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241-2018 房产档案利用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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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14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241 2018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 2018 -09- 14发 布 2018- 10 -14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目 次前 言 .3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3.1 房 产 档 案 .13.2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13.3 利 用 服 务 .14 总 则 .14.1 准 确 一 致 .14.2 便 民 高 效 .2 4.3 合 法 安 全 .25 服 务 资 源 .25.
2、1 场 地 设 施 .25.2 服 务 人 员 .25.3 制 度 建 设 .35.4 信 息 公 开 .45.5 经 费 保 障 .46 服 务 内 容 .46.1 大 厅 服 务 .46.2 自 助 服 务 .66.3 网 上 服 务 .76.4 数 据 共 享 .87 安 全 管 理 .8 7.1 信 息 安 全 .87.2 应 急 管 理 .88 质 量 控 制 .88.1 服 务 评 价 .88.2 监 督 检 查 .98.3 绩 效 考 核 .98.4 投 诉 处 理 .98.5 服 务 改 进 .9参 考 文 献 .11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给 出
3、 的 规 则 起 草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住 房 保 障 和 房 产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房 产 档 案 馆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傅 俊 、 宋 建 慧 、 吴 闻 、 杨 利 军 、 张 惜 寒 、 王 宏 伟 、 潘 震 宇 。 DB3301/T 2412018 1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的 服 务 资 源 、 服 务 内 容 、 安 全 管 理 和 质 量 控 制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4、部 门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工 作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2894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 GB/T 10001.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第 1部 分 : 通 用 符 号GB/T 23647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通 用
5、规 范GB/T 32168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网 上 服 务 规 范DB33/T 2036.1-2017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1部 分 : 总 则DB33/T 2036.4-2017 政 务 办 事 “ 最 多 跑 一 次 ” 工 作 规 范 第 4部 分 : 服 务 大 厅 现 场 管 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房 产 档 案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在 市 场 交 易 、 租 赁 、 物 业 管 理 、 住 房 保 障 等 各 项 房 屋 管 理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
6、具 有 长久 保 存 价 值 的 各 种 类 别 和 载 体 形 态 的 档 案 。 3.2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房 产 管 理 行 政 部 门 确 定 的 负 责 查 询 、 指 导 、 管 理 和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工 作 的 机 构 。3.3 利 用 服 务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通 过 多 种 途 径 、 手 段 、 技 术 和 方 法 提 供 档 案 的 阅 览 、 复 制 和 摘 录 , 发 挥 档 案 作 用的 服 务 过 程 。4 总 则4.1 准 确 一 致提 供 统 一 平 台 、 统 一 规 则 、 统 一
7、来 源 , 其 服 务 结 果 与 信 息 系 统 记 录 及 档 案 资 料 记 载 的 信 息 一 致 。 4.2 便 民 高 效 DB3301/T 2412018 2 在 服 务 场 所 、 服 务 网 络 、 服 务 途 径 、 服 务 方 式 等 方 面 应 便 于 为 申 请 人 服 务 , 并 及 时 地 通 过 查 询 、 告知 、 答 复 及 其 他 有 效 的 方 式 , 最 大 限 度 地 维 护 查 档 申 请 人 的 合 理 申 请 。4.3 合 法 安 全房 产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应 符 合 国 家 、 省 、 市 的 档 案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
8、确 保 档 案 资 料 、 信 息 系 统 数 据 、 查询 结 果 等 信 息 的 安 全 及 合 法 使 用 。5 服 务 资 源5.1 场 地 设 施5.1.1 场 地 环 境5.1.1.1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根 据 服 务 规 模 、 数 量 , 设 置 固 定 的 、 相 对 独 立 的 服 务 场 地 。 5.1.1.2 场 地 选 址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 宜 设 立 在 交 通 便 利 、 公 共 设 施 较 完 善 的 地 点 , 宜 配 有 停 车 场 。5.1.1.3 服 务 场 地 面 积 满 足 开 展 本 级 服 务 需 要 ,
