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T 1970-2021 法医临床学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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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310 CCS A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共 安 全 行 业 标 准 GA GA/T 法医临床 学检验规 范 Specifications for clinical forensic examination - - 发布 - - 实施 中华人民 共和国 公安部 发 布 目 次 1 范围 .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 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总则 . 1 5 检验 . 2 5.1 一般 情况 . 2 5.2 体表 损伤 . 2 5.3 颅脑 损伤 . 5 5.4 视器 视力 损伤 . 8 5.5 听器 听力 损伤 . 9 5.6 口腔 损伤 . 1
2、0 5.7 颈、 胸部 损伤 . 11 5.8 腹部 损伤 . 13 5.9 盆腔 损伤 . 15 5.10 会阴 部损 伤 . 15 5.11 脊 髓损 伤 . 16 5.12 周围 神经 损伤 . 17 5.13 骨骼 损伤 . 18 5.14 肢体 功能 损伤 . 22 5.15 手、 足损 伤 . 24 5.16 其他 损伤 . 25 附录 A ( 资料 性) 检验 常 用技术 . 27 GA/T I 前 言 本文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化 工作 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 化文 件的 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 规定 起草。 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3、及专 利。 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 。 本文件 由全 国刑 事技 术标 准化技 术委 员会 法医 检验 分技术 委员 会 (SAC/TC 179/SC 6 ) 提 出并 归口 。 本文件 起草 单位 : 北京 市 公安司 法鉴 定中 心 、 广 东 省公安 厅刑 事技 术中 心 、 江苏省 公安 厅物 证鉴 定 中心、 贵州 省公 安厅 物证 鉴定中 心、 黑龙 江省 公安 厅刑事 技术 总队 、 山 东省 泰安市 公安 局刑 科所 、 昆 明 医科大 学法 医学 院 。 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 刘力 、 刘华 、 王 晓明 、 白 洁、 袁自闯 、 徐 理想 、
4、 朱 团结 、 刘应 喜、 汤禹 、 刘 铁 健、刘 道德 、洪 仕君 、刘 凡、张 鑫。 GA/T 1 法医临床 学检验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法 医临 床学 的常规 检验 内容 及方 法。 本文件 适用 于与 法律 有关 的人体 损伤 的检 验活 动。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 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 。 其 中 ,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该日 期对 应 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 ; 不注 日期 的引用 文件 , 其 最新 版本 (包 括所有 的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件。 GB/T 2428
5、成 年人 头面 部 尺寸 GA/T 914 听 力障 碍的法 医 学评定 GA/T 1194 性侵 害案件 法 医临床 学检 查指 南 GA/T 1197 法庭 科学 人体 损伤检 验照 相规 范 GA/T 1582 法 庭科 学 视 觉 功能障 碍鉴 定技 术规 范 GA/T 1661 法 医学 关节 活 动度检 验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本文件 没有 需要 界定 的术 语和定 义。 4 总则 4.1 检验要 求 4.1.1 应遵循 实事 求是 原则 ,客 观真实 的发 现、 记录 、固 定损伤 证据 。 4.1.2 法医临 床学 检验 内容 原则 上包括 一般 情况 检查 和专 科情况
6、检查 ,检 验人 可根 据被检 查者 损伤 的 具体情 况选 择、 确定 检查 项目和 内容 。 4.1.3 应审查 送检 材料 的完 整性 、可采 用性 。 4.1.4 应对送 检材 料记 载的 临床 表现进 行审 查, 检查 、记 录损伤 所致 的阳 性体 征和 具有甄 别意 义的 阴 性体征 。 4.2 检验主 体 检验人 应在 具有 相应 执业 资格的 法医 主持 下进 行检 验。 4.3 环境、 设备 检验时 ,环 境、 设备 等需 符合鉴 定的 相关 基本 要求 。 4.4 检验时 机 GA/T 2 以原发 性损 伤为 主要 鉴定 依据的 , 伤 后即 可进 行检 验; 以 损伤
