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1 T 24-2019 园林绿化养护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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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B5301/ 242019代 替 DG5301/T 24-2017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规 范 2019 -12- 01发 布 2019- 12 -01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ICS 65.020P86 DB5301/T 242019 I 目 次前 言 .I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及 定 义 .14 常 用 绿 化 植 物 .34.1 修 剪 .34.2 病 虫 害 防 治 .54.3 浇 水 .6 4.4 排 水 排 涝 .74.5 施 肥 .74.6 中 耕 除 草 .84.
2、7 自 然 灾 害 预 防 .85 其 它 绿 化 植 物 .95.1 水 生 植 物 .95.2 竹 类 .95.3 立 体 绿 化 .106 古 树 名 木 及 后 续 资 源 .106.1 一 般 要 求 .106.2 周 围 环 境 的 保 护 .106.3 土 壤 物 理 性 状 调 整 .10 6.4 支 撑 加 固 及 修 补 措 施 .106.5 复 壮 措 施 .117 附 属 设 施 .117.1 绿 地 .117.2 道 路 .117.3 水 池 .117.4 园 路 .117.5 其 他 .11 DB5301/T 242019 II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3、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服 务 中 心 、 昆 明 市 园 林 绿 化 局 、 昆 明 市 园 林 科 学 研 究 所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何 筠 、 王 兴 福 、 李 靖 、 杨 纯 芬 、 耿 娅 迪 、 孙 扬 、 李 浩 、 杨 志 杰 、 李 峻 红 、 许 万明 。 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G5301/T 24-2017。 DB5
4、301/T 242019 1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城 市 园 林 绿 地 养 护 中 的 术 语 定 义 、 常 用 绿 化 植 物 、 其 它 绿 化 植 物 、 古 树 名 木 及 后 续 资 源 、附 属 设 施 养 护 进 行 规 定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园 林 绿 化 行 业 的 养 护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5、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GB/T 8321 农 药 安 全 使 用 准 则 ( 所 有 部 分 )DB53/T 314 古 树 名 木 防 雷 技 术 规 范DBJ53/T-77 云 南 省 城 镇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技 术 规 程DBJ 53/T-78 云 南 省 城 镇 古 树 名 木 及 后 续 资 源 管 养 技 术 规 程JGJ 80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昆 明 市 第 十 三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公 告 ( 第 10
