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 T 0016-2017 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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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01 L67 SF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SF/T 0016 2017 代替 SF/T 05002-2013 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ositioning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person 2017 - 04 - 17 发布 2017 - 04 - 2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016 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数据项
2、类型及定义 . 1 5 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 2 5.1 定位人员基本信息要求 . 2 5.2 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 2 5.3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功能要求 . 2 5.4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定位技术要求 . 2 5.5 社区 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方式要求 . 3 5.6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策略 . 3 5.7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运行环境 . 3 5.8 定位终端要求 . 3 6 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 3 6.1 所级 . 3 6.2 县(市、区)级 . 3 6.3 地(市、州)级 . 4 6.4 省(区、市)级 . 4 6.5 部级 . 4 7 业务流程要求 .
3、4 7.1 定位终端上线确认流程 . 4 7.2 定位流程 . 5 8 数据采集结构要求 . 6 8.1 司法行政机关(单位)基本信息 . 6 8.2 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 . 6 8.3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历史信息采集表 . 7 8.4 信息发送基本信息 . 7 8.5 标注点基本信息 . 8 9 编码规则及编码 . 8 9.1 机构编码规则 . 8 9.2 人员编码规则 . 9 9.3 社区矫正人员编号编码规则 . 9 9.4 定位成功 . 9 SF/T 0016 2017 II 9.5 定位失败 . 10 9.6 定位服务提供商 . 10 9.7 信息发送状态 . 10 9.8 信息接收状
4、态 . 11 10 数据交换要求 . 11 10.1 数据 共享交换的内容要求 . 11 10.2 数据共享交换的策略要求 . 11 10.3 数据共享交换的技术要求 . 11 11 系统安全要求 . 14 SF/T 0016 2017 II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SF 05002-2013社区矫正 人员定位系统 技术规范,与 SF 05002-2013相比,除编辑性 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作了调整,由上一版的 社区矫正 人员定位系统 技术规范 变更为本标准的全国 社区矫正 人员定位系统 技术规范 ; 修改 了 术语和定义; 将 SF/T 05002-2013第 3章的缩略语调整
5、为本标准第四章的数据类型及定义; 增加了表标题; 修改了相关应用技术的说法 。 本标准依据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 标准 主要起草单位: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 、 安徽省司法厅、 南京鑫攸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代替 SF/T 05002-2013。 SF/T 0016 2017 1 全国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 全国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 建设 的 总体 、 基本功能、 业务流程、 数据 采集结构 、编码 规则 及 编码 、数据交换 要求 以及系统安全 等 要求 。 本
6、标准 适用于全国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建设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10114 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SF/T 0015-2017 社区矫正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系统 positioning system of community correction person 运用计算机技术、地理信息技术、移动定位技术、通信技术、网
7、 络技术,通过为社区矫正人员配发 定位终端,实现对定位人员的位置监控及管理,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的系统。 3.2 地理信息系统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基于数据库管理系统的分析和管理空间对象的信息系统,以地理空间数据为操作对象,作为获取、 存储、分析和管理地理空间数据的重要工具、技术 。 3.3 移动定位 mobile positioning 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 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 注: 定位技术 包括基于卫星定位和基站的定位技术。 4 数据项类型及定义 数据项名
8、称使用中文词(组), 宜采用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 标准 用语(词)。 SF/T 0016 2017 2 数据项标识采用数据项分组名称(去掉其中的介词、标点和后缀“信息 ”)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 的规则,数据项类型选用与具体数据库平台无关的中立数据类型。 具体的数据项类型及定义说明如 表 1所示 : 表 1 数据项类型及定义说明 序号 类型 定义 1. ID 15 位十进制整数(占 8 个字节),用作数据记录的唯一标识 2. N 有符号 4 字节整数,范围: -2147483648, 2147483647 3. SN 有符号 2 字节整数,范围: -32768, 32767 4. TN 无符号 1
