负责 本 部门 进驻政务服务事 项 的 受 理、 办 理、 办 结 和 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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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1902-2021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 1902 2021 政务 服务中心 服务 管理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