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49-2020 地方标准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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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120A 00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49 2020地 方 标 准 管 理 规 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local standard 2020 -06- 08发 布 2020- 07-08实 施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3304/T 0492020 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 。 本 文 件 由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2、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浙 江 子 午 线 质 量 标 准 化 研 究 有 限 公 司 、 嘉 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 嘉 兴 市 标 准 化 促进 中 心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洪 凰 、 孙 菊 英 、 谢 鑫 华 、 张 征 军 、 江 萍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4/T 0492020 1 地 方 标 准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组 织 管 理 、 标 准 制 定 、 实 施 评 价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嘉 兴 市
3、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管 理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 GB/T 1.1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GB/T 20000(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4、化 工 作 指 南GB/T 20001( 所 有 部 分 ) 标 准 化 编 写 规 则3 组 织 管 理3.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统 一 管 理 本 市 的 地 方 标 准 工 作 :a) 组 织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 对 地 方 标 准 统 一 立 项 、 审 查 、 编 号 和 批 准 发 布 ;b) 指 导 、 协 调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做 好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起 草 和 实 施 工 作 ;c) 组 织 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复 审 。3.2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5、分 工 负 责 本 领 域 的 地 方 标 准 工 作 : a)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b) 组 织 起 草 、 审 评 和 实 施 地 方 标 准 ;c) 对 地 方 标 准 的 实 施 情 况 开 展 监 督 检 查 和 评 估 、 复 审 。3.3 县 ( 市 、 区 ) 级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3.4 县 ( 市 、 区 )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部 门 、 本 行 业 地 方 标 准 的 组 织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
6、 。3.5 起 草 单 位 ( 组 ) 负 责 地 方 标 准 的 调 查 研 究 、 编 制 、 试 验 和 论 证 、 征 求 意 见 。3.6 市 级 相 关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承 担 地 方 标 准 的 制 定 、 修 订 和 技 术 审 评 工 作 。4 标 准 制 定4.1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标 准 制 定 流 程 见 附 录 A。 DB3304/T 0492020 2 为 保 障 重 大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应 对 突 发 事 件 , 需 要 及 时 出 台 相 关 地 方 标 准 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 提出 快 速 制 定 申
7、请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简 化 制 定 程 序 。4.2 项 目 征 集4.2.1 为 满 足 本 市 自 然 条 件 、 风 俗 习 惯 的 特 殊 技 术 要 求 , 可 以 在 农 业 、 工 业 、 服 务 业 以 及 社 会 事 业 等领 域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4.2.2 社 会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以 及 公 民 可 以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建 议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收 集 的 立 项 建 议 进 行 统 一 审 查 后 , 向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8、 门 提 出 地 方 标 准 立 项申 请 。4.2.3 立 项 申 请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 a)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申 请 函 公 文 ( 见 附 录 B)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b)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建 议 表 ( 见 附 录 C)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c) 标 准 草 案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d) 地 方 标 准 项 目 申 报 汇 总 表 ( 见 附 录 D) ,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e) 标 准 项 目 内 容 涉 及 专 利 的 , 提 供 专 利 的 相 关 证 明 及 专 利 持 有 人 授 权 文 件 , 并 对 所
