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0 T 6-2020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道路基层应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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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 ISC 93.080.20 Q 20 DB4110 许昌市地方标准 DB 4110/ T 62020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道路基层应用 技术规范 2020 - 04 -01发布 2020 - 04 - 10实施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4110/ T 6 2020 1 目 次 前言 . 引言 .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符号 . 1 3.1 术语 . 1 3.2 符号 . 2 4 基本规定 . 3 5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 . 3 6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配合比设计 . 5 6.1 原材料 . 5 6.2 水泥稳定再生集料组成设计 . 6 6.3 石灰粉
2、煤灰稳定再生集料组成设计 . 8 6.4 水泥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组成设计 . 10 7 结构设计与组合 . 12 7.1 一般规定 . 12 7.2 结构设计及组合 . 12 8 施工 . 12 8.1 一般规定 . 13 8.2 拌和 . 13 8.3 运输 . 13 8.4 摊铺 . 13 8.5 碾压 . 14 8.6 养护 . 14 9 验收 . 14 9.1 主控项目 . 15 9.2 一般项目 . 15 9.3 工程质量验收 . 1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与杂物含量试验方法 . 17 参考文献 18 DB4110/ T 6 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 G
3、B/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进行编写。 本标准由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许昌金科资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万里交 通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华杰公路勘察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许昌市规划设计院、许昌市市政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建民、李福安、高琦、许铭磊、何光献、牛小虎、何炜、姜军凯、 陈朝辉、 陈功宝、贾昊、赵凯杰、王军、秦培、吕瑞品、王晓永。 DB4110/ T 6 2020 III 引 言 “无废城市”建设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决胜全面
4、建成小康社会关键时期作 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许昌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积极探索可 复制、可推广的“无废城市”建设经验。根据国办发 2018128号 文件 的要求,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经市场调研后发现,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可用于道路基层,而本省又无建筑垃圾在道路基层方面运用的 标准。结合许昌振动搅拌的技术优势(搅拌更均匀的同时降低工程成本),以提高建筑垃圾应用范围及 消纳能力为目的,特编制该标准使建筑垃圾能用于道路基层;同时填补了建筑垃圾在道路应用中的省内 地方标准空白。 DB4110/ T 6 2020 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道路基层应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
5、准规定了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在道路基层应用中的术语、定义和符号,基本要求,性能要求,配 合比设计要求,结构设计与组合,施工和验收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城镇道路以及广场、园路、停车场路面的基层或底基层的 设计、施工和质量检验与验收,公路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3-200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 GB/T 14684-2011 建设 用
6、砂 GB/T 14685-2011 建筑用鹅卵石、碎石 CJJ/T 188-2012 透水砖路面技术规程 JGJ 63-2006 混凝土用水标准 JTG E40-2007 公路土工试验规程 JTG E42-2005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 JTG E51-2009 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 JTG F80/ 1-2017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 术语、定义和符号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 建筑垃圾 新建、改(扩)建、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桥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废弃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
