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 T 092-2017 省、地、县级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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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7.040A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922017省、地、县级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 Compilation specifications for province、prefecture、county division maps /atlas 2017-10-18发布 2017-10-18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发 布 MZ/T0922017 I 前言.I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原则.24.1 权威性.24.2 系统性.24.3 准确性.24.4 现势性.24.5 实用性.25 资料来源和利用.2 5.1 基础地理底图要素数
2、据源.35.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35.3 市辖区图和城市图的基本资料.35.4 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基本资料.35.5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35.6 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和资料.35.7 现势资料.35.8 其他.46 数学基础.46.1 坐标系统.46.2 高程基准.46.3 投影方式.4 6.4 比例尺.47 规格、内容结构.47.1 规格.47.2 内容结构.58 编绘一般要求和表示内容及方法.88.1 编绘一般要求.88.2 界线.98.3 政区名称.98.4 居民地名称注记和符号.98.5 交通网.108.6 水系.10 MZ/T092
3、2017 II 8.7 地貌.119 技术路线和生产流程.119.1 地图编制技术要求.119.2 地图编制流程.1110 地图符号和色彩系统.1210.1 符号和注记.1210.2 用色.1211 装帧和印刷设计.1211.1 图面配置.1311.2 版面设计.1311.3 地图集装帧.13 12 质量控制要求.13附录A(规范性附录) 省区图的比例尺及经纬网密度.14附录B(规范性附录) 省级行政区划地图图例.15附录C(规范性附录) 地级行政区划地图图例.16附录D(规范性附录) 县级行政区划地图图例.17附录E(规范性附录) 城市图图例.18附录F(规范性附录) 页面配置(横).19附
4、录G(规范性附录) 页面配置(竖).20 MZ/T0922017 III 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行政区划与区域发展促进会。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志刚、司连法、刘利华、杜爽。 MZ/T0922017 1 省、地、县级行政区划图(集)编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省、地、县级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原则、资料来源和利用、数学基础、规格和内容结构、表示内容和方法、技术路线和生产流程、地图符号和色彩系统、装帧和印刷设计、质量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等省级以下行政区划图(集)的编制。其他类型地图
5、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2343.12008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1部分:1:25 000 1:50 000 1:100 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22008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2部分:1:250 000 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2343.32009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编绘规范 第3部分:1:500000 1:1000000地形图编绘规范GB/T199962005 地图质量评定标准GB/
6、T145112008 地图印刷规范1100万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样图 2001年由外交部、国家测绘局发布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 2004年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世界各国国界线画法样图 2007年由国家测绘局发布地图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4号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国测办字200317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 国测法字20031号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 国测图字20092号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国测成发20119号关于公布可在公开地图上表示的机场的通知 国测图发20
7、131号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行政区划 administrativedivision MZ/T0922017 2 国家为了进行分级管理而实行的区域划分。3.2行政区划要素 administrativedivisionelement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政区名称等行政区划工作专属地图要素。3.3行政区划图(集)administrativedivisionmaps/atlas以反映行政区域界线、政府驻地位置、政区名称为主的专题性地图(集)。3.4行政区划图(集)编制 compilationforadministra
8、tive divisionmaps/atlas依据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及国家有关地图编制法规性文件和技术标准,利用基础地图数据库数据 和更新资料,通过坐标转换、内容取舍与更新、制图综合与编辑等编绘技术,获取符合成图比例尺要求的行政区划图(集)的过程。4 基本原则4.1 权威性编制省、地、县级行政区划图(集)应按照职能分工,归口民政部门管理,以权威的法规文件、信息来源、图文资料、制图机构、审核部门和出版单位等,确保地图编制过程的严肃性和产品推出的权威性。4.2 系统性按照“三类”(单张地图、地图集、电子类地图)“四级”(国家、省、地、县)一体,进行系统 规范的思路,把反映行政区划要素与介绍自然地
9、理、人文历史、交通旅游等情况结合起来,做到主题鲜明突出、内容梯次衔接,层级关联明晰、整体成龙配套。4.3 准确性积极采纳国家基础测绘成果、城市规划建设成果、矿产资源勘探成果,特别是地质、水文、交通等最新变化的权威资料,确保支撑制图的各种数据和文字资料详实、准确、可靠。标示能准确反映诸要素的位置、形态和变化情况。4.4 现势性应用国家最新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地名普查成果、行政区划设置调整资料和相关统计资料,构建行政区划更新系统和机制,尽量缩短地图编制的更新周期,反映政区变化的情况。4.5 实用性 版本更新要相对及时,所涉内容、数据均为最新成果;使用上要便于携带、易于翻看;功能上有别于交通、旅
10、游图,以表示行政区划要素为重点。5 资料来源和利用 MZ/T0922017 3 5.1 基础地理底图要素数据源按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使用最新版的1100万、1:50万、125万、1:10万、1:5、1:1万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及其数字化成果作为基础地理底图中海岸线、水系、地形地貌、交通线等基本地理要素的数据源。由国务院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提供或指定经过核实的最新版各级行政区域界线、居民点等行政区划要素的数据源。5.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图编制
11、的基本资料。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台湾省地图作为台湾省地图编制的基本资料。5.3 市辖区图和城市图的基本资料 中国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分省地图册和各省会城市地图作为市辖区图和城市图编制的基本资料,使用的基本资料主渠道应是经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资料。5.4 国界线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基本资料地图(集)涉及国界线的图幅,国界线按照国家测绘地理信息部门编制、国务院批准发布的1100万中国国界线标准画法样图绘制;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按照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绘制。5.5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
12、划地图或县级界线勘界档案资料,作为编制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资料和依据。5.6 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和资料 5.6.1 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依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作为县级以上政区名称和驻地的编制依据。5.6.2 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的基本资料利用全国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各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完成的省级行政区划地图、省级行政区划简册,以及依法调整的镇级行政区划的资料,作为乡级政区名称和驻地编制的基本资料。5.7 现势资料5.7.1 现势资料截至时间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3个月,乡级行政区划资料截至出版前6个月。依法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地名命名更名、界线勘定的资料以及最新的地名
13、普查成果作为更新政区等级、界线、驻地和名称的补充资料,已批复的尚未完成勘界备案的按照已批准的变更方案示意图标注;各种最新地理、经济、 人口、政区沿革的文字资料作为撰写说明文字的参考资料。5.7.2 行政区划现势资料的使用基准行政区划要素的各种现势资料不一致时,以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MZ/T0922017 4 5.7.3 现势资料的补充最新版中国分省系列图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单位系列图可作为分省区现势性资料的更新和补充;最新出版的各类交通地图资料、水系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普通地图集世界分国地图世界地图集以及公开影像资料等可作为相关领域现势资料的补充。5.8 其他所选择的资料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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