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 T 10334-2019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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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7.140 P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P NB/T 10334-2019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Hydropower Resources 2019-12-30 发布 2020-07-01 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Code for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Hydropower Resources NB/T10334-2019 主编部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批准部门:国 家 能 源 局 施行日期:202
2、0 年 7 月 1 日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20 北京 NB/T 10334-2019 I 国 家 能 源 局 公 告 2019年 第8号 国家能源局批准小水电机组励磁系统运行及检修规程等 152项能源行业 标准(附件1)、Code for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of Onshore Wind Powe r Projects等39项能源行业标准英文版(附件2),现予以发布。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 2. 行业标准英文版目录 国家能源局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1: 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 采标号 批准日期 实施日期
3、9 NB/T 10334 -2019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规范 2019-12-30 2020-07-01 NB/T 10334-2019 II 前 言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 2011 年第一批能源领域行业标准制(修)订计 划的通知(国能科技201127 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 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理论蕴藏量计算、技术可 开发量调查评价、经济可开发量调查评价、调查评价成果。 本规范由国家能源局负责管理,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提出并负责日常管 理,由能源行业水电规划水库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
4、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100120)。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钱钢粮 袁定远 严秉忠 范国福 冯 宇 杨立锋 杨德权 葛怀凤 芮德繁 陈寿海 安莉娜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彭才德 万文功 黄晓辉 王朝阳 曾昭芳 王社亮 靳亚东 周铁柱 郭云峰 董化宏 张建华 段兴林 刘玉哲 朴 苓 李仕胜 NB/T 10334-2019 III 目 次
5、1 总则. 1 2 术语. 2 3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3 4 理论蕴藏量计算. 5 5 技术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6 6 经济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7 7 调查评价成果. 8 附录A 水力资源统计成果表 . 10 附录B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编制目录 . 18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 引用标准名录. 20 附:条文说明. 21 NB/T 10334-2019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Data Collection and Field Investigation3 4 Calculation of Theoretical Poten
6、tial of Hydropower Resources5 5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Technically Exploitable Capacity of Hydropower Resources.6 6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of Economically Exploitable Capacity of Hydropower Resources.7 7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Results8 Appendix A Table Formats of Statistical Res
7、ults of Hydropower Resources10 Appendix B Contents of Hydropower Resources Investigation and Assessment Report18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9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0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 NB/T 10334-2019 1 1 总则 1.0.1 为规范水力资源调查评价,统一调查评价原则、技术方法、工作内容及报 告编制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
8、适用于全国、区域、流域及河流(河段)水力资源的调查评价。 1.0.3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应收集整理基础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分析经济社会发 展、技术进步、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库淹没影响等因素,经分析计算、统计汇总, 提出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评价资 源特性,编制水力资源调查评价报告。 1.0.4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应根据调查任务要求明确调查范围和调查基准年。调查 基准年也可选择开始工作的前一年。 1.0.5 水力资源调查应充分利用河流规划和水电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成果。数据统 计应全面、可靠,不遗漏、不重复,具有一致性,分析评价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和 技术水平相适应。 1.