7、所致 的并 发症 或后遗 症为 主要 鉴定 依 据的, 在临 床治 疗终 结或 临床治 疗效 果稳 定后 进行 检验, 一般 在损 伤3 个月 6 个月 后进 行。 4.5 伤病关 系 存在疾 病和/ 或既 往损 伤者 ,应对 损伤 与疾 病和/ 或既 往损伤 的因 果关 系进 行分 析。 5 检验 5.1 一般情 况 5.1.1 发育 应通过 被检 查 者 性别 、 年 龄、 身 高 (身 长) 、 体重、 第二性 征等 综合 评价 。 成 人发育 正常 的指 标 包 括: 头部 的长 度为 身高 的1/7 1/8 ; 胸围 为身 高的1/2 ; 左 右指 端的 距离 (双 上 肢左右 伸直
8、 ) 与身 高基 本 一致; 坐高 等于 下肢 的长 度。正 常人 各年 龄组 的身 高与体 重之 间存 在一 定的 对应关 系。 5.1.2 营养状 况 营养状 况包 括皮 肤润 泽度 和弹性 , 毛发 的光 泽和 疏 密, 皮下 脂肪 的多 少及 肌 肉的发 达程 度 。 可 记录 为良好 、不 良、 中等 : a) 良好: 粘膜 红润、 皮肤 有 光泽且 弹性 良好 , 皮 下脂 肪丰满 而有 弹性 , 肌 肉结 实, 指 甲、 毛 发润 泽,肋 间隙 及锁 骨上 窝平 坦,肩 胛骨 和髂 骨部 肌肉 丰满; b) 不良: 皮肤 粘膜 干燥 、弹 性减低 ,皮 下脂 肪薄 ,肌 肉松弛
9、无力 ,指 甲粗 糙无 光泽、 毛发 稀疏 , 肋间隙 及锁 骨上 窝凹 陷, 肩胛骨 和髂 骨棱 角突 出; c) 中等: 介于 二者 之间 。 5.1.3 意识状 况 通 过语 言交 流等 方法 检查被 检查 者对 外界 刺激 的反应 , 将 意识 状况 分为 清醒和 意识 障碍 , 其 中 意 识 障碍分 为: 嗜睡 、意 识模 糊、昏 睡、 昏迷 (浅 昏迷 、中昏 迷、 深昏 迷) 。 5.1.4 姿势与 步态 观察、 记录 被检 查者 卧位 、 坐位 、 站 位和 行走 时姿 势与步 态有 无异 常。 常见 的姿势 异常 如: 颈部 动 作受限 , 躯 干制 动或 弯曲 等。 常
10、见的 步态 异常 包括 : 痉挛性 偏瘫 步态 、 慌 张步 态、 醉 汉步 态、 跨阈 步态 、 共济失 调步 态等 。 5.2 体表损 伤 5.2.1 检验要 求 一般在 正常 解剖 位进 行检 查及测 量( 另有 特殊 规定 的除外 ), 记 录 损伤 部位 、类型 、颜 色、 形状 、 长度、 面积 等特 征; 对损 伤的长 度、 面积 进行 测量 时可采 用量 具或 计算 机软 件等其 他辅 助手 段。 损 伤 照 相方法 按 照 GA/T 1197 进行 。 5.2.2 损伤及 后遗 改变 5.2.2.1 擦伤 检查皮 肤表 面有 无表 皮剥 脱、出 血或 血清 渗出 ,必 要时描
11、 述擦 伤的 方向 。 GA/T 3 5.2.2.2 挫伤 检查挫 伤皮 肤的 颜色 、 有 无局部 肿胀 、 皮 下 (内 ) 出血和 压痛 等, 以肉 眼可 见的皮 下 ( 内) 出 血区 或明显 肿胀 区为 界线 ,仅 有主诉 疼痛 或软 组织 压痛 而体表 无明 显挫 伤改 变的 范围, 不得 计为 挫伤 面积 。 5.2.2.3 擦挫伤 擦伤局 部伴 挫伤 的, 共同 累计为 擦伤 面积 , 大 片状 擦挫伤 内的 小岛 状正 常皮 肤, 计 入损 伤面 积, 不 单独测 量。 5.2.2.4 创 检查创 的形 态特 征, 记录 创的部 位、 形状 、长 度等 ,有条 件的 应记 录
12、创 的深 度。 5.2.2.5 皮肤 瘢痕 检查瘢 痕部 位、 颜色、 形 状, 与 皮下 组织 有无 粘连 、 有无 隆起 凹陷 及程 度, 有无色 素沉 着、 减退 和 遗留的 功能 障碍 等。 5.2.2.6 皮肤 色素 改变 检查色 素改 变部 位 、 颜色 、范围 及程 度。 5.2.2.7 皮肤 撕脱 伤及 皮 肤缺损 检查撕 脱或 缺损 的部 位、 面积、 深度 等和 遗留 的功 能障碍 。 5.2.2.8 其他 化 学/ 物理 性等原 因所 致体 表损 伤 烧烫伤 、冻 伤、 电流 伤、 枪弹伤 、咬 伤等 其他 化学/ 物理性 原因 引起 的体 表损 伤的检 查 见 5.2.
13、2.1 5.2.2.7 。 5.2.3 一般测 量 5.2.3.1 测量体 位 测量一 般在 解剖 学姿 势下 进行, 以下 有特 殊规 定的 除外: 在 不能 达到 正常 解剖 位时, 以能 达到 的最 接近 正常解 剖位 的体 位进 行; 关 节强 直时 ,在 关节 强直位 进行 。 5.2.3.2 长度的 测量 检查测 量同 一部 位、 非弧 形、损 伤形 态规 则的 体表 损伤长 度时 ,可 直接 测量 ;测量 跨部 位、 弧形 、 损伤形 态不 规则 的体 表损 伤长度 时, 可采 用非 弹性 软质介 质分 段测 量后 ,累 加计算 得出 损伤 长度 。 5.2.3.3 面积的 测
14、量 检查测 量同 一部 位、 损伤 形态规 则的 体表 损伤 面积 时,可 采用 量具 直接 测量 ;测量 跨部 位、 弧形 、 损伤形 态不 规则 的体 表损 伤面积 时, 可利 用介 质将 损伤拓 印后 , 在 坐标 系中 转换成 规则 几何 图形 计 算 得 出面积 (几 何图 形法 、方 格子计 算法 ) ; 或者 采取 数 码照像 后利 用 Photoshop 、AutoCAD 等图 像处 理软 件处理 照片 , 通 过点 线圈 选 的方法 界定 照片 中损 伤分 界, 可 直接 得出 损伤 面积 ; 或 者使 用三 维立 体测 量、 三维激 光扫 描等 测量 方法 。 5.2.3.
