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096-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制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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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1096 2020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 制造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ceramics products manufacturing ( 发布稿 ) 本 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 环境 科学出版社的正式标准版本为准 。 2020-01-17 发布 2020-03-01 实施 生 态 环 境 部 发 布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2 4 源强核算程序
2、 . 2 5 废气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 8 6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 13 7 噪声源强核算方法 . 15 8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 . 15 9 其他 . 15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结果及相关参数列表形式 . 16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日用陶瓷烤花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源强核算推荐性方法 . 2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产量折算系数参考值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 原料利用率系数 . 22 附录 E(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污染防治技术及效果 . 23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常用生产设备的除尘吸风量参考指标 . 2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3、陶瓷制品制造设施运行与废气排放规律 . 27 附录 H(资料性附录) 陶瓷 制品制造能耗标准(节选) . 30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典型原辅料成分 . 33 附录 J(资料性附录)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噪声源声压级 . 34 ii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体系,指导和规范陶瓷制品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工作,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制品制造废气、废
4、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强核算的基本原则、 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等。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J 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 标准 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工程评 估中心、建筑材料工业技术情报研究所、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景德镇陶瓷大学。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 2020 年 01 月 17 日 批准。 本标准自 2020 年 03 月 01 日 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陶瓷制品 制造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源强
5、核算 的基本原则、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 陶瓷制品 制造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下污染源源强核算,不适用于危险物质泄漏、 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伴生或次生的污染物释放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制品制造生产过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 不适用于 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 生产过程的源强核算 。 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888)进行核算; 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
6、源源强按照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91)进行核 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未 注明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4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7、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 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8、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2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 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95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陶瓷砖瓦工业 HJ 2304 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 2017 84号) 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 2019 5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陶瓷制品制造 ceramic
9、 products manufacturing 原料经过制备、成形、烧成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其制品主要包括建筑陶瓷、卫生陶瓷、 特种陶瓷、日用及陈设艺术瓷等。 3.2 非正常工况 abnormal situation 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如启停窑(塔)、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或 污染防治设施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或同步运转率等情况。 3.3 核算时段 accounting period 指相关管理规定确定核算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时间范围,一般以年、日、小时等为核算时段。 注: 核算时段取值应为某污染源产生或排放某污染物的 有效时间,目的在于合理确定源强。 4 源强
10、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各工序污染源识别与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 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识别应涵盖 所有 可能产生废气、废水 污染物以及 噪声、固体废物的 工序、 场 所、设备或装置,具体见表 1 至表 4。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 HJ 2.2、 HJ 2.3、 HJ 2.4 等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陶瓷制品 制造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含 GB 25464 等国家及地方 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 3 具体见表 1 至表 4。 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
11、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 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 境质量改善需求的要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陶瓷制品 制造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类比法、物料衡算法 、产 污系数法 和实验法 等, 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见表 1 至表 4。 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 合理理由。 表 1 陶瓷制品 制造主要 污染源 废气污染物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源 现
12、有工程 污染源 a 有组织 废气 (正常 工况) 原料 制备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破碎、球磨、造粒、研磨、配 料、输送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燃料 制备 破碎、输送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成形 成形、修坯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干燥 干燥器(辊道式干燥器、干燥 室等) 颗粒物、氮氧化物 b(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二氧化硫 b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施釉 与装 饰 喷釉、甩釉、喷
13、墨打印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烧成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窑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实测法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 类比法 实测法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 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c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后加 工 抛光、磨削、切割等设施 颗粒物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实测法 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 原料 制备 喷雾干燥塔(含热风炉)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
14、类比法 d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4 续 表 要素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污 染源 a 有组织 废气 (非正 常工 况) 燃料 制备 发生炉煤气站 二氧化硫 1.类比法 2.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颗粒物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烧成 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其 他 二氧化硫 物料衡算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颗粒物、氮氧化物(以 NO2 计)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d 氯化物(以 HCl 计)、氟化物 类比法
15、 实测法 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 及其化合物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挥发性有机物( VOCs) c 1.物料衡算法 2.类比法 实测法 无组织 废气 原燃料堆放、破碎、筛分、称量、混合、 输送、装卸、投料、配料、坯料釉料制 备、成形、干燥、施釉装饰等车间或装 置 颗粒物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发生炉煤气站 硫化氢 1.类比法 2.实验法 1.类比法 2.实验法 注 1:喷雾干燥塔(热风炉)、烧成窑炉和独立热源干燥设备采用不同燃料(气体、液体、固体燃料)时,燃料燃烧 环节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相应工序考虑,如正常工况下,烧成窑炉采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时,发
16、生炉煤气站煤制 气过程污染物源强已纳入烧成工序考虑。 注 2:根据原辅材料使用及其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 /核算因子;不产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 注 3:陶瓷制品制造企业煤气发生炉、热风炉建设应符合环大气 2019 56 号要求。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 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 进行核算。 b 干燥设备产生污染物根据干燥热源确定,当引入窑炉窑尾烟气时仅考虑颗粒物,采用独立热源时还应考虑的污染物。 c 适用于涉及排塑(蜡)工序的
17、 特种陶瓷 制造企业。 d 现有工程污染源有组织废气非正常排放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优先类比本企业同类 型污染源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5 表 2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 污染源 废水污染物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工序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 取优先次序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原料制备 球磨 、过筛 除铁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1.类比法 2.产污系数法 燃料制备 发生炉煤气站 化学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 成形 修坯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施釉与装 饰 施釉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氟化物、总 铜、总锌、总镉、总铬
18、、总铅、总镍等 热喷涂料生产设施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后加工 磨边 、 抛光 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设备 /地面冲洗 设施 直接冷却设施 化学需氧量 、悬浮物、石油类 废气治理设施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硫化物、总砷 、 总汞 、总铅等 初期 雨水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油类 生活设施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 悬浮物、 氨氮、总磷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 磷、氨氮、总氮、硫化物、氟化物、石油类、 挥发酚 b、总氰化物 b、总铜、总锌、总钡 实测法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镉、总铬、总铅、总镍、总砷、总汞、可 吸附有机卤化物 注 1
19、: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情况,依据原辅料检测报告识别具体的污染物 /核算因子;不产 生的,可不进行核算,但应说明。 注 2:新(改、扩)建工程、现有工程污染源,还应关注 GB 25464 中单位产品(瓷)基准排水量要求。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 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 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b 适用于使用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陶瓷制品制造企业。 表 3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20、 新(改、扩)建 工程污染源 现有工程 污染源 球磨机、破碎机、搅拌机、压砖机、 抛光机、磨边机、刨平机、切割机、 空压机、各类风机、泵等机械设备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类比法 1.实测法 2.类比法 a a 现有工程污染源噪声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 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6 表 4 陶瓷制品制造主要污染源固体废物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污染源 污染物 /核算因子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 序 新(改、扩) 建工程污染 源 现有工 程污染 源 固体 废物 原料制备 、 发生炉煤气站、成形、 修坯、烧成、脱硫、脱硝、废水处 理等 生坯废料、筛上物、铁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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