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889-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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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 18892021 备案号:J159302021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of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2021-09-30发布 2022-04-01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联合发布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北京市地方标准 站城一体化工程消防安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fire safety of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 DB11/ 1889202
2、1 主编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实施日期:2022年04月01日 2021 北京 3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京 市监发202019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 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 基本规定;4.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5. 安 全疏散与避难;6. 消防设施;7. 消防救援设施;8. 配套市政设施;9.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其中,第3.0.7、4.1.1条
3、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标 准日常管理,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电话: 55595000,邮箱:),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编制单位: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设计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
4、限公司 中国铁路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倪照鹏、檀鹏晶、白智强、曹宗豪、奚悦、张继菁、刘文利、李 云浩、余红霞、刘峰、李科、彭彦彬、孙成群、梅棋、李磊、崇志国、王奕然、邱蓉、高天 阳、龚晓进、杨金鹏、王燕平、袁韶华、赵芫、吴传中、周炜、曲磊、谢大勇、祁艳梅、彭 磊、马丽娜、孙红峰、张登科、王帅、高灵芝、胡家鹏、潘佳、刘松涛、刘庭全、刘德、鲍 4 宁、王宁、董骥、李晓宁、陈铎淇、宋云龙、王玮、陶然、张弦、张小海、田晓雨、李泽慧、 王立忠、刘鑫、史平平、李宏安、王力勇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李引擎、邵韦平、雷丽英、赵克伟、路宗存、李敏、阚强 5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5、2 3 基本规定 . 3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 5 4.1 一般规定 . 5 4.2 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 5 4.3 同一功能设施内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 8 5 安全疏散与避难 . 11 6 消防设施 . 17 6.1 消防给水及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 17 6.2 灭火设施 . 18 6.3 防烟、排烟系统 . 18 6.4 火灾报警系统和消防供配电 . 20 7 消防救援设施 . 22 8 配套市政设施 . 24 8.1 地下联系隧道和地下车库连通车道 . 24 8.2 地下变电站 . 24 8.3 地下能源站 . 24 8.4 地下物流通道 . 25 8.5 地
6、下垃圾站 . 25 9 消防安全管理 . 26 附录A 常见场所火灾的热释放速率 . 27 附录B 高大空间场所的排烟量计算 . 30 附录C 站城一体化工程配套商业设施的允许经营业态 . 33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7 引用标准名录 . 38 附:条文说明 . 3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 3 4 Plan arrangement, fire separation5 4.1 General requirement 5 4.2 Plan arrangement and fire separati
7、on between different uses5 4.3 Plan arrangement and fire separation in the same uses8 5 Evacuation and refuge11 6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 and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17 6.1 Fire water supply and indoor&outdoor fire hydrant17 6.2 Fire Fighting facilities18 6.3 Smoke proof and exhaust system18 6.4 Fi
8、re alarm system and electric fire prevention20 7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facilities22 8 Supportive municipal facilities24 8.1 Underground linked tunnel and underground vehicle driveway connecting garages24 8.2 Underground transformer substation 24 8.3 Underground energy station24 8.4 Underground lo
9、gistics corridor25 8.5 Underground waste transfer station25 9 Fire safety management26 Appendix A HRR of some typical places27 Appendix B Calculation of smoke exhaust volume in large space30 Appendix C Allowable businesses in shops of integrated station-city project3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10、standard3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37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38 1 1 总 则 1.0.1 为预防站城一体化工程的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生命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1.0.3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防火设计和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 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站城一体化工程 multifunctional transportation hub(inte
11、grated station-city project) 以轨道交通车站、城市民航值机厅、市域公交车站、省际公交车站等交通车站为核心,与其他非交 通功能的城市功能设施合建且空间融合的建筑工程。 2.0.2 换乘厅 transfer hall 连接不同交通设施并供乘客进行交通转换的场所。 2.0.3 中庭式轨道交通车站 railway station concoursewith atrium 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台与站厅或候车厅之间、站厅或候车厅之间、站厅或候车厅与其他城市功能设 施等之间设置中庭的车站。 2.0.4 城市通廊city gallery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联系不同功能设施或站城一体化工
12、程联系相邻建筑或室外场地的人行廊道。 2.0.5 集中商业shopping center 在站城一体化工程中的交通设施区域外集中布置并具有独立设置条件的地上或地下商业设施。 2.0.6 室内疏散安全区indoor safe space 站城一体化工程内火灾危险性较低,在火灾时可为人员安全疏散提供足够时间并能直通室外或经通 道直通室外的区域。 2.0.7 防火隔离带fire break space 建筑内用于防止火势水平蔓延的空间间隔。 2.0.8 共用站厅 common station concourse hall 供2种及2种以上交通方式的乘客购票、检票、换乘的场所,或在地铁车站出入口与站台
13、之间供 2线及以上地铁线路乘客购票、检票、换乘的场所。 3 3 基本规定 3.0.1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其交通设施和其他功能设施的规模与类别,结合周边交通和环境条件、节 约用地、方便灭火救援和人员疏散的要求,合理确定其空间融合方式及位置关系。 3.0.2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应结合建筑的高度或埋深、建筑规模、地形条件等合理 设置消防车操作场地、消防救援入口。 3.0.3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建筑的天窗、采光窗井、排烟竖井等与地上建筑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 的措施,其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关于单层民用建筑与相邻工业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3.0.4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地下
