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 T 1760-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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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3.080 CCS Q 85 DB42 湖北省 地 方 标 准 DB42/T 1760 202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urban road lighting infrastructures 2021 - 09 - 30 发布 2022 - 01- 30 实施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 合 发 布 DB42/T 1760 2021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1 4 总则 .2 5 基本规定 .3 6 技术要求 .10 7 移交要求 .16 8 状态评价 .17 9 安全管理 .18 10 档案资料和物资装备管理 .22 11 运维考核评定 .24 附录 A(资料性)道路照明设施使用时限推荐值 .26 附录 B(资料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移交验收表 .27 附录 C( 资料性)设施运维综合检查评定汇总表 .28 附录 D(资料性)月、年度亮灯率检查表 .29 附录 E(规范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评分标准 .30 附录 F(规范性)智能照明设施检查考核评分表 .35 附录 G(规范性)基础台账与资料检查考核评分表 .36 附录 H(规范性)运维作业
3、及设施保障考核评分表 .37 DB42/T 1760 2021 I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 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湖北省市政工程协会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朱萍、王玺、郭何雷、王春涛、刘庆、汪峰、丁宏、张婷、吕强、陈君宇、 朱晓岷、雷兴列。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可咨询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 027-68873088,邮箱: 。
4、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邮寄武汉市路灯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武汉市 江汉区水利路 105号,邮编 430015)。 DB42/T 1760 2021 1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湖北省范围内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的总则、基本规定、技术要求、移交 要求、状态评价、安全管理、资料管理、考核评定等。 本文件适用于已竣工验收且交付使用 10 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运维工作。村镇、 公园、广场、城郊等场所的功能性照明设施可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
5、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72 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检验和报废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26860 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GB/T 31832 LED城市道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CJ/T 457 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 CJ/T 527 道路照明灯杆技术条件 0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89 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程 CJJ/T 117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
6、管理规范 CJJ/T 158 城建档案业务管理规范 GA/T 900 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 HGZ-120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道路 urban road 在城市范围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设施的道路。按照道路在路网中的 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和城市居民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 路、支路、居住区道路。 DB42/T 1760 2021 2 3.2 道路照明设施 road lighting infrastructure 用于道路照明的灯具(含光源及其附件)、灯杆、变配电设备
7、、配电线路、接地系统、智能控 制设备等。 3.3 亮灯率 bright light rate 在约定的统计范围内,正常亮灯的灯具数量与该范围灯具总数量的百分比,由于供电线路原因 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除外,但在规定时间内未修复的仍应计入灭灯数量。 3.4 设施完好率 proportion in good condition of facilities 在约定的统计范围内,某类完好的设施数量与某类设施总数量的百分比。 3.5 多功 能智慧 灯杆 multifunctional intelligent light pole 杆体除具有道路照明功能外,还设置有含信息化功能在内的其他非道路照明用途的灯杆
