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4 T 2253-2020 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服务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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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1.040.01CCS C 30 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4/T 2253 2020医 疗 器 械 委 托 贮 存 配 送 服 务 基 本 要 求 2020 -12- 25发 布 2021 -2 -25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 FORMTEXT 14/T 2253 FORMTEXT 2020 I 目 次前 言 .II1 范 围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13 术 语 和 定 义 .14 一 般 要 求 .15 机 构 与 人 员 .26 设 施 设 备 .2 7 计 算 机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38 质 量 管 理
2、 制 度 及 记 录 .49 其 他 要 求 .610 评 价 与 改 进 .6 DB FORMTEXT 14/T 2253 FORMTEXT 2020 II 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B/T 1.1 202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部 分 : 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 。本 文 件 由 山 西 省 药 品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 山 西 国 药 标 准 技 术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省 药 品
3、监 督 管 理 局 、 国 药 集 团 山 西 有 限 公 司 、华 润 山 西 康 兴 源 医 药 有 限 公 司 长 治 分 公 司 、 山 西 弘 实 标 准 化 管 理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 、 山 西 质 量 智 慧 服 务 平台 有 限 公 司 。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吉 伟 、 马 浩 波 、 陈 彦 华 、 梁 炜 、 刘 波 、 李 建 军 、 李 会 平 、 乔 红 梅 、 吴 琨 、 李建 生 、 吴 亚 东 、 贾 江 涛 、 安 晓 辉 、 郭 捷 、 王 蓉 珍 、 牛 伟 平 、 贺 继 峰 、 郭 沐 昀 。 DB FORMTEXT 14
4、/T 2253 FORMTEXT 2020 1 医 疗 器 械 委 托 贮 存 配 送 服 务 基 本 要 求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提 供 贮 存 、 配 送 医 疗 器 械 服 务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 一 般 要 求 、 机 构 与 人员 、 设 施 设 备 、 计 算 机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与 记 录 、 其 他 要 求 、 评 价 与 改 进 。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受 委 托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贮 存 、 配 送 服 务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5、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 。 其 中 ,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文 件 。GB 50034-2013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 医 疗 器 械 冷 链 ( 运 输 、 贮 存 ) 管 理 指 南 原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原 国 家
6、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关 于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跨 行 政 区 域 设 置 库 房 办 理 事 项 的 通 告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2018年 第108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3.1 医 疗 器 械 委 托 贮 存 配 送医 疗 器 械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委 托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批 发 、 批 零 兼 营 )为 其 提 供 医 疗 器械 贮 存 、 配 送 服 务 的 行 为 。3.2 受 托 方为 其 他 医 疗 器 械 生 产 、 经
