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6014-2018 飞机清水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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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49.100 V 5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60142018 代替 MH/T 6014-1999 飞机清水车 Potable water service equipment 2018 - 12 - 14 发布 2019 - 04- 01 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60142018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 1 3 技术要求 . . 2 3.1 一般要求 . . 2 3.2 安全要求 . . 2 3.3 机动性能 . . 4 3.4 专用装置 . . 4 3.5 液压系统 . . 6 3.6 环保要
2、求 . . 6 3.7 电气系统 . . 6 3.8 驾驶室 . . 6 3.9 稳定性 . . 7 3.10 可靠性 . . 7 4 试验方法 . . 7 4.1 一般要求 . . 7 4.2 安全要求 . . 8 4.3 机动性能 . . 8 4.4 专用装置 . . 9 4.5 液压系统 . . 10 4.6 环保要求 . . 10 4.7 电气系统 . . 10 4.8 驾驶室 . . 11 4.9 稳定性 . . 11 4.10 可靠性 . . 11 5 检验规则 . . 11 6 标牌、标 识、使用说明书 . 13 7 包装、运 输及贮存 . . 13 M H MH/T 60142
3、018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6014-1999飞机清水车,与M H/T 601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轴荷的技术要求(见 3.1.12,1999 版 4.1.5); 增加了清水车进入飞机机腹下部车体高度的技术要求(见 3.1.11); 修改了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技术要求(见 3.1.13,1999 版 4.1.13); 增加了清洗加水接头收集水箱的技术要求(见 3.1.14); 增加了安全要求(见 3.2); 修改了清水车机动性能要求(见 3.3,1999 版 4.1.4); 修改了供水系统压力的技术要求(见 3.4
4、.2.2,1999 版 4.3.2.1); 增加了罐体底部相对于排水点倾斜的技术要求(见 3.4.1.6); 删除了罐体容积的技术内容(见 1999 版 4.3.1.2); 修改了水泵滤网的技术要求(见 3.4. 2.4,1999 版 4.3.2.4); 修改了清水软管内径尺寸要求(见 3.4.3.8,1999 版 4.3.3.7); 增加了清水车专门存放清水管及接头装置的要求(见 3.4.3.9); 增加了对护栏及护栏门的技术要求(见 3.4.4.3); 增加了升降工作平台载质量的技术要求(见 3.4.4.4); 增加了对控制装置的技术要求(见 3.4.5); 增加了对应急装置的技术要求(见
5、 3.4.7); 修改了作业噪声的技术要求(见 3.6.1,1999 版 4.1.19); 增加了内燃清水车的排放技术要求(见 3.6.3); 增加了对驾驶室/位的技术要求(见 3.8); 增加了对清水车稳定性的技术要求(见 3.9); 增加了清水车行驶可靠性的技术要求(见 3.10.1); 修改了清水车作业可靠性的技术要求(见 3.10.2,1999 版 4.2); 删除了对升降工作平台的技术要求(见 1999 版 4.5); 删除了对输水软管材料的技术要求(见 1999 版 4.3.3.6)。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6、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无锡锡梅特种汽 车有限公司、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孟庆之、梁释心、朱京民、周福双、董中进、郭跃华、庞海晨。 MH/T 60142018 1 飞机清水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飞机清水车(以下简称清水车)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牌、标识、使 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各类底盘的清水车。 注:飞机清水车是对飞机加注饮用水的专用地面设备。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
7、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495 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T 3766 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B 3847 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可见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4094.2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 7593 机动工业车辆 驾驶员控制装置及其他明显装置符号 GB/T 7935 液压元件 通用技术条件 GB/T 9969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 总则 GB/T 12536 汽