8、。 3.6 LED 灯具 LED lamps 满足道路照明要求的组合式 LED 照明装置,除了发光二极管 (LED)作为照明光源外,还整合光 学、电气和电子等部件。 3.7 照明功率密度 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路面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功率和灯的电器附件的功耗)。 3.8 高压 high voltage 本规定中使用的高压 系 10 kV电压。 4 总则 4.1 运维单位应为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的供电企业或具备建筑机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从业 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 4.2 运维单位应根据维护范围和设施数量设置专业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装备。
9、4.3 运维单位应建立、健全设施运维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设施管理运维工作机制。 4.4 照明设施运维工作应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控制、带电检测、在线监测等手段,及时、动态地了 解和掌握各类照明设备的运行状态,采用定期与非定期巡视检查(以下简称巡视)相结合的方法, 确保工作有序、高效。 DB42/T 1760 2021 3 4.5 照明设施运维工作应以道路 照明设施数字化与运维管理信息化为导向,推广应用道路照明监控 系统、地理信息系统、生产管理系统以及其他专业系统平台,采用标准化管理手段,不断提升运维 工作水平。 4.6 照明设施运维工作应推行设备状态管理理念,积极开展设备状态评价,及时、
10、准确掌握设备状 态信息,分析设备运行情况,提出并实施预防故障的措施,提高安全运行水平,保障道路照明效果。 4.7 运维单位应参与照明系统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设备选型、施工验收等工作,结合运维经验, 提出改进建议,力求设计、选型、施工与运维协调一致。 4.8 新建、改建道路的照明工程,应在竣工移交后纳入运维 管理范围。 4.9 运维单位应开展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和完善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和责任制,加强设备保 护,防止外力破坏。 4.10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及其运维应保障人员、设备的安全,应符合国家低碳、节能的要求,宜根 据技术发展和社会需求投入智慧化的照明设施或系统。 4.11 城市道路照明设
11、施运行维护经费宜根据 HGZ-120 进行测算和执行 。 5 基本规定 5.1 基本配 置 5.1.1 运维单位应配备满足照明设施运维检修工作的固定场所、专业运维检修人员、车辆、材料、 机械、仪器仪表等。 5.1.2 运维检修人员的基 本要求包括: a)定期接受培训,熟悉道路照明设备的工作原理,掌握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维护技术; b)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熟悉安全规程和运维操作规程,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参加工 作。 5.1.3 运维检修车辆包括开展巡视、检修、高空作业、起重、运输等所需车辆。 5.1.4 运维检修单位应配备道路照明设备中下列备件和器材: a) 常用类型和规格的 灯具、灯杆、
12、灯架和主要配件; b)常用类型和规格的光源电器; c)常用类型和规格的变配电设施; d)常用规格的熔断体或断路器; e)常用规格的电缆、架空线和导线; f)常用的监控设施以及相关 附属设备。 5.1.5 运维检修单位应配备的仪器仪表包括电流表、万用表、绝缘电阻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电缆 故障探测仪、高压试验设备、照度计、亮度计等。 5.2 运维检修对象 5.2.1 变配电设施: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环网柜、配电箱、配电间、配电柜(屏)、节电器、监 控设施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5.2.2 线路设施:电缆、架空线、保护管、盖板、警示带、警示标识等设施。 5.2.3 照明设施:高杆灯、中杆灯、单(双)挑灯
13、、庭院灯、隧道灯等设施(包括灯杆、灯具、基 础、配线、指示牌)。 5.2.4 附属设施:桥架、梯架、 构架等支撑设备以及美化附属设施。 DB42/T 1760 2021 4 5.2.5 接地系统:接地线、接地体等所有金属接地装置。 5.2.6 监控系统:智能监控中心、实时监测系统、单灯控制系统、 UPS电源、电子门禁系统、电子 号牌等。 5.3 运维检修内 容 5.3.1 一般要求 5.3.1.1 运维单位应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安全稳定运行。运维检修工作根据工作量大小、种类分 为设备巡视、检测、防护、巡修、抢修和检修等。 5.3.1.2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应满足优质高效、安全文明、绿色节能的
14、要求。 5.3.1.3 道路照明设施运维检修积极采用先进工艺、方法、工器具以提高维护质 量与效率。 5.3.1.4 照明设施维修更新后,使用的材料规格、设备外观宜与原设施保持一致。 5.3.1.5 各类道路照明设施标识均应统一、美观、齐全、清晰。 5.3.1.6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检测和评价,及时掌握照明设施的运行现状。 5.3.1.7 运维单位应根据道路照明设施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安全运行及优质服务的要求,编制年度、 月度、周维护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维护记录与验收,定期开展维护统计、分析和总结。 5.3.2 巡视 5.3.2.1 运维单位应结合道路照明设备、设施运行状况和气候
