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112-2018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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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1.040.03 P50 MZ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MZ/T 112 2018 行政 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Boundary settlement 2018- 11 - 05 发布 2018 - 11 - 05 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布 MZ/T 112 2018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准备工作 . 2 5 勘界实施 . 3 6 检查验收 . 8 7 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 9 8 上报 . 11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16 方位图
2、 . 12 参考文献 . 13 MZ/T 112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区划地名司、民政部地名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武福祥、张清华、吴坚、樊 榕 、闫雪怡、刘志聪。 MZ/T 112 2018 1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勘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的术语和定义、 准备工作、勘界实施、检查验收、起草行政区 域界线协议书、上报的内容和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796-2009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规范 GB/T 18316 数字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和质量评定 MZ/T 069-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界线联检 省级 MZ/T 070-2016 行政区域界线 省界界桩 制作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行政区域界线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 权的分界线。 MZ/T 069-2016,定义 3.1 3.2
4、界线勘定 bundary settlement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在毗邻行政区域之间 实地调查、勘察地形,确定 行政区域界线 起止点、位置 走向,并形成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地 图 的工作过程 。 3.3 界桩 boundary pillar 由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方人民政府共同埋设的,指示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的标志物,是行 政区域界 线的永久性标志。 MZ/T 069-2016,定义 3.4 3.4 MZ/T 112 2018 2 界桩点 point of boundary pillar 用于设置界桩的 陆地 固定位置点。 注: 界桩点位于 行政区域界线 之 上或两侧 。 3.5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
5、书 protocol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确定毗邻 行政区域界线 ( 3.1) 走向及边界关系的法律性文件。 3.6 行政区域界线 协议书附图 map attached to protocol of administrative boundary 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所附的标 绘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具体位置的图件。 注 1: 改写 GB/T 17796 2009,定义 3.4。 注 2: 根据 界线信息与修测后的界线地形图叠加一起制作而成,与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作用。 4 准备 工作 4.1 人员 4.1.1 组成 由界线毗邻双方共同派出勘界负责人、技
6、术负责人和工作实施人员。 4.1.2 培训 对参与界线勘定的工作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质量标准的培训。 4.2 调查研究 4.2.1 收集资料 收集的 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各级 人民 政府划定或核定界线的有关文件、协议及地图; b) 毗邻 行政区域 土地、林业、水利、农牧业等资源利用现状资料及相关权证; c) 各级 人民 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处理边界地区资源权属问题的有关资料; d) 最新版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和行政区划图; e) 其他有关界线的文件、地图和资料等。 4.2.2 走访调查 向毗邻双方的基层 人民 政府、管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了解以下内容: a) 边界地区双方的
7、管辖情况 ; b) 双方是否发生过边界 争议 ,所涉边界的位置及长度; c) 边界争议地区双方的人口分布、民族情况、政权建制、户籍管理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4.2.3 实地踏勘 MZ/T 112 2018 3 实地勘察地形,调查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核实边界地区实际管辖现状及争议范 围。实地踏勘所获得的各项信息应标注在地形图上 。 4.2.4 归纳整理 勘界工作人员应根据收集资料、走访调查、实地踏勘后获得的信息归纳整理出以下内容: a) 边界地区双方行政管辖的历史沿革; b) 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c) 无法律文件规定,长期按传统习惯线作为管辖划分的界线; d) 边
8、界争议地段及争议解决预案。 4.3 制定 工作方案 4.3.1 方案内容 界线勘定工作方案由双方工作人员 共同 制定,内容由边界地区概况、组织形式、勘定原则、实施步 骤组成。 4.3.2 边界地区概况 毗邻 行政区域现有界线情况,包含以下内容: a) 签订界线协议书的地段,及界线协议书的有效性; b) 按照传统 习惯线 管辖的地段,及管辖双方遵守情况; c) 存在界线争议的地段,目前双方的管辖情况。 4.3.3 组织形式 界线勘定工作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 、各人员的工作职责。 4.3.4 勘定原则 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应遵守的原则条款应符合国家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和边界地区的实地情况。 4.3.5 实
