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4 T 015-2018 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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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A 16 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4/T 015 2018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 2018-05- 10发 布 2018- 06-10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4/T 015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的 起 草 单 位 为 : 嘉 兴 市 文 化 广 电 新 闻 出 版 局 、 浙 江 省 标 准 化 研 究
2、院 。本 标 准 的 起 草 人 为 : 陈 云 飞 、 刘 靖 、 章 明 丽 、 马 学 文 、 王 显 成 、 项 志 萍 、 汪 红 星 、 应 珊 婷 。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 。 DB3304/T 0152018 1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设 施 建 设 、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 人 员 及 管 理 等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城 乡 基 本 公 共 文 化 服 务 的 提 供 及 运 行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3、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T 21048-2007 电 影 院 星 级 的 划 分 与 评 定 建 标 108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标 准DB3304/T 029 文 化 馆 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管 理 规 范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建 标 200874号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4、建 标 2008128号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 文 艺 发 201433号3 设 施 建 设 要 求3.1 一 般 要 求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按 照 城 乡 人 口 发 展 和 分 布 , 结 合 考 虑 服 务 半 径 、 服 务 人 口 等 因 素 均 衡 配 置 , 应规 模 适 当 、 功 能 优 先 、 经 济 适 用 、 节 能 环 保 , 与 相 应 的 管 理 方 式 和 服 务 手 段 相 适 应 。3.2 图 书 馆 3.2.1 按 照 “ 政 府 主 导 、 统 筹 规 划 , 多 级 投 入 、 集 中 管 理 , 资 源 共 享
5、、 服 务 创 新 ” 的 原 则 , 构 建 以 市图 书 馆 为 中 心 馆 , 以 县 级 图 书 馆 为 总 馆 、 以 镇 ( 街 道 ) 分 馆 为 骨 干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图 书 馆 中 心 馆 -总 分 馆服 务 体 系 。3.2.2 市 级 应 建 有 市 图 书 馆 , 选 址 应 符 合 建 标 108 的 要 求 。 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 用 地 指标 的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00 平 方 米 。3.2.3 县 级 应 建 有 县 级 图 书 馆 , 选 址 要 求 应 符 合 建 标 108 的 要
6、求 。 建 设 用 地 应 符 合 公 共 图 书 馆 建 设用 地 指 标 的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0000 平 方 米 。3.2.4 各 镇 ( 街 道 ) 应 独 立 或 依 托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分 别 设 置 镇 ( 街 道 ) 图 书 馆 。 镇 ( 街 道 ) 图书 馆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500 平 方 米 , 中 心 镇 或 面 积 人 口 较 大 的 镇 、 街 道 宜 增 加 建 筑 面 积 。3.2.5 服 务 人 口 5000 人 以 上 的 村 ( 社 区 ) , 应 设 置 村 ( 社 区 ) 图 书 馆 分
7、 馆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00 平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5000 人 以 下 的 村 ( 社 区 ) , 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 , 应 与 村 ( 社 区 )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 文 化礼 堂 ” 、 “ 农 家 书 屋 ” 融 合 。3.2.6 宜 在 城 市 街 区 及 人 流 密 集 的 公 共 场 所 、 商 业 设 施 、 交 通 枢 纽 规 划 设 置 24 小 时 自 助 图 书 馆 。 3.2.7 学 校 、 部 队 、 企 业 等 单 位 可 设 置 图 书 流 通 站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35 平 方 米 。 DB3
8、304/T 0152018 2 3.2.8 各 级 图 书 馆 应 结 合 实 际 , 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电 脑 配 置 应 符 合 文 化 共 享 工 程 和 公共 电 子 阅 览 室 建 设 标 准 。 县 ( 含 ) 以 上 公 共 图 书 馆 应 配 备 针 对 视 障 等 特 殊 人 群 的 服 务 设 施 。3.2.9 公 共 图 书 馆 中 心 馆 -总 分 馆 服 务 体 系 人 均 占 有 藏 书 应 在 1.5 册 以 上 , 人 均 年 增 新 书 不 少 于 0.1册 ; 数 字 资 源 总 量 达 到 80TB 以 上 。 中
9、 心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30 TB, 总 馆 可 用 数 字 资 源 不 低 于 4 TB。总 馆 完 整 、 系 统 收 集 与 保 存 地 方 文 献 , 开 发 、 建 设 地 方 文 献 数 据 库 。 镇 ( 街 道 ) 分 馆 报 刊 数 量 应 不 少 于120 种 , 村 ( 社 区 ) 分 馆 报 刊 数 量 不 少 于 30 种 。3.3 文 化 馆 ( 站 )3.3.1 总 体 要 求3.3.1.1 在 县 域 范 围 内 , 以 县 级 文 化 馆 为 总 馆 ,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为 分 馆 , 村 ( 社 区 ) 文 化
10、活 动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 为 支 馆 , 构 建 “ 设 施 成 网 、 资 源 共 享 、 人 员 互 通 、 服 务 联 动 ” 的 城 乡 一 体 化 文 化 馆 总分 馆 服 务 体 系 。 3.3.1.2 在 全 市 范 围 内 , 以 市 文 化 馆 为 中 心 馆 , 构 建 文 化 馆 “ 中 心 馆 -总 分 馆 ” 服 务 体 系 。3.3.1.3 各 级 文 化 馆 ( 站 ) 应 结 合 实 际 配 备 服 务 提 供 所 需 要 的 设 施 设 备 , 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DB3304/T029。3.3.2 市 级 文 化 馆市 级 应 建 市 文
11、 化 馆 ,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建 筑 密 度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 、 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 符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8000 平 方 米 。3.3.3 县 级 文 化 馆县 级 应 建 县 文 化 馆 , 其 建 设 用 地 面 积 、 建 筑 密 度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面 积 、 停 车 场 地 面 积 等 控 制 指 标 应符 合 文 化 馆 建 设 用 地 指 标 的 相 关 规 定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4000 平 方 米 。3.3.