9、符 合 集 中 式 、 开 放 式 工 作 环 境 的 要 求 。5.1.2 场 地 布 局5.1.2.1 应 有 无 障 碍 设 施 及 必 要 的 安 全 、 消 防 、 卫 生 等 防 护 设 备 。5.1.2.2 应 布 局 合 理 , 受 理 区 、 等 候 区 、 信 息 公 开 区 等 功 能 区 划 分 清 晰 , 并 有 醒 目 指 示 牌 。5.1.2.3 应 配 备 必 要 的 冷 热 饮 水 、 图 书 报 刊 、 应 急 药 箱 、 便 民 充 电 、 寄 存 柜 、 特 殊 人 群 用 具 等 便 民 设施 和 设 备 。5.1.2.4 应 设 置 信 息 公 开
10、区 , 定 点 放 置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 申 请 示 范 文 本 、 办 事 指 南 及 相 关 表 格 的 填 写 样本 , 办 事 指 南 和 宣 传 资 料 应 及 时 更 新 。5.1.2.5 等 候 区 宜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设 置 排 队 叫 号 系 统 和 电 子 滚 动 显 示 屏 。5.1.2.6 应 在 醒 目 的 位 置 设 置 相 关 的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合 和 安 全 图 形 标 志 , 标 志 应 符 合 GB 2894和 GB/T10001.1的 规 定 。 5.1.2.7 应 在 服 务 场 地 公 布 监 督 电 话 , 设 立 意
11、 见 箱 ( 意 见 簿 )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5.1.3 设 施 设 备5.1.3.1 受 理 接 待 窗 口 应 配 备 可 供 房 产 档 案 管 理 系 统 运 行 的 网 络 连 接 、 计 算 机 、 证 件 读 卡 器 、 打 印 机 、复 印 机 、 扫 描 仪 、 高 拍 仪 、 传 真 机 、 服 务 评 价 器 等 设 备 。5.1.3.2 咨 询 接 待 场 所 应 配 备 取 号 机 、 信 息 公 开 查 阅 终 端 、 自 助 服 务 终 端 等 设 备 。5.1.3.3 房 产 档 案 咨 询 专 线 应 配 备 可 供 正 常 运 行 的 电 话
12、、 计 算 机 等 设 备 。5.2 服 务 人 员5.2.1 人 员 配 备5.2.1.1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 并 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 、 AB岗 工 作 制 。5.2.1.2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素 养 , 熟 悉 相 关 的 政 策 法 规 和 业 务 规 范 。 5.2.2 服 务 形 象5.2.2.1 工 作 人 员 衣 着 整 洁 、 仪 表 端 正 、 统 一 着 装 、 佩 证 上 岗 、 亮 牌 服 务 。 DB3301/T 2412018 3 5.2.2.2 工 作 人 员 举 止 端 庄
13、、 微 笑 服 务 、 态 度 温 和 。 迎 送 、 解 答 、 办 理 等 接 待 行 为 按 照 DB33/T 2036.4的 规 定 执 行 。5.2.2.3 接 待 宜 使 用 普 通 话 , 文 明 用 语 , 必 要 时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语 言 或 借 助 翻 译 。 服 务 用 语 按 照 DB33/T2036.4的 规 定 执 行 。5.2.2.4 因 故 需 暂 停 办 理 业 务 或 暂 时 离 开 岗 位 时 , 应 放 置 “ 暂 停 服 务 ” 、 “ 请 稍 后 ” 等 标 识 牌 。5.3 制 度 建 设5.3.1 首 问 负 责 制首 先 接 待 的
14、工 作 人 员 , 对 申 请 人 或 咨 询 者 的 询 问 , 应 进 行 必 要 的 介 绍 、 答 疑 、 指 引 。5.3.2 一 次 性 告 知 制工 作 人 员 应 一 次 性 告 知 申 请 人 手 续 或 材 料 是 否 齐 全 、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以 及 如 何 补 正 。 同 时 可 以 采 用 EMS邮 寄 方 式 将 补 齐 的 材 料 邮 寄 办 理 , 并 予 以 免 费 回 寄 材 料 , 体 现 “ 最 多 跑 一 次 ” 服 务 。5.3.3 否 定 报 备 制办 理 依 法 不 予 受 理 的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事 项 , 应 书 面
15、 告 知 申 请 人 , 并 登 记 备 案 ; 对 重 大 事 项 或 疑 难 问 题 ,应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逐 级 报 批 , 不 得 擅 自 决 定 。5.3.4 不 能 办 制对 申 请 人 因 申 请 要 件 不 齐 、 资 料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 等 原 因 不 能 立 即 办 理 ,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以及 规 范 性 文 件 明 确 规 定 不 能 办 理 , 或 因 法 律 法 规 、 政 策 规 定 不 明 等 原 因 不 能 办 理 的 服 务 事 项 , 应 书 面 告知 说 明 不 能 办 理 的 依 据 和 理 由 , 以
16、及 需 要 补 正 的 情 况 。 同 时 进 行 “ 不 能 办 ” 事 项 的 登 记 、 报 批 、 跟 踪 和反 馈 。5.3.5 服 务 承 诺 制 房 产 档 案 服 务 机 构 应 将 档 案 利 用 服 务 条 件 、 方 式 、 程 序 、 时 限 、 依 据 以 及 监 督 方 法 和 投 诉 渠 道 等 向社 会 公 开 并 作 出 服 务 承 诺 。5.3.6 限 时 办 结 制对 申 请 人 的 查 档 申 请 能 当 场 办 结 的 , 应 立 即 办 结 。 不 能 当 场 办 结 的 , 应 告 知 承 诺 时 限 , 并 在 承 诺 时限 内 办 结 。5.3
17、.7 岗 位 责 任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的 工 作 职 责 和 工 作 要 求 应 进 行 明 确 的 规 定 。 岗 位 责 任 制 应 遵 循 职 责 分 明 、 权 责 一 致 、责 任 到 人 、 便 于 考 核 的 原 则 。5.3.8 AB岗 位 制每 个 工 作 岗 位 除 一 名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外 , 还 应 明 确 一 名 以 上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 在 主 要 责 任 人 员 不 在 岗 时 , 其 他 责 任 人 员 应 及 时 补 岗 、 顶 岗 。5.3.9 服 务 评 价 制查 档 事 项 办 结 后 , 申 请 人 应 使 用 服 务 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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