9、施步骤 勘界准备工作、勘界实施、检查验收、起草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上报审批的工作程序、时间安排 、 技术要求和任务分工。 5 勘界实施 5.1 界线勘定基本 原则 界线勘定 方式 应遵循以下 基本 原则: a) 已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界线勘定期间应按照有关文件、协议、地图予以核定; b)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但已形成传 统 习惯线 ,以传统 习惯线 为基础 勘定 行政区 域界线 ; c)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且传统 习惯线 粗略,实地不清的地段,应当 实地 进行界 线勘定工作 ; d) 未明确划定或者核定的行政区域界线 ,但 存在自然权属界线的,行政
10、区域界线应与自然权属界 线相一致。 MZ/T 112 2018 4 5.2 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 5.2.1 起止点分类 起止点按照位置可以分为下面几种类型: a) 行政区域界线的交会点; b) 与国境线相接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 c) 与陆海分界线相接的行政区域界线交会点。 5.2.2 确定 起止点 行政区域界线起止点是界线上的 特定点位,起止点位置 直接关系到行政区域界线的具体走向 。起止 点 可依 照 5.1界线勘定的原则 ,由起止点毗邻行政 区域人民政府 共同确定。 5.3 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5.3.1 原则 行政区域界线 划定工作应依据以下原则 开展: a) 界线以山为界时,沿分水岭或
11、山脊线走向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b) 界线以河为界时: 1) 通航的河流以主航道中心 线 划定 行政区域界线; 2) 不通航道的河流以河道中心线或主流中心线划定 行政区域界线; 3) 界河中的岛屿和沙洲按照 勘界前确定的归属确认; 4) 界线勘定后,界河中新出现的岛屿 、 沙洲按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划分。 c) 以关隘、堤塘、桥梁、沟渠、道路和其他坚固地物为界时,根据这些地物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d) 无明显地物地 貌的地段,以特定界点之间的连线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e) 界线位置存在争议时: 1) 由界线争议双方协商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2) 由上级界线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双方划定行政区域界线; 3) 由
12、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行政区域界线走向。 5.3.2 流程 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方法宜采用图上定界和实地定界相结合的方式,流程如下: a) 底图选取:勘界双方共同选取能全面反映边界地区地物、地貌信息的相同版本、比例尺、编制 单位、现势性的地形图作为绘制界线走向的勘界工作底图; b) 图上标界:勘界双方依据历史上已经形成的有关边界文件、协议、土地详查成果、地名普查成 果、地图 等资料将界线走向标绘在勘界工作底图上; c) 图上核界:勘界双方将各自标绘的工作底图进行对比检查,确定双方标绘一致的界线地段。对 于双方标绘不一致的界线地段,如果属于某一方标绘错误,标错方应予以纠正;如果属于界线 走向主
13、张不一致,双方应将各自的主张界线逐段转绘于同一幅勘界工作底图上,主张界线采用 0.3mm 的实线表示,界线双方分别用红色、蓝色加 以 区别,可压盖图上任何要素; d) 实地调查:对于双方主张界线不一致的地段,勘界双方应到实地调查确定,实地调查的界线应 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出来; MZ/T 112 2018 5 e) 图上定界:勘界双方对实地调查后标绘的勘 界工作底图再次进行对比检查,确定双方实地调查 后标绘一致的界线地段 。 对于双方仍未确定的界线地段进一步标注,留待双方在实地定界时确 定; f) 实地定界:对于双方仍未确定的界线地段,勘界双方再次联合进行实地调查,能够实地确定的 界线地段,进
14、行界线测量,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界线走向,确定界线位置。不能够实地确定 的界线地段,作为争议界线,进行争议界线测量,在勘界工作底图上标绘争议界线走向,确定 争议界线位置; g) 协商定界 : 对于双方实地调查仍无法达成一致标绘意见的地段,由毗邻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将各自的标 绘方案报上一级 人民 政府,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调解 ; h) 报请裁定:对于 调解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标绘意见的地段,由毗邻双方 人民 政府共同报送上一级 人民 政府裁定。 5.4 界线 测绘 5.4.1 技术要求 5.4.1.1 测绘基准 测绘基准应与所绘协议书附图的平面坐标系统、投影、
15、高程一致。 5.4.1.2 精度要求 界线测绘的精度应符合 GB/T 17796-2009的要求。 5.4.2 工作组成 界线测绘由下列工作组成: a) 测量行政区域界线上的起止点、转折点; b) 实地地貌与边界地形图不一致,或边界地形图不够详尽时,应修测、补测地形图; c)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和实地位置,计划界桩点的设置位 置、界桩类型和界桩数量,并对界桩 点位置实地进行判定,测量界桩点位置、高程、界桩点至方位物的距离和磁方位角,做好标记 和记录; d) 根据实地复核情况,对于界线位置走向不易辨认的地段,确定是否增设界桩; e) 根据测量结果在边界地形图底图上标绘行政区域界线图。 5.4.
16、3 测量界桩点 界桩点坐标和高程的测量方法与精度应符合 GB/T 17796 2009中 4.3.1、 6.1、 6.2、 6.3、 6.6的 规 定 。 5.4.4 边界地形图修测 5.4.4.1 内容 修测 与确定行政区域界线以及界桩位置有关的地物、地貌 要素 及地理名称注记 。 5.4.4.2 范围 修测、补测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比例尺而定,具体如下: MZ/T 112 2018 6 a) 比例尺选用 1:50 000 时,可调绘至界线两侧各 5 km 内范围; b) 比例尺选用 1:10 000 或 1: 25 000 时,可调绘至界线两侧各 1 km 内范围; c) 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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