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85-2018 污水处理管理和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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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01A 16 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301/T 0185 2018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 2018 -06- 20 发 布 2018- 07 - 2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 DB3301/T 0185 2018 I 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 。 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2、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 。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 : 杭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监 管 中 心 、 杭 州 市 水 务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梁 旭 、 王 春 华 、 阮 俊 安 、 董 卫 华 、 夏 静 、 谢 作 晃 、 陈 学 良 、 高 轶 、 陈 爱 朝 、 王卿 。 DB3301/T 0185 2018 1 污 水 处 理 管 理 和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标 准 规 定 了 市 域 范 围 内 城 镇 污 水 处
3、理 行 业 关 于 排 水 户 污 水 预 处 理 、 排 水 接 管 、 许 可 及 污 水 处 理 、监 督 检 测 、 应 急 处 置 、 投 诉 处 理 、 信 息 公 开 、 评 价 等 内 容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水 的 排 水 户 及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方 式 提 供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的 城 镇 污水 处 理 企 业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 。 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4、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GB 897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B 12348 工 业 企 业 厂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B 1455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 1891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B/T 19001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CJJ 6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运 行 、 维 护 及 安 全 技 术 规 程CJJ 68 城 镇 排 水 管 渠 与 泵 站 维 护 技 术 规 程CJ
5、24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CJ 343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 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 (HZCG06-2006)3 术 语 和 定 义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 。3.1 污 水指 受 一 定 污 染 的 生 活 和 生 产 过 程 的 排 出 水 。3.2 排 水 户指 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污 水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3.3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企 业指 通 过 城 镇 公 共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向 用 户 提 供 污 水 处
6、 理 服 务 的 企 业 。3.4 污 水 处 理指 为 使 污 水 达 到 排 放 要 求 对 其 采 取 预 处 理 、 收 集 、 提 升 、 处 理 、 排 放 的 过 程 。 DB3301/T 0185 2018 2 3.5 预 处 理指 排 水 户 为 使 排 水 水 质 符 合 污 水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水 质 标 准 对 其 进 行 处 理 的 过 程 。3.6 集 中 处 理指 通 过 建 立 集 中 式 管 网 收 集 系 统 和 大 型 污 水 处 理 厂 对 污 水 进 行 集 中 处 理 。3.7 就 地 处 理指 在 大 市 政 管 网 不 配 套 区 域
7、 采 取 地 埋 式 污 水 处 理 装 置 等 方 式 对 污 水 进 行 就 地 处 理 。4 基 本 规 定4.1 合 法 性 应 依 据 污 水 处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及 特 许 经 营 协 议 或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合 同 提 供 污 水 处理 服 务 。4.2 安 全 性在 污 水 处 理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有 效 的 安 全 措 施 , 规 范 运 营 , 确 保 设 施 设 备 安 全 、 排 水 顺 畅 有 序 , 无 有 责环 境 污 染 事 件 。4.3 差 异 性在 确 保 污 水 处 理 服 务 质 量 的 前
8、 提 下 , 可 结 合 实 际 需 要 提 供 个 性 或 增 强 性 的 服 务 。5 排 水 接 管5.1 申 请 对 象 在 本 市 范 围 内 需 使 用 城 市 污 水 管 渠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5.2 申 请5.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接 管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日 内 出 具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 。5.2.2 新 、 改 ( 扩 ) 建 项 目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 ;b) 规