6、号 )3 术 语 及 定 义CJJ82、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为 了 便 于 使 用 , 以 下重 复 列 出 CJJ 82和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中 的 某 些 术 语 和 定 义 。3.1 园 林 植 物 通 常 指 具 有 观 赏 价 值 、 抗 污 降 尘 等 功 效 , 经 人 工 驯 化 、 培 育 的 用 于 城 市 绿 化 的 植 物 。3.2 园 林 植 物 养 护 管 理对 园 林 植 物 采 取 灌 溉 、 排 涝 、 修 剪 、 防 治 病 虫 、 防 寒 、 支
7、 撑 、 除 草 、 中 耕 、 施 肥 等 技 术 措 施 。3.3 分 枝 点 高 度乔 木 从 地 表 面 至 树 冠 第 一 级 分 支 点 高 度 。CJJ 82, 术 语 2.073.4 主 干乔 木 或 非 丛 生 灌 木 地 面 上 部 与 分 枝 点 之 间 的 部 分 , 上 承 树 冠 , 下 接 根 系 。3.5 主 枝 DB5301/T 242019 2 自 主 干 生 出 的 第 一 轮 , 构 成 树 形 骨 架 的 粗 壮 枝 条 。3.6 侧 枝自 主 枝 生 出 的 较 小 枝 条 。3.7 小 侧 枝自 侧 枝 上 生 出 的 较 小 枝 条 。3.8 整
8、 形 修 剪用 剪 、 锯 、 疏 、 捆 、 绑 、 扎 等 手 段 , 使 树 木 长 成 特 定 形 状 的 技 术 措 施 。3.9 短 截 ( 剪 )对 一 年 生 枝 条 进 行 剪 短 , 短 截 分 为 轻 剪 、 中 剪 、 重 剪 。 3.10回 缩在 树 木 二 年 以 上 生 枝 条 上 剪 截 去 一 部 分 枝 条 的 修 剪 方 法 。3.11立 地 条 件某 植 物 生 存 周 围 的 所 有 生 态 因 子 ( 光 、 温 度 、 湿 度 、 土 壤 等 因 子 ) 相 对 均 一 的 环 境 空 间 。 生 态 学 上又 叫 生 境 , 生 境 指 具 体
9、某 一 群 体 生 活 的 环 境 空 间 。3.12古 树100年 以 上 树 龄 的 树 木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 附 则 : 第 四 十 六 条 3.13名 木 稀 有 的 、 具 有 历 史 价 值 和 纪 念 意 义 及 重 要 科 研 价 值 的 树 木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 附 则 : 第 四 十 六 条 3.14古 树 名 木 后 续 资 源树 龄 50 年 以 上 百 年 以 下 、 胸 径 50 cm以 上 的 树 木 或 者 具 有 特 别 价 值 的 树 木 。昆 明 市 城 镇 绿 化 条 例 , 附 则 : 第 四 十 六 条
10、 4 常 用 绿 化 植 物4.1 修 剪4.1.1 一 般 要 求修 剪 的 一 般 要 求 如 下 : a) 常 绿 植 物 可 在 生 长 期 进 行 修 剪 , 落 叶 植 物 应 在 11月 12月 修 剪 ; 更 新 修 剪 应 在 休 眠 期 进 行 ,其 中 开 花 植 物 应 在 花 凋 谢 后 两 周 内 修 剪 ; 绿 篱 、 片 植 、 树 球 等 修 剪 应 在 每 年 的 5 月 上 旬 至 8月 底 进 行 ; 适 时 进 行 寄 生 植 物 的 修 剪 ; DB5301/T 242019 3 b) 抗 寒 性 差 的 、 易 抽 条 的 树 种 宜 于 早 春
11、进 行 修 剪 ; 有 严 重 伤 流 和 易 流 胶 的 树 种 , 修 剪 应 避 开 生 长季 和 落 叶 后 伤 流 严 重 期 ; 植 物 在 发 芽 萌 动 后 除 特 殊 情 况 下 不 应 重 修 剪 ;c) 在 主 干 上 修 剪 不 留 叉 , 剪 口 平 滑 , 不 应 撕 裂 表 皮 , 截 除 干 径 在 2 cm 以 上 的 枝 干 应 及 时 涂 抹 绿色 保 护 剂 ;d) 幼 龄 树 应 逐 年 修 剪 主 干 下 部 的 侧 枝 , 提 高 分 枝 点 , 达 到 规 定 的 分 枝 点 高 度 ;e) 不 以 观 果 为 目 的 的 树 木 结 果 后 可
12、 适 量 疏 枝 、 疏 果 ;f)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需 要 截 顶 的 乔 木 , 修 剪 部 分 不 应 超 过 自 身 高 度 的 1/3。4.1.2 常 绿 阔 叶 乔 木常 绿 阔 叶 乔 木 修 剪 要 求 如 下 :a) 凡 主 干 强 的 树 种 ( 如 : 银 桦 、 乐 昌 含 笑 、 深 山 含 笑 、 香 樟 、 杜 英 等 ) , 应 促 进 主 干 生 长 。 早 春及 时 抹 芽 , 不 同 季 节 及 时 剪 除 交 叉 枝 、 并 生 枝 和 枯 死 枝 ;b) 凡 主 干 不 强 或 不 明 显 的 树 种 ( 如 : 四 照 花 、 鸡 冠 刺 桐