7、 营 企 业 提 供 贮 存 、 配 送 服 务 的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企 业 (批 发 、 批 零 兼 营 )。4 一 般 要 求4.1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不 需 要 办 理 许 可 或 者 备 案 的 以 外 , 受 托 方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许 可 证 (批发 、 批 零 兼 营 )” 和 “ 第 二 类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备 案 凭 证 (批 发 、 批 零 兼 营 )” , 在 核 准 的 经 营 范 围 提 供 医 疗 器 械 贮 存 、 配 送 服 务 , 依 法 经 营 , 规 范 管 理 。4.2 开 展 医 疗 器 械
8、 委 托 贮 存 、 配 送 业 务 时 , 受 托 方 、 委 托 方 双 方 应 签 订 包 含 委 托 贮 存 、 配 送 医 疗 器 械的 范 围 、 委 托 期 限 、 数 据 信 息 管 理 及 维 护 等 内 容 的 合 同 和 质 量 保 证 协 议 , 明 确 医 疗 器 械 的 质 量 责 任 及 双方 的 权 利 义 务 , 确 保 医 疗 器 械 质 量 安 全 。 DB FORMTEXT 14/T 2253 FORMTEXT 2020 2 4.3 受 托 方 应 具 备 与 开 展 业 务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人 员 , 人 员 应 经 过 培 训 并 对 能 力
9、 进 行 验 证 , 有 资 质 要 求 的应 持 证 上 岗 。4.4 受 托 方 应 具 备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贮 存 、 配 送 业 务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相 应 计 算 机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4.5 受 托 方 应 建 立 覆 盖 贮 存 、 配 送 全 过 程 的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并 有 效 实 施 。4.6 受 托 方 不 得 转 委 托 。5 机 构 与 人 员5.1 受 托 方 应 当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应 当 具 有
10、国 家 认 可 的 相 关 专 业 学 历 或 者 职 称 。 受 托 方 企 业 质 量 负 责 人 应 当 具 备 医 疗 器 械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称 , 同 时 应 当 具 有 3 年 以 上 医 疗 器 械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工 作 经 历 。 受 托 方 如 从 事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相 应 业 务 , 质 量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有 1人 为 主 管 检 验 师 , 或 具 有 检 验 学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以 上 学 历 并 从 事 检 验 相 关 工 作 3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5
11、.2 受 托 方 应 当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物 流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收 货 、 验 收 、 入 库 、 贮 存 、检 查 养 护 、 出 库 、 复 核 、 运 输 和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等 岗 位 工 作 的 人 员 。 从 事 医 疗 器 械 验 收 、 检 查 养 护 工 作 的 人 员 应 具 有 相 关 专 业 大 专 以 上 学 历 , 并 满 足 受 托 贮 存 、配 送 业 务 范 围 的 医 疗 器 械 的 质 量 验 收 和 检 查 养 护 工 作 的 需 要 。 从 事 体 外 诊 断 试 剂 验
12、 收 的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检 验 学 相 关 专 业 中 专 以 上 学 历 或 者 具 有 检 验 师 初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 收 货 、 验 收 、 入 库 、 贮 存 、 检 查 养 护 、 出 库 、 复 核 、 运 输 和 设 施 设 备 维 护 保 养 等 岗 位 工 作 人员 , 应 熟 悉 医 疗 器 械 监 管 法 规 和 相 关 医 疗 器 械 知 识 , 掌 握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 符 合 岗 位 技 能 要 求 。5.3 受 托 方 应 当 具 有 与 经 营 范 围 和 经 营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计 算 机 信 息 化 管
13、理 部 门 或 者 配 备 计 算 机 专 业 人员 。 计 算 机 专 业 人 员 应 当 具 有 计 算 机 技 术 与 软 件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计 算 机 相 关 专 业 本 科 学 历 。5.4 受 托 方 应 组 织 质 量 管 理 、 验 收 、 检 查 养 护 、 贮 存 、 运 输 等 直 接 接 触 医 疗 器 械 岗 位 的 人 员 进 行 岗 前及 年 度 常 规 健 康 检 查 , 并 建 立 健 康 档 案 。 发 现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其 他 不 符 合 岗 位 健 康 要 求 的 , 不 得 上 岗 或 调离 直 接 接 触 医 疗 器 械 岗
