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T 1031-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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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200 CCS A 90 12 天津市 地方 标准 DB12/T 1031 202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Construction requirements of emergency shelters 2021 - 01 - 21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31 2021 I 目 次 前言 .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2 5 功能分区要求 . 4 6 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 8 DB12/T 1031 2021 II 前 言
2、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地震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胡志良、高相铎、沈祖光、孙占中、董洪军、王汉旗、于伟巍、李永建、吴学 浩、陈国峰、陈最宜、杨文弥、杨亮、姚兰予、郭靖、韩瑞通。 DB12/T 1031 2021 III 引 言 为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功能,提升全市应急避险能力 ,以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为主 ,适当兼顾其 他突发公共事件,科学合理的建设应急避难场所,满足灾时的避难需求
3、,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构建高 质量发展的现代化天津,特制定本文件 。 DB12/T 1031 2021 1 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基本要求、功能分区要求和应急设施配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和扩建应急避难场所。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8306
4、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01 防洪标准 GB 5022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 5035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 GB 50413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GB/T 51327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JB 3502 军用永备直升机场场道工程建设标准
5、MH 5013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请选择适当的引导语 3.1 应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shelter 配置应急设施,用于因灾害产生的避难人员生活保障及集中救援的避难场地及避难建筑。 DB12/T 1031 2021 2 3.2 紧急避难场所 emergency evacuation and embarkation shelter 用于避难人员就近紧急或临时避难的场所,也是避难人员集合并转移到固定避难场所的过渡性场所。 3.3 固定避难场所 resident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避难宿住功能和相应应急设施,用于避难人
6、员固定避难和进行集中性救援的避难场所。 3.4 中心避难场所 central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 具备救灾指挥、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医疗卫生、专业救灾队伍场地等功能的固定避难场所。 3.5 应急避难场所责任区 area of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ervice 应急避难场所的应急避难宿住功能指定服务范围,该服务范围内的避难人员被指定使用场所内的应 急设施。 3.6 避难场地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site 应急避难场所内可供应急避难或临时搭建工程设施的空旷场地。 3.7 应
7、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应急避难场所配置的,用于保障抢险救援和避难人员生活的工程设施。 3.8 有效避难面积 effective and safe area for emergency congregate sheltering 应急避难场所内,除去水面以及其他不宜收容人群避难的场所面积外,用于人员宿住和人员活动的 面积。 3.9 人均有效避难面积 percapita effective area 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面积与场所所容纳避难人员人数之比。 4 基本要求 一般要求 4.1 4.1.1 应急 避难场所设计应遵循 “ 以人为本、安全可靠、因地制宜、平灾结合、易
8、于通达、便于管理 ” 的原则。 4.1.2 应急避难场所的用地范围、性质、等级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并以批准的天津市应急避 难场所专项规划和各区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为依据。 4.1.3 应急 避难场所设计应包括总体设计、避难场地设计、避难设施设计、应急转换设计等。 4.1.4 应急避难场所按安置时限和功能分为三级:紧急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中心避难场所。 4.1.5 城市 级应急指挥管理、医疗卫生救护、物资储备分发等设施应单独设置应急功能 分 区,并宜依 次选择设置在中心避难场所、固定避难场所。 4.1.6 应急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要求,按照 GB 50763 的要求设置。 4.1.7 应急
