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836-2020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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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 A 0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36 2020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 Guidelin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law with cases 2020 - 07 - 14 发布 2020 - 08 - 14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32/T 3836-2020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术语和定义 . 1 3 主体 . 1 4 对象 . 1 5 内容 . 1 6 形式 . 2 7 评价 . 2 8 评价结果运用 . 3 参考文献 . 4 DB32/T 3836-202
2、0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周福莲、 郑重、 李长山、许建彤、宋春辉、雷纳君 、杨璐瑶 。 DB32/T 3836-2020 1 以案释法制度实施工作指南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以案释法的主体、对象、内容、形式、 评价 以及评价结果运用 的指导和建议。 本标准适用于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的以案释法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以案释法 use case interpretation
3、 clause 用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案件,以通俗、简洁的语言,解析法 律,阐明法理。 3 主体 3.1 机构 以案释法机构为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 和 律师事务所。 3.2 人员 以案释法人员为: a) 法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 长、审判员; b) 检察官:包括最高、地方各级和军事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 察员; c) 行政执法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d) 律师:具有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 员。 4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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