14、位 。 验 收 、 检 查 养 护 岗 位 的 人 员 还 应 进 行 色 觉 和 视 力 项 目 的 检 查 。 5.5 受 托 方 应 当 对 各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的 岗 前 培 训 和 继 续 培 训 , 建 立 培 训 记 录 , 经 能 力 验 证 后 方 可 上岗 。 培 训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医 疗 器 械 专 业 知 识 及 技 能 、 工 作 制 度 、 操 作 规 程 、 设 施 设 备 和 计算 机 信 息 化 管 理 系 统 使 用 等 内 容 。6 设 施 设 备6.1 作 业 场 所6.1.1 受 托 方 应 当 具
15、 有 与 贮 存 医 疗 器 械 规 模 和 要 求 相 适 应 的 、 相 对 独 立 的 库 房 。 库 房 内 墙 、 顶 和 地 面平 整 光 洁 , 门 窗 结 构 严 密 , 环 境 整 洁 、 无 污 染 源 , 与 办 公 、 生 活 区 有 效 隔 离 , 装 卸 作 业 场 所 应 有 能 遮 蔽整 个 装 卸 作 业 区 域 的 顶 棚 。 从 事 冷 链 管 理 医 疗 器 械 的 , 应 当 符 合 医 疗 器 械 冷 链 ( 运 输 、 贮 存 ) 管 理 指南 的 要 求 。6.1.2 同 一 地 址 库 房 建 筑 面 积 不 低 于 3 000 m。 应 设
16、置 常 温 库 10 30 、 冷 藏 库 2 8 、 冷冻 库 -40 -10 。 常 温 库 医 疗 器 械 仓 储 面 积 不 少 于 3 000 m, 其 中 阴 凉 库 20 面 积 不 少 于 医 疗器 械 储 存 作 业 区 总 面 积 的 5%; 冷 藏 库 医 疗 器 械 仓 储 容 积 不 小 于 500 m; 冷 冻 库 医 疗 器 械 仓 储 容 积 不 小于 50 m; 冷 藏 库 、 冷 冻 库 设 置 医 疗 器 械 装 卸 作 业 缓 冲 区 , 装 卸 作 业 无 缝 对 接 。6.1.3 受 托 方 原 则 上 应 在 一 个 地 址 设 库 , 若 企 业
17、 确 需 在 其 他 地 址 设 库 , 其 仓 库 管 理 人 员 、 设 施 设 备 应分 别 独 立 配 备 并 满 足 要 求 , 多 个 仓 库 间 计 算 机 管 理 系 统 应 实 现 信 息 传 输 和 数 据 共 享 。 DB FORMTEXT 14/T 2253 FORMTEXT 2020 3 6.1.4 受 托 方 自 营 医 疗 器 械 应 当 与 受 托 的 医 疗 器 械 分 开 存 放 , 不 同 委 托 方 的 医 疗 器 械 应 当 分 开 存 放 ,分 开 存 放 的 最 低 要 求 为 按 货 位 存 放 。6.1.5 仓 库 应 划 分 出 与 物 流
18、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收 货 待 验 、 贮 存 、 发 货 等 场 所 , 不 合 格 医 疗 器 械 、 退 货 医 疗器 械 应 设 定 专 用 存 放 场 所 。 医 疗 器 械 中 的 易 燃 易 爆 及 有 毒 有 害 等 危 险 品 种 应 设 定 专 用 储 存 场 所 , 符 合 相关 行 业 管 理 规 定 。6.1.6 仓 库 应 设 置 显 示 医 疗 器 械 存 放 状 态 并 符 合 色 标 管 理 要 求 的 明 显 标 识 : 以 黄 色 表 示 收 货 待 验 和 退货 ; 绿 色 表 示 储 存 、 发 货 ; 红 色 表 示 不 合 格 。6.2 主 要
19、 设 备6.2.1 应 配 有 实 现 货 物 上 架 、 分 拣 等 功 能 的 信 息 识 别 管 理 设 备 , 如 : 条 码 编 制 /打 印 设 备 、 无 线 射 频 ( RF)等 。6.2.2 应 配 有 使 医 疗 器 械 与 地 面 、 墙 壁 之 间 有 效 隔 离 的 货 架 系 统 , 如 托 盘 、 货 架 等 。6.2.3 应 配 有 与 物 流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机 械 化 装 卸 、 传 送 、 分 拣 设 备 。 6.2.4 应 配 有 装 卸 搬 运 及 输 送 设 备 , 如 装 卸 搬 运 的 推 车 、 叉 车 及 其 他 设 备 。6.2.5
20、 应 配 有 对 仓 储 条 件 和 物 流 作 业 过 程 全 时 段 监 控 和 记 录 的 环 境 监 测 及 调 控 设 备 , 如 : 物 流 作 业 摄像 监 控 设 备 、 冷 藏 冷 冻 库 房 温 湿 度 自 动 监 测 、 调 控 、 记 录 及 报 警 设 备 。 物 流 和 人 流 应 有 效 分 开 避 免 危 险操 作 。6.2.6 应 配 备 与 配 送 产 品 要 求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运 输 车 辆 及 设 备 , 提 供 冷 链 管 理 医 疗 器 械 配 送 服 务 的 ,还 应 当 配 备 冷 藏 车 或 车 载 冷 藏 箱 、 保 温 箱 等
21、 经 过 验 证 的 设 备 , 并 符 合 温 湿 度 自 动 监 测 、 控 制 、 记 录 等 要求 。 普 通 车 辆 应 为 企 业 自 有 或 租 赁 合 同 有 效 期 不 低 于 2年 的 长 期 租 赁 。 自 有 冷 藏 车 不 能 满 足 运 输 需 要 时 方 可 另 行 租 赁 。6.2.7 宜 建 立 中 央 控 制 室 , 集 成 库 房 温 湿 度 监 测 , 冷 藏 库 、 冷 冻 库 、 冷 藏 车 温 湿 度 监 控 , 一 般 仓 储 作业 区 视 频 监 控 , 仓 储 设 备 控 制 以 及 异 常 状 况 报 警 功 能 。6.2.8 鼓 励 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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