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3 T 025-2020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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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 CCS A16 DB3303 温州市地方标准 DB 3303/T 0252020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2020 - 11 - 05 发布 2020 - 12 - 05 实施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303/T 025 2020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鹿城区房产管理中心、温州市标准化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望新、
2、林晖、徐纯、虞爱娜、金波。 DB3303/T 025 2020 1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以及 房源管理、入住管理、租金管理、租后管理、房屋巡查管理、房屋维修、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运营单位对公租房的运营管理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运营单位 operating unit 由管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公开择优 选定符合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要求的具备独立法人的
3、承接单位。 3.2 管理机构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受市、区(县)政府委托管理公租房的机构。 4 基本要求 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应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运营单位应具备公租房运行维护,租金、合同、档案管理等各项能力; 运营单位应建立员工管理、培训、财务、巡查、应急等制度,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 1 次; 服务窗口应就近设置,整体规划、统一布局,在显著位置公示 24 小时服务热线; 服务窗口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胸牌,文明用语; 运营单位应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不应外泄保障家庭相关信息; 应充分考虑残疾人、孤寡老人、困难家庭等对象的需求开展服务; 应以群众的办事需求为导向,实现“
4、最多跑一次”、“一证通办”; 运营单位应配合管理机构做好违约违规的处置。 5 房源管理 5.1 运营单位应在接收房源后 15 个工作日内协助管理机构完成空置房源的验收。 DB3303/T 025 2020 2 5.2 运营单位应在接收房源后 15 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家庭约定入户验收时间,填写入户验收表(样式参 见附录 A)。入户验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门、窗、锁、天花板、墙身; 对讲系统、护栏; 电箱、开关、插座、灯具等电气; 水龙头、花洒、地漏、下水管等给排水设施; 水表、电表、燃气表等抄见数; 有装修的房源还需验收地脚线、地板(砖)、灶台、墙身瓷片、卫生洁具、入户厨具等。 5.3 运营
5、单位应在接收房源后一个月内制作具有唯一标识代码的公租房房源信息卡(样式参见附录 B),并将公租房房源信息卡二维码粘贴于室内显著位置。公租房房源信息卡应至少包含行政区划、坐 落地址、面积、配套电梯、装修、小区名称等信息。 5.4 运营单位应配合管理机构做好房源分配相关服务。 6 入住管理 6.1 合同签订 运营单位应凭下列材料为保障家庭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不应超过 5 年,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 一份: 入住联系单或房源定位公证书; 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保障类型证明材料复印件; 残疾家庭需提供残疾证明材料复印件。 6.2 入住办理 6.2.1 应指导保障家庭填写入住手册、消防责任书,
6、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资料, 并收取房屋履约保证金。 6.2.2 应在完成办理入住手续后 5 个工作日内, 建立保障家庭档案, 制作保障家庭入住人员信息卡 (样 式参见附录 C)。信息卡应至少包含主申请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7 租金管理 7.1 租金公示 应在服务窗口显著位置公示租金标准、计算公式、租金收缴方式、租金缴纳日期、违约金管理等信 息。 7.2 租金收缴 7.2.1 租金宜根据保障家庭情况可按月、季、半年、全年等方式收缴,但不得拖欠。 7.2.2 宜为保障家庭提供网络、窗口、上门等多种租金收缴途径。 7.2.3 应按规定收取租金,开具统一票据。 7.
7、2.4 应在每月 15 日后,通知本月未缴款的保障家庭缴纳租金,对已欠租的保障家庭进行租金催缴。 DB3303/T 025 2020 3 7.2.5 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收取的租金存入政府公租房专用账户。 7.3 租金调整 应在租金标准调整信息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保障家庭。 8 租后管理 8.1 续租 8.1.1 应在保障家庭租期期满前 3 个月,提示其办理续租申请。 8.1.2 应在续租申请受理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机构审核。 8.1.3 应在审核通过 15 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家庭签订续租赁合同,续租期限不应超过 3 年。 8.1.4 应在保障家庭申请主动退
8、出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收房及租金结算,并上报管理机构。 8.2 变更 8.2.1 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8.2.2 应在受理变更申请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机构审核。 8.2.3 应在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与保障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成人员信息卡和租金调整。 8.3 年审 8.3.1 应为保障家庭提供年审申报服务。 8.3.2 应在受理年审申报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机构审核。 8.3.3 应在审核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保障家庭。 8.4 互换 8.4.1 当保障家庭符合以下要求时,运营单位应为保障家庭提供互换房源登记、咨
9、询、受理等服务: 互换双方平等自愿、互不经济补偿,房源面积相当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互换双方自行结清水电气等相关费用; 互换双方办理入住时间不超过一年; 互换双方的房源类型符合保障家庭的租住标准。 8.4.2 当有合适的互换房源时,运营单位应及时通知互换双方进行申报和办理。 8.4.3 应在受理房源互换申请的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机构审核。 8.4.4 应在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互换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8.5 调换 8.5.1 应在保障家庭房源调换申报 3 个工作日内,提交管理机构审核。 8.5.2 应在审核通过后 3 个工作日内,协助管理机构与保障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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