8、车滑行试验方法 GB/T 12543 汽车加速性能试验方法 GB/T 12544 汽车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 12547 汽车最低稳定车速检验方法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GB/T 12674 汽车质量(重量)参数测定方法 GB/T 12678 汽车可靠性行驶检验方法 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 总则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阶段) GB/T 18488.1 电动汽车用电机及其控制器 第 1 部分:技术条件 GB 20891 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JB/T
9、5943 工程机械 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 MH/T 0023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用图形符号 QC/T 484 汽车油漆涂层 QC/T 625 汽车用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EN 1915-1 航空地面支持设备 一般要求-第一部分:基本安全要求(Aircraft ground support M H MH/T 60142018 2 equipment-General requirements-Part 1: Basic safety requirements)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清水车的所有外购件应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及出厂合格证明。 3.1.2
10、 清水车结构件的焊接应符合 JB/T 5943 的规定。 3.1.3 清水车的油漆涂层应符合 QC/T 484 的规定。 3.1.4 清水车零部件的涂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QC/T 625 的规定。 3.1.5 清水车采用铆接工艺时,铆钉应排列整齐,无歪斜、压伤、松动或头部残缺等现象。清水车所 有部位应无锐边或锐角。 3.1.6 清水车电气安装应符合电气原理图,各接线端应有不易脱落的明显标识。牵引车各连接件、紧 固件应连接可靠,且设置防松动装置。牵引车的工具及备附件应固定可靠。 3.1.7 清水车油路、气路系统的管路应排列整齐、夹持牢固,且不应与运动部件发生摩擦或干涉。 3.1.8 清水车所
11、有电气部件、线束应排列整齐、牢固固定,且应采取适当保护措施。 3.1.9 清水车应无渗油、漏水或漏气现象。 3.1.10 清水车的操作和保养部位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 3.1.11 清水车进入飞机机腹下部的车体高度应不大于 1.6 m。 3.1.12 清水车轴荷应不大于车轴最大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应与清水车的轴荷相匹配。转向轴轴 荷分别与清水车整备质量和总质量的比值应不小于 20%。驱动轴轴荷应不小于总质量的 25%。 3.1.13 清水车的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应符合 EN 1915-1 的规定。 3.1.14 清水车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3.2 安全要求 3.2.1 一般要求 3.2.1.
12、1 罐体、水泵、管路和接头等供水零部件材料应满足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3.2.1.2 清水车的工作平台及罐体顶部工作区域应有防滑和防积水措施。 3.2.1.3 应在清水车的明显位置设置符合 MH/T 6012 的 C 型低光强航空障碍灯。清水车尾部及罐体侧 面应设有反光标识。 3.2.1.4 商用底盘和自制底盘供应商应提供车辆 CAN 总线通讯标准接口协议及车辆运行信息。 3.2.1.5 清水车应至少配备一个 8 kg 的干粉灭火器,放置于驾驶室内或车体上,且便于取放。 3.2.1.6 配备升降工作平台的清水车应设有工作平台未复位保护装置,以确保工作平台未复位时,清水 车无法行驶。 3.2.1.
13、7 清水车应设有确保水泵在工作状态下车辆无法行驶的互锁装置。 3.2.1.8 清水车应在升降设备上设置机械锁止装置。 3.2.1.9 清水车应配备倒车和工作平台升降自动声光报警装置。 3.2.1.10 在清水车所有可能接触飞机的地方应设置防撞保护装置。 3.2.1.11 清水车应在工作平台升降油缸的缸体上设置防止油缸活塞杆意外回缩的安全锁止装置。 3.2.1.12 清水车应在工作平台顶端设置安全保护装置,以确保工作平台顶端距飞机 300 mm 时,停止 起升。 3.2.1.13 清水车应设置机械式总电源开关。 3.2.1.14 清水车宜加装一个用于清洗加水接头的收集水箱。 MH/T 60142
14、018 3 3.2.1.15 驾驶室外的电控箱、控制元器件、电气连接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驾驶室内的电控箱、 控制元器件、电气连接件应不受雨水影响,安装位置应与驾驶室易进水部位进行有效隔离。 3.2.2 电动式清水车 3.2.2.1 一般要求 3.2.2.1.1 操纵部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识应符合 GB/T 4094.2 的规定。 3.2.2.1.2 应在动力蓄电池箱和高压部件上设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动力蓄电池箱应设有清晰可见的标 明动力蓄电池化学类型的标识。 3.2.2.1.3 电动式清水车应具备安全接近功能。在未操控加速踏板时,可平稳起步、低速行驶,且无 冲击。 3.2.2.1.
15、4 电动式清水车从“电源切断”状态到“可行驶”状态,应至少经过两个步骤的操作。应设 置防止未授权人员启动清水车的装置。 3.2.2.1.5 电动式清水车外接充电时,应具备充电止动功能。 3.2.2.1.6 电动式清水车的充电电路应与底盘隔离。 3.2.2.1.7 非正常断电后,驱动系统应自动切换到待机状态。 3.2.2.1.8 采用电压大于 60 V 蓄电池组的电动式清水车,其动力系统主回路应与底盘隔离,动力系统 高压部件可导电外壳应与底盘等电位连接。 3.2.2.1.9 电动式清水车应设置独立于控制系统的电源切断开关。在驾驶员离开驾驶位 3 s5 s 后, 应能自动断开行驶主回路。 3.2.