9、0.6 当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河流规划和水电水利项目前期工作深入及外 部环境变化,且技术可开发量或经济可开发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适时开展水力 资源复查。 1.0.7 水力资源调查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NB/T 10334-2019 2 2 术语 2.0.1 水力资源 hydropower resources 以动能、势能和压力能等形式存在于水体中的能量资源。 同义词:水能资源。 2.0.2 理论蕴藏量 theoretical potential 存在于河流或湖泊的水力资源理论计算值。 2.0.3 技术可开发量 technically exploitab
10、le capacity 在一定技术发展水平下河流或湖泊可开发利用的水力资源量。 2.0.4 经济可开发量 economically exploitable capacity 在一定技术经济发展水平下河流或湖泊具有经济开发价值,没有环境和水库 淹没制约的水力资源量。 2.0.5 水力资源利用率 utilization ratio of hydropower resources 区域或河流已开发的水电站多年平均年发电量占其理论蕴藏量的百分比。 2.0.6 开发程度 development ratio 区域或河流已开发的水电站多年平均年发电量占其技术可开发年电量的百 分比。 NB/T 10334-2
11、019 3 3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 3.0.1 水力资源调查应主要收集整理流域自然地理、经济社会、生态环境、能源 资源、地形地质、水文泥沙、河流水电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电水利工程勘测 设计、已建在建工程资料及电力系统相关资料,并应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 3.0.2 流域自然地理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河流发源地、流经地区、流向、流域面 积、河长、落差、各河段比降、主要支流。 3.0.3 经济社会发展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相关行政区域的人口、国内生产总值、 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以及工业、农牧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产量,交通运输; 自然资源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流域内土地、森林、矿产、能源及水力资源。 3.0.
12、4 流域水文泥沙资料应经充分调查和收集,并进行整理、分析计算和必要说 明,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 流域内水文气象站网的分布及观测情况。 2 流域内各河段不同高程的气温、降水量特征值,及特殊天气现象等气象 资料。 3 径流来源、径流量、径流分布等径流特性,实测洪水、历史洪水情况以 及洪水特性,河道沿程水位,流域植被情况、河流泥沙含量、悬移质和推移质输 沙量。 3.0.5 有水文系列资料的河流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采用,缺乏实测水文资料的河 流应采用经权威部门发布的最新水文图表估算天然径流量。径流量计算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水电水利工程水文计算规范DL/T 5431的有关规定。 3.0.6 地形资料调查
13、收集应主要包括1:10 000地形图、河流纵剖面。缺乏1:10 000 地形图时应收集 1:50 000 地形图,缺乏所需地形图的重要河段应测绘河流纵剖 面。 3.0.7 地质地震资料调查收集应主要包括流域内地震活动情况及基本烈度、主要 地质构造、出露基岩及其岩性、河床覆盖层。 3.0.8 水库淹没影响调查应主要包括沿河两岸主要耕地、居民点、矿产、专项设 施,分析河流水力资源开发可能涉及的敏感淹没对象。 NB/T 10334-2019 4 3.0.9 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应主要了解环境状况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分析河 流水力资源开发可能涉及的主要环境敏感因素,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文化自 然遗产、风
14、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3.0.10 电力系统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电力系统各类规划电源的技术经济指标。 3.0.11 收集的河流规划成果、水电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成果、已建在建工程资料 应进行分析复核。 3.0.12 未开展水电规划的大中型河流应进行现场查勘,开展初步测量工作。 NB/T 10334-2019 5 4 理论蕴藏量计算 4.0.1 理论蕴藏量应采用年电量表示。 4.0.2 理论蕴藏量应分段计算。在支流汇入口、流量变化较大处、河道坡降变化 较大处,以及行政区域界河起止点等应进行分段。 4.0.3 分段理论蕴藏量应采用多年平均年径流量或多年平均流量进行计算,并应 符
15、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多年平均年径流量时应按下式计算: 3600 g WHE g= (4.0.3-1) 式中:E分段理论蕴藏量(万kWh); g重力加速度(m/s2),取 9.81; 水的容重(t/ m3); W上、下断面多年平均年径流量的平均值(万m3); H上、下断面水位差(m),断面水位采 用多年平均流量相应的水位, 或采用河流纵剖面高程。 2 采用多年平均流量时应按下式计算: 10000 g QHTE g= (4.0.3-2) 式中:Q上、下断面多年平均流量的平均值(m3/s); T1年的小时数(h),取 8760。 4.0.4 河流理论蕴藏量应从河源开始逐段累计至河口。河段理论蕴藏量
