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315-202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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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2 DB33 浙江省 地 方 标 准 DB33/T 2315 202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指南 Service guidance for banks to deal with social insurance 2021- 03 - 12发布 2021 - 04 - 12实施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T 2315 2021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5 银行条件 .2 6 合作程序 .2 7 办理事项 .3 8 经办规范 .3 9 安全要求 .3 1
2、0 运行保障 .4 11 绩效评估 .5 12 监督检查 .5 附录 A(资料性) 标志标识 .6 附录 B(规范性) 网点人员配备要求 .7 附录 C(资料性)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合作协议 .8 附录 D(资料性)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指导目录 .9 附录 E(规范性) 流程图 .15 DB33/T 2315 2021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 导则 第 1 部分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台州市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州市椒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椒江农商 银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俞韵、 徐晓斐、王瑛、李国进、曹立红、潘明俊、陈薇、陈波。 DB33/T 2315 2021 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服务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基本要求、 银行 条件、合作程序、办理事项、经办规范、安 全要求、运行保障、绩效评估及 监督检查 。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 标准 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
4、修改单)适用于本 标准 。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 1部分:通用符号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标准 。 3.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 人力社保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 一定 方式和 程序确定合作关系 , 由 银行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 务点具体办理 部分社保经办业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 3.2 银行 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社等有权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3.3 合作银行 与人力社保部门确定合作关系的银行。 3.4 合作网点 合作银行 具体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 。 3.5 社保经
5、办业务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 经办 的养老 保险 、工伤 保险 、失业保险 、 就业创业 、 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服务 等 业务的统称 。 4 基本要求 DB33/T 2315 2021 2 4.1 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应当统一资格条件、统一合作程序、统一窗口(柜台)设置、统一标志标 识、统一经办目录、统一经办规范、统一安 全要求、统一运行保障、统一绩效评估、统一监督检查。 4.2 公共标识设置应符合 GB/T 10001.1的规定。 5 银行条件 5.1 基本条件 5.1.1 合作银行须具有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具有规范的行业服务管理能力。合作网点 应具备按照标准完成场地设置、人员配备
6、及设施配置的能力。 5.1.2 同等条件下,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区域分布合理,且已延伸到乡镇(街道)、村(社区) 的银行优先考虑。 5.2 场地设置 5.2.1 合作网点一般应设置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等候区、受理区,有条件的可增设导办区、网办区、自 助服务区等功能区域,对于仅提供自助服务的合作网点可不进行 功能区域划分。 5.2.2 合作网点应当设置社保经办业务窗口(柜台)或自助服务设备。窗口(柜台)要有“社保经办 业务窗口”明显标识。标识规格样式见附录 A的 图 A.1。 5.3 人员配备 合作网点应当合理配备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经人力社保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 岗。合作网点根
7、据社保经办业务窗口(柜台)规模、人流量和业务量及时调整经办人员数量。 配备和 调 整专职人员须向人力社保部门报备。人员配备标准按附录 B。 5.4 设施配置 5.4.1 合作网点的社保经办业务窗口(柜台)应当配置专用计算机、高拍仪、扫描仪等,并依托浙江 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人力社保业务办理平台,实现统一平台办理。 5.4.2 合作网点的办事大厅叫号系统应当增设“社保经办业务”取号功能。 5.4.3 合作网点应当提供人力社保部门统一格式的社保经办业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及时更新。 5.4.4 合作网点应当鼓励、引导服务对象对 社保经办 服务进行评价。 5.4.5 合作网点根据条件可配备