9、 字节整数,范围: 0, 255 若作为逻辑型使用: 0:否; 1:是 5. F 浮点型 6. D 日期,格式为 yyyy-MM-dd 7. T 时间,格式为 hh:mm:ss 8. TS 时间戳,格式为 hh:mm:ss.SSS 9. DT 日期 +时间,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 10. DTS 日期 +时间戳,格式为 yyyy-MM-dd hh:mm:ss.SSS 11. M 货币, IEEE64 位(占 8 个字节)数据标准 12. C 字符串类型,数字表示最大长度 例: C100 表示最大长度为 100 个拉丁字符(字符)的字符串 13. BB 用 BASE64
10、编码的 BLOB(二进制大数据量对象) 14. CB CLOB(字符大数据量对象) 5 系统建设总体要求 5.1 定位人员基本信息要求 定位人员基本信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定位人员信息来源于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源库; b) 建立在 卫星 定位系统或移 动运营商的定位人员信息仅为人员编号、终端号。 5.2 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的要求 空间地理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各省(区、市) 应 按照国家 GIS 系统建设的要求,建立完整、实时的地理空间数据库,以供社 区矫正人员定位使用 ; b) 各省(区、市)不 应 使用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商业地图,可使用基于 司法行政业务网 的离线
11、第 三方商业地图。 5.3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功能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 功能包括但不限于: a) 二维地图基本操作功能 ; b) 定位信息获取处理功能 ; SF/T 0016 2017 3 c) 网络通信功能等 功能 。 5.4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的定位技术要求 应 采用基于 卫星 和 移动 基站的 定位技术 ,优先采用国内自主定位技术。 5.5 社区 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方式要求 应 支持 卫星 定位、基站定位等多种定位方式。 5.6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定位策略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点位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a) 应 提供自动定位功能,每日定位次数可自定义; b) 应 同时提供对
12、特定目标实时定位功能。 5.7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运行环境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运行环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 应 建立在与互联网隔离的业务网内,不得基于互联网 ; b) 社区矫正人员定位平台与运营商的通信定位接口 应 采取安全交换设施进行数据交换 。 5.8 定 位终端要求 可 采用电子腕带 和 手机作为定位 终端 , 手机定位应 具备 解决“人机分离” 问题 的功能 。应 依照社 区矫正法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及时调整完善 。 6 系统 基本功能 要求 6.1 所级 所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 基本功能: 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 b
13、) 定位监控: 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 c) 定位监管: 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 电告警、异常告警情 况监管功能; d) 报警区域管理: 应具有报警区域设定及修改功能、越界报警记录、统计查询功能 ; e) 信息管理: 应具有越界信息提醒、信息发送、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 f) 重点区域监控: 查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 6.2 县(市、区)级 县(市、区)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14、a) GIS 基本功能: 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 b) 定位监控: 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 SF/T 0016 2017 4 c) 定位监管: 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 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 况监管功能; d) 报警区域管理: 应具有报警区域设定及修改功能、越界报警记录、统计查询功能 ; e) 信息管理: 应具有越界信息提醒、信息接收、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 f) 重点区域监控: 查
15、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社区矫正人员。 6.3 地(市、州)级 地(市、州)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 基本功能: 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 b) 定位监控: 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 管理、统计查询功能 ; c) 定位监管: 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 况监管功能; d) 信息管理: 应具有信息发送、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 e) 重点区域监控: 查询在指定时间内到过指定区域的
16、社区矫正人员。 6.4 省(区、市)级 省(区、市)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 基本功能: 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测距及标注功能 ; b) 定位监控: 应具有社区矫正人员的空间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迹回放及存储、越界及停(关) 机记录管理 、统计查询功能 ; c) 定位监管: 应具有依据社区矫正人员空间位置实时定位数据,实现对位置查询、轨迹查询、轨 迹回放、越界告警、进入禁止令限制区域告警、关闭告警、拆卸告警、低电告警、异常告警情 况监管功能 ; d) 信息管理: 应具有信息历史信息统计查询功能。 6.5 部级 部级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 a) GIS 基本功能: 应具有地图的基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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