14、部分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0.5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同一功能设施内不同用途的区域之间,应根据其火灾危险 性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功能设施的地上与地下部分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不同功能设施之间防火分隔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2.50h和3.00h; 3 建筑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间,应与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 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 3.0.6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的设施宜相对独立、集中布置,火灾危险性较
15、大的功能设施宜靠近整 体工程的外侧布置或布置在建筑的上部。集中商业、换乘通道、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和交通设 施的公共区内不应设置使用或储存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设备或房间,应严格控制易燃物品的数量和各 类火源,采取有效预防电气火灾的措施。地铁工程中集中设置的具有商业功能的便民服务设施,应符合 本标准有关集中商业的防火要求。 3.0.7 非消防设备的供配电电缆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电缆。 3.0.8 室内疏散安全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安全区内的火灾荷载密度宜按分区核算,每个分区均应小于或等于20MJ/m2。火灾荷载密度 核算区域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2在疏散安全区内不宜
16、设置商业设施和疏散安全区的配套设备用房,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及可能影响 人员疏散安全的设施;确需设置商业设施和配套设备用房时,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和 第4.3.2条的规定,配套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疏散安全 区分隔。配套设备用房连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用于疏散安全区的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或候车厅,与相邻其他非交通功能设施的防火分隔应符 合本标准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规定; 4 疏散安全区与交通设施的站厅或候车厅、城市民航值机厅等低火灾荷载的区域之间,宜采用防 火墙、防火隔间和甲级防火门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
17、隔时,防火卷帘的总宽度不应大于 4m 且不应在同 一防火分隔界限处连续设置防火卷帘;采用其他方式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第34款的规定; 5 疏散安全区与汽车库、集中商业等其他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墙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 4 火隔墙、防火隔间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6室内疏散安全区的疏散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5.0.13条的规定。 3.0.9 站城一体化工程应根据不同功能设施内的使用人员和平面布置等情况,制定与其自身疏散系统相 协调,与相邻功能设施火灾应急响应机制相衔接的疏散策略。 3.0.10 站城一体化工程宜根据不同功能设施的特点、规模和管理方式设置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
18、 之间应能实现不同功能设施的火灾信息共享,但不应互相控制,主消防控制室应具有统一协调不同功能 设施的火灾应急响应行动的功能。 3.0.11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内部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商业设施、休息室(含贵宾候车室)的地面和墙面内部装修材料外,交通设施公共区域和城市 通廊内的地面、顶棚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公共区域内的休息座椅、服务柜台、展台、 售货柜台等家具的框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广告灯箱主体框架和垃圾桶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 室内疏散安全区的顶棚、地面和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3 防火隔离带的地面和顶棚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4 工程内的导向
19、标志、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及其它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 B1 级; 5 其他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5 4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4.1 一般规定 4.1.1 站城一体化工程的地下楼层内,不应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旅馆或经营性住宿场所。 4.1.2 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及主变电站、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设施,不宜与城市民 航值机厅、候车厅、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或站台、商店营业厅及其他人员聚集的场所贴临或上下布置, 确有困难时,应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4.1.3 轨道交通车站的地下站台区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在交
20、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换乘厅或共用站厅、 城市通廊等内不宜布置商业设施;确需布置时,共用站厅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 定,换乘厅、城市通廊和交通设施的其他公共区内商业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1条的规定。 4.1.4 在交通设施的公共区、换乘厅或共用站厅、城市通廊内的防火分隔宜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当 防火分隔处一侧 6m 范围内设置中庭或仅用于人员通行的区域,并采用防火玻璃墙或防火卷帘替代防火 墙或防火隔墙时,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替代部位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 且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防火玻璃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标
21、准第4.2.1条、第 4.2.2条和第4.3.1条的规定。 4.1.5 在城市民航值机厅公共区、车站候车厅内的乘客等候区和出站厅、换乘厅或共用站厅等公共区内 宜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其中确难以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的区域,可采用防火隔离带等分 隔成多个区域。防火隔离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防火隔离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不大于5MW时,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6m;当防火隔离 带任一侧的设计火灾规模大于5MW时,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9m; 2对于净空高度不大于9m的场所,应在防火隔离带上方设置挡烟
22、垂壁,挡烟垂壁的深度不宜小于 该区域室内净空高度的0.3倍;对于净空高度大于9m的场所,可不设置挡烟垂壁; 3防火隔离带的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标示标志,隔离带内不应布置任何物体。 4.2不同功能设施的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 4.2.1 站城一体化工程中不同功能设施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隔间、走道或通道、连廊、下沉广场等 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楼板分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0.5条的规定; 2 当上、下楼层间采用中庭等开口连通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2条的规定; 3 当采用防火卷帘替代防火墙时,应沿分隔界面设置两道分别由不同功能设施控制的防火卷帘,防 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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