9、划 红 线 图 、 土 地 使 用 证 复 印 件 ;c)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及 其 附 件 、 施 工 许 可 证 、 项 目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文 件 ;d) 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 ( 产 权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 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 , 应 提 供 市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e) 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 , 有 特 殊 污 水 产 生 的 , 应
10、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 ( 特 指 除 生 活 污 水 以 外的 各 类 污 水 ) 。 5.2.3 既 有 建 筑 项 目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接 管 申 请 表 ;b)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 DB3301/T 0185 2018 3 c) 具 有 设 计 资 质 单 位 绘 制 的 机 绘 标 准 图 幅 室 外 排 水 设 施 平 面 图 或 竣 工 图 ( 产 权 单 位 、 建 设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盖 章 ) 不 设 化 粪 池 排 水 的 , 应 提 供
11、 排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意 见 及 要 求 的 相 关 资 料 ;d) 用 水 量 ( 近 三 个 月 水 费 发 票 ) ;e) 按 照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如 产 生 的 污 水 需 采 取 预 处 理 的 , 应 提 供 预 处 理 工 艺 设 计 资 料 。5.3 审 核5.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 。5.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对 接 管 井 位 、 口 径 、 标 高 、
12、方 式 等 内容 进 行 技 术 审 查 , 原 则 只 设 置 一 个 总 排 放 口 , 采 用 重 力 排 放 , 若 需 采 用 压 力 排 放 的 , 应 设 置 消 能 井 。5.4 发 放根 据 现 场 踏 勘 情 况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 出 具 排 水 接 管 技 术 审 查 意 见 书 。 6 排 水 许 可6.1 申 请 对 象6.1.1 从 事 工 业 、 建 筑 、 餐 饮 、 医 疗 等 活 动 的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商 户 , 需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放 污 水的 , 需 按 要 求 办 理
13、排 水 许 可 。6.1.2 集 中 管 理 的 建 筑 或 单 位 内 有 多 个 排 水 户 的 , 可 以 由 产 权 单 位 或 者 其 委 托 物 业 服 务 统 一 申 请 领 取排 水 许 可 证 , 并 由 领 证 单 位 对 排 水 户 的 行 为 负 责 。6.1.3 各 类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排 水 的 , 由 建 设 单 位 申 请 领 取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6.1.4 城 镇 居 民 排 放 生 活 污 水 不 需 要 申 领 排 水 许 可 证 。6.2 受 理6.2.1 排 水 户 向 辖 区 范 围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申 请 排 水 许
14、可 证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在 受 理 申 请 之 日 起 20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决 定 。6.2.2 申 请 时 , 应 提 交 下 列 材 料 :a)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表 ;b) 书 面 申 请 ;c) 排 水 设 施 竣 工 图 ( 注 有 井 号 、 标 高 、 管 径 、 距 离 、 坡 度 ) 及 竣 工 资 料 ;d)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 营 业 执 照 ;e) 土 地 使 用 证 或 房 屋 产 权 证 (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f) 前 3 个 月 自 来 水 费 清 单 ( 或 项 目 排 水 量 设 计 资 料 ) ;g)
15、 排 水 许 可 申 请 受 理 之 日 前 一 个 月 内 由 具 有 计 量 认 证 资 质 的 水 质 检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排 水 水 质 、 水 量检 测 报 告 ( 检 测 指 标 一 般 为 COD、 BOD 5、 悬 浮 物 、 总 氮 、 总 磷 、 pH、 氨 氮 、 动 植 物 油 等 常 规 主 要 指标 ) 或 拟 排 放 污 水 的 排 水 户 提 交 水 质 、 水 量 预 测 报 告 ;h)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排 水 户 应 当 提 供 已 安 装 的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有 关 材 料 ;i)