9、 提 供 证 明 材 料的 真 实 性 负 责 。4.3 立 项4.3.1 形 式 审 查4.3.1.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立 项 材 料 组 织 形 式 审 查 , 并 形 成 审 查 意 见 ( 按 照 附 录 E) 。4.3.1.2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予 立 项 : a)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强 制 性 要 求 的 ;b) 不 属 于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制 定 范 围 的 ;c) 制 定 地 方 标 准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不 充 分 的 ;d) 没 有 明 确 的 技 术 内 容 , 缺 乏 必 要
10、的 保 障 措 施 的 ;e) 申 报 材 料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f) 其 他 不 适 宜 制 定 本 市 地 方 标 准 的 情 形 。4.3.2 立 项 论 证4.3.2.1 通 过 形 式 审 查 的 项 目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组 织 三 位 或 五 位 专 家 ( 或 代 表 ) 召 开 立 项 专家 论 证 会 。 邀 请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科 研 院 所 、 企 业 等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和 代 表 对 立 项 申 请 的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进 行 论 证 , 提 出 论 证 意 见 。4.3.2.2 召 开 专 家
11、 论 证 会 时 , 可 根 据 需 要 对 申 报 项 目 开 展 评 议 。 流 程 分 为 项 目 陈 述 、 专 家 质 询 、 专 家 表 决 。 立 项 建 议 单 位 或 个 人 围 绕 立 项 必 要 性 、 可 行 性 、 标 准 草 案 等 内 容 进 行 陈 述 , 专 家 质 询 和 表 决 , 三分 之 二 同 意 为 通 过 。4.3.3 计 划 下 达经 形 式 审 查 或 立 项 论 证 后 确 定 地 方 标 准 立 项 项 目 并 下 达 项 目 计 划 , 在 政 务 网 站 向 社 会 公 布 , 对 不 予立 项 的 反 馈 给 各 相 关 行 业 主
12、 管 部 门 。 DB3304/T 0492020 3 4.4 起 草4.4.1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4.4.1.1 项 目 计 划 下 达 后 , 地 方 标 准 的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应 当 成 立 标 准 起 草 组 , 负 责 标 准 的 研 制 , 并 对 其质 量 及 内 容 负 责 。4.4.1.2 地 方 标 准 起 草 组 人 员 应 由 相 关 领 域 的 专 家 、 学 者 、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和 标 准 化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4.4.2 起 草 地 方 标 准 过 程 中 , 应 遵 循 以 下 要 求 :a) 开 展 充 分 调 查 研 究
13、 , 广 泛 收 集 资 料 ;b) 充 分 协 调 标 准 各 相 关 方 ;c)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必 要 时 开 展 试 验 验 证 ; d) 不 得 设 定 具 有 地 方 保 护 、 阻 碍 市 场 流 通 和 其 他 妨 碍 公 平 竞 争 等 内 容 的 条 款 ;e) 编 写 应 符 合 GB/T 1.1、 GB/T 20000、 GB/T 20001等 系 列 国 家 标 准 的 要 求 。4.4.3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标 准 起 草 组 对 标 准 草 案 进 行 完 善 , 形 成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地 方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见 附 录 F
14、)。4.5 意 见 征 集4.5.1 征 集 方 式4.5.1.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 征 求 意 见 时 间 不 少 于 30日 。4.5.1.2 起 草 单 位 可 以 将 以 下 三 种 方 式 结 合 起 来 , 广 泛 、 充 分 地 征 求 各 方 意 见 : a) 网 络 征 求 意 见 :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在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起 草 单 位 网 站 上 公 开 征 求 意 见 ;b) 函 件 征 求 意 见 :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15、相 关 材 料 以 信 函 或 电 子 文 档 形 式 发 送 有 关 单 位 或 专 家 征 求 意见 ;c)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 组 织 同 行 业 、 市 内 外 有 关 方 面 专 家 召 开 会 议 征 求 意 见 。4.5.2 征 集 范 围4.5.2.1 征 求 意 见 应 尽 量 做 到 覆 盖 面 广 , 代 表 性 强 。 选 择 与 标 准 有 密 切 关 系 或 有 代 表 性 的 企 业 、 消 费者 或 用 户 代 表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学 术 团 体 、 检 测 机 构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有 关 专 家 ,
16、根 据 标 准涉 及 范 围 , 有 效 意 见 不 宜 少 于 10 条 。4.5.2.2 征 求 意 见 时 , 应 将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和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表 同 时 发 拟 征 求 意 见 的 单 位 或 个人 。4.5.3 意 见 处 理 4.5.3.1 起 草 组 将 征 求 到 的 所 有 意 见 及 时 进 行 归 纳 、 汇 总 , 经 分 析 研 究 后 , 逐 条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说明 理 由 和 依 据 。 意 见 的 处 理 结 果 , 主 要 有 以 下 三 种 情 况 :a) 采 纳 ;b) 部 分 采 纳 ;c