9、避难场所设计应以不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修缮和保护为前提。场所内的古树名木、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构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符合 GB 50357、 GB 51192 的相关规定。 应急避难场所分级控制要求 4.2 DB12/T 1031 2021 3 4.2.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应满足以下开放时间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1 天以内 ; b) 固定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30 天以内; c) 中心避难场所:可容纳避难人员避难 30 天以上。 4.2.2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避难疏散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 ,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 10 分
10、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 不宜超过 500 米 ; b) 固定避难场所,疏散距离步行时长不宜超过 15 分钟 20 分钟,以服务半径简易计算 不宜超过 1000 米 1500 米 ; c) 中心避难场所 所配置的城市级应急功能服务范围,宜按建设用地规模不大于 30 平方公里 、服 务总人口不大于 30 万人控制,并不应超过建设用地规模 50 平方公里、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 承担 的 固定避难任务的 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1500 米。 4.2.3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有效避难 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有效 避难 面积不宜小于 1000 平方米 ; b) 固定避难场所有效 避难 面积不
11、宜小于 10000 平方米 ; c) 中心避难场所 的城市级应急功能用地规模按服务总人口 50 万人不宜小于 20 公顷,按服务总 人口 30 万人不宜小于 15 公顷 ;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有效避难 面积应满足 固定避难场所 要 求 。 4.2.4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紧急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1 平方米 ; b) 固定避难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应小于 2 平方米 ; c) 中心避难场所承担的固定避难任务的人均有效避难 面积应满足 固定避难场所 要求 。 设防要求 4.3 4.3.1 应急 避难场所的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遭受 不高
12、于 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 灾害 的 影响下, 应急设施不应发生严重破坏,且能及 时恢复;紧急引入的应急避难设施应能顺利安装和启用 ; b) 在遭受高于 天津市设计规范设防水准灾害的 影响下, 应急避难场所应能用于人员避难,在周 边遭受严重灾害和次生灾害影响时应能保证基本安全及保障避难人员基本生存。 4.3.2 应急避难场所的抗震设防烈度标准应高于天津市基本抗震设防烈度 1 度执行。 4.3.3 位于防洪保护区的防洪避难场所的 设定 防御 标准 应 高于天津市防护标准所确定的淹没水位,且 避洪场地的应急避难区 的 场地标高应按该地区的历史最大洪水水位确定,且安全超高 不应低于 0.5 米 。
13、4.3.4 应急 避难场所排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心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5 年; b) 固定避难场所及其周边区域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不应低于 3 年。 场址选择要求 4.4 4.4.1 应急 避难场所应优先选择场地地形较平坦、地势较高、有利于排水、空气流通、具备一定基础 设施的公园、绿地、广场、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与设施,其周边应 保证 道路畅通、交通便利,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中心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与城镇外部有可靠交通连接、易于伤员转运和物资运送 , 并与周边 应 急 避难场所有疏散道路联系的地段; b) 固定避难场所宜选择在交通便利、有效避难面积
14、充足、能与责任区内居住区建立安全避难联 系、便于人员进入和疏散的地段; DB12/T 1031 2021 4 c) 紧急避难场所可选择居住小区内的花园、广场、空地和街头绿地等; d) 固定避难场所和中心避难场所可利用相邻或相近的且抗灾设防标准高、抗灾能力好的各类公 共设施,按充分发挥平灾结合效益的原则整合而成。 4.4.2 应急避难场所场址选择应满足 GB 50011、 GB 50021、 GB/T 51327、 GB 50413 的有关要求,并应 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及 地 震断裂带上可能发 生地表位错的部位等危险地段,并应避开行
15、洪区、指定的分洪口、洪水期间进洪或退洪主流 区及山洪威胁区 ; b) 应急避难场所场地应避开高压线走廊区域 ; c) 应急 避难场地应处于周围建(构)筑物倒塌影响范围以外,并应保持安全距离 ; d) 应急避难场所用地应避开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点、严重污染源以及其他易发生次 生灾害的区域,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要 求,有火灾或爆炸危险源时, 应设防火安全带 ; e) 应急 避难场所内的应急功能区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火灾危险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 30 米 的防 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火灾或爆炸危险源的距离不应小 于 10