16、2.1.10 行驶电机应设置过电流保护装置,转向电机应设置短路保护装置。电动式清水车处于正常 行驶状态时,当方向盘置于最大转向角,转向电机应能持续稳定工作。 3.2.2.1.11 应在驾驶员手可触及的位置设置一个红色蘑菇型主电源紧急断开开关和一个机械式动力 蓄电池电源切断开关。 3.2.2.1.12 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连接时,应防止辅助电路 电压过高。 3.2.2.1.13 电缆连接器应与动力电缆相匹配,且压接牢固,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电压在 60V (DC)(含)以上的电缆连接器应设置锁止装置。 3.2.2.1.14 当动力蓄电池剩余电量达到下
17、限值时,应设置声光警示信号,且保证清水车在照明供电状 态下,可行驶至充电区域(行驶距离不小于 1 km)。 3.2.2.1.15 动力系统供电应采用双线回路设计。当辅助电路与动力系统有电连接时,应防止辅助电路 电压过高。 3.2.2.1.16 采用 60 V 及以上电压蓄电池组的清水车,应在所有可引起人员触电的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且设有“高压危险”标识。 3.2.2.2 绝缘性 3.2.2.2.1 电机绝缘等级应不低于 H 级。 3.2.2.2.2 电机的任何部件均不应使用硅树脂材料。 3.2.2.2.3 在绝缘等级限定温度下,漆包线的电气和机械性能不应降低,即使在规定工作制下连续工 作,漆包
18、线不应丧失绝缘性。 3.2.2.2.4 最大工作电压条件下,直流电路绝缘电阻的最小值应大于 100 /V,交流电路绝缘电阻的 最小值应大于 500 /V。 3.2.2.3 蓄电池 M H MH/T 60142018 4 3.2.2.3.1 蓄电池应置于有盖板的蓄电池箱内。金属盖板与蓄电池带电零部件的间距应不小于 30 mm, 蓄电池盖板内顶面应附着绝缘材料。 3.2.2.3.2 在盖板 300 mm300 mm 面积上施加 980 N 的作用力,盖板与接线端面不应发生接触。盖板 在正常使用时,应盖紧且不出现移动。 3.2.2.3.3 采用铅酸蓄电池的清水车,蓄电池箱及其盖板应设置适当的通风孔。
19、 3.2.2.3.4 采用铅酸蓄电池的清水车,蓄电池箱内表面应能抗电解质的化学腐蚀。蓄电池箱应采取防 护装置,防止电解质流到地面。 3.2.2.3.5 蓄电池及其箱体应安装牢固且便于拆装。 3.2.2.3.6 动力电池系统(铅酸蓄电池除外)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67。 3.2.2.3.7 蓄电池(铅酸蓄电池除外)应配置电池管理系统和在线绝缘检测装置。 3.2.2.4 电机 3.2.2.4.1 电机及其控制器应符合 GB/T 18488.1 的规定。 3.2.2.4.2 行驶电机宜采用 S2 60 min、S1 或 S9 工作制,电机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 3.2.2.4.3 如果选用转向
20、电机,则宜采用 S2 30 min、S2 60 min 或 S1 工作制,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55。转向电机应能保证所受综合应力和温升不引起任何部件失效和过度变形。 3.2.2.4.4 电动式清水车需要通过改变电机旋转方向行驶时,应设置电机换向保护装置,确保只有在 清水车停车时,方可实现电机换向。 3.3 机动性能 3.3.1 清水车满载时,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 160 mm。 3.3.2 清水车的通道圆外圆直径应不大于 25 m。 3.3.3 清水车的纵向通过角应不小于 3。 3.3.4 清水车的最高车速应满足设计要求。 3.3.5 清水车应能低速(速度不大于 5 km/h)稳定行驶。低
21、速行驶时,清水车应平稳、无冲击。 3.3.6 清水车的加速性能和滑行距离应满足设计要求。 3.3.7 二类底盘改装的清水车的行车制动性能和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自制底盘改装 的清水车的行车制动及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EN 1915-1 的要求。 3.3.8 电动式清水车满载续驶里程应不小于 50 km。 3.4 专用装置 3.4.1 清水罐 3.4.1.1 罐体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造。 3.4.1.2 罐体内应设置防荡板,在罐体装载的介质出现冲击和振荡时,确保行车稳定。 3.4.1.3 罐体顶部应设有一个内径不小于 80 mm 的加水口,且密封、可锁止。 3.4.1.4 罐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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