7、3.1.2 再生集料 以废砖瓦、废弃砂浆、废混凝土块、废石块为主要成分的建筑垃圾,经过机械破碎、分拣、筛分等 工艺,分离除去金属、轻物质等杂物后,加工成的集料。 3.1.3 再生粗集料 DB4110/ T 6 2020 2 粒径大于 4.75 mm的再生集料。 3.1.4 再生细集料 粒径不大于 4.75 mm的再生集料。 3.1.5 再生级配集料 全部使用或部分掺用了再生集料,且不同粒径的集料按一定比例混合,级配满足一定要求的混合料。 3.1.6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 再生级配集料中,掺入适量的一种或几种无机结合料和水,经拌和均匀得到的混合料,当其经压实 及养生后的抗压强度符合规定要求的集
8、料。 3.1.7 水泥稳定再生级配集料 再生级配集料中,掺入适量的水泥和水,经拌和均匀得到的混合料,当其经压实及养生后的抗压强 度符合规定要求的集料。 3.1.8 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级配集料 再生级配集料中,掺入适量的石灰、粉煤灰和水,经拌和均匀得到的混合料,当其经压实及养生后 的抗压强度符合规定要求的集料。 3.1.9 水泥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 再生级配集料中,掺入适量的水泥、粉煤灰和水,经拌和均匀得到的混合料,当其经压实及养生后 的抗压强度符合规定要求的集料。 3.1.10 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 再生粗集料中,混凝土块及石块类材料所占的质量百分比。 3.1.11 杂物 建筑垃圾中除混凝土、砂浆
9、、砖、瓦、石之外的其他物质。 3.1.12 轻物质 砂中相对密度小于 2000 kg/m的物质。 3.1.13 稳定土振动搅拌机 在搅拌装置振动作用下搅拌稳定土的搅拌机。 3.2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S 单组试验结果的标准差; R 7d无侧限抗压强度试验平均值; Rd 7d无侧限抗压强度设计值; Qa 再生粗集料中混凝土颗粒含量; Qb 再生粗集料中杂物含量; DB4110/ T 6 2020 3 E 材料的抗压回弹模量; Z 标准正态分布表中随保证率(或置信度 )而变的系数; Cv 变异系数; 材料的劈裂强度: 含水率,以混合料中所含水分质量占干混合料质量的百分数表示; 0 最佳含
10、水率。 4 一般要求 4.1 建筑垃圾再生集料在道路基层或底基层中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国家和本地区生态环保的政策和法规。 4.2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适用于重交通及以下道路的基层、底基层。 4.3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用作道路的基层时,应做表面处治。 4.4 路面结构设计时,应按照 JTG E51-2009规定的方法,根据设计配合比,选取工程用各种原材料制 件,测定设计参数(水泥稳定再生集料龄期为 90 d,石灰粉煤灰稳定再生集料龄期为 180 d,水泥粉煤 灰稳定再生集料龄期为 120 d)。 4.5 在雨期施工无机结
11、合料稳定再生集料,不应使其受雨淋湿。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已经摊铺的应碾 压密实。 4.6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宜采用集中厂拌法施工,拌和设备宜采用稳定土振动搅拌机。 4.7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宜在进入冬期前( 30 45) d 停止施工,不应在冬期施工。水泥稳定土 (粒料)类基层,宜在进入冬期前( 15 30) d 停止施工。当上述材料养护期进入冬期时,应在基层施 工时向基层材料中掺入防冻剂。 4.8 本标准采用重型击实试验方法作为确定基层、底基层材料的最佳含水率和最大干密度的标准试验 方法。 4.9 本标准采用干筛法作为确定再生集料级配的标准试验方法。 4.10 人行道、园路、广场、停车
12、场及步行街道等透水道路基层参照 CJJ/T 188-2012 执行。 5 再生集料要求 5.1 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备再生集料。 5.2 建筑垃圾回收堆放时,应按不同来源,不同批次分层堆放,应采取必要手段使回收的建筑垃圾充 分混合,减小材料的变异性。 5.3 再生集料加工过程中,应去除杂物。 5.4 堆存的建筑垃圾在破碎加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扬尘。 5.5 再生粗集料的规格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6 再生细集料的规格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5.7 再生集料按性能指标可分为级和级,其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 DB4110/ T 6 2020 4 表1 粗集料规格要求
13、规格 名称 工程粒 径( mm) 通过下列筛孔( mm)的质量百分率( %) 公称粒径 ( mm) 53 37.5 31.5 26.5 19.0 13.2 9.5 4.75 2.36 G1 20 40 100 90100 0 10 0 5 19 37.5 G2 20 30 100 90 100 0 10 0 5 19 31.5 G3 20 25 100 90 100 0 10 0 5 19 26.5 G4 15 25 100 90 100 0 10 0 5 13.226.5 G5 15 20 100 90 100 0 10 0 5 13.2 19 G6 10 30 100 90 100 0 1