15、4 创道的 测量 GA/T 4 贯通创 应在 明确 创口 创道 对应关 系后 , 测量 两创 口 间最长 距离 , 记为 创道 长 度。 盲管 创应 确定 创道 走行方 向,用 MRI 、 高频 超声等 设备 尽早 进行 测量 。 5.2.4 特殊部 位测 量 5.2.4.1 头皮损 伤的 测量 检查头 发脱 落缺 失 、 头 皮 血肿 、 头 皮擦 伤、 头皮 创 、 头皮撕 脱伤 、 头皮 缺损 范 围, 测量 方法 见 5.2.3.2 及 5.2.3.3。 可触 及的 头皮 血肿, 通过 量具 直接 测量 计算面 积, 或通 过伤 后 CT 、MRI 等检 查测 量确 定 。 5.2.4
16、.2 面部损 伤的 测量 面部指 前额 发际 下、 两耳 根前与 下颌 下缘 之间 的区 域, 包 括额 部、 眶 部、 鼻 部、 口 唇部、 颏部 、 颧 部、 颊 部、 腮 腺咬 肌部 , 不 包括耳 廓。 发际 线是 面部 与发根 间的 界限 , 发 际线 后移致 发际 线无 法判 别的 , 以发际 线、 眉线 、鼻 底线 三条线 间等 距作 为发 际线 的参考 标准 (三 分法 ) 。 跨越中 心区 及中 心区 以外 的损伤 要分 别测 量计 算。 瘢痕宽度 在 0.2cm 以上 (含 0.2cm), 长 度明 显 大于宽 度的 瘢痕 记为 条状 瘢痕; 呈明显 几 何形 状又 不同于
17、 条状 的瘢 痕记 为块 状瘢痕 。 引 人注 目的 色 素 改 变记为 “显著 ” ;很 容易 被 觉察到 的色素 改变 记为 “ 明显” ; 仅颜 色变化 的色 素 改变记 为“色 素异 常” ; 色泽浓 淡变 化的 色素 改变 记为“ 色素 改变 ” 。 5.2.4.3 鼻部离 断或 缺损 的测 量 将鼻部 分为 :眉 间区 、左 侧鼻背 区、 右侧 鼻背 区、 左侧鼻 翼区 、鼻 尖区 、右 侧鼻翼 区、 鼻小 柱区 , 分别赋 予 10:16:16:16:16:16:10 的权 重, 其中 左侧 和 右 侧鼻 背区 以中 线为 界, 测量鼻 部离 断或 缺损 的百 分比。 可采 用三
18、 维扫 描设 备辅助 测量 。 5.2.4.4 耳廓损 伤的 测量 检查、 记录 耳廓 损伤 的位 置、大 小、 形状 ;耳 廓贯 通创、 撕裂 创创 口或 瘢痕 长度需 前后 相加 计算 , 损伤长 度测 量方 法 见 5.2.3.2; 耳 廓离 断、 缺损 和挛 缩 畸 形所 占比 例 以 健侧 为基 准 , 按 最大 投影 面积 计算 , 测量方 法 见 5.2.3.3 , 也 可 以采用 三维 扫描 设备 辅助 测量 。 健 侧畸 形或 者 双 侧 均缺损 的 , 按 照 GB/T 2428 进行基 准确 定。 5.2.4.5 颈部损 伤的 测量 狭义颈 部( 即颈 前部 )包 括颈前
19、 区( 即颈 前三 角区 ) 、胸锁 乳突 肌区 和颈 外侧 区(即 颈后 三角 区) 。 颈前区 为胸 锁乳 突肌 前缘 、 下 颌骨 下缘 与正 中线 之 间的区 域 。 颈 外侧 区前 界 为胸锁 乳突 肌后 缘 , 后 界 为 斜方肌 前缘 , 下 为 锁骨 中 1/3 的上 缘。 颈后 部 ( 又称 为项部 ) 上界 为乳 突和 枕 外隆凸 连线 , 下界 为肩 峰 和第 7 颈椎 棘突 的连 线, 侧界为 两侧 斜方 肌前 缘。 检查时 取坐 或立 位, 保持 上身直 立, 双眼 平视 前方 , 充分 暴露 颈部 及上 胸部 , 对跨 越颈 部分 区的 损 伤要分 别测 量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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