15、、环境变化情况以及上级运维管理部 门的要求,编制计划、合理安排,开展标准化巡视工作。 5.3.2.2 巡视 分类包括: a)定期巡视:由道路照明设施运维人员进行,以掌握道路照明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运行状 况、运行环境变化情况为目的,及时发现缺陷和威胁道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情况的巡视; b)特殊巡视:在有外力破坏可能、恶劣气象条件(如大风、暴雨、覆冰、高温等)、重要保电 任务、设备带缺陷运行或其它特殊情况下由运维单位组织对设备进行的全部或部分巡视; c)故障巡视:由运维单位组织进行,以查明线路发生故障的地点和原因为目的的巡视; d)监察巡视:由管理人员组织进行的巡视工作,了解线路及设备状况,检查
16、、指导巡视人员的 工作。 5.3.2.3 巡视周期要求如下: 表 1 定期巡视周期 序号 巡视对象 周期 1 线路、灯杆、灯具及其附属设施 市区快速路、主干路:一个月 市区次干路、支路:一个季度 村镇、公园、广场、 郊区:一个季度 2 变配电设施 市区:一个月 村镇、公园、广场、 郊区:一个季度 3 防雷与接地装置 与主设备相同 4 配电终端、监控装置 与主设备相同 a)定期巡视的周期见表 1。 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对该设备的定期巡视周期可动态调整,最 多可延长一个定期巡视周期,架空线路与电缆线路的定期巡视周期不得延长; DB42/T 1760 2021 5 b)重要线路和 故障多发线路应每
17、年至少进行一次监察巡视。 5.3.2.4 定期巡视的主要范围包括: a)灯具、灯杆、基础、检修井、配电箱等道路照明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b)架空线路、电缆及其附属电气设备; c)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箱式变电站等电气设备; d)开关站、环网单元、配电室的建(构)筑物和相关辅助设施; e)防雷与接地装置、配电自动化终端、路灯智能化监控终端、直流电源等设备; f)各类相关的标识标示及相关设施; g)对照明设施的影响的施工行为; h)不符合安全距离、影响照明设施安全运行以及影响照明 效果的树木。 5.3.2.5 特殊巡视的主要范围包括: a)过负荷、负荷有显著增加或其他运
18、行状态发生显著变化的道路照明设施; b)检修或改变运行方式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或新投运的道路照明设施; c)存在严重缺陷或缺陷有所发展及运行中有异常现象的道路照明设施; d)存在外力破坏可能或在恶劣气象条件下影响安全运行的道路照明设施; e)重要保电任务期间的道路照明设施; f)其他有特殊运行要求的道路照明设施。 5.3.2.6 巡视人员在巡视时还应巡查以下可能损坏照明设施的行为或现象: a)擅自在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广告等; b)擅自在照明设 施上刻划、涂污、晾晒等; c)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装其他设备或设施; d)擅自接用道路照明电源 ,或虽经批准、但外接电设施未规范运行情况
19、; e)擅自迁移、拆除、利用照明设施做其他用途情况; f)在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挖掘取土或倾倒腐蚀性废渣、废液等。 5.3.2.7 巡视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资料及常用工具、备件和个人防护用品。 5.3.2.8 巡视人员在巡视线路、设备时,应同时核对命名、编号、标识标示等。 5.3.2.9 巡视人员应认真填写巡视记录。巡视记录应包括气象条件、巡视人、巡视日期、巡视范围、 线路设备名称及发现的异常情况,沿线危及线路设备安全的 树(竹)、建(构)筑物和施工情况、 存在外力破坏可能的情况等。 5.3.2.10 巡视人员若发现有损坏照明设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时,应立即保护现场,采取相应安全 措施;在发现紧急
20、情况时应立即向负责人汇报,并协助做好处置工作;发现影响安全的施工作业情 况,应立即开展调查,做好现场宣传、劝阻工作,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巡视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 行记录、分析、汇总,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5.3.2.11 运维单位应加强对于外力破坏、恶劣气象条件情况下的特殊巡视工作力度和频度,确保道 路照明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5.3.3 检测 5.3.3.1 照明运维单位宜借助数字通信技术,搭建可 实时监控路灯线路工作电压、电流、接地故障 电流的系统,采用数据分析的手段,评估当前路灯线路运行状况,及时采取针对措施。 5.3.3.2 道路照明质量检测周期:亮(照)度、均匀度、眩光、环境比
21、和功率密度值每年检测一次, 抽检比例不应低于 20%。 DB42/T 1760 2021 6 5.3.3.3 每季度对管辖范围的所有箱变、配电箱低压回路进行接地故障电流检测,同时做好台账记 录。 5.3.3.4 检查路灯低压配电回路接地系统形式,检查台账记录。 5.3.3.5 照明线路的绝缘电阻的测量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数值一般不得低于 0.5 M。 5.3.3.6 每年对数量不低于 10%的以下设备进行运行正常性检测: a)电缆变压器系统; b)高压送配电装置系统; c)自动投入装置; d)箱变温控装置; e)低压母线; f)高压母线; g)避雷器; h)电涌保护器; i)接地装置; j)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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