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4 T 1012-2020 档案馆档案接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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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40.20 A 14 DB3204 常州市 地方标准 DB3204/T 1012 2020 档案馆档案接收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Archives Accessions in Archives 2020 - 12 - 01 发布 2020 - 12 - 30 实施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04/T 1012-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机构和人员 . 1 4.1 机构 . 2 4.2 人员 . 2 5 接收对象 . 2 5.1 接收范围 . 2 5.2 接收内
2、容 . 2 5.3 接收时限 . 3 6 接收要求 . 3 6.1 总体要求 . 3 6.2 整理规范 . 3 6.3 数字复制件 . 4 6.4 检索工具 . 4 6.5 原生电子档案 . 4 6.6 解密开放 . 4 7 接收流程 . 5 7.1 编制计划 . 5 7.2 接收准备 . 5 7.3 质量检查与反馈 . 5 7.4 档案接收 . 7 7.5 消毒入库 . 7 7.6 登记统计 . 7 8 监督考核 . 7 附录 A(资料性) 常规档案整理方法 . 8 A.1 文书档案整理方法 . 8 A.2 科技档案整理方法 . 11 A.3 会计档案 . 14 A.4 照片档案 . 17
3、A.5 实物档案 . 18 附录 B(资料性) 移交档案概况表 . 19 DB3204/T 1012-2020 II 附录 C(资料性) 档案接收审核记录表 . 22 附录 D(资料性) 载体内目录结构示意图 . 23 附录 E(资料性) 档案数据离线移交登记表 . 24 附录 F(资料性) 档案交 接文据 . 25 附录 G(资料性) 档案移交清单 . 26 附录 H(资料性) 档案馆档案接收登记簿 . 27 附录 I(资料性) 档案馆接收 档案统计台帐 . 28 参考文献 . 29 DB3204/T 1012-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编制。
4、 本标准由常州市档案馆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常州市档案馆、武进区档案馆。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步东、缪华、都寒誉、杨宽、丁丽、曹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3204/T 1012-2020 1 档案馆档案接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档案馆档案接收的机构和人员、接收对象、接收要求、接收流程和监督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综合档案馆各类档案的接收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T 9705 文
5、书档案案卷格式 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 理规范 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DA/T 12 全宗卷规范 DA/T 14 全宗指南编制规范 DA/T 1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DA/T 18 档案著录规则 DA/T 22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DA/T 39 会计档案案卷格式 DA/T 48 基于 XML的电子文件封装规范 DA/T 50 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 DA/T 62 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 DA/T 68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 DA/T 70 文书类电
6、子档案检测一般要求 DB32/T 505 文书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结构和数据交换格式 DB32/T 1893 电子档案基础元数据数据库结构和封装格式 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江苏省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档案馆 常州市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档案管理办法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DB3204/T 1012-2020 2 4 机构和人员 4.1 机构 4.1.1 档案馆应当确定档案接收工作的分管领导,明确档案接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各种门类、载体 档案的接收工
7、作。 4.1.2 档案馆应设立固定的档案保管场所,配备必要的保管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4.1.3 档案馆接收工作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4.2 人员 4.2.1 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有一定的档案业务水平。 4.2.2 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档案专业技术培训。 5 接收对象 5.1 接收范围 5.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范围如下: a) 各级党委及所属各部门的档案; b)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档案; c)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派驻国内各地机构的档案; d) 各级政协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的档案; e) 各级纪委
8、监委及其所属各部门的档案; f)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档案; g) 各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的档案; h) 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委员会、妇联、科协、文联、侨联等人民团体的档案; i) 各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 j) 各级临时机构的档案; k) 其他按规定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应接收的档案。 注: 各级档案馆可根据实际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档案,具体范围另行确定。 5.1.2 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反 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委省政府领导在本地区公务活动、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公务活动、国内外知名人物在本地区重要活动的档案。 5.1.3 反映本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态、体育等领域建
9、设成就的重点项目档案,为满足各 项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而建立的专业档案。 5.1.4 同级撤销机关的档案,包括一个机关并入另一个机关或几个机关合并为一个新的机关,其档案 移交给合并后的机关集中管理或由同级档案馆接收;所属机构撤销的各级机关档案由主管机关集中管 理,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按照规定,由分管范围内的档案馆接收。 5.1.5 各级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关闭、 破产、转制等,事业单位发生撤销、合并等情况,其相关 档案由各级档案馆按照有关规定接收。 5.2 接收内容 DB3204/T 1012-2020 3 5.2.1 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科研、基建、设备、产品),会计档案,专业档案,