8、工作牌、宣传媒介、网办设备、自助服务设备、便民服务用品等。 6 合作程序 6.1 签署合作协议 有条件并有意愿办理社保经办业务的银行,向所在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合作意向,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作协议确定合作关系。合作协议文本见附录 C。 6.2 验收 合作 银行的 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完成场地、人员、设施配置后,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验收 。 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验收的合作网点,结合网点规模、人员配备、硬件设施、所在区域等条件,按照以 下标准分为 A、 B、 C三类: A类:支行、较大分理处以及对外营业柜组(包含现金、非现金组柜) 3组以上的网点,配备 DB33/T 2315 20
9、21 3 不少于 2名专职窗口工作人员,设施设备完善,实行专窗或混窗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提供自助 办理,可以办理列入合作范围的全部社保经办业务或者全部高频事项; B类:对外营业柜组(包含现金、非现金组柜) 2组以上的网点,配备专职窗口工作人员,设 施 设备完善,实行专窗或混窗办理社保经办业务,一般可提供自助办理,可以办理列入合作范 围的部分社保经办业务; C类:一般储蓄所、金融便民服务点,具备专门的工作场地,现场可以自助办理列入合作范围 的部分社保经办业务。 6.3 挂牌 通过验收的合作网点增挂“社保业务经办点”标牌。标牌规格样式见附录 A的 图 A.2。 7 办理事项 省级 人力社保部门选择适
10、宜由银行办理的事项 , 形成银行办理社保经办业务指导目录(以下简 称指导目录 , 见附录 D) , 该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合作网点根据网点类别,在指导目录中对应 选择具体办理的事项,经人力社保部 门同意后, 形成合作网点办理社保经办业务事项清单,并进行公示。 8 经办规范 8.1 权限分配 根据社保经办业务实际和合作网点类别分配不同的办理权限。具体事项的权限分配见附录 D。 合作 网点选择办理指导目录内未明确权限分配的事项,须 由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对其办理能力 进行 评估 , 评估 通过后开通权限。 8.2 人员分工 有条件的合作网点,工作人员按“专人、专岗、专窗”的要求,分为管理岗、经办岗、导办
11、咨询岗、 资料转运岗。 各岗位人员 主要职责如下: 管理岗人员负责 与 人力社保部门 进行 工作协调及 管理合作网点的社保 业务经办人员; 导办咨询岗人 员负责在大厅导办咨询区开展服务,帮助、指导自助服务与网办服务; 经办岗人员负责具体经办合作网点可办理的社保业务; 资料转运岗人员负责网点经办资料的整理移交工作 。 8.3 工作流程 8.3.1 导办咨询岗人员解答办事人员疑问,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指导填写办事表单,引导办事人员 至经办窗口、自助办理区或网上办理区办理业务。具体流程按附录 E。导办咨询岗实行首问责任制。 8.3.2 经办岗人员 按照业务经办规范办理业务。 经办过程中,对于有疑问办
12、件,可通过远程视频、材 料扫描等方式请 人力社保部门 提供远程视频支持服务。合作网点营业结束时,将收集的资 料在监控下放 入资料保管袋并进行封签。 8.3.3 资料转运岗人员 将封签的资料保管袋 送入事后监督中心保管,并定期归集移交至人力社保部门。 9 安全要求 DB33/T 2315 2021 4 9.1 网络安全 合作银行 要与省级 人力社保部门 实现 总对总网络(专线)联通,合作网点内部沿用现有银行专网联 通,网络连接节点须配备防火墙和 IDS等安全管理设备,数据采用加密方式传输,设备具有国家相关部 门颁发的安全销售许可证,保障网络传输安全。如须保留网络专线,也应参照省级要求配备安全设备
13、。 9.2 人员安全 9.2.1 合作银行要协助省级人力社保部门编制合作网点编码,每个合作网点设置唯一网点编码,网点 编码与 此网点社保业务经办人员信息绑定,所有合作网点经办人员需完成实名实人登记,并在省人力社 保厅建立银行经办人员信息库,实现统一管理。合作网点经办人员要与各地人力社保部门签订信息保密 协议,经办人员履行信息保密义务,若发生违规查询、泄露 人力社保 信息行为,可追究法律责任。 9.2.2 合作网点应对经办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采取签写保密协议等有效安全措施保证人力社保 部门信息不被泄露。 9.3 数据安全 合作过程中, 合作银行 应做好数据安全和信息保密工作。使用 人力社保部
14、门相关 数据时,须遵循 人 力社保部门 数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了解的保密信息、涉及 服务对象的个体敏感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 除 人力社保部门 或服务对象书面同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依法另有监管要求外, 合作银行 不 应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获取 人力社保部门的 保密和敏感信息,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任何保密和敏感 信息。 9.4 系统登录安全 合作网点须配备系统登录必须的生物识别设备进行业务经办人员身份确认,并记录系统操作日志, 保障业务经办人员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9.5 社保卡(身份证明)读写终端安全 合作网点所有社保卡读卡终端(动态库)应经过省人力社保厅安全性和可用性检测,并在浙江省
15、社 会保障卡终端管理系统内完成备案 登记,合作网点不应随意变更终端部署登记网点和动态库程序。 9.6 设施设备安全 9.6.1 支持社保经办业务办理的银行自助服务终端,须在浙江省社会保障卡终端管理系统内完成备案 登记,自助服务终端支持个人以实体社保卡或电子社保卡为身份凭证办理社保经办业务,并具备操作日 志记录,数据加密等安全防护功能,能实现所有经办业务可追溯。自助服务终端还应具备人脸识别或其 他生物特征验证功能,避免冒用证件办理业务。 9.6.2 合作网点水、电、气、火等方面无安全隐患,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符合消防、安保要求。 消防设施标志应符合 GB 15630的要求。 10 运行保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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