12、4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镇 ( 街 道 ) 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 、 体 育 、 党 教 、 科 普 服 务 功 能 的 综 合 文 化 站 。 服 务 人 口 在 5 万 人 ( 含 ) 以 上 的 镇 ( 街 道 ) 综 合 文 化 站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2000 平 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3 万 ( 含 ) 5 万 的 , 建 筑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500 平 方 米 ; 服 务 人 口 3 万 人 ( 不 含 ) 以 下 的 , 建 筑 面 积 应 不 低 于 1000 平 方 米 。 室 外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600
13、平 方 米 。3.3.5 村 ( 社 区 )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村 ( 社 区 ) 应 建 有 具 备 文 化 、 体 育 、 党 教 、 科 普 等 服 务 功 能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文 化 礼 堂 ) 。 省 级 中 心村 、 人 口 1000 人 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 平 方 米 的 农 村 文 化 礼 堂 , 其 中 讲 堂 不 低 于50 平 方 米 , 具 备 演 出 、 展 览 、 科 普 、 普 法 、 广 播 、 阅 读 、 影 视 、 信 息 共 享 、 体 育 健 身 等 功 能 。
14、其 他 行政 村 应 建 有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20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中 心 ( 室 ) 。 室 外 活 动 场 地 应 不 低 于 300 平 方 米 。3.3.6 城 市 社 区 文 化 活 动 室城 市 社 区 建 立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100 平 方 米 的 文 化 活 动 室 , 至 少 具 备 图 书 阅 览 、 电 教 学 习 、 体 育 健身 等 3 项 服 务 功 能 。 有 条 件 的 城 市 社 区 宜 建 设 文 化 家 园 。 3.4 博 物 馆 、 非 遗 馆3.4.1 在 市 政 府 所 在 地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二
15、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 , 并 建 有 非 遗 展 示 馆 。3.4.2 县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部 颁 三 级 以 上 的 综 合 类 博 物 馆 , 并 建 有 非 遗 馆 或 展 示 中 心 。 DB3304/T 0152018 3 3.5 美 术 馆市 级 应 建 有 一 座 公 共 美 术 馆 , 其 建 设 要 求 应 符 合 全 国 重 点 美 术 馆 评 估 标 准 ( 文 艺 发 2014 33号 ) 。3.6 广 电 设 施3.6.1 县 级 以 上 应 设 立 广 播 电 视 播 出 机 构 和 广 播 电 视 发 射 ( 监 测 ) 台 , 镇 (
16、 街 道 ) 设 立 广 电 站 ( 含 有线 电 视 机 房 和 广 播 站 ) , 行 政 村 ( 中 心 村 ) 应 建 有 广 播 室 。3.6.2 县 级 城 区 建 有 一 座 ( 含 ) 以 上 多 厅 数 字 影 院 , 一 般 不 少 于 3 厅 , 影 院 硬 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B/T21048-2007 三 星 级 以 上 标 准 ; 省 级 小 城 市 试 点 镇 、 省 级 中 心 镇 视 市 场 需 求 建 有 一 座 数 字 影 院 , 影 院 硬件 设 施 应 达 到 GB/T 21048-2007三 星 级 标 准 。3.7 体 育 设 施 3.7.1
17、 完 善 市 、 县 、 镇 ( 街 道 ) 、 村 ( 社 区 ) 公 共 体 育 场 地 及 设 施 建 设 , 全 市 人 均 体 育 场 地 面 积 应 达到 2.1 平 方 米 以 上 , 实 现 “ 15 分 钟 健 身 圈 ” 便 民 体 育 设 施 全 覆 盖 。 利 用 城 市 主 体 功 能 区 、 旅 游 休 闲 区 、公 园 、 广 场 、 公 共 绿 地 ( 绿 道 ) 及 城 市 空 置 场 所 等 , 合 理 配 建 健 身 步 道 、 轮 滑 道 、 自 行 车 道 、 球 类 场 地等 体 育 健 身 设 施 。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18、 无 障 碍 改 造 。3.7.2 市 本 级 建 有 体 育 中 心 ( 含 2万 人 座 位 以 上 的 400米 塑 胶 跑 道 田 径 场 、 3000 座 以 上 的 体 育 馆 ) 一个 ( 学 校 除 外 ) ; 健 身 中 心 ( 2500平 方 米 以 上 , 有 5 个 以 上 的 活 动 项 目 ) 或 10000平 方 米 以 上 的 体 育公 园 一 个 ; 标 准 游 泳 池 和 游 泳 馆 各 一 个 。 有 举 办 国 际 、 国 内 体 育 特 色 项 目 重 大 活 动 和 展 示 的 场 地 设 施 。3.7.3 县 级 建 有 2500座 位 的 体 育