16、应从流入 断面开始逐段累计至流出断面。 NB/T 10334-2019 6 5 技术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5.0.1 技术可开发量应在河流梯级开发方案的基础上,根据梯级联合运行的指标 确定,并以装机容量和多年平均年发电量两个指标表示。 5.0.2 对已建、在建水电站应按设计值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当实际运行发电量 与设计值相差较大时宜进行复核。 5.0.3 对已完成规划工作的河流和已开展设计工作的水电站,应按规划设计成果 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当开发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应进行复核。 5.0.4 对未完成规划工作的河流,应结合必要的现场查勘初拟梯级开发方案,估 算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统计其技术可开发量。
17、5.0.5 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计算应考虑防洪、航运、灌溉、供水、生态环境等综 合利用要求的影响,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电工程动能设计规范 NB/T 35061和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NB/T 10083的有关规定。 5.0.6 引水工程、调水工程的渠道水电站,其容量和电量应计入所在区域和流域 的技术可开发量中。 5.0.7 技术可开发量应按开发状况及工作深度分五类进行统计,电站分类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第一类为已建、在建的水电站。 2 第二类为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 书的水电站。 3 第三类为已经完成河流(河段)水电规划或流域综合规划的水电站。 4 第四类
18、为进行了现场查勘和初步测量工作,初拟了梯级开发方案和枢纽 布置的水电站。 5 第五类为未进行现场查勘,仅初拟开发方案推算水能指标的水电站。 5.0.8 技术可开发量评价应按区域和流域分别计算各类水电站占技术可开发量 的百分比,应分析评价水力资源利用率和开发程度。 NB/T 10334-2019 7 6 经济可开发量调查评价 6.0.1 经济可开发量应在技术可开发量基础上,识别重大环境和水库淹没制约因 素,判别经济性,并进行统计。经济可开发量应以装机容量和多年平均年发电量 表示。 6.0.2 根据水电站生态环境影响初步分析结论,对存在重大环境制约性因素的水 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6.0.
19、3 根据水电站水库淹没影响初步分析结论,对存在制约性水库淹没影响的水 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6.0.4 经济可开发量应采用单位电能投资判别统计。当水电站单位电能投资不高 于判别标准时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判别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区域和河流的典型水电站,按经济评价方法计算分析其经济性, 并分析各类电源的单位电能投资,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综合确定判别标准。 2 应按水库调节性能类别分别提出相应的经济可开发量判别标准。 3 对装机容量小于50MW的小型水电站,可类比分析提出判别标准。 6.0.5 经济可开发量统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类电站应全部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2 第二类
20、、第三类电站无制约因素、经济判别可行的应为经济可开发量。 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间较早、外部条件变化较大的水电站应进行复核。 3 第四类电站中已匡算了投资的水电站应通过分析评价确定是否属于经济 可开发量,未匡算投资的水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4 第五类电站不应计入经济可开发量。 6.0.6 经济可开发量评价应按区域或流域分析计算各类水电站占经济可开发量 的百分比,应分析评价经济可开发量的资源分布及特性等。 NB/T 10334-2019 8 7 调查评价成果 7.0.1 水力资源调查成果应根据水力资源类别、电站类别和规模分别进行统计汇 编。成果统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不同行政区域的界河河段,其
21、理论蕴藏量应按二分之一分别计入两岸行 政区域。当水电站坝址位于不同行政区域的界河河段上时,其技术可开发量、经 济可开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二分之一分别计入两岸行政区域。当水电站坝址和 水库淹没区、发电厂房不在同一行政区域或河流时,其技术可开发量、经济可开 发量和已正开发量应按各行政区域所占落差比例分别计入所在的行政区域或河 流。 2 对已实施或已批准立项的跨流域引水工程涉及的流域,应按调入及调出 后的水量计算技术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对仅有规划设想的跨流域引水工程 的流域,应采用跨流域引水工程实施前的成果,并分析其对调入区和调出区技术 可开发量和经济可开发量的影响。 3 国际界河河段我国的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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