16、00 米 ; f) 应急避难场所内的重要应急功能区不宜设置在稳定年限较短的地下采空区,当无法避开时, 应对采空区的稳定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利用方案 ; g) 周边或内部林木分布较多的 应急 避难场所,宜通过防火树林带等防火隔离措施防止次生火灾 的蔓延 。 5 功能分区要求 分区设置要求 5.1 应急避难场所按功能可分为应急休息区、避难宿住区、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管 理区、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和应急直升机使用区。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分区设 置应符合表 1的规定。 应急休息区 5.2 5.2.1 紧急避难场所的应急休息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临时避难、等候安置的场地
17、,用地面积应 按每人不小于 0.9 平方米确定。 5.2.2 固定及中心避难场所 宜设置应急休息区 ,供 避难人员获得安置后进行公共活动、休息 使用,用 地面积根据 核定 避难人员数量,按不小于每人 0.15 平方米确定。 表 1 各级应急避难场所功能分区设置要求 功能分区 紧急避难场所 固定避难场所 中心避难场所 应急休息区 避难宿住区 应急医疗卫生区 应急物资储备区 应急管理区 DB12/T 1031 2021 5 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应急直升机使用区 应急出入口 应急通道 注: “”表示应设; “”表示宜设置; “”表示不需要设置。 避难宿住区 5.3 5.3.1 避难
18、宿住区是灾害发生后供避难人员满足应急生活需要和住宿的场地。 应 设置 在便于人员安全 疏散的地段,并应根据灾害环境、气候、地形地貌、基础设施配套及避难人员特点等进行布局。 5.3.2 避难宿住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 1.5 平方米 2 平方米确定。 5.3.3 避难宿住区 采用帐篷布置时, 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避难宿住区的空间布置应按宿住组、宿住组团和宿住单元分级控制宿住人数,并应符合表 2 的控制要求 ; b) 避难宿住区采用帐篷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宿住面积不应大于 4500 平方米 ,每个防火 分区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 6400 平方米 ,边长不应大于 80 米
19、,防火分区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4 米 ; c)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宜满足表 3 的规定 ; d) 帐篷宿住组的间距不应小于帐篷高度的 0.8 倍,帐篷宿住组团的间距不应小于两侧帐篷高度 0.8 倍之和 ; e) 宿住单元之间宜利用通道等进行分隔,且其间距不应小于 7 米 。 表 2 避难宿住区分级控制指标 分级 宿住组 宿住组团 宿住单元 避难人数(人) 1000 4000 16000 间距(米) 1.5 4 8 表 3 帐篷之间的最小距离 帐篷间关系 门对门 门对墙 墙对墙 间距( 米 ) 2.0 1.5 应急医疗卫生区 5.4 5.4.1 应急医疗卫生区 可 设置在场所内或场所周边,也可利
20、用应急避难场所周边的医院及医疗卫生设 施进行设置, 当利用周边设施时,其与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 米 。 5.4.2 应急医疗卫生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 0.02 平方米 确定。 5.4.3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满足救护车辆出入和停放要求。 5.4.4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卫生间。 5.4.5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设开水间。 5.4.6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预留供水、供电设施接口。 5.4.7 应急医疗卫生区应单独设置医疗垃圾应急储运设施及出入口。 DB12/T 1031 2021 6 5.4.8 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场地应结合传染病疫情控制预案,根据当地传染病历史,对
21、可能发生的传染 病疫情安排专门应急医疗卫生救护区,并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应急物资储备区 5.5 5.5.1 应急物资储备 区 以及 分发设施应设置在场所内相对独立地段或场所周边。当利 用周边设施时, 其与 应急 避难场所的通行距离不应大于 500 米 。 5.5.2 应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内或附近的超市、商场、仓库等进行物资储备。固定、中心避难场所宜设 置应急物资储备库。 5.5.3 应急物资储备区用地面积应根据核定避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小于 0.02 平方米 确定。 应急管理区 5.6 5.6.1 应急管理区 宜利用原具有管理服务功能的建筑或区域。 5.6.2 应急管理区应设置具备应急指挥和
22、事务管理功能的应急指挥中心 , 作为收集、传达、分析各种 信息 , 处理、组织、指挥应急避难场所内一切行动的场所。应急指挥中心应配置有线、无线通信设备和 网络接口,并配备有监控和广播设备。 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 5.7 5.7.1 应急保障车辆停车场应设置在场所入口处。 5.7.2 应急保障车辆停放场地面积标准应符合表 4 的规定。 表 4 各类应急保障车辆停放面积标准 类别 面积标准(平方米) 小型车 25 30 轻型车 30 40 中型车 40 60 大型车 70 100 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5.8 5.8.1 中心避难场所 应 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固定避难场所可根据需要设专业救灾队伍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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