19、 馆 一 个 ;健 身 中 心 ( 1 千 平 方 米 以 上 ,有 5 个 活 动 项 目 的 场 地 和 设 施 )或 1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体 育 公 园 一 个 ; 建 有 400米 塑 胶 跑 道 标 准 田 径 场 一 个 ; 建 有 7000座 以 上 固 定 看 台 ( 根据 各 地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评 定 ) 的 体 育 场 一 个 ; 建 有 国 家 标 准 游 泳 馆 一 个 或 标 准 游 泳 池 一 个 。3.7.4 镇 级 宜 建 体 育 健 身 工 程 、 中 小 型 全 民 健 身 中 心 及 游 泳 池 等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 可 与 文
20、化 活 动 中 心 共建 共 享 。3.7.5 新 建 居 住 区 和 社 区 应 按 室 内 人 均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0.1 平 方 米 或 室 外 人 均 用 地 不 低 于 0.3 平 方 米 的 要 求 配 建 全 民 健 身 设 施 。3.7.6 社 区 应 建 有 达 标 的 室 内 体 育 活 动 室 和 室 外 健 身 点 。 宜 利 用 社 区 公 园 绿 地 、 闲 置 用 地 、 闲 置 厂 房 、仓 储 用 地 等 建 设 社 区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 逐 步 达 到 规 划 建 设 标 准 。 有 条 件 的 社 区 应 建 设 社 区 多 功 能
21、运 动 场 等全 民 健 身 专 项 活 动 场 所 。3.7.7 行 政 村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工 程 有 关 体 育 设 施 建 设 标 准 要 求 , 健 身 苑 ( 点 ) 覆 盖 率 应 达 到100%。 60%以 上 的 行 政 村 实 施 浙 江 省 小 康 体 育 村 升 级 工 程 , 结 合 实 际 , 增 建 室 内 健 身 场 地 和 室 外 健 身 场所 ( 如 足 球 场 、 灯 光 篮 球 场 、 门 球 场 、 地 掷 球 场 、 健 身 步 道 等 ) 。 有 条 件 的 中 心 村 应 建 有 省 、 市 级 全 民健 身 广 场
22、或 体 育 休 闲 公 园 。3.8 其 他3.8.1 市 、 县 两 级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应 分 别 配 备 1 台 以 上 流 动 服 务 车 。 博 物 馆 、 美 术 馆 应 配 备 便 于 开 展流 动 服 务 的 设 备 设 施 。3.8.2 各 级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设 施 应 配 备 消 防 技 防 安 全 设 施 。 重 要 的 市 、 县 级 博 物 馆 要 设 立 智 能 安 检 系 统 ; 其 它 公 共 文 化 体 育 场 馆 宜 配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检 查 设 施 。3.8.3 县 ( 含 ) 以 上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内 应 设 有
23、 无 线 网 络 , 免 费 提 供 上 网 服 务 。4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DB3304/T 0152018 4 4.1 设 施 开 放4.1.1 公 共 图 书 馆 、 文 化 馆 ( 站 ) 、 公 共 博 物 馆 ( 非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 ) 、 公 共 美 术 馆 、 公 共 体 育 场馆 等 公 共 文 化 设 施 免 费 开 放 , 基 本 服 务 项 目 健 全 。 公 益 性 文 化 场 馆 每 年 向 社 会 推 出 培 训 、 展 览 、 演 出 等公 益 性 文 化 活 动 项 目 不 少 于 500 个 。4.1.2 未 成 年 人 、 老 年 人
24、 、 现 役 军 人 、 残 疾 人 和 低 收 入 人 群 参 观 文 物 建 筑 及 遗 址 类 博 物 馆 实 施 门 票 减免 , 文 化 和 自 然 遗 产 日 免 费 参 观 。4.1.3 公 园 、 绿 地 等 公 共 场 所 全 民 健 身 器 材 可 免 费 使 用 。 实 施 收 费 的 公 共 体 育 设 施 管 理 单 位 , 应 当 对老 年 人 、 残 疾 人 和 中 、 小 学 生 实 行 优 惠 开 放 。4.1.4 学 校 、 工 人 文 化 宫 、 青 少 年 宫 、 妇 女 儿 童 活 动 中 心 、 科 技 馆 等 文 体 设 施 向 公 众 开 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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