14、0 0 5 9.531.5 G7 10 25 100 90 100 0 10 0 5 9.526.5 G8 10 20 100 90 100 0 10 0 5 9.5 19 G9 10 15 100 90100 0 10 0 5 9.513.2 G10 5 15 100 90100 4070 0 10 0 5 4.7513.2 G11 5 10 100 90100 0 10 0 5 4.759.5 表2 细集料规格要求 规格 名称 工程粒 径( mm) 通过下列筛孔( mm)的质量百分率( % 公称粒径 ( mm) 9.5 4.75 2.36 1.18 0.6 0.3 0.15 0.075 G
15、1 3 5 100 90 100 0 15 0 5 2.36 4.75 G2 0 3 100 90 100 0 15 0 2.36 G3 0 5 100 90 100 0 20 0 4.75 表3 道路基层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性能要求 项目 等级 检验方法 再生粗集料 压碎值( %) 30 40 JTG E42-2005的 T0316 再生混凝土颗粒含量( %) 90 30 附录 A 含泥量( %) 1.0 3.0 JTG E42-2005的 T0310 针片状颗粒含量( %) 10 JTG E42-2005的 T0312 杂物含量( %) 0.5 1.0 附录 A 再生细集料 压碎值( %)
16、30 40 JTG E42-2005的 T0350 轻物质含量( %) 1.0 JTG E42-2005的 t0338 DB4110/ T 6 2020 5 表3 道路基层用建筑垃圾再生集料性能要求(续) 项目 等级 检验方法 再生细集料 泥块含量( %) 2.0 3.0 GB/T14684-2011 液限 a( %) 50 TG E40-2007 的 T0118 塑性指数 a 26 JTG E40-2007 的 T0118 三氧化硫含量( %) 0.8 JTG E42-2005 的 T0313 有机质含量 合格 JTG E42-2005 的 T0336 再生粗、细集料 浸出液成分 应符合 G
17、B 3838-2002 中 IV 类限值的规定 GB/T5085.3-2007 a应测定 0.075 mm 以下材料的液限、塑性指数。 6 无机结合料稳定再生集料配合比设计要求 6.1 原材料 6.1.1 再生集料 6.1.1.1 再生集料应符合本标准第 5 章的规定,再生级配集料的颗粒组成,应按其级配状况进行掺配 调整,以达到级配要求。 6.1.1.2 级再生集料可用于重、中交通和轻交通等级道路的基层和各交通等级道路的底基层;级 再生集料可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的底基层以及轻交通道路基层。 6.1.2 水泥 6.1.2.1 应选用初凝时间大于 3 h、终凝时间大于 6 h 且小于 10 h 的
18、42.5 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 硅 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6.1.2.2 水泥应有出厂合格证与生产日期,复检合格方可使用。 6.1.2.3 水泥贮存期超过 3 个月或受潮,应进行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6.1.3 粉煤灰 6.1.3.1 粉煤灰中的 SiO2、 Al2O3和 Fe2O3总量宜大于 70 %,在温度为 700 时的烧失量不大于 10 %。 6.1.3.2 当烧失量大于 10 %时,应经试验确认混合料强度符合要求时,方可使用。 6.1.3.3 细度应满足通过 0.3 mm 筛孔 的筛余量不大于 10 ,通过 0.075 mm 筛孔 的筛余量不大于 30 比表面积宜大于
19、2500 cm2/g。 6.1.3.4 干粉煤灰和湿粉煤灰都可使用,湿粉煤灰的含水率不宜超过 35 %。场地集中堆放的粉煤灰应 予以覆盖,运到现场的粉煤灰应含有一定的水分,防止扬尘,使用时应将凝结成块的粉煤灰块打碎或过 筛,粉煤灰中不得含有树根、杂草等杂质。 6.1.4 石灰 6.1.4.1 宜用级石灰,其技术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6.1.4.2 块石灰在使用前( 7 10) d 完成消解,未能消解的生石灰块应筛除,消解石灰的粒径不得大 于 10 mm,磨细生石灰,可不经消解直接使用。 6.1.4.3 对储存较久或经过雨期的消解石灰应先经过试验,根据活性氧化物的含量决定能否使用和使 用方
20、法。 DB4110/ T 6 2020 6 6.1.4.4 应尽量缩短石灰的存放时间,如石灰在野外堆放时间较长时,应覆盖防潮。 6.1.4.5 使用等外石灰时,混合料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表4 石灰的技术指标 项目 钙质生石灰 镁质生石灰 钙质消石灰 镁质消石灰 等级 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 %) 85 80 70 80 75 65 65 60 55 60 55 50 未消化残渣含量( 5 mm圆孔筛 的筛余 %) 7 11 17 10 14 20 - - - - - - 含水率( %) - - - - - - 4 4 4 4 4 4 细 度 0.71 mm方孔筛的筛余( %) - - - -
21、- - 0 1 1 0 1 1 0.125 mm方孔筛的筛余 ( %) - - - - - - 13 13 - 13 13 - 钙镁石灰的分类界限,氧化镁 含量( %) 5 5 4 4 注:硅、铝、镁氧化物含量之和大于 5 %的生石灰,有效钙加氧化镁含量指标,等 75 %,等 75 %, 等 75 %;未消化残渣含量指标与镁质生石灰指标相同。 6.1.5 水 水应符合行业标准 JGJ 63-2006 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及不含油类等杂质的清洁中性水, pH 值宜 为 6 8。 6.2 水泥稳定再生集料组成设计 6.2.1 一般规定 6.2.1.1 水泥稳定再生级配集料中水泥剂量以水泥质量占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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