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1077-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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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津市 地方 标准 DB12/T 1077 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ice buildings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 - 08 - 16 发布 2021 - 09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77 2021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2、定 起草。 本文件由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提出 并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周志昌 、 胡建文 、 高红升 、 余滨 、 刘文勇 、 宋铎 、 李晖 、 王军 、 王喆。 DB12/T 1077 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 文件 规定了 天津市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总则、配置方式、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 本 文件 适用于天津市党政机关 、 民主党派办公 用房以及技术业务用房的 配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
3、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 2014 267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 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2 办公 用房 office 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 3.
4、3 技术业务用房 technical business occupancy 一般来说,由党政机关使用,开展专门性技术业务工作,且不在上述范围之内的房屋,可以视为技 术业务用房。 4. 总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和技术业务用房 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 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本4.2 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 房屋 资源调剂解决。 技术业务用房一般应独立设置,确有需要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的,原则上应在履行办公用房建设4.3 项目审批程序时一并审核确定,通过调剂办公用房方式配置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
5、改革 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安排;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技术 业务用房面积,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 DB12/T 1077 2021 2 新配置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的党政机关,应在搬入 新址 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4.4 用 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 位使用。同时, 市级党政机关与市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 签订天津市 市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和技术业务用
6、房 腾退移交确认单( 见 附录 A) , 各区参照执行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和技术业务用房 配置资金,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4.5 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 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 向其他任何单位借款; 让施工单位垫资; 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资金 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其中,市4.6 级 党政机关应 当 执行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金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 规定。 在中央建设禁令解除前,继续严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4.7 5. 配置方式 调剂 5.1 5.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管
7、理工作流程如图 1 所示。 图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管理工作流程 5.1.2 工作流程要求如下: 提出申请:党政机关有办公用房使用需求的,向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提出调剂或转换用途 申请,报送关于申请审核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的函,同时附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核定面积情况表天津市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面积情况表( 见 附录 B); 审核把关: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调剂原因进行审核,并 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 定”规定 , 按照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 。 通过调剂办公用房方 式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 , 由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
8、 安 排 ;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 出台前,由 本级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 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技术业务 用房面积,在相关 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作为核定依据; 统筹调配:依据审核结果,结合本级党政机关现有存量房源实际情况进行统筹 调配 , 同时签 订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确认单( 见 附录 C); 申请 调剂 按 其 他配 置方 式 办 理 接收 调剂 申请 审核 调剂 申请 现有 面积 是否达标 存量 房源 是否满足 调剂 办公 用房 检查 办公 用房 使用 情况 是否 存在 其他
9、调剂 原因 不予 调剂 DB12/T 1077 2021 3 使用检查: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对调剂后的 房屋 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置换 5.2 5.2.1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 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 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5.2.2 置换旧房的,由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会同本级财政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 应严 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 等名义规避审
10、批。 租用 5.3 5.3.1 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工作流程如图 2 所示。 图 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工作流程 5.3.2 租用工作流程要求如下: 提出申请: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面向市场租用,由使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 门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关于申请审核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的函, 同时附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情况表天津市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面积情 况表; 市级党政机关 涉及租用技 术业务用房的 还需 填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 办公用 房和 技术业务用房联审单( 见 附录 D); 审核把关: 租用办公用房 面积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
11、三定”规 定 , 按照 党政 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市级党政机关 涉及租用 技术 申请 租用 报 本级 机关事 务管理 部门和 财政部 门 备案 涉及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应报 本级 机关事务 管理 、 住建、发 展改革 、财政四部门联审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使用单位 向 本级机 关事务管 理部门 提 出申请 经 本级 机关事 务管理 部门 审 核 租用单 位按照 批准意 见办理 会同本级 财政部门 进行 研 究 ,金额 较大的报 本 级政府 征求本级 财政管理 部门意 见,报本 级政府 统一租 赁并统 筹安排 使用 本级机关 事务管理 部门 统筹 使用单位 用房需求 本级
12、机 关事务 管理部 门 制定 租用方 案 统 一 租 用 DB12/T 1077 2021 4 严格 执行 建设 项目 业务用房 的 , 由市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 、市住建 部门 、市发改 部门 和市财政 部门 进行联审。 区 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涉及租用 办公用房和 技术业务用房的审批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 提出 意见 :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金额较大的报本级政府 批准;或者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 求,制定统一租用方 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租用办理及备案:租用单位按批准意见办理租用事项,签订租赁合同后报 本级机关事
13、务管理 部 门和财政部门 备案。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统一租赁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 5.3.3 任何单位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 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饭店、酒店办公。 建设 5.4 5.4.1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 和技术业务 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 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建设方式解决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 : 无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的; 原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 D级且 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 原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
14、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 常办公 和业务开展 或 存在 安全 隐患 ,需要搬迁的; 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其他需要建设的情况。 5.4.2 市 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 项目 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 程序,工作流程如图 3所示。 图 3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和技术业务用房 建设工作流程 5.4.3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工作流程要求如下: 建设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市发 改委 核报 市政 府 国家 发改 委报 国务 院审 批 项目 建设 单位 提出 申请 市机 关事 务管 理局 提出
15、 必要 性审 查意 见 按程 序报 国家 发改 委 市政 府审 批 市发 改委 报市 政府 同意 市 本 级 党 政 机 关 市 级 其 他 机 关 及 其 所 属 垂 直 管 理 机 构 、 派 出 机 构 DB12/T 1077 2021 5 必要性审查:项目建设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 部门 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 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 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 申请批准: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市级党政机
16、关办公 用 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 建设执行:党政机关按照批复意见执行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事项,严格执行国家和 我市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并加强建设项目跟踪监督。 5.4.4 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 用房和技术业务 用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6. 面积标准 基本要求 6.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应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要求 和办公用房 清理 整改相关规定 。 具体要求 6.2 6.2.1 办公室 6.2.1.1 党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1的规定。 表 1 各级工作人员办
17、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市级 机关 市 级正职 54 市 级副职 42 正局级 30 副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区级 机关 区 级正职 42 区 级副职 30 正处级 24 副处级 18 处级以下 9 乡镇 级机关 乡镇 级正职 30 乡镇 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6.2.1.2 市 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 区 级机关 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 位 按 乡镇级 机关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 所属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处办公的,统一按照行政主管 部门标准 执行 。 6.2.1.3
18、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 DB12/T 1077 2021 6 6.2.1.4 省部级领导人员、 市级党政机关 正职和 区各级 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 积范 围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 6.2.2 服务用房 6.2.2.1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2的规定。 表 2 服务用房编制定员人均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面积(平方米 /人) 计算方法 市 级机关 7 9 200 人及以下取上限, 400 人及以上取下限 , 中间值用公式 ( 1100-x) /100 计算确定。 区 级机关 6 8 200 人及以下取上限,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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