16、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6.3 审 核6.3.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对 排 水 户 提 交 的 材 料 的 符 合 性 、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核 。 DB3301/T 0185 2018 4 6.3.2 根 据 排 水 户 申 请 ,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安 排 人 员 对 排 水 户 内 部 雨 污 分 流 情 况 、 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情 况 等内 容 进 行 现 场 技 术 审 查 。6.4 发 放6.4.1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应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排 水 户 , 发 放 排 水 许 可 证 , 许 可 证
17、 有 效 期 限 为 5 年 。6.4.2 因 施 工 作 业 需 要 向 城 镇 排 水 设 施 排 水 的 , 排 水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 由 排 水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排 水 状 况确 定 , 但 不 得 超 过 施 工 期 限 。6.4.3 对 近 期 因 无 污 水 产 生 导 致 无 法 提 供 水 质 、 水 量 检 测 报 告 的 新 建 项 目 , 可 核 发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临 时 排 水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限 为 1 年 。7 污 水 处 理7.1 排 水 户 预 处 理 7.1.1 排 放 标 准向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排 放
18、污 水 水 质 应 符 合 GB 8978、 CJ 343等 有 关 要 求 。7.1.2 施 工 污 水7.1.2.1 施 工 工 地 基 坑 排 水 、 泥 浆 水 、 运 输 车 辆 冲 洗 水 经 沉 淀 达 到 自 然 水 体 标 准 后 方 可 排 入 雨 水 管 网 ,当 污 水 量 较 大 时 , 沉 淀 后 的 水 应 循 环 使 用 ; 工 地 其 他 生 活 污 水 、 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各 自 处 理 后 排 入 污 水 管网 。7.1.2.2 工 地 出 入 口 应 当 设 置 施 工 车 辆 冲 洗 设 施 , 冲 洗 废 水 经 管 渠 收 集 后 至
19、沉 淀 池 处 理 。7.1.2.3 沉 淀 池 污 水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0min, 污 水 流 速 不 大 于 0.005m/s。7.1.2.4 沉 淀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1.3 工 业 污 水 7.1.3.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 , 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 进 行 预 处 理 。7.1.3.2 列 入 重 点 排 污 单 位 名 录 的 工 业 企 业 应 当 安 装 主 要 水 污 染 物 排 放 自 动 监 测 设 备 ,
20、 数 据 与 环 保 及排 水 主 管 部 门 共 享 。7.1.4 生 活 污 水7.1.4.1 生 活 污 水 须 经 过 化 粪 池 处 理 后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下 水 道 。7.1.4.2 根 据 实 际 服 务 人 数 、 每 人 每 日 污 水 量 、 污 水 在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及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 , 选 定 化 粪 池所 需 有 效 容 积 。 化 粪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1.5 医 疗 污 水7.1.5.1 按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批 复 要 求 及 排 放 标 准
21、, 设 置 对 应 污 水 预 处 理 厂 ( 站 ) 进 行 预 处 理 。7.1.5.2 医 疗 废 弃 物 和 危 险 废 物 应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废 弃 物 处 置 企 业 和 危 险 废 物 处 置 企 业 进 行 安 全 处置 , 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 7.1.5.3 医 疗 废 水 污 染 治 理 设 计 可 参 考 医 院 污 水 处 理 技 术 指 南 ( 环 发 2003 197号 ) 。7.1.6 含 油 污 水7.1.6.1 餐 饮 、 食 堂 、 酒 店 等 含 油 污 水 需 经 过 隔 油 池 处 理 方 可 排 入 城 镇
22、排 水 管 网 。 DB3301/T 0185 2018 5 7.1.6.2 隔 油 池 内 存 油 部 分 的 容 积 不 得 小 于 该 池 有 效 容 积 的 25%, 含 油 污 水 池 内 停 留 时 间 不 小 于 10min。7.1.6.3 隔 油 池 设 计 应 符 合 饮 食 业 环 境 保 护 技 术 规 范 ( HJ554-2010) 或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用 图 ( 07S906) 。7.1.7 洗 车 污 水7.1.7.1 设 置 室 内 冲 洗 场 地 , 冲 洗 活 动 应 在 室 内 进 行 ; 洗 车 店 内 应 设 置 排 水 沟 渠 ,
23、 对 洗 车 废 水 进 行 收集 。7.1.7.2 应 设 置 隔 油 沉 砂 池 , 将 洗 车 后 产 生 的 含 油 、 含 沙 废 水 经 隔 油 沉 砂 处 理 后 达 标 排 放 。7.1.7.3 隔 油 沉 砂 池 设 计 可 参 考 给 水 排 水 构 筑 物 设 计 选 用 图 ( 07S906) 。7.2 预 处 理 设 施 运 行 管 理7.2.1 化 粪 池 7.2.1.1 应 保 持 化 粪 池 池 壁 、 池 底 和 盖 板 的 密 封 性 。7.2.1.2 根 据 水 质 、 水 量 、 温 度 综 合 确 定 化 粪 池 清 掏 周 期 , 以 3-6个 月
24、为 宜 。7.2.1.3 清 掏 固 体 物 须 通 过 吸 粪 车 外 运 至 指 定 场 所 进 行 处 置 , 不 得 排 入 城 镇 排 水 管 网 。7.2.1.4 含 有 油 脂 的 餐 厅 、 食 堂 污 水 不 得 接 入 化 粪 池 。7.2.1.5 无 化 粪 池 建 设 项 目 生 活 污 水 室 外 排 水 工 程 设 计 、 运 行 养 护 参 照 杭 州 市 无 化 粪 池 污 水 管 道 设计 与 养 护 技 术 规 程 ( HZCG06-2006) 执 行 。7.2.2 隔 油 池7.2.2.1 隔 油 池 池 面 应 加 盖 , 油 脂 不 得 溢 出 污 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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