17、) 不 采 纳 。 DB3304/T 0492020 4 4.5.3.2 起 草 组 编 制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编 制 说 明 、 地 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 见附 录 G) 。4.6 技 术 审 查4.6.1 申 请起 草 组 将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相 关 材 料 报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并 出 具 意 见 后 向 市 标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审 评 申 请 。4.6.2 材 料 初 审4.6.2.1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接
18、 到 报 送 的 材 料 后 , 应 进 行 初 审 。4.6.2.2 初 审 材 料 包 括 : a)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申 请 审 评 意 见 书 ( 见 附 录 H) ;b)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c) 标 准 编 制 说 明 及 其 电 子 文 本 ;d) 地 方 标 准 规 范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表 ;e) 采 用 国 际 标 准 或 国 外 先 进 标 准 的 , 应 当 附 标 准 原 文 及 译 文 ;f) 主 要 的 试 验 、 验 证 报 告 ;g) 主 要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及 参 考 文 献 的 文
19、本 ;h)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专 家 建 议 名 单 ( 见 附 录 I) 。4.6.2.3 通 过 初 审 后 , 由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召 开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4.6.3 审 评 会 议4.6.3.1 会 议 要 求 4.6.3.1.1 参 会 人 员 由 审 评 专 家 、 市 标 准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起 草 单 位 组 成 , 必 要 时 可 邀 请 有 关 行 政 主管 部 门 参 加 。4.6.3.1.2 审 评 专 家 一 般 由 标 准 涉 及 的 使 用 单 位 、 科 研 院 所 、 大 专 院 校 、 检 测 机 构 、
20、学 术 团 体 等 相 关利 益 方 及 标 准 化 领 域 的 专 家 代 表 组 成 。4.6.3.1.3 审 评 组 专 家 人 数 一 般 5 人 或 7 人 , 应 为 单 数 , 专 家 一 般 应 具 有 高 级 职 称 。4.6.3.1.4 标 准 起 草 人 及 起 草 单 位 人 员 不 得 担 任 审 评 组 专 家 , 且 同 一 个 单 位 的 专 家 人 数 不 得 超 过 2 人 。4.6.3.1.5 起 草 组 应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将 审 评 会 议 通 知 和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 编 制 说 明 、 征 求 意 见 汇 总 处理 表 等
21、 有 关 材 料 提 交 审 评 专 家 , 并 准 备 好 审 评 会 议 资 料 。4.6.3.2 会 议 议 程审 评 会 议 议 程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 : a) 介 绍 审 评 组 成 员 及 参 会 人 员 , 确 定 审 评 组 组 长 ;b) 由 审 评 组 组 长 主 持 介 绍 审 评 工 作 要 求 ;c) 起 草 组 介 绍 标 准 起 草 过 程 、 标 准 主 要 内 容 的 确 定 依 据 、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的 情 况 、 重 大 分 歧 意 见 的处 理 情 况 ; DB3304/T 0492020 5 d) 审 评 组 专 家 对 标 准
22、 文 本 逐 条 进 行 审 评 ;e) 审 评 组 讨 论 形 成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 见 附 录 J) , 就 标 准 是 否 通 过 审 评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f) 审 评 组 组 长 宣 读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4.6.3.3 重 点 审 评 内 容审 评 组 应 对 以 下 内 容 重 点 审 评 :a) 标 准 是 否 达 到 了 立 项 的 需 求 与 目 的 ;b) 标 准 内 容 是 否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规 定 , 政 策 文 件 和 强 制 性 标 准 的 要 求 , 是
23、否 与 国 家 标准 、 行 业 标 准 、 本 省 地 方 标 准 相 协 调 ;c) 标 准 的 重 大 意 见 分 歧 的 处 理 情 况 是 否 得 当 ;d) 标 准 结 构 是 否 完 整 、 清 晰 ;e) 标 准 技 术 内 容 是 否 具 有 科 学 性 、 先 进 性 、 合 理 性 和 可 操 作 性 ; f) 文 本 编 写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性 ;g) 编 制 说 明 是 否 具 有 规 范 性 、 充 分 性 、 完 整 性 。4.6.3.4 审 评 结 论4.6.3.4.1 会 议 审 评 应 有 审 评 组 专 家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同 意 为
24、通 过 。4.6.3.4.2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议 纪 要 ” 应 由 组 长 代 表 审 评 组 签 字 , 并 附 上 “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会 专 家 签 到表 ” 。4.6.3.4.3 地 方 标 准 审 评 通 过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起 草 单 位 应 根 据 专 家 审 评 意 见 对 地 方 标 准 送 审 稿 进 行修 改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 必 要 时 提 交 审 评 组 进 行 复 核 , 形 成 地 方 标 准 报 批 稿 复 核 意 见 ( 见 附 录 K) ;审 评 未 通 过 的 , 起 草 单 位 应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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