10、照片、录音、录像 等音像档案,印章、题词、奖牌、奖章、证书、公务礼品等实物档案,业务数据、公务电子邮件、网 页信息、社交媒体档案等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 5.2.2 与移交单位工作职能和业务工作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出版物、文件汇集、资料汇编、统计资 料、年鉴等。 5.2.3 与接收档案相关的全宗卷文件材料。 5.2.4 传统载体档案的数字复制件。 5.2.5 纸质目录和机读目录。 5.2.6 特殊格式电子档案的读取平台。 5.2.7 在单套制或单轨制环境下形成的原生电子档案。 5.3 接收时限 5.3.1 档案馆一般接收各单位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10 年,具有永久、长期 (定期 30 年及以上
11、)保存 价值的档案。 5.3.2 机关、事业单位撤销或合并,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关闭、破产、转制等情况,档案馆须接 收其档案的,应在撤销、合并或清算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5.3.3 重大活动、重要事件档案按照江苏省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档案管理办法和常州市重大活 动和重要事件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重大活动举办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在活动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由同级档案馆接收;重要事件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 60 日内由同 级档案馆接收。 5.3.4 电子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 5 年内由各级档案馆接收,或与相应的纸质档案同步接收。 5.3.5 移交单位档案保管条件不善、存在安
12、全隐患或严重涨库的,同级档案馆收到其提交的申请后, 可提前接收应进馆档案。 5.3.6 为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服务功能,各级档案馆可以提前接收涉及民生的档案和社会各界利用需 求迫切的档案。 6 接收要求 6.1 总体要求 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满足收集齐全完整,整理规范有序,鉴定准确及时的要求。 6.2 整理规范 6.2.1 接收进馆的所有实体档案应 参 照附录 A 进行整理。 6.2.2 接收进馆的文书档案应按照 DA/T 22 的江苏省实施细则、 GB/T 9705 和接收档案馆的有关要求 整理。 6.2.3 接收进馆的会计档案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DA/T 39 整理。 6.2.4 接收进
13、馆的科学技术档案应按照 GB/T 1182 整理。 6.2.5 接收进馆的专业档案的应按照相关专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整理。 6.2.6 接收进馆的照片档案的整理应按照 GB/T 11821、 DA/T 50 整理。 DB3204/T 1012-2020 4 6.2.7 接收进馆的磁性载体档案的整理应按照 DA/T 1 整理。 6.3 数字复制件 6.3.1 接收进馆的传统载体档案,除会计凭证和因保密要求不能数字化的特殊档案外,应按国家和省、 市相关标准规范在进馆前进行数字化。数字复制件随档案一并接收。 6.3.2 接收进馆的纸质和其他媒介、载体档案数字复制件加工,应执行市档案馆规定的技术标准(见
14、 表 1)。 表 1 数字复制件加工技术标准 档案类型 文件格式 文件命名 扫描分辨率 扫描类型 纸质档案 双层 PDF 档号(不带分隔符 “ -”) 300 DPI 彩色 照片档案 JPG/JPEG 档号(不带分隔符 “ -”) 600 DPI 彩色 录音档案 WAVE 档号(不带分隔符 “ -”) 44.1kHz /24 位 /原始声道数 128kbps 录像档案 AVI 档号(不带分隔符 “ -”) 编码格式 H.264 编码率 8Mbps 分辨率 720P 帧 率 25 帧 /秒 采样频率 48kHz 位率 192kbps 6.4 检索工具 6.4.1 档案馆同步接收移交单位的全宗卷和
15、全宗指南。全宗卷和全宗指南的编制应符合 DA/T 12 和 DA/T 14 的要求。 6.4.2 档案馆同步接收移交档案的纸质目录,包括所有案卷级目录和文件级目录。 6.4.3 档案馆同步接收移交档案的机读目录,包括所有案卷级目录和文件级目录;机读目录数据采集 应符合 DB32/T 505、 DB32/T 1893 和附录 A 要求。 6.4.4 档案著录信息应完整、准确,著录标准按照 DA/T 18 和附录 A 执行。 6.4.5 机读目录在离线接收时采用 DBF、 XLS 或其他兼容格式。 6.4.6 密级文件的机读目录应满足独立建库的要求。 6.5 原生电子档案 6.5.1 电子文件元数
16、据视作档案的一部分同步接收,采用基于 XML 的封装方式组织档案数据,并符合 DA/T 46、 DA/T 54、 DA/T 63 等标准规范要求。 6.5.2 上述电子档案和元数据应按照 DA/T 48 打包封装成以档号命名的、扩展名为“ eep”的 XML 文 件接收。 6.5.3 接收进馆的原生电子档案,必须经过安全可信环境下的数字签名,并通过由档案馆执行的真实 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校验。 6.6 解密开放 DB3204/T 1012-2020 5 6.6.1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6.6.2 尚未移交
17、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6.6.3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 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生成 者 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 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7 接 收流程 7.1 编制计划 7.1.1 档案馆应全面了解本馆馆藏档案情况,重点把握库存容量和全宗分布。 7.1.2 档案馆制定相应的接收序列,汇总各拟进馆单位的接收顺序、全宗号、全宗名称、档案年度、 档案数量等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接收计划。 7.1.3 档案馆的接收工作应按照接收计划科学有序开展。如
18、发生计划外情况,档案馆应同移交单位协 商,确定新的接收计划。 7.2 接收准备 7.2.1 接收申请 档案馆以移交单位提交的移交申请和移交档案概况表(附录 B)为依据,开展接收工作。 7.2.2 接收方案 档案馆接收到移交申请后,与移交单位商定拟接收档案的起止时间、门类、载体、数量等,编制 形 成档案接收工作方案。 7.3 质量检查与反馈 7.3.1 检查要求 档案馆在移交单位自检的基础上,组织人员赴移交单位对待移交档案进行检查,包括档案实体数 量和整理质量,目录数据数量和质量,档案数字复制件数量和质量等。检查采取抽查方式,抽查比例 为 30% 50%,合格率达 98%以上,方可通过审核。 7
19、.3.2 检查内容 7.3.2.1 齐全完整 7.3.2.1.1 检查实体档案收集是否齐全完整,已归档整理的档案是否存在遗失或借出未归还等情况。 7.3.2.1.2 检查实体档案数量,其“卷数”、“盒数”、“件数”、“张数”等及每份文件的“页数” 与移交清单、归档文件目录是否一致,接收档案的总数量是否正确无误。 7.3.2.2 实体整理 7.3.2.2.1 按 照 6.2.1 和 6.2.2 要求,检查纸质档案实体档案盒(卷)封面、背脊填写内容,盒(卷) 内档案纸张、书写情况,归档章或件号章位置、填写内容、页码编写顺序,备考表填写内容等。 DB3204/T 1012-2020 6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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