13、 等 ) , 可 按 定 干 高 度 选 留 3 5 个 健 壮 、 分 布 均 衡 、 斜 向 生 长 的 枝 条 为 主 枝 , 在 保 持 自 然 树 型 、 冠 型 条 件 下 , 及 时 剪 除 树 木 的 徒 长 枝 、交 叉 枝 、 并 生 枝 、 下 垂 枝 、 萌 孽 枝 、 病 虫 枝 及 枯 死 枝 ;c) 进 行 枝 条 短 截 时 , 保 留 剪 口 芽 应 向 所 需 方 向 生 长 , 剪 口 位 置 应 在 剪 口 芽 上 1 cm处 ;d)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须 对 树 木 进 行 强 剪 时 , 修 剪 部 位 应 控 制 在 主 干 分 枝 点 以
14、上 ;e) 行 道 树 初 植 第 一 分 枝 点 高 度 为 250 cm, 通 过 逐 年 修 剪 提 升 并 控 制 在 300 cm左 右 ;f) 树 木 修 剪 时 一 般 应 保 持 自 然 树 形 , 多 主 尖 时 应 选 留 理 想 主 尖 , 其 余 竞 争 枝 、 向 内 向 上 侧 枝 应 予短 截 。 主 尖 如 已 损 坏 , 则 应 选 最 上 轮 一 健 壮 主 枝 扶 直 , 将 顶 轮 其 余 枝 条 重 剪 , 其 下 一 轮 枝 轻 剪 。偏 冠 树 应 将 侧 向 生 长 太 强 的 主 枝 及 侧 枝 去 大 留 小 , 或 截 去 太 强 的 领
15、导 枝 。 一 面 枝 条 缺 少 , 可 用绳 索 牵 引 两 侧 枝 条 , 补 其 枝 条 空 樘 。4.1.3 常 绿 针 叶 乔 木常 绿 针 叶 乔 木 修 剪 要 求 如 下 :a) 主 轴 生 长 优 势 的 松 柏 类 、 杉 类 等 针 叶 树 ( 如 : 雪 松 、 水 杉 、 柳 杉 、 龙 柏 等 ) , 应 保 持 自 然 树 形 , 保 护 中 央 领 导 枝 , 只 剪 除 病 虫 枝 、 枯 死 枝 ;b) 修 剪 簇 生 或 轮 生 枝 , 应 先 修 剪 部 分 枝 条 , 待 修 剪 枝 条 剪 口 愈 合 后 方 可 修 剪 其 余 部 分 ;c) 龙
16、 柏 、 雪 松 等 针 叶 树 一 般 不 剪 侧 枝 , 保 持 自 然 树 型 ;d) 针 叶 树 整 形 修 剪 应 错 开 春 梢 和 秋 梢 生 长 旺 盛 期 。4.1.4 落 叶 乔 木落 叶 乔 木 修 剪 要 求 如 下 :a) 有 明 显 主 干 的 树 种 (如 : 银 杏 等 )应 保 持 中 央 领 导 枝 , 若 原 中 央 主 干 受 损 、 折 断 , 应 利 用 顶 端 侧枝 重 新 培 养 新 的 主 干 , 及 时 清 理 交 叉 枝 、 轮 生 枝 、 枯 死 枝 等 ;b) 无 明 显 主 干 、 枝 条 茂 密 的 落 叶 乔 木 (如 : 云 南
17、 樱 花 、 日 本 晚 樱 、 三 角 枫 、 栾 树 、 蓝 花 楹 等 ), 可对 主 干 的 侧 枝 进 行 适 当 短 截 或 疏 枝 , 保 持 自 然 树 形 ;c) 孤 植 、 丛 植 或 群 落 种 植 的 树 木 , 应 根 据 树 木 习 性 和 形 成 自 然 的 景 观 效 果 进 行 整 形 修 剪 。 4.1.5 灌 木灌 木 修 剪 要 求 如 下 : DB5301/T 242019 4 a) 常 绿 灌 木 ( 如 : 云 南 黄 素 馨 、 六 道 木 等 ) 除 特 殊 要 求 整 形 外 , 一 般 应 保 持 丛 生 状 的 自 然 造 型 ,及 时
18、剪 除 徒 长 枝 、 交 叉 枝 、 并 生 枝 、 下 垂 枝 、 萌 孽 枝 、 病 虫 枝 及 枯 死 枝 , 以 保 持 通 风 透 光 性 ;b) 丛 生 灌 木 ( 如 : 紫 荆 、 木 槿 、 垂 丝 海 棠 等 ) 的 衰 老 主 枝 , 应 本 着 “ 留 新 去 老 ” 的 原 则 培 养 徒 长枝 或 分 期 短 截 老 枝 进 行 更 新 ;c) 观 花 灌 木 ( 如 : 杜 鹃 、 华 东 茶 、 茶 梅 等 ) 应 掌 握 花 芽 发 育 规 律 , 对 当 年 新 稍 上 开 花 的 花 木 应 于早 春 萌 发 前 修 剪 , 短 截 上 年 的 已 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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